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管理流程

处方管理管理流程
处方管理管理流程

处方管理

一、处方书写管理流程

二、授予处方权流程

三、终止处方权管理流程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依法经营,做好处方药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和销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2、依据:引用标准及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范围:适用于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的全过程。 4、职责:处方调剂员、药师、执业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处方审核: 5.1.1人员要求:处方审核人员要由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担任,西药师不得审核中药处方。 5.1.2审核内容: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首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次要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及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5.1.3处方拒收:处方审核人员对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对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对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 5.2处方调配: 5.2.1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 5.2.2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同时要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诊断证明。 5.3处方复核: 5.3.1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 5.3.2调配人员发药的同时,向顾客交待清楚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并将留存处方,按月进行装订。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临时处方权: 1.为诊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据本院需要,非本院医师可申请本院的为诊治该病人所需的临时处方权。 2.临时处方权的申请批准程序: a.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临时处方权的范围、期限及申请人简要情况。 b.相应科主任面试申请人,然后提出应否批准的建议,面试结果报医务科备案。 c.医疗副院长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享有临时处方权的医师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属科室主任的管理。 4.临时处方权到期自行中止。根据科室主任意见医疗副院长也可随时中止临时处方权。此种情况下,医疗副院长、医务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医师作为经治医师继续病人的诊疗工作。 感谢您的阅读!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强对外配处方审方、调配和销售的管理,切实保证顾客用药的安全、有效,做到有据可查 [职责] 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调剂 营业员:销售和管理处方药、对处方进行收集 [内容] 1( 外配处方是指顾客持医疗机构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 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方能上岗; 4( 顾客所持外配处方必须由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章)和医 疗机构盖章。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销售、购买和使用,无 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5( 药师必须对顾客所持医师处方进行审核无误并签字后,营业员方能依 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6( 审方时的审核内容有姓名、年龄、性别、药名、剂量、用法、用量是 否写清及是否有处方医师签字(章),药品名称和使用剂量应以说明书 为准,必须超过剂量时,处方医师应在剂量旁重新签字以示负责; 7( 药师、 营业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用其他药品代用;如缺 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时,要由处方医师修改并签字后方能调 配; 8( 审方时对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品名

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执业药师和营业员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 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9( 调配或销售人员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 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10( 营业员在销售处方药时要如实、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功效和误导顾客; 11( 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12( 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 煮煎服用方法; 13( 营业员在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煮煎方法服法、饮食禁忌等; 14、在顾客持有效处方购买处方药后,必须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15、留存处方时要按处方收到日期进行编号,编号统一格式为**(店号) **(年)**(月)**(日)001(顺序号,依次类推); 16、不能留存处方的要做好销售记录,内容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和购买者姓名、联系电话等。 桂林吉尔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0月11日

中药处方的调配流程

中药处方的调配流程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中药处方的调配流程 一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 1.首先查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医师签名/盖章等,项目不全则不予调配。 2.审阅处方药名、剂量、剂数、先煎、后下等书写是否规范,如有疑问立即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之处需医师再次签名。 3.如有相反、相畏药物时不予调配,确属病情需要时经医师再次签名后方可调配。 4.当处方剂量超量时,特别是有毒剧药如制川乌、制草乌、制附子、麻黄、马钱子、细辛等超过用量,应与处方医师联系纠正或重签字后方可调配。 5.了解各种用药禁忌,如妊娠、哺乳、肝、肾功能不全、老年、体弱者等忌服的中药,必要时提示医生及患者。 二看划价 1.由于中药的别名较多,划价工作宜由中药专业人员完成。 2.经审方合格后才能划价。 3.计价方法是将每味药的剂量乘以单价得出每味药的价格,再将全方相加即得总价,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分。 4.代煎药可加收煎药费。 三是调配

1.调配前再次审查相反、相畏、禁忌、毒性药剂量等,确认处方没有差错。 2.根据药物不同体积重量选用适当的戥子,一般用克戥,称取贵重或毒性药,克以下的要用毫克戥,保证剂量准确。称量前检查定盘星准。 3.一方多剂时用递减分戥法称量,每味药应逐剂回戥,特别是毒性药禁止凭主观估量,更不可随便抓配。 4.坚硬或大块的矿石、果实、种子、动物骨及胶类药,调配时应捣碎成小块或粗末入药。 5.不得将变质、发霉、虫蛀等药品调配入药。 6.为便于核对,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顺序间隔摆放。 7.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等特殊煎煮方法的药品必须单包并注明。 四是检查复核 1.复核药品与处方所开药味和剂数是否符合,有无多配、漏配、错配、掺混他药或异物等现象; 2.有无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和超剂量等; 3.有无变质、发霉、虫蛀、鼠咬、泛油、以生代制、未捣碎等; 4.是否将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等特殊要求药品单包;. 5.抽查剂量准确程度,要求每剂重量差异不超过±5%,贵重药和毒性药不超过±1%。 五是发药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 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 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 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 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 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 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 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 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销毁麻醉药品 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最新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的含义:处方是医师为患者防治疾病需要用药而开写的书面文件,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药品消耗及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又是追查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 二.处方的权限: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的处方才能有效。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必须同时有带教医师签字处方才能生效。进修医生经医务部审 批同意后方可独立开写处方。 三.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签名三部分。处方前记包括医疗单位全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处方日期等。正文包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和给药方法。麻醉药品还要写明诊断。签名包含处方医生签名,配方人和检查发药人签名,收费员盖章等。 四.处方的书写: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才能调配。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如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应与医生联系,更

