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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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对传统计划经济方式的超越,也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方式的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内在逻辑根源于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认知,秉持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致力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配置,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这种内在逻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利益至上的坚定信念,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力求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模式。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必然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协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共同理念,注重价值观念的塑造,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规则和经济行为设定了一套正确的道德底线,既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务实和创新。

作为一个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崛起的国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寻求创新的突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始终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创新,在以“摸着石头过河”为理念的过程中,摸索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

实事求是的务实精神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是坚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经济法价值取向_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内容摘要: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价值取向,但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概念出发,进而对效益的价值取向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效益,最后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

①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取向,经济自由(民主)在当下经济法学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

但该观点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拟对效益价值取向提出质疑,并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

一、对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理解如果我们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那么首先就要明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效益价值取向中的效益的含义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本文对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批判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自身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

(3)经济法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依据什么标准取舍。

[1]那么效益怎样理解?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

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

其中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体效益。

[2]那么要了解社会整体效益,就得理解其中的社会指的是什么。

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

实证社会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

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取向价值经济学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对包括社会的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进行衡量。

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经济法一般通过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决定其价值取向的主要依据。

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尤其是个体利益相对较高时,即使要对个人有利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而对社会整体效益贡献量是零甚至负值,经济法就将对有关的配置方式做出干预,达到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这意味着,经济法的目标取向其实可以视作为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以及本质特征,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实际价值能够存在的前提。

然而由于经济法的”效益”是社会效益中的一种,它与经济效益相比,有更加深刻和广泛的内涵。

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益主旨,是对社会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不只是单纯结果的最大化,它微观的成果作为社会效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要实现人身自由、社会福利、人文环境、长远的经济利益、宏观的经济成果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优化。

2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目标主要是建立经济公平、秩序以及事实自由,从而表现出法律中的普适价值,其中包括了公平,效率以及安全等特征,进一步表现了经济法的独特取向价值。

2.1公平性经济公平性是指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行为。

其中包括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2.1.1竞争中的公平经济法里的经济公平的价值,主要体浅谈经济法价值曹宇七台河职业学院154600现为对参与竞争的竞争者行为作出了规范,从而达到竞争公平的目标。

具体在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间为以下两点:首先是规则的公平,意思就是市场主体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然后通过一样的规则彼此竞争,不能依据不同个体的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产生规则上的差异,或者部分主体得到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

规则公平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其次为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

简析经济法的产生、价值取向和作用

简析经济法的产生、价值取向和作用

简析经济法的产生、价值取向和作用发表时间:2008-12-09T15:57:33.467Z 来源:《科海故事博览 科教创新》2008年第10期供稿 作者: 敖 莎[导读] 法律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空前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趋于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单一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渐趋减少甚至消亡。

摘要:法律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空前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趋于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单一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渐趋减少甚至消亡。准确把握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尤其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对于正确划分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实现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因素的影响,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一 经济法的产生 传统民法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往往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个体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本位,即片面强调国家意志,行政权力高度膨胀,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上下级隶属关系,形成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调节机制,完全用它作指导来调节经济,则常常会造成违背经济自身规律,影响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经济法正是为补充民法与行政法的不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各经济主体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妥善协调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社会个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关系。因此,国家调控应当是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通过市场经济机制自身运行的基础上,由国家运用“有形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从而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二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法律尽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但经济法首先应该体现经济运行的规律,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不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有人主张是“秩序”,即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有人认为是“公平”,即经济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有人说是“效益”。至于其他诸如平等、自由、安全等法律价值,至今还只是少数人将它们单独列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实,秩序、公平、效益、平等、自由、安全等人类经济生活的最一般需要,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因此,很难说某个部门法是或主要是以某个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一般认为,民法是以“自由”为其主要价值取向的,但难道“平等”不是民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吗? 难道保护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努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是民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吗? 如果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秩序”,那么民法着力于保证主体权利的平等及意思自治,难道不是一种秩序化的反映?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难道不是使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化吗? 因此,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侧重。我们不能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法律价值的表象,必须探索经济法产生的哲学、历史、经济、社会根源,通过揭示经济法区别于相关法律部门的本质点,发掘出经济法最根本的区别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并以这种价值取向为指导,完善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要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社会整体利益,关键在于要抛弃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不带有普遍意义和没有反映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经济强行法观念。三 经济法的作用 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既矛盾又统一。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什么样的利益应当限制,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安排何种相应的等级和次序,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取决于某个群体的武断命令,而这会给社会安定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针对市场机制调节的短期性和滞后性,即不能迅速反映产品的发展趋势,容易导致重复投资,盲目生产,引起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针对市场机制调节的微观性和不完全性,即只能在微观领域内发生作用,不能在涉及社会整体利益,诸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合理化等方面发挥调节作用,经济法中应有产业结构法、投资法、计划法和银行法等有关规范,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与结构优化,制止经济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以实现经济协调发展。针对市场机制产生的外部经济效应,即微观主体之外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源破坏等,经济法中应有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有关规范,以实现生态环境估化,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针对市场分配导致的贫富分化,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基本人权、保证社会总需求与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经济法中应有社会保障法、劳动保护法、最低工资保障法及其他社会分配调控法的有关规范,以实现社会公平分配。针对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利、排斥、限制或干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及它们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经济法中应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有关规范,以保证市场机制在宏观调控下起基础性作用。因此,国家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或为促进个人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从财政、金融、产业平衡、区域平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调整和调和各种利益。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价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价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fi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 f 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

