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死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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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冯娟诉王剑⼈⾝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案情简介]原告冯娟于2003年12⽉11⽇在被告王剑处接受双眼⽪压线美容术,术后不久原告出现“植物神经和精神系统异常”,到多处诊治未见好转,曾就赔偿⼀事与被告协商⽆果,遂于2004年3⽉16⽇起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2004年6⽉21⽇原告向法庭提交《郑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患应激相关障碍且该精神障碍与此次整容事件有因果关系。

⼀审法院遂依据该鉴定书判决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审中被告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代理⼈庭审中发现以下代理意见,终被⼆审法庭采纳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词正⽂]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的诉讼代理⼈。

通过⼀、⼆审庭审过程已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原审判决认定已查明上诉⼈曾给被上诉⼈做过压双眼⽪美容术的事实,和被上诉⼈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即使被上诉⼈精神障碍存在,但导致被上诉⼈精神障碍的原因不明,不能排除是被上诉⼈⾃⼰⾝体发⽣病变或其它原因所致的可能性。

原审判决认为“术后不久”,原告当即出现精神障碍,既⽽推断精神障碍是上诉⼈给被上诉⼈实施双眼⽪美容术所致⽆任何依据,也是违反常理的。

“术后不久”仅是时间上的概念,不能把“术后”被上诉⼈存在的任何损害后果,⽽不考虑与该压双眼⽪美容术是否有因果关系都归结为该双眼美容术所致。

同时,被上诉⼈原审诉称其曾多处就治,并请求上诉⼈承担医治费10000元,可庭审时并未查明被上诉⼈多处就治并花费⼤量医药费的事实。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于⼆00四年三⽉⼗六⽇给原、被告双⽅下达了举证通知,该通知为双⽅指定的举证期限⾄⼆00四年四⽉⼗七⽇,并在“举证须知”中明确告知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在该期限内被上诉⼈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就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杨春平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杨春平律师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魏**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多次与魏**详细地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

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魏**遭到被告李**的殴打,造成一系列经济损失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被告应该依法予以赔偿。

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早在1985年就购买了。

购房当时,原告就同房屋的出卖人及房屋的左右邻居明确约定了房屋屋檐两侧的界限,即原告所居住房屋屋檐以下均归属于原告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

可是,201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因为房屋屋檐一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原告明知被告无理取闹,还是耐心地同被告讲道理,希望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分歧。

可是,被告一再蛮横无理,最终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当场就血流满面,身体多处受伤。

无奈之余,原告及时报警,在警方的责令下,被告才将原告送往武汉市**医院救治。

可是,被告却一直无理拒绝支付医疗等费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屋檐一侧的归属,早在原告1985年购房之时就已经明确了归属于原告。

被告购买原告邻居的房屋,同样应该遵守该房屋屋主先前作出的承诺。

况且,之前的旧房子都已经重建,关于原告屋檐以下的部分,已经成为过道,根本没有损害到被告的任何利益。

再者,即便被告对原告屋檐以下的归属存在异议,也应该通过合理方式解决,而不能动手殴打原告。

原告作为58岁的中老年男性,当然经不住42岁的被告的殴打?被告应该针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1)被告提交的照片根本不能说明本案争议地段的归属问题,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地段归属被告所有。

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争议的地段归被告所有,被告也不能随意殴打原告。

(2)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应该由证人亲自出庭陈述,经过质证才有可能具有证明效力。

(3)被告宣称原告先拿砖块砸向他的妻子、纠结二十多人在其父母家门口谩骂挑衅,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对原告进行的诬告。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伤者可以针对其人身损害情况提出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提起诉讼需要有代理律师及代理词,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应该如何书写呢?下面由赢了网为您举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何种标准 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何种标准 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员: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程玉德、陈英书等6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与袁忠志、杨道生、江其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通过法庭庭审调查,我认为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楚。

现在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死者梅本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何种标准问题?被告方认为死者梅本琴在事故发生时其户籍登记“户别”属于农业人口,登记住址:江津区蔡家镇大龙村15社。

故有关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进行计算。

我方认为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是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有关“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规定的错误认识和理解。

