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1)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1)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1)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以下简称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指南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同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内容,对药品注册生产现场见检查提出基本要求和检查要点。

本指南主要用于对药品注册生产检查员的培训以及现场检查指导,同时可供申请药品注册生产检查的企业自检时参考。

1.1检查目的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清规定的药品申请人申报并经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处方和工艺批量生产的可行性,并保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的活动符合药品GMP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具体目的:

评估样品批量生产是否符合GMP要求,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为国家局是否批准该药品上市申请提供现场检查技术意见。

评估产品(批准前生产的批次)中所实施的规程和控制,以确定他们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审查注册中所提交的制造和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批准前生产批次与计划进行的商业批次(工艺验证方案)的一致性。

采集样品,以便对申请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核实。

1.2检查原则

由于这类检查的工作量太大,且不同品种工艺周期和生产、质量控制关键点也不一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很难对企业以及样品批量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因此,注册现场检查工作应结合近期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品生产企业同类制剂生产的检查结果,以及基于影响样品生产和质量的主要风险因素,重点评估与检查样品生产相关的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可根据检查情况扩展检查范围。

2质量管理

2.1概述

质量管理是为确保所生产药品全面符合GMP和企业内部程序以及及质量标准等要求,包括质量控制和其所有的评审和批准职责(如变更控制、返工、批放行、年度评审报告、验证方案和报告等)。它包括对所有产品失败的评估和对退回和回收产品的评估。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2.2基本要求

2.2.1生命周期阶段目标

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应该适当的和按比例的应用于产品生命周

期的每个阶段,并认识到其间的差异和每个阶段的不同目标。

每个产品生命周期阶段的目标描述如下:

药品研发

药品研发活动的目标是设计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使其始终如一地达到预定性能,并满足患者、医护人员、管理当局和内部客户的需求。

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的目标是在研发和生产之间,生产地点内部或之间转移产品和工艺知识以实现产品上市。这些知识是构成生产工艺、控制策略、工艺验证方法和当前持续改进的基础。

商业化生产

生产活动的目标包括实现产品上市,建立并维护受控状态以及促进持续改进。药品质量体系应能确保,可随时获得预期的产品质量,达到合适的工艺性能,具有适当的控制,确定和评估改进时机,不断扩大知识体系。

产品终止

产品终止活动的目标是有效地管理产品生命周期的最终阶段。对于产品终止而言,按照管理要求,应利用预先确定的方法,以管理诸如文件和样品保留,后续的产品评估(如投诉处理和稳定性)以及

报告等活动。

2.2.2生命周期阶段技术活动

对于新药和上市产品,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下列技术活动: 药品研发:

◆活性药物成分(原料药)研发;

◆处方研发(包括包装容器/密封系统);

◆研发用产品的生产;

◆释药系统的研发(相关情况下);

◆生产工艺的研究和放大;

◆分析方法的开发。

技术转移:

◆新药从研发向生产转移;

◆已上市产品在生产和检验地点内部或之间的转移。

商业化生产:

◆原材料的接收和控制;

◆厂房、设施和设备的准备;

◆生产(包括包装和贴签);

◆质量控制和保证;

◆放行;

◆贮藏;

◆分销(不包括批发商的活动);

产品终止:

◆文件保留;

◆样品保留;

◆后续的产品评估和报告。

2.2.3质量风险管理

质量风险管理对于一个有效的药品质量体系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2.3检查要点

2.3.1高管理层是否确保贯彻质量方针所需的质量目标得到明确

和沟通。

2.3.2质量目标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并与质量方针一致。

2.3.3质量目标是否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以获得公司所有相关层面的支持。

2.3.4管理层是否提供适当的资源和培训,以实现质量目标。

2.3.5是否建立、监控和定期通报衡量质量目标进程的绩效指标。

2.3.6管理层是否确保在组织内建立并贯彻适当的沟通程序。

沟通程序是否确保在公司所有级别之间具有适当的信息交流。 沟通程序是否确保确定的产品质量和药品质量体系的问题能够适当的和及时的向上反馈。

2.3.7是否利用风险管理建立控制策略。包括与原料药、药物制剂材料和成分、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条件、过程控制、成品质量标准、监控相关方法和频率等有关的参数和特性。控制策略是否确保及时的反馈/前馈和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查找对工艺和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变异产生原因,以便能够持续改进,从而减少和控制变异。