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上述资料未收载者,可参照药品说明书。普通药品可以用缩写,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写全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 加签字方可调配。 五.处方的调配:调配处方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变化和合理用药等;查医师签名;查收费情况。对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规格,用法用量,瓶签等。调配人员和核对人双签字或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发药应核对处方和患者手中副联 中号码相同方可发药。 六.处方的限量:处方限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为3日用量。慢性疾病为一周用量。对癫痫,结核,高血压等慢性病为两周用量。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麻醉药品处方医师应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每张处方口服制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注射剂只允许一次常用量,处方当天有效,不得涂改。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

中药处方调剂

中药处方调剂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药调剂业务管理 中药是在中医药学基本理论指导下进行炮制,加工用以防治疾病的药物,包括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石药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大多数。中药调剂是一项具有多学科理论知识和综合性应用技术的工作,是按照医师处方,配方程序和原则,及时准确的调配和发售药剂并注以用法用量的重要药剂的调配操作。因此,调剂工作者不仅要有中药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中医理论基础知识。 调剂的基本知识 中药的配伍禁忌所谓的配伍禁忌是指某些药物配伍使用后会产生或增强不良反应,或降低和破坏原有疗效,因此,临床应当避免配合使用。人们在长期临床实践基础上,把味药的应用同药与药间的配伍关系总结为七个方面,称为药物的“七情”,即单行、相须、相使、相杀、相畏、相恶、相反,其中除单行外,都说明药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单行:是指一种药物单独应用就会发挥治疗效果,如独参汤; 相须相使:是指性能功效相类似的药物配合应用可以增强原有疗效,如党参配黄芪可增强补气之功效 相畏相杀:是指药物间能减轻或消除原有的毒性或副作用,如生姜与半夏同制可解除半夏毒性,并能加强半夏的止呕作用; 相恶:是指两药合用,一种药物能使另一种药物原有功效降低,甚至丧失,如人参与莱菔子同用,可减少人参的补气作用; 相反:是指两种药物合用,能产生或增加毒性反应或副作用。如“十八反”、“十九畏”。十八反即“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蒌贝蔹及攻乌,藻戟遂芫俱战草,诸参辛芍叛藜芦”其含义是川乌、草乌反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芨、;甘

草反海藻、大戟、甘遂、芫花;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等。“十九畏”即“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于牵牛不顺情,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大凡修合看顺逆,炮烘炙浸莫相依。”其含义是:硫磺畏朴硝(芒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子(黑白丑),丁香畏郁金(川、广郁金),牙硝畏荆三棱,川乌草乌畏犀角,人参畏五灵脂,官桂、桂枝、肉桂畏赤石脂、白石脂。 妊娠禁忌 有些药材能损害胎儿,影响胎儿生长发育,造成堕胎,致畸作用,所以常作为妊娠禁忌药物。根据药物对胎儿的损害程度不同,一般分为禁用和慎用二类。禁用的大多数是毒性较强,药性猛烈的药物,如巴豆、大戟、商陆、蜈蚣、天南星、麝香等。 慎用的大多数是烈性或有小毒的药物,包括通经祛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滑利等药物。如桃仁、红花、乳香、生大黄、川芎、干姜、半夏、益母草、肉桂等。中药调剂人员应牢牢掌握处方配伍禁忌,严守尽职,一旦发现有禁忌范围内的配伍处方应及时与医师联系,不可擅自处理。 处方的药物别名、并开及脚注 中药除正名外,还有别名:如金银花又称忍冬花、双花;大黄又称川军、锦纹;在医师处方中,,以一名代表两种以上药物的写法称为“并开”如青陈皮(青皮、陈皮)乳没药(乳香、没药)二冬(天冬、麦冬)苍白术(苍术、白术)赤白芍(赤芍、白芍)等。如果在并开药物的右上方注有“各”字表示每位药均按处方量称取,例如青陈皮各6克即青皮6克、陈皮6克,如果在并写药名未注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XXX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

