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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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果汁倾销案例分析

美国对中国反果汁倾销案例分析
第三,该应诉但不要盲目应诉。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 就要有胜诉的把握,起码要有胜诉的可能。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 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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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及来源
网页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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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苹果汁倾 销案例分析
2012级 市场营销 周荷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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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程序
起诉及立案调查

初裁

核查与终裁


行政审查及
上诉
日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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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倾销:指一项产品出口价格抵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 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实施反倾销的基本条件: 倾销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 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及影响案件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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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一)替代国和替代价格 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仅
调查企业定额的成本消耗。 美国申诉方要求以印度作为替代国。 中国应诉方要求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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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分析
中方应诉企业律师出示了在印度实地考察拍摄的大量照片作为证 据,强有力地证明了申诉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毫无根据。 2000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继续以印度作为替代国。 同时指出,如果不能从印度获得正常价值或印度的浓缩苹果汁价 格不可采信,则从印度尼西亚或美国获得正常价值。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内容摘要: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

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

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

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

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

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

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论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论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
在我国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即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我国的产品通常会因为价格比较低而遭受到反倾销调查。而在反倾销中一旦启动了替代国制度,由于我国产品价格低廉,和第三国产品相比往往差距过大,很容易就被认定为倾销。对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坎坷的过程,因为我国经济增长依赖出口拉动增长。当前我国不断推进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开放市场,希望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15条也规定,替代国制度的做法应当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即在2016年12月11日,应当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制度,然而欧盟依旧采用,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中国来说,促使各国遵守WTO规则尤为重要。
3.政治歧视性
从替代国制度的设计原意上看,替代国制度是在出口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反映出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使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出口国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其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总体上,不存在产品的价格不反映价值的价值的情况。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在应诉中针对替代国问题,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据理力争,进行重点抗辩,其意义不限于某一个具体反倾销案件胜诉还是败诉问题,而是关系到今后所有对华反倾销案处理结果的问题,更是影响到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成果持何态度的问题。
替代国制度决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关贸总协定》附件中提到的“第六条注释”:“国家垄断或者实质上垄断所有贸易,国家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时,想要找到与这个价格比较的价格,会有很大的难度。所种情况下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证明了原则上国内价格不能和出口价格来比较。然而,这项注释只是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价和国内价之间比较可能不恰当,但却并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再进一步进行价格比较。此外,WTO国际反倾销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然而,欧盟、美国等国家一直以来在《关贸总协定》中,将其作为反倾销的依据,并且在国内作出了相对应的国内法规定。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
二 、 盟 关于替 代 国制度 的规 定 欧
通 过 G 1 和 WT 有 关规 定 的 分 析 , 可 以 看 出 无 论 是 AT O WT O还 是 G T , 没 有在 条 文 中规 定 替代 国制 度 , A T都 更没 有 给 出 判断 的标准 。 具体 制度 的提 出及规 定是 在 各社 会主 义 国家 的入 关 协 定 中和 各国 国内关 于反 倾销 的法律 中 。现 以欧盟 为 代表 , 析 分 替 代 国制度 是如 何运 行 的 :
( ) 于非 市场 经济 国 家的判 定 一 关
1早 在 2 _ 0世 纪 8 0年 代 , 欧盟 在 3 2 /3号 法规 中 实施统 一 40 8 对 外 商业 政 策 的法律 框 架 , 明确 将 某 些 国 家定 性 为 “ 政府 经 营 国 家” 。在 不 同的法 律框 架下 , 留 了对 第三 国进 口产 品 实施 “ 易 保 贸 限制 ” 利。 权 2 欧盟在 完成 了内部市 场 统 一后 , 员 国原 有 的贸 易 限制 措 成 施 取消 , 由欧委 会统 一 实施 。因此对 3 2 /3 法 规做 了修 改 , 40 号 8 形 成 了两 个 法规 :1 / 5 9 4号 法规 和 3 8 / 9 2 5 4号 法规 。 两个 法 规都 是 9 在 原有 基础上 的修 改 , 因此其 实施 性 质和 范 围不 变。 两部 法规 除 程 序上 的细微 差别 外 , 涉及 的内容 和提 供 欧盟产 业 救济 的措 施 所 完 全 一样 , 关键 的 区别 在 于 : 关 贸 成 员 适用 第 5 9 4号 法 规 , 非 1/ 9 关 贸成 员适用 第 3 8 /4 法规 。 25 号 9
WTO 以及 有 关 国 家 国 内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了分 析 , 次 讨 论 了我 国 的 现 状 以及 应 对 的措 施 。 其 关 键 词 :分 别 裁 决 待 遇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中 图 分 类 号 :F 41 7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2 5 7( 0 8) 6 0 3 — 2 1 7 —0 4 2 0 0 — 0 6 0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分析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分析