包括内外部对产品质量的反馈,如投诉、产品拒收、不符合、召回、偏离、审计和监管部门检查和发现的问题。

提供相关知识以深化对工艺的认识,充实设计空间(如已建立)和使用创新的方法进行工艺验证。

3机构与人员

3.1概述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企业必须有数量足够、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承担药品生产的全部工作。这些人员具有相应权限和职责,分工明确无误,有书面的程序文件加以说明;所有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对药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控制。

3.2基本要求

3.2.1企业应当建立与样品工艺转移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样品有关的GMP文件。

3.2.2质量管理部门职责必须有书面的归档记录以及检查,检查包括:组分、容器、密封系统、中控物料的检查,包装物料和标签审核,生产、检验规程和可接受标准的批准等。

3.2.3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3.2.4生产管理负责人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以保证药品质量。

3.2.5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3.2.6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确保关键设施、设备经过确认。

3.2.7样品相关工作的员工应得到充分培训,拥有与其职责相关

的足够的经验和资质,确保药品开发的每一阶段都按照注册批准前检查(PAI)的要求实施、记录并确认无误。

3.2.8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3.3检查要点

3.3.1企业建立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3.3.2是否制定产品研究、转移、生产、变更、中止的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保障产品产业化生产的顺利实施。

3.3.3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是否包含注册、临床研究、工艺转移等。

3.3.4是否配备严格的QA检查机构,确保试验中建立QA检查点。

3.3.5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

3.3.6样品批量生产前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过与本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从事生产的人员是否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证明人员能够从事药品注册现场检查批的生产工作,包括实验室从事

稳定性试验或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执行与本产品相关工作的员工得到的培训是否能使其拥有与其职责相关的足够的经验和资质。

在注册申请批准之后,是否能保证有经过充分培训的操作人员和分析人员进行产品的生产和测试。

无菌产品的生产应特别注意,例如,在无菌技术方面必须对人员进行足够的培训。

4厂房与设施、设备

4.1 概述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样品生产的设施必须为预定任务配备足够和清晰界定的工作区域。制药用水必须有适当的来源并确保质量,生产区须有适当的空气处理系统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使用的仪器必须要处在有效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校准、清洗及消毒,以满足预期目的。

4.2基本要求

4.2.1空气处理系统已经进行了验证,并得到了适当的监测。

4.2.2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水系统经过了验证(包含IQ, OQ, PQ),并且应当进行定期的再验证。对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对其趋势加以监测。

4.2.3一个生产区域或厂房可用于多种用途和多种产品,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4.2.4为了避免人员受病原微生物如芽孢杆菌、活病毒疫苗、基因治疗载体的影响,有些生产系统要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

4.2.5所有必需的设备都已经安装完成,并准备好进行生产。

设备不能与所生产的样品起反应或向其释放附加物,也不应吸附样品,生产人员须对生产中用到的设备和器具做标识并做好

相应记录。

各个设备都有书面的清洁程序,包括拆解及重装操作规程,并注明难以清洁的部件。

4.2.6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4.3检查要点

4.3.1是否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4.3.2是否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4.3.3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与原有产品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 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清洁验证方法及活性残留标准确定的依据、计算方法,检验仪器及方法等是否科学、可行。

4.3.4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

4.3.5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是否作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批准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认(IQ/OQ/PQ)。

4.3.6有一张产品使用的设备清单及相应的设备编号。验证批次批量所涉及的设备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所列情况是否一致性。根据工艺要求选用符合产品要求的材质,并采用相应手段进行消毒或灭菌。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所有设备都具有书面操作程序。

4.3.7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本产品所使用的所有装置都被添加到维护方案中,在适用的情况下,也应被添加到校验方案之中。

4.3.8根据对产品的性质、其生产方式以及其使用用途等的评价,是否确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

5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5.1概述

关注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来源的一致性,与申报资料中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来源,稳定性试验及验证批记录中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来源对照,是否有变更,以及相应的供应商审计情况。

5.2基本要求

5.2.1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2.2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5.3检查要点

