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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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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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目的
反倾销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内产 业免受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 展。
反倾销措施种类及实施方式
01
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保证金等。
02
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当局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
结构价格法
如果被诉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销售量或者该市场的价格方面具有特殊性,无法确定正常价值,则可 以采用结构价格法。结构价格是指在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
替代国价格法
如果被诉倾销产品出口国(地区)没有国内市场或国内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则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 法。替代国价格是指与被诉倾销产品出口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具有相似产业结构的国家(地 区)的市场价格。
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价格影响分析
进口产品价格上升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增加进口产品 的成本,导致进口产品价格上升

进口量减少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导致进口产品 竞争力下降,进口量减少。
消费者利益受损
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导致消费者购 买进口产品的成本增加,消费者
利益受损。
反倾销税对国内产业保护效果评估
国内产业受到保护
深化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沟通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 护多边贸易体系。
推进区域贸易安排
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 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加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的合作

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与实践

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与实践

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与实践经济学关于产业垄断的含义是,一个或一组相勾结的企业的产量大于该行业总产量的3/4,并划分市场,限定价格,阻碍竞争。

实践证明,这种不完全竞争是缺乏效率的,为了制止市场力量的滥用,政府承担了防止垄断的出现以及在垄断不可避免时对其加以管制的责任,反托拉斯政策试图防止垄断或反竞争市场力量的滥用。

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框架是由几个主要的法律以及一个世纪以来的判决积累而成,也就是说,实际的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法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

二十世纪的美国第一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限制了托拉斯的发展趋势,他是现代反托拉斯立法的先行者。

背景美国在建国后的一百多年中,一直奉行由英国传承而来的私有经济和自由竞争,也就是由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左右经济运行,任由企业自由发展、优胜劣汰,而政府并不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

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手段,可以同时控制生产、市场和价格,以追逐高额、稳定的利润。

19世纪的后半期,美国的GDP的增长速度非常快,开始超过英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强国。

恰恰是在那个时期,很多的矛盾暴露出来,比如竞争的无序、垄断,以及欺诈、腐败等等。

在垄断经济资源的托拉斯给美国带来繁荣风光的背后,是日益扩大的社会矛盾和危机,美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各种罪恶,工人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大量童工加入到劳工的队伍中,矿难、火灾不断发生。

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基本完成,美国经济集中与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洛克菲勒通过对30多家炼油厂的收购和兼并,组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也是世界上第一家托拉斯——美孚石油公司。

随后,制糖、烟草、煤炭、铝业、钢铁、屠宰、酿酒等部门先后成立了一批托拉斯组织,垄断随之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

像标准石油公司这样富可敌国的大企业和大财团,在各个行业纷纷出现。

人们把他们叫做钢铁大王、石油大王、牛肉大王、电讯大王、铁路大王、金融大王。

当时,美国铁路总利润的85%被7个垄断集团控制,钢铁产量的65%由摩根钢铁公司掌握。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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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公平的反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dumping)的伤害。

以下是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1.定义倾销:o WTO规则明确了倾销的定义,即出口国将产品出售给另一国,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市场上的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可以是产品的内部市场价、第三国市场价或计算成本的方式。

2.反倾销举证责任:o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

这包括证明倾销的事实、伤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o WTO规则允许国家在证明倾销伤害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的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配额限制、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

4.调查程序: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一般步骤,包括向有关方发起调查通知、收集证据、进行听证、最终作出裁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最惠国待遇:o反倾销措施通常应用于所有进口产品,不得对特定国家实施歧视性的限制,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6.期限和审查: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并允许国家对这些措施进行定期审查。

如果证据表明不再存在实质性伤害,措施可能被调整或终止。

7.透明度和信息共享:o WTO成员国被要求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保持透明,提供相关信息,并共享有关调查和裁决的信息。

这些规则的目标是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确保成员国的产业不受到不公平的倾销行为的侵害。

反倾销规则旨在维护贸易的公平和透明,并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潜在的贸易争端。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及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

通过分析反规避法体意义,法律适用范围基础上,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主要国家反规避法律差异,从法体、主体、对象、原产地和规避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反规避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反倾销法的深入发展的产物。

对于欧盟和美国而言,反规避措施日渐成为新的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用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重要的和贸易壁垒。

一、反规避概念界定提到反规避,首先需要明确规避概念及其贸易层面的意义。

一般来说,规避多指反倾销规避(evasion ofanti-dumping),是指某种出口产品在被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

规避的目的是防止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手段是对贸易方式、生产方式或产品本身加以改变,后果导致反倾销税的效力遭到破坏。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的贸易制裁措施。

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为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垄断等现象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出口企业遭受贸易壁垒限制、制裁等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待遇后,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必然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如海外设组装厂、产品适当改变、后续开发等等,冲减甚至完全抵消外国贸易救济措施形成的限制性贸易壁垒作用。

这就是规避的现实基础,也是国际贸易企业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必然行为选择。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如倾销、补贴等。