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处方权管理制度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 o t f o 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

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执业医师,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提交医务科审批备案,并将医师签字式样存药剂科备查。 2、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务科对其进行麻精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3、医务科向临床科室进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医务科批准时间、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签字式样及所在科室。同时上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4、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最新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使用: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 1、急性病3天量; 2、慢性病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 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 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 1、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

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 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中药处方的调配流程

中药处方的调配流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中药处方的调配流程 一、审方 1.首先查看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医师签名或盖章等,项目不全则不予调配。 2.审阅处方药名、剂量、剂数、先煎、后下等书写是否规范,如有疑问立即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之处需医师再次签名。 3.如有相反、相畏药物时不予调配,确属病情需要时经医师再次签名后方可调配。 4.当处方剂量超量时,特别是有毒剧药如制川乌、制草乌、制附子、麻黄、马钱子、细辛等超过用量,应与处方医师联系纠正或重签字后方可调配。 5.了解各种用药禁忌,如妊娠、哺乳、肝、肾功能不全、老年、体弱者等忌服的中药,必要时提示医生及患者。 二、划价 1.由于中药的别名较多,划价应在审方合格后才能划价。 2.计价方法是将每味药的剂量乘以单价得出每味药的价格,再将全方相加即得总价,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分。 三、调配

1.调配前再次审查相反、相畏、禁忌、毒性药剂量等,确认处方没有差错。 2. 称量前检查定计量器,保证剂量准确。 3.一方多剂时的称量,每味药应逐剂称量,特别是毒性药禁止凭主观估量,更不可随便抓配。 4.坚硬或大块的矿石、果实、种子、动物骨及胶类药,调配时应捣碎成小块或粗末入药。 5.不得将变质、发霉、虫蛀等药品调配入药。 6.为便于核对,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顺序间隔摆放。 7.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等特殊煎煮方法的药品必须单包并注明。 四、复核 1.复核药品与处方所开药味和剂数是否符合,有无多配、漏配、错配、掺混他药或异物等现象。 2.有无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和超剂量等。 3.有无变质、发霉、虫蛀、鼠咬、泛油、以生代制等。 4.是否将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等特殊要求药品单包。. 五、发药 1.核对处方姓名后,询问患者开药剂数以便再次核实。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

上报州卫生局。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7.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教部通知本人,在医教部、药剂科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发药流程图完整

门药022:中药颗粒核对发药流程 主要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点: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八反十九畏”: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芨;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赤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毒性”:05版药典共收载有毒中药72种。其中大毒中药10种,有毒中药38种,小毒中药24种。列入卫生部“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范围,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约束的有毒中药共28种,除此之外认定其为“有毒中药”都应慎重考虑。

门药211:住院部中药颗粒(长嘱临嘱)调剂流程 主要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点: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八反十九畏”: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芨;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赤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毒性”:05版药典共收载有毒中药72种。其中大毒中药10种,有毒中药38种,小毒中药24种。列入卫生部“毒性药品管理品种”范围,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约束的有毒中药共28种,除此之外认定其为“有毒中药”都应慎重考虑。

中药处方调配流程

中药处方调配流程 中药调剂是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及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中药处方调剂的正确与否,不仅会影响到医院医疗水平的好坏,更直接关系到病患者的生命安危。因此,调剂人员不仅要对医师负责,更应对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负责。 中药调配工作流程可分为审方、调配、复核、发药四个环节。 一、审查处方: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要从头到尾仔细阅读,将处方的全部内容彻底了解,然后着重审查以下项目。 (1)处方前记的审核:包括病人姓名、年龄、性别、婚否、单位或住址、处方日期、费用类别(是否医保及医保类别)。 (2)处方正文的审核,中药名书写是否清楚正确,剂量是否超出正常量,对儿童及年老体弱者尤需注意。毒、麻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处方中药物是否有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等配伍禁忌;需特殊处理的药物是否有脚注;处方中药物本调剂室是否备全等。 (3)审方人员无权涂改医师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由审方人签名,审方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处方医师联系,问明原因,协商处理,予以修订。决不能药师随意处理。 二、调配处方 (1)调剂人员接方后,应再次进行审方:应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药;特殊管理的毒性药或麻醉药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需临时炮制或特殊中药,剂量是否有误。 (2)调剂人员应随时清洁工作台面及器具,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有序;经常检查校对秤的剂量准确性,配方时,一定要精神集中,认真仔细,按处方药味顺序逐一称量,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以利检查核对。 (3)一方多剂量时,不得以手代秤,可一次称取总量,按等量递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 (4)调剂人员应熟练掌握地方规定的中药饮片处方应付,按规定合理给付不同炮制规格的饮片。所调配的饮片应清洁、无杂质,符合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若发现有霉变、虫蛀、酸败、走油及假冒现象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并将问题上报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5)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不论有否脚注,都应按调剂规程的要求处理(应分单计量包,注明用法后与其它药一并装袋)。 (6)调剂称量时,首先要确认药名与药斗名称相符,取时要小心、仔细,避免饮片散落,造成前后药斗的串斗现象,用后应立即将药斗关好,以免其他药物撒落而造成混斗现象;瓶装药应立即将瓶塞盖好,以免张冠李戴。 (7)调剂时,一张处方未调配完决不允许调配第二张处方,以免混淆。一张处方也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重配或漏配。 (8)含毒麻药处方的调配按《医疗用毒药、麻醉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处方调配完毕,调剂人员应按处方要求,对所调配的品种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执业医师,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提交医务科审批备案,并将医师签字式样存药剂科备查。 2、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务科对其进行麻精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3、医务科向临床科室进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医务科批准时间、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签字式样及所在科室。同时上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 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 规定三篇 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