(一)、关于“城镇居民”的定义。

《人身损害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援用了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这里的城镇居民在统计上称为调查户,是由统计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的。

统计部门是如何选取调查户?如何界定“城镇居民”?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划分,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在高级汉语大词典中,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

可见“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人口”户口的人员,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的一部分。

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

(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与实际生活居住地的关系。

《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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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G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二审代理人,参加今天A、B、C、D(相对于受害人E)与F、G、H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现就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上诉人A、B、C、D诉请上诉人G、H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因该案和被上诉人F刑事案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为一类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使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的规定,该案应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的规定,上诉人(车主)G、H既不是本案的其它共同致害人,也不是对被上诉人F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故上诉人G、H不应承担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F的行为与职务没有任何联系。

(一)、一审法院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的规定,雇员必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才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毕福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毕福祥,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方面原告毕福祥是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床操作工,2011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力砸伤右手,后入住济南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右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第二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第三、四、五掌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拇收肌断裂。

出院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到伤害的事实由李光喜、王东兴、马利、尚广勇四人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其中,证人李光喜是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原告的同事,证据真实可信,足以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

根据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毕福祥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12个月(包括取内固定),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4个月,由此确定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有效,盼贵院积极支持。

原告爱好书法艺术,在书法方面有一定造诣,因右手遭受此重伤,原告的书法技艺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对原告心理造成巨大冲击,据此,原告主张2万元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盼贵院酌情予以支持。

二、法律方面原告毕福祥在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实际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原告受伤后,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未依法及时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未告知原告其享有的权利,致使原告错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导致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认定工伤的申请不予受理,最终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工伤程序得到救济,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最新整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1范文.docx

最新整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1范文.docx最新整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财某、袁的某的委托,担任其与被上诉人袁某伢(一审原告)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民事上诉状已递交到贵院。

现发表二审代理词如下:一、本代理人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一种典型的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的认定。

事实上,依照现阶段本地农村风俗,同村居民或者邻里之间,有红白喜事互相帮忙,不取报酬,乃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1月31日(农历腊月17日)晚,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帮忙办理丧事,这是与事实相符的;同时,本代理人亦认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第三人系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认定。

事实上,本地办理丧事的丧家如要给逝者办一场法事,只要根据当地行情向道士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承揽该项事务的道士(称为“坛门”)就会将一切与法事相关的事务安排妥当,并且自行聘任其他道士和敲锣打鼓等辅助人员、自带道具到丧家做“法事”,直至次日岀柩才收拾工具结账走人。

据此,完全可以认定,丧家为定作人,道士为承揽人。

二、关于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对受害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或适当补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要件: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

2.帮工人在从事被帮工人指示范围内的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过错考查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1、被上诉人是否是在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工作而受伤?一审中,被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受伤,是在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帮工活动过程中所致。

被上诉人眼睛曾经受伤并经医治乃属事实,但无任何证据能证实其于何时、在何地、具体做何工作受伤,所有一切只有他本人的陈述;至于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对于该事情的相关描述,也只是转述了被上诉人上门索取赔偿时的话语,不能看做是上诉人的自认。

死亡补偿协议纠纷代理词

死亡补偿协议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由XXX公司诉刘某之死亡补偿协议纠纷引起,现由我律师事务所代表XXX公司提出辩护。

在此,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死亡补偿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特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向庭审提交以下事宜: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被告:刘某住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原告的身份、权利、义务(1)原告是事故死者XXX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向被告刘某追索死亡赔偿金的权利;(2)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刘某发出死亡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被告刘某履行赔偿义务;(3)如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被告的身份、权利、义务(1)被告刘某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依照客观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被告应履行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3)如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死亡补偿协议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自由,确保合法的利益。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应于XXX年XX 月XX日前支付完毕。

如未按期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的双方认可应判决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愿意承担据此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可在本案审判后直接执行,如涉及到司法执行事宜,本协议应作为法院司法执行依据,由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为我律师事务所就死亡补偿协议纠纷的代理词,望法院内外切实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平等、公正、公平地审判该案。

委托律师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庭审辩护词范本

委托律师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庭审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委托律师,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对原告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进行辩护。