5.3.1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5.3.2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

5.3.3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5.3.4是否对关键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5.3.5对选定的容器/密封系统的使用是否有充分的文档资料支持,表明其不存在反应性或者吸附性,可以为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防止产品出现变质或者被污染。

6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6.1概述

从开发和放大试验活动中得到的知识确定工业化生产工艺。对每一步的生产工艺进行控制,以确保成品符合所有设计特性与质量属性,包括规格标准,对已经设计的工艺进行确认,证明其能够进行重复性的商业化生产。在工艺建立并确认后,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该工艺在其工艺生命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即使是在材料、设备、生产环境、人员和生产工艺变更的条件下。

6.2基本要求

6.2.1应该已经获得对该生产工艺性能的高度保证,即它将始终如一地生产出能满足关于鉴别、含量、质量、纯度和效价属性要求的

原料药与制剂产品。这些保证应该从产品小试、中试和/或放大生产的客观信息和数据中得到。这些信息和数据应该能够证明该商业化生产工艺有能力在其商业生产条件,也包括那些造成工艺失败的高风险条件下,一贯地生产出可接受的符合预定用途的产品。

6.2.2生产技术性文件中涉及处方及工艺的内容,应与核准的处方工艺一致,关键工艺参数应与药品设计与研发过程中,临床研究(生物等效性研究)/稳定性考察制备样品时的参数一致。

6.2.3样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

6.2.4生产工艺规程与批生产记录的一致性,特别是规程和批生产记录之间的语言、数字方面的相互转化。

6.2.5根据工艺需要,每一步应尽可能制定合适的具有一个可操作的范围控制标准,在规模化生产前进行充分研究并经验证以确认其可行性,并在以后生产时加以记录和控制。根据研发确定的过程控制参数进行具体量化的控制,制定相应的操作和取样检测的SOP,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详细记录和控制。

6.3检查要点

6.3.1工艺规程的内容与核定的处方、工艺以及批生产记录的内

工艺规程和批生产记录之间的语言、数字方面的相互转化;

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在检查批生产记录时应该更加关注的是正在生产批的参数设定与已经完成生产批的参数之间的对比,如果不同,是否有相

关的评估;

批准前相关批与拟作为商业化生产批的比较;

按100%含量配制/生产;

计算和记录实际产量,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的百分比值;

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

为每一生产阶段的完成,确立时间限制;

过程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一致性和理由;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

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

6.3.2是否进行工艺验证,包括计算机化或自动化工艺的验证和安全性;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在工艺验证中是否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并以正式记录形式存放在验证文件中。

检查产品验证的完整记录,看工艺运行是否稳定,特别要看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处理意见。

6.3.3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

6.3.4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6.3.5做稳定性试剂考察样品的生产条件与验证生产条件及批量比对。

7质量控制实验室

7.1概述

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要求相适应,承担物料、产品等检验工作,建立与样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实

验室控制活动应有正式的规程、可控的条件、科学的分析规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7.2基本要求

7.2.1一般情况下,稳定性样品的检验、进行相应批次放行检验及研发检验是在同一个实验室进行。如果从事分析方法验证的实验室和从事稳定性试验工作/日常检验工作的实验室不同,则需要检查分析方法的转移和确认工作。

7.2.1质量控制实验室要有相适应的分析设备与所检测的项目;应当配备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7.2.3建立与样品相关的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应当确保样品按照与核定标准一致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7.2.4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7.3检查要点

7.3.1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7.3.2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各仪器是否有使用记录。

7.3.3 质量控制实验室是否具有与样品相关的文件:

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是否涵盖实验室的所有操作、活动环节,内容是否具体、可操作,并符合生产实际。

样品,包括物料、包装材料是否均有检验操作规程及受控记录。

7.3.4检查取样规程和记录:

查物料、包装材料、标签、产品的取样规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a)经授权的取样人;

b)取样方法;

c)所用器具;

d)样品量;

e)分样的方法;

f)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g)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h)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i)贮存条件;

j)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及验证

k)取样器具贮存要求。

取样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取样时是否同时取留样留存, 留样量是否满足要求。

样品的容器是否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已取样的包装容器是否贴有取样标识,内容是否完整。