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

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 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

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

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耍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分析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分析

的效益 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 向。另外法 律 经济 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也为经济法 以效 益 为基本价值取 向提 供了理论支撑 ,经济
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 是效益 。 3经济 法以效益 为价值取 向在经济法 学界具有很高的认同度。 目前我 国经济 法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 向取得 了
学派 的理论研 究表明经济增长与经济制度
分析
我 国经济 法学界 对于经济法价值取 向 问题 的讨论 和研 究由来已久 ,存在着多种
关于经济法 的价值定位和价值取 向的观点。
随 着经济法 适用环境 的变迁 ,其法律价值 观也应该得 到应 有的改变和更新 ,经济法
具 有密切 关系 ,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制度优
因此我 国市 场 经济 下经 济 法 中的局 部 效
率优 先 的价 值取 向应该 向整体 程 序公 平
方 向过渡 。
4 . 整体效益 。这种经济法价值取 向认
为市场经济价值规律 和价格 杠杆机 制下传
很 高的认同 ,在经济法所调整 的三个对 象 中 ,即国家和政府为一方主体 ,经济法 对
◆ 中图分类 号 :D9 2 2 文献 标识码 :A
价值取 向侧重才使得部 门法 的划分有 了依
内容 摘 要 :本 文 首 先 概 述 了 关 于经 济 法 价 值 取 向 的研 究 成 果 和 观 点 ,接 着 论 述 了 效 益 是 经 济 法基 本 价 值 取 向 这 个 观 点 ,认 为 效 益 是 经 济 法基 本 价 值 取 向 的 理 论 基 础 ,效 益 是 经 济 法 基 本
总体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率作 为经济法 的中 心价值环节。 3整体 程序公 平 。 这种 经济 法价值取 向认 为在经济全 球化 背景下 , 经 济法 的程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于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

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

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

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

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有限政府管理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有限政府管理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有限政府管理王忠摘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着两种权力,一是市场权力,一是政府权力。

前者以实现个体的经济目标为导向,后者以关心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政府权力的作用是为了弥补市场的失灵,同时保证经济权力要求的实现。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体现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的含义十分广泛,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市场经济的一系列缺陷:市场经济带来的是私人产品,而消费者同样需要大量的公共产品,单纯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特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信息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产生了市场失灵,这时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政府,认为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开始注意发挥政府的作用。

当然全面的政府干预也会产生“政府失灵”,所以,如何在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合理的界定市场与政府的界线,将是我们改革政府的必然选择。

本文旨在从经济法的调控范围来探讨政府的有限管理。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文所涉及的政府与市场是经济意义上的两个概念。

在这一意义上,政府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定的主体,它是各种经济组织中的一类,它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区别是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两大特征。

一般来讲,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有两个假定:一是功能方面的假定,假定政府的功能是处理整个社会所提出的公共事务问题,它的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二是经济方面的假定,假定政府的所有行为均是需要经济成本的,政府的所有支出均由公共收入所支出,政府的公共支出均用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均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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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经济法在中国的发
展变得尤为重要。

经济法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下必须强化的法律体系。

在这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主要表现
为三个方面。

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以市场为导向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在于市场机制的发挥作用。

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之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就是要
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和发展起基于市场机制的法律体系,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调控
能力。

这种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实现对市场经济运行的有效规制和监督。

经济法在
规制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市场的混乱和失序,使
市场有序运行。

同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法的监督作用也非常重要,可以有效遏制
市场主体不合规经营、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立法规范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取向下,经济法制定的重点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
自由竞争,加强对合同的规范,劳动法的制定和执行也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除此之外,保
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也是经济法需要着重关注的领域。

三、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促进开放发展
当今时代,全球化的影响愈发明显,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也就
更加凸显。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要拓展开放的眼界,发挥经济法的价
值功能,不断促进经济的开放发展。

以国际经济合作为例,经济法在这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护外商投资,保护知
识产权、加强跨国企业的合作规范等,是经济法在这个领域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

同时,
经济法也需要加强对国际市场规则的了解和掌握,全面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中,为国家和
民族的发展作出贡献。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以市场为导向,立法规
范经济活动,促进开放发展。

经济法的实现需要建立和发展起基于市场机制的法律体系,
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加强对合同的规范,保护自然资源
和生态环境,建立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框架等,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国际市场规则的了解和
掌握,全面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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