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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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百方、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百方、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百方、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谢火生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谢火生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百方;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赵百方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百方【当事人-公司】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百方【被告】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江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赵百方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经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本院。

经核查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新的证据。

上诉人赵百方提供的《报警回执单》、《受案回执单》等证据欲证明所谓“被上诉人利用犯罪分子实施打击报复”,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均在被诉行政行为之后,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上诉人赵百方驾驶的助力车系以内燃机为动力,符合上述法律对于机动车的定义。

由于上诉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上诉人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泉州市城区行道树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泉州市城区行道树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泉州市城区行道树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对我市主要道路的行道树树种选择、日常管养中的具体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行道树;树种选择;日常管养行道树是指为了美化、遮荫和防护等目的,在道路两旁成行栽植的树木。

它在城市道路绿化与园林绿化中起着重要作用,行道树作为道路功能的配套设施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提高道路的服务质量,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消除噪音、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以及涵养水源都有重要作用。

行道树分为两大类,一是常绿行道树,二是落叶行道树。

城市的各道路应按照功能的不同选择行道树的类型,比如遮阳类型、观叶类型、观果类型及经济类型等。

在城市种植的行道树中,常绿树与落叶树要有一定比例,同一街道人行道上与分车带上的乔木要采用不同的树种,这样利于防虫防老化,保持生态平衡,并且使景观效果不至于单调。

不同的街道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筑风格选择不同的行道树,最好是一街一树,构成一街一景的独特风景,这样更能体现大自然的季节变化,美化了城市道路,还能起到城市交通向导作用。

(下表为我市城区主要道路的行道树)我市城区主要道路的行道树、类型一览表行道树的选择,首先需对城市街道上的种种不良条件有较高的抗性,与道路建设标准和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以方便路人行走和车辆行驶为准则,结合景观要求,选择适合当地的优良树种作为行道树。

我市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植物常年生长,行道树种类繁多,适宜栽植的行道树也多种多样,如香樟、榕树、芒果、盆架木、桂花、木棉及天竺桂等。

选择行道树时一定要考虑本地区的环境特点与植物的适应性,行道树代表着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的气候特点及文化内涵。

任何植物的生长都与周围环境条件着着密切的联系,刺桐作为我市的市花、市树,它甚至代表了一段历史。

我市作为“海上丝稠之路”的起点,古时因环城遍植刺桐,逐以刺桐港、刺桐城闻名于世。

然而从园林绿化管理的角度来讲,刺桐却不宜大量种植,因刺桐属于浅根植物,遇强风容易被吹倒,而我市又是台风的多发地区,台风过后经常发生倒伏、倾斜、折枝。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泉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6〕33号)、《泉州市丰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委办发〔2016〕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单位按规定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目前我局不存在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如需使用一般公务公车,应按照《泉州市丰泽区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指南》要求在服务平台内使用公车调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核准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用于办案、监察、巡查、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指配备执法执勤车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的单位简称用车单位。

分别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经费预算、控购申报、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对各用车单位是否违规用车进行督察等工作。

各用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日常管理,特别是做好用车、维修审批和定点停车管理。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本单位以及所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执勤用车由区控办核定数量为12辆。

第六条我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在编制上按车辆所有人使用管理性质属于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编制是指车辆所有人自行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

集中管理编制是指产权管理单位市或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集中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编制数按市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保留车辆数量核定。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4目 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编制体系 (1)1.4编制原则 (2)1.5编制要求 (2)1.6成果标准化 (3)1.7动态维护 (3)2编制计划 (4)2.1编制计划的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 (4)2.2编制单元的划定 (4)2.3编码体系 (6)2.4编制时序安排 (6)3控制内容与深度要求 (7)3.1单元控规控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8)3.2地块控规控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10)4编制成果 (12)4.1成果构成 (12)4.2成果内容要求 (13)4.3成果形式 (18)5附则 (20)附录A 福建省行政区划代码 (21)附录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25)附录C 建筑容量控制指引 (35)附录D 用地控制方式指引 (37)附录E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范围表 (37)引用法规文件名录 (39)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城乡建设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我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体系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地块两个层次,形成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两级规划体系。

采用总量控制和分层规划的方法,逐级分解落实总体规划中规划总量(人口容量、建筑总量等)和各级各类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配置等,分层级明确规划实施管理的控制要点和要求。

单元控规是以落实和分解总规的宏观战略要求、保证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时有效地得以深化落实为目标,以编制单元(含街区单元和社区单元)为平台,对各编制单元的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五线”(“五线”指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和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红线)及 “两大设施”(“两大设施”即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进行统筹规划控制。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闽政[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城市景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0年底,全省23个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3.12%,人均公共绿地7.25平方米。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区绿地偏少,环城绿化带和绿化通道尚未形成;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预留不足,绿化配套不落实;部分城市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等等,这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要从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泉州规划95-2020

泉州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九五〞时期,泉州市区继续实施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

该规划于1993-1995年编制,1996年2月省政府正式批准实施。

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为1995-2020年,城市性质确定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著名侨乡和旅游城市、闽东南重要的工贸港口城市。

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00年定为50万人,中期2010年为65万人,远期2020年为80万人。

近期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远期人均建设用地按100平方米控制,总建设用地80平方公里。

划定城市规划区面积45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均打破行政区划,南安市的丰州镇、晋江市的池店镇、紫帽镇、陈埭镇的一局部和惠安县的东园镇、洛阳镇、白崎乡均被划入泉州市区及其控制区范围。

