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97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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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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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作者:陆青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

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072-15一、序说民法上若干基本问题,在实务上经常发生疑义,造成解释适用上的困难。

其中,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问题,就是最值得注意的争议之一。

就此问题,学理和实务虽多有讨论,但历时十余载,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一方面,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地解读和争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规定的“本义”;①另一方面,在“一片繁华”背后,是对一系列与解除效果相关的实际问题漠不关心,又或者力不从心。

②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同样有些“摇摆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曾专门刊载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案”)。

其[裁判摘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

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

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研究摘要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住房损毁,而住房重建的困难在于重建区内土地及建筑物的产权问题。

现有民法有关重建规定存在着诸多障碍及缺漏,而征收、合作建房等重建方式都无法实现产权处理的公平和合理,导致重建效率迟缓。

我国应引入权利变换制度,以等价值比例转换及公平自由为原则解决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加速推动灾后重建。

关键词灾害;住房重建;产权;权利变换洪水、地震等天灾会给人类带来突如其来的破坏性灾难,大量建筑物倒塌、损毁,受灾居民迫切地需要重建家园。

这其中住宅重建所涉及的房地产权问题是重建的最大困难,重建区内土地或建筑物上所存在的合法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及旧违章建筑等权利关系依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障碍及不足,加之政府人力财力有限,各权利人追求个人最高利益的结果,造成土地权利纠结而无法开展重建。

因此,正确认识和深入分析灾后住房重建中的产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回应。

制定完善的住房重建制度就显得刻不容缓。

一、灾后住房重建中存在的产权问题及其症结灾后住房重建区内土地和建筑物所存在的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及旧违章建筑等错综复杂的权利关系急待解决,如何尊重原住户重回重建地区居住的权益,同时又要兼顾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及承租人等权利价值,原违章建筑户如何获得合理的安置,都使灾后住房重建面对的产权问题更为复杂。

首先,土地权属产生的困境。

土地权属清楚是住房重建第一项要件,而灾区土地产权问题要更加复杂,因洪水、地震引发的地理环境变动,造成土地不适合居住而被迫寻求新的、适合的土地而产生的以地易地问题,以地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于土地交换方案,主要集中在土地价值如何计算与评估,土地区位的选择是否符合原居住区位,参与以地易地者需要负担的费用、补偿方案等方面,而这些方面缺少基本的制度保障而造成重建缓慢。

另一方面,我国土地产权关系本来就复杂,受灾住户原先居住在公产房、小产权房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大都未办理,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建设用地无法进入到“合法”的建筑程序,而建筑法对建筑基地产权、面积、容积率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按规定实施重建,根本无法申办规划许可证,32程许可证。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C.地上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物权法定主义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

司法考试考前心态调整每日一练(2015.4.27)

司法考试考前心态调整每日一练(2015.4.27)

司法考试考前心态调整每日一练(2015.4.27)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司法部答案】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

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

因此B、C错误,D正确。

2、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6.10.5)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6.10.5)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模拟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6.10.5)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司法部答案】B【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利用权的行使【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所以,A不应选。

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

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

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 不应选。

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B正确。

2、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司法部答案】AB【考点】反诉【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

物权法专题一

物权法专题一
近代物权法理论和制度制约了社会物质和自然资源的优化 配置和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出现了致命的缺陷。
现代物权法的理念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近代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 应现代社会需要。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应运而生, 出现了以“社会性的所有权”代替个人的所有权的现象。 所有权观念,是个人与社会相调和,即所有权受法律的保 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充分体现了所有权社会化思想,该法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 “所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物权理念从以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是生产社 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社会化的 发展趋势的体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成为现代物 权法理念的基础。
一个德国“钉子户”的故事
导入二:我国物权法的出台
1998年3月份分别委托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教授负责起草
物权法。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年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在这两个建议稿的基础上, 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 的几年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6次审议,并于 2005年7月10日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 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 会和几次论证会
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控制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权利。
张老板对押在手里的存单享有的就是这种权利。它 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登记或交付担保物的权利; 要求债务不得减少、毁损、灭失担保物的权利;要 求债务人不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担保物的权利; 如果处分了担保物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要求 就债务人处分担保物所得款优先偿的权利等。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1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甲公司业务员乙超越代理权与知情的丙签订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为()A.效力待定B.可撤销C.无效D.有效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民法典》第17l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2010年7月1日,王某与胡某结婚,2011年5月2日王某父亲去世,2011年9月10日王某与胡某协议离婚,2011年10月8日王某继承其父价值10万元的遗产,胡某知道后,要求分割。

该财产()A.属于王某所有,但王某应给予胡某适当补偿B.属于王某个人所有C.王某享有2/3,胡某享有1/3D.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夫妻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本题,王桌继承的遗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题中,虽然王某在离婚后实际分得该遗产,但是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以选D项。

3.下列协议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A.保管协议B.离婚协议C.收养协议D.监护协议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法调整对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司考题

婚姻法司考题

单选题2016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

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

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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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tóngyì),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tiáowén)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chǔfèn)或者重大修缮的规定。

●立法(lì fǎ)背景
对共有物的处分涉及共有关系能否继续存在,对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又涉及各共有人的利益,所以对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是共有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在按份共有中,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或地区对共有物的处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实行“一致决”的原则。

而我国是在新世纪制定物权法,对这个传统民法规定“一致决”的原则自有新的考量,有必要予以明确规定。

●条文解读
我国物权法第97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我国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多数决”原则。

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
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

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47条第二款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

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

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

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

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

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各出资30万元购置一套房屋。

甲乙二人因生意缺钱,可以眦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向银行抵押并获得(huòdé)贷款60万元。

如果甲乙二人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借款,丙对甲乙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丙可以向甲乙二人各支付30万元,甲乙二人在向银行还贷的同时,也消灭了与丙的按份共有关系。

二、对按份共有物的重大(zhòngdà)修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

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称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
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

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

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xūyào)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付重大修缮费用,因此为维护多数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

经查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lì fǎ),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3款规定:“共有物之改良,非经共有人过半数,并其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者之同意不得为之。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共有物的改良实行“相对多数决”原则,但是其强调不但份额过半数,共有人的人数也要过半数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改良。

我国《物权法》第97条只是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

应当说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

因为既能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又能兼顾多数共有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兼顾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三、对共同共有(ɡònɡ yǒu)物的处分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辆汽车。

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

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quántǐ)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是传统民法的通例,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53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所有权,特别是对物的处分,除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8条规定:“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坚持对共有物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yuánz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gòngtóng)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可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一个各自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例如对价值一百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一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则依约定行事。

四、对共同共有(ɡònɡ yǒu)物的重大修缮
无沦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特别是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往往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lìyì),一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支付费用,还可能基于修缮而使共有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造的价值。

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对共同共有物规定“一致决”的理论基础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人身关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则作为家庭财产的一个常态。

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人之问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各共有人利益的同时,同时也维护共有人之问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地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

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的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

对共同共有物处分及行使其他(qítā)权利问题上,侵害妇女或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内容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的规定
(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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