源密集型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强 ( 遭遇反倾销的资 本密集型产品 占同期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总数
的 比率 上升 了1个 百分点 ;而 遭遇反倾销 的资 源密 2 集 型产 品 占同期美 国对 中国反倾销案 件总数的 比率 上 升 了7 个百 分点 ) ,同时劳 动密集型产 品遭 遇反倾
对 中国外贸 经济产 生 了消极 的影响 。而且 , 美 从
进行分类 , 我们通常将0 8 —类产品简单地分成3 类,
04 ( —类 即食 品及 主要供食用 的活动物 ; 饮料及烟类 ; 燃料 以外 的非 食用粗原料 ; 矿物燃料 、 滑油及有关 润 原料 ; 动植物 油脂 及油脂 ) 资源密集 型产品 ,和 归为 5 7 ( 类 即未列名化 学品及有关产 品 ; 机械及运输设 备 )
低, 另一方面是 由于 中国的资本 密集型产 品对美 出口迅速增加对美 国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为了有效的应对 美国 的反倾销 , 无论是相关 出 口企业 , 还是 国家政府部门都应给予足够 重视 , 应坚持统一对外的方针 , 制低价 出 口行 抵
为; 实施 市场多元化战略; 设立专门应对反倾销的机构 , 同做 好反倾销 的预防工作和应对措施。 共
于刃刚 , 菊红 王
(. 1 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0 6 ;. 5 0 12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 , 河北 石家庄 0 06 ) 50 1

要: 0 自2 世纪9 年代 以来, 0 中国的资本密集型 出口产 品逐 步替代劳动密集型 出口产 品成为美 国的主要反倾销对
象。美国对中国反倾销 出现 的这一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 由于中国劳动力价格上 升, 劳动密集型产 品对美 出口比例 降
关键词: 反倾销 ; 劳动密集型 ; 资本密集型

由两个反倾销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两个反倾销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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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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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反倾销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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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晔
加 入 4(-后 , 56 年 内 其 他 成 员方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仍可视 中国为 “ 非市场经济”国家, 继续 采用 “ 替代国” 办法。 由于申诉方 所采信的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 平、成本或价格水平通常比我国 高,中国企业很容易得到倾销或 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的裁决, 从 而导致失去出口市场。要摆脱这 种不公平待遇,其前提是中国涉 案企业必须获得“ 市场经济”地 位。 案例一:美国汽车弹簧垫圈 反倾销案
企业经营
二是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 外方在审查企业市场经济性质时, 具体会涉及到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 组成、 董事会、 管理层的确定方式, 以明确经营决策是否受政府部门 的影响, 证明企业是否完全是自主 经营、 自负盈亏的, 这一点在第二 个案例中尤其突出。 要获得市场经 济待遇, 关键在于要证明云南马龙 化建公司不受国有资产管理局控 制或 “ 干涉” , 企业决策是根据市 场信号做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与 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并不能保证 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而且, 云 南马龙 89: 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股 份很有可能被当作“ 政府是企业 的所有者” 的证据。对此, 该企业 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调 查表中补充了论证材料,陈述了 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能、特点以 及与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关 系,并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和重组的法律法 规文件, 进一步论证强调: 国资局 仅对资产实施管理,确保资产的 有效使用达到增值的目的,而不 是通过这一方式直接干涉企业的 经营管理; 在董事会成员里, 并没 有国资局派出的官员担任职务; 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和决 定, 由董事会做出。 从而阐明了两 方在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的关 系。欧盟调查官员在进行充分的 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不受国 家干预的情况属实。这对于云南 马龙化建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 位,并最终获得胜诉起到了关键 的作用。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认定逻辑及应对策略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认定逻辑及应对策略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认定逻辑及应对策略作者:杨艳琴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9年第12期摘要:从2001-2018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力度在不断加大,做出肯定性裁决的案件占据绝大多数。

