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破产法律制度(4) 经济法 教学课件
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课件

受
对于法院而言
理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后
的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清偿受限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13
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 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债
权
组成
人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14
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 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 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 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15
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24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
业
破
产
宣
经营受限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4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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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所有的企 业法人(金融机构另有规定)。
(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对破产 宣告的域外效力未做规定。
本法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涉及境内财产 的,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答案】×
【解析】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企业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例题2】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
•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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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 的债务清偿无效
•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 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 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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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的概念
破产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 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 制度。
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有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仅限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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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破产法
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 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 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4年《经济法》教学课件(含多款)

《经济法》教学课件(含多款)《经济法》教学课件一、引言《经济法》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本教学课件以提高学生理论素养、实践能力为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全面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教学目标1.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
2.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等基本理论。
3.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能力。
4.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教学内容1.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2.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点(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3)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除条件4.经济法律程序(1)经济法律程序的概念与功能(2)经济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律程序的具体制度5.经济法分论(1)公司法(2)证券法(3)票据法(4)破产法(5)反垄断法(6)反不正当竞争法(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案例。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
3.情境教学法:创设实际经济法律情境,让学生模拟实务操作,提高实践能力。
4.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教学评价1.过程评价:关注学生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情境模拟等方面的表现,给予及时反馈。
2.结果评价:通过考试、作业、报告等形式,检验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3.综合评价: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
六、教学资源1.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经济法》教材。
2.参考文献:《经济法》专著、论文、案例分析等。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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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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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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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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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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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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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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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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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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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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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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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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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 案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 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院根据自己的审查或者根据有异议 的债务人提供的证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 出之日起5日内送申请人;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引导案例 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与裁定
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设立,设立时注册资 本为350万元,设立初期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然而,2019年以 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 管理混乱,到2019年末,公司负债达500万元,出现资不抵债,并无 力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公司已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该公司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裁定后,法院立即依法进行公告,于2019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 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大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宣告该 公司破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裁定,宣告 公司破产。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 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要向人民法 院提交两类材料,一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二是企业职工状 况。具体来说,包括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 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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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及比较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破产制度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破产概念,当时称为“ 破产宣告”或“债务人财产拍卖”。
近代破产法
16世纪,欧洲开始出现具有现代意义的破产法, 如法国的《商事法典》和英国的《破产法》。
现代破产法
自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完善破产法 律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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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破产法的概念和特点 •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及比较 • 破产申请与受理 • 破产管理人制度 • 破产债务清偿程序 • 破产重整制度 • 破产法律责任 • 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01
破产法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 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而制定的法律。
破产法是程序法,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 处理的司法程序,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的特点
1 2
国家制定
破产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适用于全国 范围内。
特别程序
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采取特别程序,与一般民 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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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权益
破产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 益,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
美国破产法
美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消费者破产和企业破产,其特点是重视破 产重整和债务重组。
英国破产法
英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其特点是重视债权人自治和债 务人拯救。
中国破产法
中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其特点是重视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 PPT课件
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 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 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 有表决权。
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 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 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 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 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一 重整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 受理
(一)受理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 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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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取回权的行使 ①行使的时间: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
得随时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②行使的方式: 对取回权无争议时,取回权人只能直接向
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不得擅自从破产人 处拿走财产; 对取回有争议发生时,取回权人应通过诉 讼方式行使其权利。
3、取回权 【案例】 乙公司追回货物案 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
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买受人甲公司,但 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问题: 1、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乙公司是否有权追回 货物? 2、管理人是否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 人交付标的物?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故意违反,使债权人受 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
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 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 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亦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 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规定的破产原因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停止支付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 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 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 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 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 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 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 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1)含义 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 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 过管理人取回。
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 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 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 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 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 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 年4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 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 申请。 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向控股股东 的清偿行为?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1)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
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 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 的权利。
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行使的法律效力 第一,行使后,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100万)超过所 担保的债权数额(80万),超过的部分(20万)应纳入 破产财产;
第二,行使后,有担保的债权数额(80万)超过了别除 权标的物的价款(60万),未受清偿的部分(20万)不 再行使别除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按比 例受偿;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 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指企业发生破产原因或陷入债务危机时, 虽然企业处于困境但可预见能够重建,企业依 法申请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借助法律强 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 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2、债权的申报期限 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里,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
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 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 临时性机构。 作出的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民法抵销权——已到期的债务,同种类; 破产抵销权——均视为到期,都以金钱给付为
原则。
③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 破产宣告前。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3)行使的法律效力 破产抵销权一经行使,产生在相同数额内(10
万),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的 法律效力。
破产债权人(20万)行使抵销权后,其超出抵 销债权额范围之外的债权(10万),仍为破产 债权,依照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
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1、 破产撤销权 【案例】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案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 书和有关证据。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审查两方面——形式要件(破产能力、诉讼能力等) 和实质要件(破产界限)
债务人或清算企业提出——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提出——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
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期满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 理。 2、人民法院进行通知和公告 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
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债权人和债
务人提出。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裁 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 和解协议草案。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
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制度 (一)概念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 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 获得通过,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 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
和解较重整程序简单,更加适用于中小型企 业。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申请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并
第三,别除权人消极行使别除权(放弃别除权80万)后, 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80万),依破产程序参加破产 分配,别除权的标的物(如100万)转化为破产财产, 用以清偿破产债权。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5、抵销权
【案例】乙公司行使抵销权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某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 司将五间房子出租给乙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自当年7月5 日计算租期,每年租金为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在当年 10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乙 公司为出卖方,甲公司为买方。甲公司支付货款为20万元。 08年7月13日,其他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指定管理人 对甲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理与清算,乙公司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时提出以其所欠甲公司某年10万元债务,以甲公司 欠其10万元债务相抵销,租赁合同解除,剩余10万元货款 做为债权予以申报。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4、别除权 【案例】乙公司的优先受偿案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且甲公司以
价值80万元的设备向乙公司设置了担保。 问题:如果甲公司破产,乙公司是否可以
以设置担保的80万元设备优先受偿,而仅 以剩余20万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1)含义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
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 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