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应当统一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据此,质检总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改,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标准化法

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商品质量符合我国GB和行业标准要求 商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体系要求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 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标准的分类(P47)
标准按其效力是否强制推行分类 可以分成两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 CQC标志认证通用标志
3、QS标志 :
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 “QS”(见文中图示)表示。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 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 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QS推出背景:
3、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 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 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 。 实行食品质 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由以上三点可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 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概述
3C认证是我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符合国际 贸易通行规则,是我国质量认证体制与国际 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 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品质量,又有利于建立 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税务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的登记注册活动。
它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基础环节,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税务登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对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管理。
(2)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主要包括:(1)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登记的程序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税务登记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经营地点等基本信息;(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组织机构代码等;(3)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4)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有效期等。
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_龚贵寒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2卷 总第53期) Journal of Inne r Mongoli a Agric ul tura l Unive rsit y(Soc ia l Sc ie nce Edi tio n)No.5 2010(Vo l.12 Sum No.53)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龚贵寒(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 要: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国家标准属何种性质的规范,学术界尚无定论。
本文从如下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就形式性判断标准而言,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就实质性判断标准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法律规范(本文特指部门规章)无异,推荐性国家标准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国家标准;法律性质;形式性判断标准;实质性判断标准DOI:10.3969/j.issn.1009-4458.2010.05.006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58(2010)05-0015-03一、引言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国家经济、技术和管理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关于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定论。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为国务院部门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的行政规范包括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此,判定国家标准的性质,主要是判断其属于部门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而部门规章属于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非法律规范,所以,判断国家标准的性质,也就是判断其属于法律规范还是非法律规范。
本文拟从实质性判断标准和形式性判断标准两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二、形式性判断标准形式性判断是指根据部门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在形式,来判断国家标准属于何种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4.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及交易场所的总和,是指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和商业网点、商业街等其他商品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商品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商品市场以及进行经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法管理、放管适度、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和经纪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商品市场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四)监督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五)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外墙贴瓷砖法律规定要求(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墙装饰成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的重要手段。
瓷砖因其美观、耐用、易于清洁等特点,成为外墙装饰的首选材料之一。
然而,在外墙贴瓷砖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城市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外墙贴瓷砖的法律规定要求。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程序。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程序、方法和要求。
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原则、内容、措施和法律责任。
5.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
二、设计要求1. 设计资质外墙贴瓷砖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设计质量。
2. 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 材料选用说明;- 施工工艺;- 质量标准;- 安全防护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
3. 抗震设计外墙贴瓷砖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抗震性能,确保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瓷砖不会脱落造成安全事故。
三、施工要求1.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具有外墙贴瓷砖工程的施工经验。
2. 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顺序、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3. 材料要求- 瓷砖质量:瓷砖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抗冻性。
- 基层处理:基层应平整、干燥、清洁,必要时进行加固处理。
- 填缝剂:填缝剂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耐候性和抗裂性。
4. 施工工艺- 基层处理:清除基层表面的油污、灰尘等杂物,确保基层平整、干燥。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制定了标准化法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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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应当统一标准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工商局杨海松作者简介:男1975年生人大学学历1995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没收违法所得是许多现行法律中的罚种之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
但什么是违法所得?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具体实践时如何操作?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政出多门,庞杂凌乱,修改频繁,规定不一,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把握的也不一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判决的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违法所得应否包括实施违法行为投入的经营费用。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希望能够对我们工商部门的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违法所得的概念在《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没收违法所得有个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