样品是否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

样品分发是否能防止差错的发生。

7.3.5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定标准或注册标准。药品是否按照

现行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是否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验证记录和报告。

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是否进行确认,是否有记录。 是否有检验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检验步骤、检验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检验是否有可追溯的记录,结果是否经过复核。

检验记录是否及时,无转抄或打草稿现象,记录修改是否符合规定。图谱、打印记录是否有检验人员签字及日期。

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检验方法是否经过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检验是否有记录。

检验记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b)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c)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d)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e)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f)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g)检验日期;

h)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i)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检验记录是否按批,编号发放、整理、归档,除批记录以外,其他相关信息是否留存,数据信息是否可以追溯。

7.3.5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留样情况、试制、验证样品的留样数量,出入记录、台账、检验记录、稳定性试剂结果的分析评价等。

7.3.6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药品注册批准前检查:美国药品监管法规核心理念概述,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2011年版.

[2]WHO 药品批准前检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2005 年 07 月 19 日 发 布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

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

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药品注册检验送检须知 2007-07-16 00:00 1.药品注册检验适用范围 凡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向我所提出检验申请的,属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2.药品注册检验的分类 药品注册检验分类由“申请分类”、“申报阶段”、“申请事项”或“注册事项”组成。主要包括:新药/申请临床研究/质量标准复核、新药/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新药/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临床研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生产;进口药品/进口注册质量标准复核、进口药品/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进口药品/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药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用药品检验;补充申请/申请事项(如:变更生产场地,试行标准转正等);再注册等。 3.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填写的表格 申请药品注册检验,除报送资料及样品外,还应填写“注册检验申请表”。 4.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 药品注册检验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1)国家局或省药监部门对我所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单;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或申报单位出具的申请函(需附注册审批有关证明文件)。(注: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进口中药材等注

册检验,需持国家局注册检验通知单到业务处换取“进口药品质量复核通知件”后到收检办办理登记手续。) 2)注册检验通知单注明抽样的,应附“抽样凭证及记录”。 3)《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 4)本申请相关资料一套。包括药学研究资料,如“研究综述资料”、“药品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制造记录及自检报告”等等。(各类申请报送资料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5.申请药品注册检验对样品的要求 1)样品数量要求: 一般情况下,样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特殊情况下(贵重样品、特殊管理的药品等),检品不足三倍量时,委托方应书面说明情况,但不得少于检验及复试用量,同时在申请函或检验申请表备注中注明“不申请复验”,并签名。 2)样品状态要求: 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6.送检登记注意事项 送样办理检验申请手续的人员需详知送检目的,熟悉样品特性,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

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是对申报品种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及其动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确认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的处方、生产工艺、生产条件、质量标准的一致性,以及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检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生产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程序 —1 —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申请人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时,同时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应包括《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a、《现场主文件》(清单见附1-2) c、《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g,涉及多个生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 2.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应对《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现场检查准备情况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参考现场主文件基于品种的工艺和风险制定检查方案。与申请人沟通检查品种的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应当至少对每个申报品种(规格)的一个批次的动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 4.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原则上至少包含1名药品GMP检查员。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2)h。检查组现场对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进行抽样,应包含现场检查动态生产批次的产品,现场封签(封签样式详见附3)j,填写《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附4)l、《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附5)o。由申请人将所抽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6.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 1.申请人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时,应填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及—2 —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加强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规范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1.样品检验 是指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2.药品标准复核 是指承检机构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进口药品(除进口中药材外)注册过程中涉及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的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三、注册检验程序及时限 (一)注册检验的申请及收检 1.注册检验的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的《检验通知单》办理,已完成注册检验需补充检验项目的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给的《补充资料通知》办理。申请人应该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并在中检院相关工作信息平台填报注册检验信息。 2.注册检验任务的分配 中检院应该在收到注册检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格,符合要求的,确定承检机构分配检验任务,并向该承检机构发送《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见附件1),同时抄送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向承检机构报送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的要求见附件2,其中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的撰写要求见附件3。样品的要求见附件4。3.注册检验的收检 申请人在接到《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及资料送至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应该核对《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及申报资料、样品的相关信息,符合收检要求的,予以收检并填写任务接收回执(见附件5)后,寄送中检院。 申请人逾期未送检或申报的资料样品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退检通知书(见附件6),并应以公函的形式(见附件7)及时反馈中检院,由中检院函告药审中心退审。 (二)注册检验的开展及结果报送