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在认定反倾销的过程中,通常是确定中国输美产品是否低于正常市场价采用的是替代国计价方式;在认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时候采用的是同类产品限定、美国生产商生产情况和中国生产商价格及相关信息综合判定;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采用的是趋势分析方法。

基于这样的逻辑,中国政府和企业需要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应对。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认定逻辑;肯定性裁决中美是全球最大的两大经济体,两国经济依存度较高。

中国从2001年入世以来,中美双边的货物贸易急速增长,与之相伴的是美国对中国货物贸易逆差不断加大,2018年美国对中国货物贸易逆差占到了其全球贸易逆差的50%。

随着贸易逆差的扩大,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从2017年8月至今,美国对中国发起了多轮调查和制裁,严重影响了双边贸易的发展。

特朗普政府秉持的贸易保护主义态度,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这就意味着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1-2018年,美国总共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592起,其中针对中国发起了106起调查,位居全球首位。

从某种程度上看,反倾销调查已经是美国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

同时美国在2017年11月正式拒绝了中国提出的“市场经济地位”要求,未来反倾销调查依然是美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杀手锏。

因此,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及裁决逻辑,是我国采取针对性应对美国反倾销的重要前提。

一、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基本态势反倾销裁决分为肯定性裁决和否定性裁决,肯定性的裁决就是认定反倾销行为成立并实施反倾销措施(通常是征收反倾销税),否定性裁决就是认定反倾销行为不成立,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中国入世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2003-2007年间平均每年大约5起,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贸易保护开始增强,从2008-2011年见平均每年10起左右,从2011-2018年大约每年7起左右,与金融危机之前相比平均数量上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评析美国对源自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案中替代国价格的确定——兼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圆形焊接奥氏体

评析美国对源自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案中替代国价格的确定——兼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中国圆形焊接奥氏体
胜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 n e c iey E trr e C . t )( Win r Ma hn r nep i o ,L d 统称 “ s 广州永胜 ” )及时
回复 了这 一调 查 问卷 ,其 余 9家公 司未予 回应 。
2 0 年 3月 l 08 4日,美国 国际贸易委 员会作 出初裁 ,初步认定 国内产业 由于来 自中国的
《 际 商 务 研 究 》 2 第 3期 国 01 0年

要: 美国B io 金属公 司等不满美国商务部对来 自中国的圆形焊接 奥氏体 不锈 高 r tl s
压 套管替代 国价格 的选择 以及对一 家中 国公 司的单独税率地位确 定的重审结果 ,向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美 国 国际 贸 易法 院裁 定 , 该 重 审 结 果 或 有 实 体 证 据 支
收稿 日期 :2 1 — 5 0 。 0 0 0 — 6
《 际 商 务研 究 》2 1 国 0 第 3期 0年
不锈钢钢管进 口而遭受实 质损害或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同月 ,调查 申请人和广州永胜分 别向 美国商务部提交 了用于 比较销售价格与正常价值的相关 目标商 品物理特征 的意见。④ 2 0 年 4月 l 08 5日,由于广州永胜所 占市场份额大 ,美国商务部选择 广州永胜作为 强制 调查对象并 向其发出一份反倾销调查问卷 。 广州永胜于同年 5月 1 @ 3日和 6 3日及时提交 了 月
中图分类号 :D 9 l 文献标 识码 : F 6 A 文章编 号 :l 0 一l 9 (0 00 — 0 9 0 0 6 8 42 l) 3 0 1 — 8
2 l 年 4月 2 00 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 国商务部对来 自中国的 圆形焊接奥 氏体 不锈 高压套管( WAS P 替代国价格的选择的重审结果作 出裁定 ,维持美 国商务部的重审结果 。 C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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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
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据《经济时报》报道,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

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制度性障碍,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

经验表明,这是企业胜诉的关键所在。

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

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在做价格可比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很多的判例中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严谨性,这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中国企业诉求“发回重审”的多个案例中十分明显。

随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受理了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案件。

据统计,1999~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共受理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43起,判决30起,其中全部和部分胜诉17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7%,全部败诉13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3%。

200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有近一半的原告是中国企业。

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或者说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进行抗辩并胜诉的案子,焦点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

为使中国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有关的替代国价格采用规则及其可能出现的失误有所了解,记者对国内专门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专家、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进行了专访。

记者: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多以印度为替代国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请您介绍一下美国商务部有关数据采集的一般做法。

