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差旅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的范围和用途:
1. 差旅费的范围包括学院教职工出差、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考察等与学院工作相关的活动。
2. 差旅费可以用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通讯费等与差旅活动相关的支出。
二、差旅费的申请和审批:
1. 教职工必须提前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差旅费申请,包括差旅费预算、差旅目的、行程安排等相关资料。
2. 学院行政部门将对差旅费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3.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教职工方可进行差旅活动。
三、差旅费的报销:
1. 差旅费报销需要教职工提供完整的费用明细清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差旅目的和活动的报告和总结。
2. 教职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学院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3. 学院财务部门将在审核通过后进行费用的报销。
四、差旅费的限额和标准:
1. 差旅费的限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学院的预算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金额。
2. 差旅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学院行政部门审核和批准。
五、差旅费的监督和检查:
1. 学院行政部门对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差旅费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2. 差旅活动结束后,教职工需要向学院行政部门提交差旅目的和活动的报告和总结,供学院进行评估和改进。
以上为2023年学院差旅费管理的办法,希望能够对学院的差旅费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学院相应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差旅活动。
第三条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应合理安排行程,选择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和住宿标准。
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凭有效票据报销;自驾出差的,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和规定的标准报销。
第六条教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凭有效发票报销。
住宿标准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七条教职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发放。
教职工应自行解决伙食,不得报销与伙食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教职工出差期间的其他必要费用,如通讯费、
交通补助等,凭有效票据报销。
报销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出差结束返回学校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提交《差旅费报销申请表》及相关票据。
逾期未报销的,原则上不予补报。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教职工的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有权拒绝报销。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因公出行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四条学校差旅费管理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报销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差旅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行,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一)差旅费申请表;
(二)交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等);
(三)住宿费发票;
(四)伙食补助费发票或收据;
(五)其他必要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八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二)住宿费: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和规定标准计算;
(四)其他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报销。
第九条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贯彻落实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核算的各单位人员,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参照执行(学校司机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由学校层面组织参加的各类学术专业年会和学术研讨会,经费由学校负责报销。
由教师个人申请的学术研讨会,经费原则上从个人教学科研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XX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并按程序报批。
其中: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校委书记和校长出差由校董事会审批;各单位政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出差,由牵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报批通过后,审批单需妥善保管,作为后期报销时的依据。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在进行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中,有关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
三、差旅费的组成1、交通费:指差旅期间走路、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私人汽车、出租车等交通费用。
2、住宿费:指差旅期间在外住宿的费用。
对于学院同行人员住宿费用,以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指差旅期间的餐饮费用。
4、杂费:包括原件证明的邮寄费、通讯费等。
四、差旅费支出标准1、交通费(1)公共交通工具:应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2)私人汽车和出租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私人汽车和出租车。
私人汽车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最高票价。
2、住宿费差旅期间住宿费在国内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同城市公务员差旅标准,国外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同城市公务员出国(境)人员差旅标准。
对于学院同行人员住宿费用,以学院规定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差旅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若在高档餐厅用餐,应按相关规定提交餐厅发票和相应住宿搭配。
4、杂费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和与差旅有关的必要性进行报销。
五、差旅费的管理1、组织安排差旅费的管理应由学院分管领导制定出差方案,并委派专人负责差旅费管理工作。
出差方案应包括差旅目的、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
2、报销制度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需注明申请人姓名、出差时间、差旅地点、用款金额等,并附支出票据。
3、票据管理差旅费支出必须有与支出相应的票据,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细。
为加强票据管理,差旅期间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禁止私人账户代替,差旅费票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销将视为放弃报销。
4、违规处理对因不按照规定标准使用或滥用差旅费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前言。
差旅费报销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规范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仅可以有效控制成本,还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吉林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差旅费报销标准也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以便企业和员工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出差行程。
二、交通费。
1. 飞机,吉林省内飞机票费用,按照经济舱标准报销,不得超过一等舱价格的80%。
2. 火车,吉林省内火车票费用,按照硬座标准报销,不得超过软卧价格的70%。
3. 汽车,使用自驾车出差的,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报销金额,单程不得超过0.8元/公里。
三、住宿费。
1. 吉林省内住宿费用,按照星级酒店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当地最高星级酒店价格的80%。
2. 长期出差的员工,可以选择租住公寓或长租公寓,租金不得超过当地同等级酒店价格的70%。
四、餐饮费。
1. 吉林省内餐饮费用,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报销,不得超过当地伙食补贴标准的150%。
2. 长期出差的员工,可以选择自行购买食材进行简单烹饪,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伙食补贴标准的120%。
五、其他费用。
1. 吉林省内的电话、传真、上网费用,按照实际消费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发票。
2. 出差期间的交通补贴,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实际交通费用的50%。
六、结语。
以上即是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企业和员工在出差报销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政策,确保报销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差旅费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本文能够对吉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差旅费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的管理,提高差旅费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包括出差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差旅费管理责任制定:财务部门负责差旅费发放、审核及报销,各部门主管负责差旅费的预算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差旅费申请
第六条出差人员需提前申请出差,并填写差旅费申请表,包括出差目的、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信息。