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反倾销、反补贴、反补偿等制度。

其中,反倾销制度是用来打击外国企业通过“低价倾销”侵犯国内企业市场权益的一种措施。

中国化工产品作为国内重要的出口产业,受到了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影响。

因此,研究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本研究旨在分析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探究问题的根源,提出相应的对策。

具体目的如下:(1)分析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及程度;(2)剖析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模式;(3)探究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影响;(4)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减轻中国化工产品受到的反倾销制度限制,促进我国化工产品出口。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研究内容:(1)从政策层面分析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2)分析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原因及程度;(3)探究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影响;(4)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减轻中国化工产品受到的反倾销制度限制,促进我国化工产品出口。

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通过阅读相关书籍、期刊、文章、政策等资料,全面了解国内外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运行情况;(2)案例研究法:通过对美国反倾销制度适用于中国化工产品的具体案例进行研究,深入分析其决策和执行的过程、原因和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得出结论;(3)统计分析法:运用统计学的基本方法,对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裁的形势和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对制定对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研究预期成果:(1)系统了解美国反倾销制度的发展及演变,对其本质、特点、运作模式进行深入剖析;(2)全面了解中国化工产品遭遇美国反倾销制度的现状和影响;(3)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促进我国化工产品出口。

出口美国法律规定(3篇)

出口美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日益繁荣。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出口到美国市场,必须遵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出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美国市场。

二、美国出口管理法规概述1. 美国出口管理法规体系美国出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美国出口管理法规(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2)美国贸易管理法规(Trade Management Regulations,TMR)(3)美国经济制裁法规(Economic Sanctions Regulations,ESR)(4)美国反恐法规(Anti-Terrorism Regulations,ATR)2. 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主要特点(1)以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外交政策为主要目的(2)以管制清单为依据,分为清单A和清单B(3)涉及产品、技术、软件和服务等多个领域(4)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特定出口实施管制三、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 管制清单美国出口管理法规中的管制清单主要包括清单A和清单B。

(1)清单A: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安全和外交政策等方面的管制产品,如军事装备、航空、航天、化学、生物等领域的敏感产品。

(2)清单B:涉及非扩散、核不扩散、导弹技术、军控等方面的管制产品,如军民两用物项、双用途物项等。

2. 许可证制度对于管制清单中的产品,美国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出口产品的管制级别和出口目的地的不同,许可证分为:(1)一般许可证:适用于出口管制清单中的部分产品,无需申请许可证。

(2)临时许可证:适用于出口管制清单中的部分产品,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临时许可证。

(3)特定许可证:适用于出口管制清单中的部分产品,需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特定许可证。

3. 出口管制地区和目的地美国对出口管制地区和目的地进行严格限制。

美国国际贸易法律规定(3篇)

美国国际贸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贸易是当今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国际贸易法律规定对全球贸易秩序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美国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主要争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美国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背景1. 美国宪法授权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

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有关外贸、航运和硬币的法规。

”这一规定为美国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2. 经济全球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

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加强立法,以确保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秩序。

3. 维护国家安全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加强立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

例如,美国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等法律法规,对敏感技术和产品实施出口管制,以防止其被用于军事或非和平目的。

三、美国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美国关税法美国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是美国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美国的关税制度,包括关税税率、关税减免、关税配额等。

美国关税法旨在保护国内产业、调节国际贸易和促进经济增长。

2. 美国对外贸易法美国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简称FTR)是美国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核心。

FTR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监管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外贸易管理:FTR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包括商务部、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等。

(2)出口管制:FTR规定了美国对敏感技术和产品的出口管制,包括《出口管理条例》(EAR)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3)贸易救济措施:FTR规定了美国在遭受不公平贸易行为时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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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宋利芳[内容提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之一,并形成了较完备的反倾销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不仅是其对外实施反倾销的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而且也成为其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最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

本文从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出发,考察了美国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以及实施反倾销的具体措施,进而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政策的实践特点。

[关键词]美国倾销反倾销[作者介绍]宋利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研究。

美国反倾销法出台于1916年,在全球迄今已经出台反倾销政策法规的91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晚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

¹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以5反倾销条例6、5反倾销实践和程序规则6、51930年关税法6和5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6为核心的较完备的反倾销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不仅是美国贸易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倾销政策法规的制定乃至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也是全球实施反倾销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中国则成为美国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

因此,深入探讨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总结其实践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政策法规,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管理机构主要有6个,即: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

这6个机构构成了美国较完善的反倾销管理体制。

商务部负责调查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存在倾销并裁定具体的倾销幅度,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

如果商务部的初步裁决或最终裁决为肯定,它还将负责对倾销产品进一步做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I T C)负责调查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决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

在其6名委员中,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投票认为损害成立或因果关系成立,该裁定即为肯定。

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反倾销裁决的执行,即按照商务部的指令,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审理期间,对涉案进口产品征收保证金,并在商务部和I TC都做出肯定裁决后,根据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和征收日期的通知,负责统管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因对商务部或I TC反倾销行政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并仅就反倾销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得到中国人民大学/9850工程/中国经济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0的资助。

¹ M aurizi o Zanard,i/Anti-dump i ng:What are the Num bers to D i scuss atDoh a?0TheWorl d Economy,Volu m e27,Is sue3,2004,p. 408.39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受理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它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反倾销判决进行审查。