该总体规划城市布局结构为单中心组团式结构,城市按天然地形分割划分为8个不同功能的组团:中心组团,由泉州古城区与平原区组成,其功能为市行政、金融、商贸中心;城东组团,全市交通枢纽,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区;东海组团,外商投资开发的新城镇和港口区;北峰、丰州组团,依托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的娱乐游览区和住宅区;江南、浮桥组团和池店组团,为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工商业区;秀涂、洛阳组团,依托秀涂港开展的港口工业区。

200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达40平方公里,其中中心组团已形成较完整的城市景观风貌。

【城市规划编制】“九五〞期间,泉州市在继续实施城市总体规划〔1995-2002年〕中,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翻开大门、治理两江、保护古城、建设新区〞方针,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好“四山两江〞〔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晋江、洛阳江流域〕的自然环境风貌,搞好近期建设规划,努力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山水园林城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开展,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坚持高起点规划,加大各层次规划编制的进度,先后完成一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具体工程包括:〔1〕完成北峰、洛阳、秀涂三个组团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

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

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

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

(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1 - / 18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层高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

第一章编制依据(一)、设计图纸。

(二)、对现有鹤山路道路状况的调查。

(三)、对鹤山路及交汇路口交通状况的调查。

(四)、确保鹤山路各方面机动车辆的通行。

(五)、确保车辆及行人的交通安全。

(六)、我单位在同类工程施工中的相关经验。

第二章指导思想由于本工程具有施工工程量较大、工期紧、交通组织较复杂等特点,其中人工挖沟槽、埋线管、景观灯基座等施工必然会对道路车辆通行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过路口前方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负责交通安全。

施工期间在各路段和路口均设置明确的施工车辆通行标志及行车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提高行车速度和安全性,避免造成交通混乱,保证施工所跨路口交通通行顺畅。

第三章现状道路及交通状况鹤山路为泉州市通往沈海高速入口的一条重要道路,车流量一般,但车速快,四周为比较集中的居民小区、商店、商场、广场,紧邻鹤山小学、学府上城、西福社区菜市场、七匹狼,边上还有西福村,目前,该地段人车混行,人车争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封道施工的难点。

根据现场勘查了解,鹤山路现状如下:鹤山路由双向四车道主路和辅路组成,主路平均宽度为10米,辅路宽为4米,道路往南连接城东街,往北通沈海高速收费口,分段封闭鹤山路的辅路及主路双车道,相对可以疏散交通、解决交通分流问题。

第四章交通组织遵循原则(1)不中断交通原则:要求在施工期间不中断交通,保证各方向在各个时段内通行。

(2)少影响原则:要求对交通的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包括影响强度最小;影响时间最短)。

(3)严格遵守《泉州市城市公路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城市公路维修养护作业安全规程》施工作业;广泛征求交警、路政等部门的意见,服从他们的安排、指挥,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4)不能对现场附近道路运行区的车辆产生干扰,更不能在行车区放置障碍物,确保交通安全。

(5)施工时间安排:夜景亮化工程大部分安排在白天施工;需要断道施工的工序能在夜间施工的尽量选择在夜间断道施工。

交通管制路段的路灯全夜亮灯,夜间施工必须配备发电照明装置,必须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夜间警示灯及警示标志。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40125【实施日期】 19940125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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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
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市政
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三、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新城区道路规划和旧城区
拓宽加密路网的规划,确保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
进行。
四、市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等依附于
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道路发展
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
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五、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市
政设计和施工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质量检
查暂行办法》(jj2-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j2-90)和操作规程及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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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限期
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设
计、施工资格证书。
六、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监手续,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两个月
内必须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违反者,根据有关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七、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
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八、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管理的城市道路,必
须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
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资金,并对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九、市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主、
次干道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养
护、维修;主、次干道以外的支路、小街巷由市辖各区建设局
进行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
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住宅小区内道路由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或市政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
和管理;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区内管理机构负
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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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已竣工未验收和未移交的城市道路,
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验收和移交
工作。因中心城区范围扩大后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公路,其主管
单位应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并逐年改
建成符合规范的城市道路。
十、承担城市道路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
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实施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应事先发出通告,并应避开
交通高峰期,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在
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
修复竣工。
十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2.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3.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
4.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5.按自占用道路停车、修车、洗车作业;'
6.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7.其它有损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者,按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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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纳城
市道路占用费、押金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福建
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
保持道路路面整洁。
十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准挖掘,大
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当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捡修的,
在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后,
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十五、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并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销《临
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
复费,应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挪为他用。
十八、凡损坏属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或影响排水
设施正常使用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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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毗连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规
定留出安全间距,并保证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团施工需要迁移、
改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其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凡需向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后,发给排水许可证。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按
规定交纳接沟费用和排水设施使用费。污水按排放要求处理后,
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进行排放。
二十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完好和正常运行,建成区
路灯必须保证亮灯率不低于95%。
凡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使用及照明效果
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二十二、因施工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经市
政工程管理部门勘察同意,并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
迁移、拆除市区道路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三、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
小于1米。因不可抗拒原因危及和影响道路照明没施安全,市
政工程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在两天内到园林
绿化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二十四、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
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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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凡城市道路、广场的照明设施要并入市区路灯网
络统一管理的,均须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委托设计并按市
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工。
二十六、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
志;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二十七、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本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规定施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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