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流程

目录 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2. 境内申请人新药申报流程 3. 化学药品申报资料要求 4. 化学药品临床试验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以上,属注册分类1~5类按新药申报程序申请注册,6类按仿制药申请程序申请注册。

境内申请人,新药申报流程(以上注册分类中1~5类申报流程) 准备报临床申报资料(具体资料项目要求附后) 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申请资料 拿到受理号,相关进度, 便可以从SFDA网站上 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f16121631.html, 省局,受理,5工作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30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将初审意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申报资料送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审评进度,审评人员名 单及联系方式可以从 CDE网站查询。 https://www.360docs.net/doc/f16121631.html, CDE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90工作日) 如果必要,CDE将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览表

2018年 1.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2.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2018年第40号) 4.麻醉咽喉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5.内镜清洗消毒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6.睡眠呼吸监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7.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8.医用洁净工作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9.眼压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10.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25号) 11.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3.软性接触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8号) 14.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8号) 15.气腹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6.医用低温保存箱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7.电子尿量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8.电子阴道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9.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9号) 20.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创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4号) 2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57号) 22.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6号) 23.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3号) 24.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5号) 25.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44号) 2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7号) 27.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8.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9.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2014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举例见附件1~3)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 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风险类别有关。(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结果判定按照《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严重缺陷(举例) 2.主要缺陷(举例) 3.一般缺陷(举例)

注册现场核查流程

注册现场考察涉及产品研发中心、技术部、生产部、质量管理部、仓库等多个部门在一个较长时期的工作。 其工作流程如下: 1、立项阶段 这个阶段由产品研发中心按照公司产品研发战略进行。 2、物料购买阶段 这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产品研发中心、生产部 产品研发中心:根据项目需要,提出所需要购买的原辅料、内包材、对照品,以及市售品等物料购买计划,提交生产部。 生产部:根据产品研发中心提交的计划,购买相应的物质,同时提供购买合同和发票,以及符合GM要求的各项物料的资质证明文件。

3、物料检验阶段 物料购买回厂后首先入仓库,然后仓库请检。这个阶段涉及三个部门:产品研发中心、质量管理部、仓库 仓库:根据物料发请检单 产品研发中心:根据获取的物料检验标准进行原料检验,合格后报请质量管理部开具合格检验报告。 质量管理部:根据获取的辅料、内包材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开具合格检验报告。 4、资质审核 这个阶段涉及两个部门: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管理部产品研发中心:根据课题需要收集齐全的资质证明提交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对产品研发中心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资质审核5、试制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在产品研发中心进行。产品研发中心根据项目方案进行工艺试验,确定最终处方、工艺路线和关键参数等。 6、车间试制及验证阶段 这个阶段涉及产品研发中心、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生产车间、人力资源部 产品研发中心:向技术部提交产品验证方案和报告草案、工艺规程草案、批生产记录草案,并向技术部提出车间试制申请,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培训申请 技术部:对产品研发中心提供的产品验证方案和报告草案、工艺规程草案进行审核,将审核最终稿提交质量管理部审核;对主要物料的物料代码进行编号,并通知产品研发中心相关人员。将车间试制申请下发生产部门。组织研发中心、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协商验证内容。 质量管理部:对技术部提交的草案进行审核、发放生产部:合理安排产品研发中心的试制时间,并下发生产指令生产车间:与产品研发中心、技术部共同讨论试制验证方案,配合研发中心进行新产品试制。 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产品进行培训,并对试制阶段进行工时审核 7、产品申报阶段 这个阶段由产品研发中心进行 8、注册现场核查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涉及产品研发中心、技术部、生产部、质量管理部、生产车间、人力资源部产品研发中心:提交注册现场核查申报表,并将注册现场核查时间和计划提交技术部、生产部,根据公司生产安排确定合理的注册检查时间;向质量管理部提交新产品制备中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收集整理批生产记录。 技术部:将注册现场核查计划下发生产部;组织产品研发中心、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前协调会; 生产部:安排生产车间的生产任务,下发生产指令 质量管理部:安排车间质检员抽样、分样;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中间体、成品进行检验; 生产车间: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生产; 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对现场考察进行工时审核;