其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反倾销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

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式进行裁决,其反倾销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

二、美国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规定,对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外国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存在倾销、外国倾销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损害以及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是指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潜在销售。

在确定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时,商务部采用出口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基准,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认定为倾销。

出口价格也称为/美国价格0,它分为三种形式:进口方购买价格,即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产品进口到美国前,从产品的出口方所在地购买或同意购买的产品价格;出口方销售价格,即在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下,在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商将该产品第一次转售给或同意转售给一个与出口商无关系的独立商人的价格;出口结构价格,即在产品进口到美国之前或之后,拥有该产品所有权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代售商、或与他们有关系的卖方,在美国首次向无关系的买主销售或待售该产品,并对其美国销售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¹在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一案中,2008年11月商务部终裁认定,在2003年10月25日中国上海金福贸易公司和美国金福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基于共同的所有权,因此,协议前上海金福贸易公司对美国金福贸易公司的出口价格采用进口方购买价格,协议后则采用出口结构价格。

正常价值即正常价格,它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独立买主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上购买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实际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

如果出口国的该出口商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似产品,那么正常价值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者生产商的价格来确定。

美国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确立了两类不同的标准。

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采取三种方法来认定其正常价值。

一是出口国价格,亦称/国内销售价格0,即用于消费的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主要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销售或约定销售时的价格。

美国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通常要进行国内市场可靠性测试,测试的结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内销售价格应反映平时一般交易水平,排除因适用情况特殊而导致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国内同一规格产品销售数量,应大于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总量的5%;国内市场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者之间形成的正常交易价格,应排除有关联营或具有某种补偿安排等不正常交易价格的使用;所考虑的国内市场价格的时间应与美国价格的时间相当;国内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格;国内销售价格应在一个真实的市场中形成,而不应在一个为规避反倾销或在人为作用下的/虚构市场0中形成。

二是第三国价格。

如果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具备可比性,那么其正常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即受诉产品或相似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来确定。

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有两个: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总数量或总价值大于或等于该产品在美国销售总数量或总价值的5%;第三国价格具有代表性,该国市场的特殊性并不妨碍与出口价格作比较。

同时还规定,如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满足上述两项标准,则可将产品自出口国出口到几个国家的数量进行累计,以认定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三是结构价格。

当无法在实际消费价格基础上确定产品的正常40¹Bruce A.Bl on i gen,/Evol v i ng D iscreti onary Practi ces ofU.S. Anti du m p i ng A cti vity0,Canad ian J ournal of E c ono m ics,Vo.l39,N o. 3,2006,pp.874-900.价值时,可以采用结构价格来推断其正常价值。

结构价格的基础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一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适当的利润。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还规定,一般费用不得低于生产成本的10%,利润不得低于生产成本加一般费用的8%。

¹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采取以下三类方法来认定其正常价值。

一是替代国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美国将选择一个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可比性的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国的正常价值作为基础来计算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在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实践中,商务部一般选择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其中尤以选择印度的案例居多。

二是生产要素方法。

按照该方法,商务部首先要决定产品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时间、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数量、能源投入及其他设备的消耗以及资金的实际投入。

为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被要求提供详尽的关于其产品结构与成本的信息。

然后,商务部再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使用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乘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要素的量化指标得出生产成本,再加上固定折算的管理费用、利润及其他费用,通过调整计算出产品的正常价值。

三是市场导向产业测试法。

这一方法规定,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认为它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则允许其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0。

商务部一般依据以下三项要素判断是否存在/市场导向产业0:政府确实没有参与产品的产量和定价决策;整个产业属于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原材料和非生产资料的投入都是以市场价购入。

只有上述三个要素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商务部才可以采用正常方法确定该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

º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关于外国倾销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的损害,规定了三种类型,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实质性阻碍。

I T C在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绝对数量和相对于美国生产和消费的市场份额。

第二,倾销产品对美国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由于进口产品削价,导致美国相似产品价格跌落,或抑制了美国相似产品价格本来可能的大幅度上涨等。

第三,倾销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为此,应具体评估以下因素:是否实际或潜在地减少了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能力、投资回报率及设备利用率;是否实际地或潜在地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和追加资本的能力等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实际地或潜在地阻碍了国内产业提高生产能力等。

»在2009年4月的美国对华钢管反倾销案中,I TC认为,2008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钢管产品总额为27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了358%。

据此,I T C裁定中国输美钢管对美国钢铁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关于实质性损害威胁,I T C可基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真实性和迫切性,裁定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对美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威胁,并具体列举了应考虑的10个因素:出口国生产能力或现有未发挥作用的生产能力的增强,存在将促使其向美国大幅度增加出口产品的可能性;存在以任何形式向美国市场渗透并由此增加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存在进口产品降低或抑制美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存在美国同类产品库存量增加的可能性;存在出口国生产能力新增的可能性;存在出口国潜在变换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存在其他显示不利趋势的因素;累积倾销的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美国开发新一代产品的努力是否受阻;涉案出口商在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倾销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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