第七条差旅费申请应得到所在部门主管的批准,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差旅费申请审批流程:一级主管审批后,报送二级主管审批,财务部门在二级主管审批通过后进行审核。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申请的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根据差旅费申请表中填写的费用进行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需要提交差旅费报销表和相关发票,包括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餐费发票等。
第十二条差旅费报销应在出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和支付。
附件:差旅费申请表、差旅费报销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差旅费:指因出差需要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⒉报销:指出差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向公司申请费用的支付。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1]
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在公务出差、学术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中的费用报销和报账管理,保证差旅费用的合理、规范和有效运用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行政、教育、科研单位、人员的差旅费用管理,不涉及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发放标准教职工在参加公务出差、学术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时,差旅费用的发放标准如下:1.差旅路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标准,一般以直线距离计算,实行实报实销制。
2.差旅补贴:根据差旅地点的物价水平和差旅时间的长短,确定差旅补贴标准。
差旅期间如有一定住宿费、伙食费的报销,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报销。
3.差旅津贴:差旅成本中包含的差旅津贴,按照有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差旅费用管理流程1. 申请阶段差旅费用的申请,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汇报报备,并报经有关主管人员同意,此后再书面申请报销。
2. 报销阶段教职工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同时提供相关各类票据凭证,差旅费用发放申请单等材料,由各单位验收后,汇总,并报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销。
3. 监督阶段差旅费用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差旅费用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和总结,为后续的差旅活动提供参考。
五、差旅费用管理注意事项1.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差旅费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2.差旅费用应按规定程序报销,单据应齐全、真实、准确、合法。
3.差旅费用应用于差旅活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拒绝以差旅费用为幌子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及其他奢靡行为。
4.学校应加强对差旅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差旅费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严肃追究不正当行为的责任。
六、制度解释与修改本制度的涵盖范围、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若有变动,应及时进行解释、修改,并向全体人员进行通知和宣传。
七、制度执行日期本制度自颁布次日起生效。
八、终止条款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学校财务部门所有,如有修改和终止,经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执行。
高等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章出差审批第三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应提前填写《出差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四条出差审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差事由、时间、地点、行程安排;(二)出差人员姓名、职务、职称;(三)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预算金额。
第五条出差审批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交通费用第六条交通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乘坐火车、高铁、动车等,原则上按硬座、二等座、二等卧标准报销;(二)乘坐飞机,原则上按经济舱标准报销,特殊情况需乘坐公务舱或以上舱位,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三)乘坐长途汽车,原则上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交通工具,应提前向审批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住宿费用第八条住宿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国内出差,原则上按经济型酒店标准报销;(二)国外出差,原则上按国际惯例标准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住宿方式,合理控制住宿费用。
第五章伙食补助第十条出差人员可享受伙食补助,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差,每人每天50元;(二)国外出差,每人每天按实际产生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不得重复报销。
第六章其他费用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电话费、传真费、复印费等,凭发票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因私事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报销流程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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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
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
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
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
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
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教
师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院士、 资深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行 政 管 理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商务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人 员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
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
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
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
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
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院士、资深教授、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
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住宿限额标准按照《吉林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
定标准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吉林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
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
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
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
每天80元包干使用。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若选择报销
出租车费用,则应写明用途,且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
贴。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单位或项目承担,不得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
凭据报销。
原则上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外出参
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由
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
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
(附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支
付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
销。
原则上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
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
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
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
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
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
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
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
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
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责令改正,违规资
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
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
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
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
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或项目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校生因公出差,按照乘坐交通工具
等级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中“其余人员”标准
执行;本专科生实习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4
日发布的《吉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87
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