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酶标仪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仅对ELISA实验结果进行比色,测量每一测试微孔吸光度值的普通酶标仪,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类代号为6840-3,品名举例为“酶免疫”、“半自动酶标仪”,管理类别为Ⅱ类。 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的读数模块。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酶标仪的命名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 —1 —

302号)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致。一般命名为“半自动酶标仪”、“半自动酶标分析仪”、“全自动酶标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或“酶标仪”、“酶联免疫分析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酶标仪主要由电源、光源系统、单色器系统、样品室、检测器、微机和操作软件等组成。光源发出的光经平行处理后,透过滤光片/光栅射入样品室,经过待测液后,透射光信号被检测器检测,放大及模拟/数字转换后由微机进行计算、处理,并由显示器、打印机显示并打印出最终测定结果。 根据通道数量划分,酶标仪有单通道和多通道两种类型。 根据测定模式划分,酶标仪目前主要有单波长、单波长/双波长、波长连续可调式三种。 酶标仪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 酶标仪主要部件(举例说明) —2 —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版

附件3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中频电疗产品注册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审评人员对中频电疗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中频电疗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还应遵循相关法规。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电疗仪器中的中频电疗仪,是指用频率1kHz—100kHz的电流治疗疾病的仪器。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

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中频电疗产品的产品名称应以产品的输出信号特征为依据,如“中频电疗仪”等,不宜采用预期病症,如“肝病治疗仪”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主机(信号产生及控制装置)、电极、导线及其他附属部件。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产品工作原理: 1.中频电疗法是应用频率为1kHz—100kHz的交流电(包括正弦波、脉冲波和调制波等)进行治疗、康复的方法。 2.目前在物理治疗行业,主要将中频电疗法划分为等幅中频电疗法、低频调制中频电疗法和干扰电疗法。 3.调制中频及干扰电流的目的是利用载波为中频电流其穿透力强的特点将调制波或干扰波送入人体,以实现深度治疗的作用。 产品作用机理: 1.镇痛作用:(1)中频电流可兴奋周围神经的粗纤维,通过“闸门”调控,抑制传导疼痛感觉的细纤维,达到镇痛效果。(2)中频电流可以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加速局部致痛物质的排出。(3)中频电刺激还可使人体释放具有镇痛作用的吗啡样物质。 2.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消散:(1)轴突反射及三联反应:轴突反射是指当电流作用于人体表面时,电刺激经传入神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准备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准备 1.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程序 2.企业如何准备现场检查 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介绍。 一、认证管理中心如何开展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药品注册的一项新措施,主要是为了查清《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的药品申请人申报并经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处方和工艺批量生产的可行性,并保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的活动符合GMP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刚才刘主任的讲话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处就不再赘述了。 二、检查具体要求及企业如何准备检查 1、生产现场检查所涉及活动与资料的真实性 真实性问题是一个整体的感觉,在检查过程中会对企业的整体真实性做出判断。其真实与否的判定依据也就是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的。 取证是证明药品申请人申报并经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处方和工艺在批量生产中可行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证明检查组和认证中心的检查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手段,这在药品申请人对检查结论有严重意见分歧和药品上市后出现重大药害事件,特别是在需要追溯现场检查实况,需要证明检查组和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否正确时十分必要。因此,我们规定了有关的影像取证程序。主要通过对生产现场检查的具体场所、具体设备的图像和录像资料来比对检查时的情况与出现纠纷或责任追究时的现况,用以证明检查是否存在问题。 除拍摄图像和录影资料外,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方法结合来获得对检查品种的真实性信息。例如:从样品的稳定性试验入手来对药品的研制工作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加速试验六个月,长期试验一年,进行的工作基本是成峰值出现,检察员可以通过查看涉及稳定性试验的人员是否固定,前后时间是否吻合。来证明工作的真实性。检查还可以结合现场设备、仪器的购买及安装时间来帮助核对一些信息的真实性及可靠性。 总之,现场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我们会在工作中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所以,申请企业在准备相关研究活动和资料的真实性的问题上,一定要配合提供产品在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参与的人员信息等详细的可追述的记录,但千万不要为了应付检查抄写、补写假记录,要实事求是,切不要弄虚作假、弄巧成拙。 2、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匹配性 此处我想强调一下生产批量。生产批量应尽可能是一个或几个具体的值,如表述为批量:XX KG或XX瓶或袋。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要这么要求呢?实际上批量可以说是产品质量、可控的核心和根本。没有固定的批量要求,就没法从根本上保证质量。有些企业在根据市场需求来随意的调整批量,实际上这是对产品不负责任的做法。企业所作的验证等支持工作都应是围绕着固定的且是日常生产所用的批量进行的,才能保证生产过程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同时所作的验证等工作才真的有意义。因为批量不固定,每次的生产过程就不固定,不利于管理。没有固定的控制参数,发生了偏差也无法及时发现。举个简单例子:生产葡萄糖注射液,批量是2吨和5吨所面对的问题能完全一样吗?首先配料量就不同,配液时的溶解相关的参数,如:加水时间,搅拌参数等可能会有小的差别;在溶液过滤、灌装阶段产品本身所面对的过程和所需时间就更不一样了;到灭菌环节,溶液在等待灭菌所花费的时间也不会一样。所以本来看似一样的生产工艺,一样的生产设备,产品批量的变化,产品所面对的质量风险是不同的。所以我们的验证等相关的支持工作,就是要围绕着实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年修订版)教学教材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国药监总局2017年第177号附件1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红外线治疗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查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方便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红外线治疗设备,是指利用红外线的物理性能,实现人体某些疾病无创治疗的产品,不包括使组织变性和/或至其凝固性坏死的红外线治疗设备。 利用红外线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医疗器械,其红外线治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建议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疗的病种命名。如:红外线治疗仪、红外治疗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一般分为主机部分、治疗头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如图1所示。 (A)

