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所得计算

合集下载

国家煤矿的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

国家煤矿的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义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化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能够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对于全面制裁事故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经济处罚在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真正做到有责必罚、罚则有据。

二、实施经济处罚的重点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6)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6)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0题,50分)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A、5万元以上B、10万元以上C、20万元以上D、50万元以上答案B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答案C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董事长B、总经理C、实际控制人D、答案C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A、部门B、车间C、分厂D、车间、分厂、区队等答案D5“《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并经核查属实,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A、0.02B、0.03C、0.04D、0.05答案D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A、5000元以下B、一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下D、三万元以下答案D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2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71第六部分其他类186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6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2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5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违法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警示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罚款金额也不同。

罚款金额一般为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按照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

3. 提请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紧急情况下存在的安全隐患,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整顿,直到消除隐患为止。

4.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6.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责令改正、公告曝光等。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吊销企业法人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

总之,我国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了多种处罚措施,以此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予违法行为以严厉的惩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标准1、安全生产现场处罚有哪些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抄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度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2、国务院297号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处罚条例。

e68a847a643133333762623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明确了相应的罚款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罚款的相关内容。

二、罚款范围1. 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前由于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概念,国家还没有明确权威的规定,所以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界定,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来说,有必要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概念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来源:考试大
一、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才是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非法财物是指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违禁物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储存的物品,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适用范围
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适应范围是什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为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审批进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活动;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活动;
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活动;
5、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活动。

三、重视取证环节
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面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的每一项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从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出发,倾听群众和与案件相关人的意见和反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做到证据确凿。

四、计算方法来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主要涉及违法生产、违法经营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所获财产的计算。

到目前为止,根据国家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违法所得的界定有两种:
一种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包括成本和税收在内的全部违法财产,实际可操作性比较强。

另一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由于成本的核算比较困难,这就给计算违法所得带来一定的难度。

违法所得界定的不同就意味着计算方法的不同。

司法部门和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台了违法所得的有关规定。

两高
院于1989年至1998年其间相继出台了有关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方法。

原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农业部于1989年至1999年其间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作为安监部门是否可参照有关部门出台的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方法并结合实际来进行计算?譬如非法发包或者出租、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较适合倾向第一种界定,以发包、租赁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上已收取的全部金额作为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违法行为较适合倾向第二种界定,以获利部分作为违法所得,成本的核算有困难时,宜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

通过以上探讨,认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及时出台有关对违法所得的明确规定,以增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目前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应该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司法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既严格依法行政,又合情合理,本着为基层单位热情服务宗旨,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