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带教记录中药处方审方及调配

中药处方的审方 一、审方的概念 中药审方,是指中药师在配方操作之前对中药处方所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认真审阅核准的过程。它是中药调剂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提高配方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关键。 二、审方工作程序: ①书写规范:审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等各项内容的书写是否规范,是否清晰。(姓名、年龄、性别、处方日期、医师签字或盖章等) ②合理用药:审查处方药味、剂量、用法。有无字迹模糊不清,药名书写是否清楚准确;以及漏写剂量,剂量是否超出正常量(对儿童及年老弱者尤需注意);重笔药名,特别是一字之差药味的笔误。 ③用药禁忌:审查毒、麻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毒剧药如制川乌、制草乌、制附子、麻黄、马钱子、细辛等超过用量),处方中是否有“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等配伍禁忌药、妊娠用药禁忌存在。 ④需特殊处理的药物有否“脚注”(后下、先煎、包煎等),“并开药”(指处方中共中央2-3味药物合并开在一起,多半是疗效基本相同,如二冬即指天冬和麦冬,或是常用配伍使用如知柏即指知母和黄柏)是否明确等。 ⑤审查处方中药物本调剂室是否配备齐全等。 三、审方的注意事项: 1.调剂人员不擅自涂改医师处方的药味、剂量、处方旁注等,如有疑问立即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之处需医师再次签名。 2.如有临时缺药,应请处方医师改换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对未按照规定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的,应由处方医师修正后确认签字再给予调剂。 4.处方一般以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中药处方的调配 一、调配的概念 中药的调配系指调剂人员根据己有审方人签字,并己交款的医师处方,按照处方要求调配齐全药物并集于一处操作过程。 二、调配的工作程序 ①对每味药应按处方先后顺序排列,逐一称量,逐味摆齐。 ②需要特殊处理的药物,如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等,必须另包并予注明。 ③方中如有坚硬块大的矿石类、动物骨甲壳类、胶类等药材应均捣碎方可投入。 ④处方上未注明生用者,一般付给炮制品。 三、调配的注意事项: 1.精神集中,认真仔细,以免拿错药品或称错用量。 2.配方时应参看处方,不要凭记忆操作,以防记错。 3.配方取药时应执行“三三制”,即药名与标签、实物三次核对,以防差错。 4.取药时要小心、仔细,避免饮片散落,造成前后药斗的串斗现象,用后应立即将药斗关好,以免其他药物撒落而造成混斗现象; 5.一张处方未调配完了决不应调配第二张处方,以免混淆。 6.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 7.保持配方室工作台、容器、用具等的整齐清洁。若发现有霉变、虫蛀、酸败、走油及假冒现象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并将问题上报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处方权和诊断权管理办法

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我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 二、管理目标 (一)我院对处方权、诊断权实施信息化管理。 凡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才能行使医疗、预防、保健的处方开具、临床诊断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延长授权或停止院内执业。 此处诊断权特指医疗辅助科室的医师所从事的医学诊断活动。 (二)医师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必须在医务部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方可实施医学诊治活动。 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均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院内的执业助理医师无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出具的辅助检查诊断,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 试用期医师无处方权、诊断权。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报告,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确有工作能力的,进行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主管领导 业务院长代表院长对医师的处方权、诊断权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职责: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组织召开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会议,并向院长及院务会报告工作情况; 组织处方权、诊断权审批工作; 对处方权、诊断权行使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二)医务部 具体审批,并实施监督、检查。 管理职责:在全院范围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具体执行处方权、诊断权审批工作; 对处方权、诊断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应文件、制度。 (三)相关的临床、医技科室 执行处方权、诊断权。 职责: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 科内医师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内医师或进修医师处方权或诊断权的初审; 对本科医师日常的处方权或诊断权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无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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