(B) (C) 图1 红外线治疗设备示意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红外线是一种不可见光,在电磁波谱中它的波长为 760nm—15μm,用红外线治疗疾病的疗法为红外线疗法。目前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考试试题.doc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培训复习题 一、填空题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 2、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3、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 4、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5、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6、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9、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1、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1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3、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14、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15、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16、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17、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 附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自查表

附件1: 承诺书 作为本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品名________,批件号_________)的申请机构及法人代表,我单位已确认: 1、所提交的生产工艺与原注册申请(受理号________)申报且经审评通过的生产工艺完全一致,无任何变更。 2、如因提交生产工艺不真实或不一致而导致的任何问题,我单位及本人愿承担所有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品名及规格)工艺验证情况的说明 生产企业在申报的工艺和参数范围内仅进行了部分参数验证的,应对工艺验证实际完成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承诺:在(申报品种)获得生产批件后,将严格按GMP要求完善相关工艺验证工作以后,才开始正式生产。如因工艺验证工作不完善导致的上市后产品质量问题及相关后果,本企业将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申报的生产工艺和工艺验证资料中生产工艺各步骤和参数设置不够具体的,在情况说明中还应详细列出生产工艺规定的、生产中应用的、验证中应用的工艺各步骤和参数设定值(可以列表形式表明)。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表10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自查表 本单位承诺以下内容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产品名称申请编号 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

YJSP/GF-YS-106 附件A/0 附表11 药品注册工艺流程图 本单位承诺以下内容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单位负责人(签名) 产品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请编号 产品工艺规程编号批准日期批量 产品工艺流程图例 注:说明图中所用代码及注释。同时附上申报产品的生产车间平面图 6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最新版】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提交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作为《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

则》的补充,应结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使用。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网络安全的医疗器械产品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 同时,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 二、基本原则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攻击的威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出现问题不仅可能会侵犯患者隐私,而且可能会产生医疗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附件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后可不再对该药品重复进行核查。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情况以及条件的实地确证,可与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的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4) 第一节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4) 第二节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5) 第三节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5) 第三章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6) 第一节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6) 第二节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7) 第三节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8) 第四节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8) 第五章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9) 第六章核查人员管理 (10)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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