一、引言尊敬的法庭,本案是一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

被告作为被指控一方,我将从多个方面出发,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逐一驳斥,并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斥1. 原告主张一原告声称,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造成了其人身损害。

然而,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事故的发生并非全然由被告引发,而是由双方的共同过错所引发。

事实上,原告在事故中存在驾驶不当、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被告不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2. 原告主张二原告声称,事故导致其人身损害后造成了一系列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然而,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治疗、选择高价医院等问题,这些造成的费用超出了合理范围。

此外,原告在误工期间并未积极寻求其他合理的工作机会,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扩大。

因此,被告应当从经济赔偿中扣除原告的部分过失。

三、对被告的辩护理由1. 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判决标准,事故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在本案中,被告并非唯一有过错的一方,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并不严重,仅为事故的一部分原因,因此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少。

2. 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作为被告方,我们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其选择的高价医院也增加了费用的负担。

因此,被告主张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的削减。

3. 误工费用的合理计算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用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被告在计算误工费用时,应当综合考虑原告在误工期间是否积极寻找工作,是否有可能找到其他合理的工作机会等因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的委托,本人担任***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结合两次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两次庭审说辞自相矛盾,其主张助人为乐不能成立。

1、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自己是骑车回家,第二次说是推车回家,两次说法前后矛盾;2、被告第二次开庭时提供的两位证人均不能正确地说出***倒地的方向,且对被告当时对***采取的行为的描述相互不能印证;3、第一次庭审时,被告承认***第一次救治的费用是自己垫付的,第二次却对此予以否认,自称不知道是谁垫付的钱。

4、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说***是被其扶起来的,且与***无语言交流,第二次被告提供的两位证人却说***是自己坐起来的,被告与***没有肢体接触,仅有语言交流。

上述两次庭审的诸多矛盾之处,足以说明被告欲盖弥彰,想掩盖自己的过错,混淆视听,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本案***因医治无效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撞以后,分别在***市****医院、****附属医院医治,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被告在庭审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否认,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逃避其对原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有效的证明被告撞倒原告之父,因自觉理亏,将***送往医院,垫付了部分费用。

但随着***病情恶化,其认为费用太多就不愿继续救治,对撞人之事也矢口否认。

被告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理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撞原告之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判其承担责任,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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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陈xx等人委托,指派陈新芳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周xx公然在公共场合对死者陈xx进行大声辱骂,并且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侵犯死者陈xx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陈x梅和吴xx笔录可以看出,当时周xx叫陈xx把菜拿到别处去卖,陈xx不予理睬,周xx恼羞成怒,车从旁边大道通过后停在自己店前,然后返回来将陈xx的菜蓝拎起往道路中间扔,菜掉了一地,并大声侮骂陈xx几句:“骚唔你阿哥”(莆田方言骂人话)。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

在本案中,周xx把陈xx的合法财产菜蓝拎起往道路扔,是属于破坏财产的行为,对陈xx进行大声侮骂,是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2、被告周xx上述违法行为与陈xx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原告陈xx在公安机关笔录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之前陈xx虽然患有高血压,但是平时种菜种地都没有事。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周xx上述违法行为,陈xx可能到现在还是好好的没事;一般的人都知道,高血压的人最怕的是情绪激动,在本案中,周xx将陈xx菜蓝扔到马路中间又大声辱骂陈xx导致她情绪激动,情绪激动又导致心脏病发作,虽然导致陈xx死亡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但是是谁导致她的心脏病发作?很显然是周xx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周xx违法行为与陈xx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3、在本案中,周xx主观上有明显过错。

民法上人身损害赔偿主观过错是指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事实过错,周xx将陈玉香菜蓝扔到马路中间又大声辱骂陈xx,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周xx的代理人说只有周xx明知陈xx有心脏病,才有过错,难道辱骂陈xx扔别人东西就没有过错吗?如果明知他人有心
脏病,辱骂后极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而且在主观上存在骂人致死的恶意,那么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仅仅只追究你的民事责任,还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4、退一步说,即使周xx违法行为与陈xx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的公平的基本原则,周xx也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城厢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陈新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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