张燕: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

一般来讲,涉案产品的成本分为“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两部分。

“有形投入”即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料、耗材及零部件的投入,“无形投入”则是指制造间接费用、一般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等,通称SG&A费用)及利润。

中国企业只被要求提供“有形投入”的种类和“无形投入”的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然后乘以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的对应价格计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

目前,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涉案产品“有形投入”的公开可得信息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

与“有形投入”相反,在确定“无形投入”的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将优先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因为该数据与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制造间接费用、SG&A 费用和利润数据。

在替代国为印度的情况下,此类数据的主要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

记者:在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否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在允许变通的范围内,是否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

张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实际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其“确定实践”作出背离的,这就使得它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增加了主观随意性的可能--很多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的问题都出在这里。

2003年2月,美国商务部终裁认定上海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对美出口的不可锻铸铁管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34%,后者对此裁决不服,遂联合国内的生产商--上海浦东马铁厂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指出:(1)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载明的数据,而拒绝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两个印度可比产品生产商--Jayaswals公司及Kalyani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确定替代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及利润的做法错误。

(2)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中载明的进口价格,确定铸造生铁价值的做法不正确。

2004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
(1)美国商务部拒绝使用相同或可比生产商数据确定涉案产品“无形投入”的做法,本身已经背离了其“确定实践”的原则,尽管这种背离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载明的数据根本无法被称为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特定产业”的数据,因为该数据只是对印度境内1914家上市公司的抽样结果。

(2)即便没有发生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美国商务部在采用替代国价格数据时也会发生随意性失误。

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使用采自《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的0.228美元/公斤(10.99卢比/公斤)的进口价格,而非中国企业建议的分别为剔除消费税后的7.21卢比/公斤及7.79卢比/公斤,确定了铸造生铁的替代价值。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经审查发现,在调查期间,印度总共才进口了1132吨生铁,如此微小的进口量只能证明相关的进口价格“异乎寻常”,美国商务部应弃用该价格而使用其他信息来源。

记者: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中国企业有建议替代国价格选取的权利。

请您具体谈谈,在什么情况下中国企业建议的价格数据才能为美国商务部采信?此外,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的明显失误?
张燕:在考虑是否采用当事人(包括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交的替代价格信息时,美国商务部将审查这些价格是否符合4个标准:(1)平均非出口价格;(2)能够代表调查期间的一系列价格或与调查期间最为接近的价格;(3)特定于产品的价格;(4)剔除税收后的价格。

由于美国商务部需遵循美国法律规定的“最佳可得数据”原则选取替代国价格,因此,它会根据上述4个标准,结合案件和投入的具体情况,对中国企业提交的价格数据的所有相关特征加以权衡,以确定该数据是否是该案应该投入的最佳可得数据。

这种权衡意味着上述4个标准的重要性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将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个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数据与调查期间的同期性,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因其重要性不及其他标准而居于次要地
位。

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首先力争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符合全部4个标准的数据,若此种数据无法找到,则中国企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至少符合2个或3个标准的数据,特别是符合第二个(同期性)和第三个(特定性)标准的数据。

中国企业发现美国商务部在替代国价格选取上明显失误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审查其对替代国价格的选择是否背离了其“确定实践”,或在背离的情况下,是否解释了背离的理由。

这里所说的确定实践,包括前面提到的“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采用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无形投入”的替代价格须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数据。

以及在替代国国内价格已剔除了税收,且替代国不存在导致国内价格扭曲的高关税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替代国国内价格而非进口价格等。

前面提及的不可锻铸铁管件案,以及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是因为抓住了美国商务部对其“确定实践”的背离,从而大获全胜的。

记者: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判案原则是什么?中国企业应当如何看待它的作用?
张燕:一般而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会比作为美国政府组成部门的商务部来得公正,因为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办案时不会受到外部压力。

但是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公正是相
对的,因为任何国家的法院,无论其独立裁量权有多大,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

在美国,就是国际贸易法院也要适用国会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公正,它也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事。

具体到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由于美国法律已经规定,美国商务部作出的某个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不受司法审查,故在目前美国商务部坚持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但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判定是否构成倾销,涉及到大量复杂的价格信息的取舍,很多案子或多或少都会发生偏差和失误,所以我认为,面对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中国企业奋起一争的余地是很大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起到一个补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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