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廉租房保障措施

廉租房保障措施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住房问题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
而在城市住房中,廉租房被视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为一些低收入人士提供住房保障,缓解楼市压力。
本文将对廉租房保障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
廉租房定义廉租房,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和价格,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的房屋。
它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保障措施国家层面1.建立廉租房开发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2.财政补贴和贷款优惠,提供政策性支持。
3.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投资建设廉租房。
4.搭建廉租房信息平台,提高供给的透明度。
5.开展大规模的公租房建设和租赁市场发展,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有稳定的居住保障。
地方层面1.采用地方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廉租房。
2.制定完善的廉租房开发管理政策和细则。
3.建立廉租房保障中心,开展配租工作。
4.提供廉租房租赁补贴,降低低收入者的租金压力。
5.加强廉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住宅安全性和环境质量。
廉租房保障措施的意义1.廉租房能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缓解他们的住房压力。
2.廉租房能够促进城市的住房平等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化。
3.廉租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住房的供需矛盾,对楼市调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4.廉租房能够减少贫困人口与底层社会人群的存在感,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共享。
延伸阅读•《关于在经济适用房中实施廉价住房取得方式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廉租住房政策在中国大城市的运行效应分析》结语廉租房保障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生工程,它不仅能够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还能促进城市公平和共享。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不断推进廉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低收入者创造更加公正和友善的居住环境。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本《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推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单位投资建设,租金较市场价低廉,专门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住房。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租赁对象是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和安全标准,并具备合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租赁程序和租户权益保护。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与配租第七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并确保质量达标。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由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可以通过自建、购建、改建等方式实施。
政府应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的原则进行,确保公平竞争,选择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合理,优先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告、网上查询等形式进行,确保透明度。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居住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配租比例。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应当属于低收入群体,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配租。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与运行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负责管理租赁、维修、安全等事务。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包括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租户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应当及时响应租户的维修请求,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河池市如何申请廉租房

河池市如何申请廉租房在河池市⽬前还是有部分家庭的住房是存在⼀定困难,当地政府出台⼀些廉租房来改善住房情况,凡是符合条件的家庭是可以去申请办理,最近有⼀些市民在咨询关于河池市如何申请廉租房,下⾯店铺⼩编整理资料给各位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家。
⼀、河池市如何申请廉租房1、先向房管局咨询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对⽐⾃⼰看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当地没有房管局的话向户⼝所在地的街道咨询申请),如果符合,领取廉租房申请表(⼀式三份)按要求填写。
2、申请廉租房条件⼀般是要求符合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不得拥有汽车等奢侈品,家庭⼈均住房⾯积⼀般要求在15平⽶以下且为当地认可常驻⼈⼝且在其他地⽅没有住房,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3、按要求提供各种资料,包括:户⼝簿复印件、⾝份证、⼯作单位出具的收⼊证明以及其他如低保证明等,如果是离职或者退休⼈员,则⼀般要求提供失业保险⾦和退休⾦的证明或者是由户⼝所在的街道办提供证明。
4、按当地政策要求提供资料后等待政策部门的受理审核,⼀般会在三个⽉内完成审核,期间可能需要接受政策部门的⼊户调查。
三个⽉后如果没有消息,可以主动房管局咨询。
5、受理审核通过后,⼀般会在指定的⽹站上或指定地点公⽰⼀个星期(⽹站⼀般在提交资料时就会告知),期间没有收到其他⼈的异议就通过获得廉租房租赁资格,可以开始选房认租。
⼆、河池市申请廉租房的要求1、申请⼈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2、申请⼈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家庭或最低收⼊家庭;3、申请⼈家庭⼈均住房建筑⾯积在15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积在50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起共同⽣活的;5、申请⼈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以上是店铺⼩编关于河池市如何申请廉租房的解答,在河池市申请廉租房就是按照这个流程,同时需要满⾜这些条件,⼀般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才能拿到廉租房,⽽且不能够转租。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透明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需求,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应包括选址、规模、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等内容。
第六条廉租住房项目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流程应简化,提高效率。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应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市场融资等。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社会捐赠和市场融资所得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严格财务管理。
第五章分配与运营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分配应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实行公开、公平的分配机制。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廉租住房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物业单位廉租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单位廉租房的管理,保障廉租房的合理使用,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廉租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廉租房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廉租房。
三、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单位设立廉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廉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廉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廉租房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对廉租房进行租赁、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3)对廉租房租户进行管理、服务、监督和考核;(4)定期对廉租房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5)负责廉租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四、租赁管理1. 廉租房的租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2. 廉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3. 租赁廉租房,租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家庭收入证明;(3)住房困难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五、维修保养1. 廉租房的维修保养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2. 租户发现廉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情况,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租户的居住安全。
4. 廉租房的维修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1. 廉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房的租赁、维修、保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廉租房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3. 租户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廉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廉租住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
为确保廉租住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配房租赁办法。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一)基本条件家庭年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区内拥有合法常住户口;家庭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标准;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保障条件。
(二)特殊考虑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并优先考虑其住房需求。
二、申请材料与流程(一)申请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年收入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名;住房保障部门对报名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确定配房对象;对配房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配房计划,组织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一)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质量、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
(二)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对于无力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四、房屋使用与管理(一)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保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完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房屋进行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房屋损坏或设施设备故障,承租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修;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廉租住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五、退出机制与违规处理(一)退出机制当承租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时,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当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时,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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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及六圩镇、东江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规委、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市场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区所辖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八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平均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不超过城区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每年年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第五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二)无房户;(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包括六圩镇、东江镇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四)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违法生育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一)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5、ﻩ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五)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一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查合格,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
对审查不合格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公示期为15日。
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保障方式等。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廉租住房时,在优先安排第二十二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