对违法所得的概念,我查阅了大量书籍和网络文件,都没能得到标准统一的答案。
有的认为,违法所得是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获得的收入;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得到的获利额。
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有人认为,当事人由于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参考各种定义的合理成份,我认为行政法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构成违法所得有两个要素,一是违法行为,二是因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
对违法所得还要明确以下几点:1、获取违法所得的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但不一定是适格的处罚对象。
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卖冰棍儿,收入了200元钱,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孩子不够行政责任年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200元钱应该算违法所得。
民事关系主体获得的不合法收入一般称为非法所得。
2、获取违法所得的行为是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里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还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但不包括国家政策。
3、违法所得是指不遵守法律或法令禁止性规定获得的收入,“禁止”是指在“法律”中明令不允许的。
法无禁止皆自由,不道德行为所得和规避法律所得不能叫违法所得。
4、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获得的收入,有违法行为,但没有收入或利润,不能叫违法所得。
这种违法无所得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虽然有禁止性规定条款,但当事人未必有违法收入。
5、违法所得是财产性收入或收益,表现形式可能是金钱、物品、物品的使用权,不包含无法以金钱表示的非物质性利益,不包含违禁物品。
无法以金钱表示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帮助子女升学、得到提拔、找到工作、娱乐消费、性贿赂等。
违禁物品归类为非法财物。
二、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的区别1、非法所得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所得是指不合法的收入。
非法所得的外延大于违法所得的外延。
非法所得可能是违法的收入,也可能是不违法的收入。
比如街邻之间打一块钱一炮的小麻将甲赢了一百元,这一百元肯定不能叫合法所得,因为国家禁止赌博;也不能称作违法所得,还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标准,如果叫非法所得就更贴切一些。
有些收入无法确定是否为违法收入,但肯定不是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如一些灰色收入,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所指的不明来源的财产,这些都被称作“非法所得”。
《刑法》共有九条十四处使用了“违法所得”,一处使用了“非法所得”,在《禁毒法》中二次使用了“非法所得”,一次使用了“违法所得”。
可见“违法所得”与“非法所得”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禁毒法》等法律中使用的“非法所得”的含义要大于“违法所得”的含义。
《农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的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可能用截留、挪用的资金去存入银行生息、购买股票债券、去做生意赚钱,借给了别人等等,只要不用于违法的用途,该笔资金产生的孳息以及利用该资金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就不违法。
但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违法,利用该笔资金产生孳息等的行为也不合法,对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对资金产生的孳息等也要没收,这里的孳息等不能叫违法所得,只能叫非法所得。
在《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其所得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能受到行政处罚,但其“所得”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归于“非法”所得。
在行政立法中,大多数“非法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含义是一样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立法者使用了不同的提法。
《行政处罚法》未将没收非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采取的这种态度。
八十年代后期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对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开始对用词字斟句酌,法律用语表述得更加规范,最具代表性的是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将“犯罪分子”改为“犯罪嫌疑人”。
新的立法中“违法所得”也逐渐替代了“非法所得”。
我查阅了八十年代至今的法律法规,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人大通过的法律中基本使用的是“违法所得”(使用非法所得的含义都与违法所得不同),而国务院于八、九十年代颁布的行政法规及部委局的规章多使用“非法所得”,在九十年代以后的法规修正中逐渐采用“违法所得”的提法。
我分析可能是国务院的扩权思想与全国人大维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思想的影响。
比如1982年《文物保护法》使用的是“非法所得”,1991年改为“违法所得”。
在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中使用“没收非法所得”的措辞,在1994年《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中就改成了“没收违法所得”。
在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为“非法所得”,1998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用“违法所得”表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74号)中指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违法所得”与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件中的“非法所得”涵义相同。
现在一些未修改的法规仍在使用“非法所得”,将来也会逐渐改为“违法所得”。
2、非法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这里的违禁物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持有的物品,如毒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都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3、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区别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都是行政处罚,都属于财产罚。
罚款是对违法者合法收入的处罚,对既得合法财产产生影响,具有额外的惩戒性。
没收违法所得是收缴违法者不应得的违法收入,是对当事人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状态的一种措施。
违法所得当然没收或者退还受害者,这是对违法者较基本的处罚。
即使当事人持有的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其具有违法性,也必须消除,其形式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非法收入能退还受害者的应当退还,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罚款的处罚比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要重;从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来看,有关罚则中一般表述为先没收违法所得,可再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设立没有特别限制,而对罚款权的设定有特别的说明,这一角度也反映罚款行政处罚要比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要重。
三、各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解释与规定法律中没有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计算范围、计算依据,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解释和计算标准也不一致,把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1、违法所得就是非法收入部分;2、违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产加工成本;3、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4、违法所得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5、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6、违法所得是售出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价;7、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我们先看立法机关: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产品质量法》制定过程中明确,该法所称“违法所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是违法产品的经营额、销售额或者获利额。
2、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获得的收益。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4、《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总销售额;所称商品货值金额,是按该商品市场正品价格计算的总金额;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5、《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额。
”6、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本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1)违法销售盐产品的收入或者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计算违法所得收入;(2)违法运输盐产品的运输费收入或者按规定的运费计算违法所得收入;(3)违法制售假冒包装物、商标标识收入或者按规定的价格计算违法所得收入。
7、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指:(一)违法销售盐产品的全部收入;(二)违法运输盐产品的全部运费收入;(三)违法销售食盐包装物、碘盐防伪标志的全部收入。
8、《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以违法活动所获得的销售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