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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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7.28

【实施日期】1996.07.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盐业生产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盐资源,从事盐产品生产、运销、储存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用盐和工业用盐。凡居民直接食用、食品加工

用、渔业和畜牧业用的盐产品为食用盐(以下简称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对食盐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专营。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盐全部加碘。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盐业行政管理与盐业经营分开、盐的批发经营与其他商品批发经营分开的原则,明确盐业主管机构和申报食盐专营单位。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盐政稽查机构具体履行盐政稽查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商业、技术监督、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盐资源开发及盐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停产、转产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盐业主管机构对尚未确定权属的现有盐场核定范围,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新办盐场,必须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为保证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盐产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区域为盐场保护区。

盐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养殖池;

(二)修建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街道,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⒈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⒉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⒊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

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㈡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187号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

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 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 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 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保安服 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 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第八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 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30 【生效日期】1999-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 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国家盐业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 的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资源 赋存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人非法侵占、破坏盐资源。 第九条第九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食盐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 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 的附产物。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含义简介 兽药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生产兽药产品的编号,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批准文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发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没有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或产品质量存在隐患的、或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5号令)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新《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在形式上和原《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仍为五年。因此,新的和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会共同在市场上互存一段时期,并逐步向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过渡。为使兽医兽药管理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掌握兽药批准文号的含义,识别真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将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含义简要介绍如下: 根据农业部第45号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类别简称。 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年号。 年号在括号内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 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北京市01;天津市02;河北03;山西省04;内蒙古自治区05;辽宁省06;吉林省07;黑龙江省08;上海市09;江苏省10;浙江省11;安徽省12;福建省13;江西省14;山东省15;河南省16;湖北省17;湖南省18;广东省19;广西壮族自治区20;海南省21;四川省22;重庆市23;贵州省24;云南省25;西藏自治区26;陕西省27;甘肃省28;青海省29;宁夏回族自治区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 企业序号。 兽药生产企业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规定并公告。 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字(XXXX)XX XXX XXXX 兽生药字(XXXX)XX XXX XXXX 兽药添字(XXXX)XX XXX XXXX 年号省区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 * 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源管理 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 (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 (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收海报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相关 要求,工业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报批工作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制定收海报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提供海域使用权申报的具体操作和规范,列出收海报批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为今后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取得海域使用权提供切实的指导意义,全面保障工业区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有序进行。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一号,2001,江泽 民。 3.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3.3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2006,国家海洋局。 3.4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2007,福建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3.5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2006,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3.6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2008,福建省人民政府。 4释义

4.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是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 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项目用海的对策和建议,并做出用海论证结论。 4.2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是按照海洋环境监测计划,在完成现场调查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评价等工作之后,全面、客观、公正、概括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并以简洁的文字、清晰的图表、明确的论点,根据环境和工程特点来编写的书面文件。 4.3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4.4 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4.5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6 管委会 海西宁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简称。 4.7 总公司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8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殳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5职责分工 5.1 公司领导 a)核准启动项目建设收海; b)批准与地方政府的各项收海协议及签署。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1.职业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应的职业培训。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规范另行制定。 2.职业概况 2.1职业名称 保安员 2.2职业定义 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2.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2.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2.5职业能力特征 项目非常重要重要一般 观察能力√ 理解能力√ 自学能力√ 思维判断能力√ 表达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 自我控制能力√ 自卫与制服犯罪能力√ 应变能力√ 身体素质能力√ 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2.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2.7培训要求 2.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技师不得少于240学时。 2.7.2培训教师 具有公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公

安或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担任初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有助教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中、高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公安或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讲师资格以上者,可任保安技师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 2.7.3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保安职业资格培训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必要的军事技能训练场地。 2.8鉴定要求 2.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3)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含6年)以上,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毕业的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高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含10年)以上,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保安技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8.3鉴定方式 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来进行考核。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各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2020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20xx年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方案范文1 为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生猪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我局决定20xx年继续开展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工作。为确保生猪标准化养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养殖方式,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全面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工作,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实现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生猪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xx年继续做好国家级和省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力争完成5个省级以上创建目标;同时对全市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场(户)、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和生猪养殖专业协会(合作组织)及全市22个种猪扩繁场按照农业部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进行改造、完善、提高,纳入生猪标准化场养殖管理,力争在xx全部达到省级以上生猪标准化养殖的要求,并创建一至二个国家级生猪标准化养殖县(市)、区。使全市生猪标准化养殖占全市规模猪场比例达到35%。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生猪标准化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岳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养殖标准 生猪标准化养殖的内容主要: 1、生猪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生猪良种,品种来源清楚、品质优良、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生猪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防疫和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猪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生猪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且有执业资格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及动物饮水的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消毒设施完善,防疫、消毒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生猪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对病死生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生猪粪污处理方法符合相关要求,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国家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2020修订)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1993年8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源开发 第五条开发盐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盐化工等综合利用项目,扩大出口创汇。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开发单位向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进行食用盐再加工(含加碘)的,应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所在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制盐企业需要停产、转产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盐场保护 第七条下列区域划定为海盐场保护区: (一)盐场防护堤临海面三百米以内区域; (二)盐场外的引潮、纳潮、排洪沟道两侧各十米以内区域; (三)盐场码头临海面外侧一百米以内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盐场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盐场的生产和运输。 第八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 (二)盐场防护堤、场内排洪沟、水库、闸门涵洞、坨地、盐仓、桥梁、码头、运盐路; (三)盐场的生产工具、设备、产品; (四)已纳入盐场的海水、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九条国有盐场盐田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盐田土地属乡(镇)、村集体所有。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盐田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条征收、征用盐田须征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征收、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盐田开发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扩建盐田和改造盐田;新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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