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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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01【实施日期】200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年审。

(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凉府办函[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9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及县级各涉水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州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委〔2010〕25号)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规范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模式为重点,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及各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州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时间,通过实施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明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机制,提升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真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船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全州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织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报告

织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报告

织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2月14日由省人民政府令120号正式颁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工作,根据省、地相关会议精神,我县于2011年3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县辖区乡(镇)自用船舶宣传贯彻落实调查研究工作,主要任务是向库区群众以及广大船主宣传贯彻小木船的分类安全管理,切实将各农户的自用船舶分类清理登记,主要划分为乡(镇)登记管理的乡(镇)自用船,渔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渔船,海事部门登记管理的运输船等三类。

我县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该“办法”的宣贯落实调查工作方案。

成立以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组长,交通(海事)主要领导任组长,安监、农牧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在各海事所和乡镇安监站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历时6个多月,对我县辖区内小木船进行了全面分类清理整顿,完成了预定的工作任务。

共对208艘辖区内小木船进行调查登记,其中:渔船166艘,占80%,乡镇自用船42艘,占20% 。

涉及到11个乡镇、35个村、71个村民组。

具体调查情况如下:一、调查目的通过对小木船摸底调查,摸清辖区类小木船的拥有量,讲乡镇自用船渔船和长度超过十米的自用船分类登记,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减少一半事故杜绝较大以上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调查方法(一)领导重视超前安排这次调查工作,涉及三个库区,11个乡镇度,范围宽,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强,为使调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处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宣贯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海事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向各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专人负责宣贯工作资料的发放和收集整理,形成了以海事处和各相关乡镇领导抓督促、各海事所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各乡镇安监站人员具体抓清理登记的工作格局。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平安,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平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平安管理按照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那么,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平安、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平安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平安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平安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平安宣传、平安检查和平安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平安管理人员的考评;(六)催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平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平安监视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平安监视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平安监视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平安监视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平安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平安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平安负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中方交[2011]11号中方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沿河乡镇、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运输船舶营运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员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上岗。

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捕捞、养殖以及渔业辅助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作业应持有渔政监督机构核发的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在明显位置标明用途和编号。

渔业船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影响通航水域安全的作业。

船员须经渔政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渡口的设置或撤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浮桥,其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水利部门审查后,由交通部门审批。

渡口码头应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等内容。

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员。

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经营性渡船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渡船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使用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须经当地乡镇政府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后,并在指定的水域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适应的作业。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1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朝阳市交通局、凌源市政府《20xx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监管、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为主线,以“注重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深化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和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创新监管方式。

夯实安全基础,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良好。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局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申景东副组长:李世杰成员:宋岳山、李忠四、工作内容(一)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渡船安全责任链。

二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五.一”到“十.一”漂流的重要时段及暴雨,山洪暴发等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认真贯彻《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着力加大对船只的安全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向朝阳市交通海事局汇报请示。

贵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之路

贵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之路

贵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之路
文锦华;伏彧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近十年来,随着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贵州掀起了水电大开发
的高潮,通过水电开发,贵州全省先后形成了一批大中型水库,库区的形成使得一些原本不通航的支流形成新的通航河流。

与此同时,由于库区内农业生产运输、自用过渡、水上养殖、库区旅游的发展等,使得乡镇自用船舶规模逐渐扩大。

据调查,【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文锦华;伏彧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1.14
【相关文献】
1.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的博弈论模型
2.加强农自用船舶安全监管,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
法5.贵州推进乡镇自用船出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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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草案)
为加强全县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切实做到自用船舶规范化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检查。

二、实施时间
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任务
管理自用船舶对象为涉水乡镇(街道)辖区内建造、使用和管理且船身长不足10米的自用船舶。

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用船的日常安全监管,排查、排除安全隐患,组织安全陆上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村(居)、村民组、船舶所有人等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在法
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自用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发证,并建立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台帐、档案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每年定期对自用船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三)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制度,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四)各乡镇(街道)监督自用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

(五)定期开展自用船驾驶人的安全知识和船舶技能培训培训,并将符合规定驾驶人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予签注,自用船舶所有人与本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做好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各乡镇(街道)定期对自用船舶的各项安全技术状况进
行检查,并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予签注。

对不适航的船舶应当禁止航行,并督促进行维修或报废。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要求船主及时将其拖离水域,未拖离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七)各乡镇(街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村(居)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发现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船舶所有人及船舶驾驶员遵守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各乡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违反《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涉及罚款规定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请县交通运输局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涉水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工作督导。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用船舶的督促指导工作,定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县应急局根据部门职责对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将乡镇船舶登记管理台
帐、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登记、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发证台账、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水上交通应急预案、乡镇自用船舶和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等材料,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县交通运输局存档(联系人:韦龙芳;联系电话:180****4778;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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