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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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对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安全战略、经济和生态价值,尤其是和海岛邻接的水域蕴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际法上赋予了岛屿和大陆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包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广泛海域,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只能拥有领海及毗连区。此外,主权国在岛屿的海域内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并对海洋资源享有主权,岛礁争端归根结底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在中国南海水域,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国不仅在事实上控制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甚至还通过立法试图将强占合法化,严重威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以及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南沙诸岛主权争端背景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为了争夺开发岛礁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由于我国和南海周边6 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后简称为《公约》)的成员,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公约》来进行。南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海域,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地位。南海连接着东南亚各国以及西太平洋,一直被视为全球海上航线的咽喉、亚欧大陆的中心,全球一半以上的商船在南海水域及周边海峡穿行,占到整个海洋运输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南海的石油储量约70 亿桶,天然气储备达到900 万亿立方英尺。究竟谁有权勘探开发南沙群岛周边水域的自然资源?首先需要回答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南沙群岛中究竟有多少地形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岛屿,有多少地形属于岩礁?

根据《公约》第121 条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岛屿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公约》没有明确给出岩礁的定义,外加维持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社会经济属性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标准,造成实践中岛礁辨析的困难。假如南沙诸岛均被认定为《公约》项下的岩礁,那么即使南海周边国家

承认中国对南沙诸岛享有无争议的主权,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范围至多不超过各岛礁周围24 海里水域,而南海周边国家可以从本国大陆向南海一端主张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因此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辨析是解决南海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

二、南沙群岛内诸岛概况

(一)南沙诸岛的地理组成

南沙群岛属于远离大陆领土的岛礁群体,根据1983 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南海地名,南沙群岛共有189 个岛、沙洲、礁、暗沙、滩的群体和个体,当然这些都是地质意义上的名称,并不直接对应公约项下岛屿制度中的法律术语。南沙群岛主要存在岛屿、沙洲、礁、暗沙、暗滩五种地形,分别为:

1.岛屿

地质意义上的岛屿指四面坏水、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南沙群岛中这些被称为岛屿的地形为固定的沙洲,高于水面但海拔较低,主要呈现为珊瑚岛和沙岛等地质结构,由珊瑚贝壳碎屑以及沙粒长时间堆积而成,四周环绕有白色沙滨,拥有一定面积,一般上有淡水层保存,往往有鸟粪层以及植物生长,比如太平岛、景宏岛、南威岛和中业岛等。

2.沙洲

沙洲是由水流、波浪堆积作用形成,堤状沙砾沉积地形。南沙群岛内的沙洲通常发育在新近浮出海面的珊瑚礁上,坐落在浅水处,具有一层浅沙,面积较小,外形不稳定,海拔高度很低,在台风和大潮时淹没于水中,常年手受到潮水冲刷较少生长植物,多砾质。包括有敦谦沙洲、安伯沙洲、杨信沙洲等。

3.礁

礁为接近海面的岩石或析生珊瑚礁体。根据其是否露出海面

还分为明礁、干出礁、和暗礁几种。明礁面积很小,在高潮时仍露出水面;干出礁在高潮时没入水下,低潮时露出水面;暗礁一直隐于水下,低水位时深度通常不超过6 尺。

4.暗沙

海平面以下,由水下较深处的珊瑚礁向上生长,表面附着沙砾、贝壳碎屑沉积,滩面能通过波浪变形。南沙群岛的北康暗沙、南康暗沙和曾母暗沙都为暗沙。

5.暗滩

暗滩为水下较深处的珊瑚礁,有的深达15 米以上,可因海岸滑坡,岩块冲入水中形成,表面广阔平坦,偶有隆起靠近海面。

(二)南沙诸岛的法律适用

南沙群岛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群岛,适用《公约》中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种说法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南沙群岛可以作为大陆的远洋群岛, 享有海域管辖权区域。《公约》第46 条(2)款规定,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多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从地理事实上看,南沙群岛符合公约定义的群岛。南沙群岛的地质构成主要为珊瑚礁,其中岛、洲、礁、沙、滩彼此环绕,环礁内形成潟湖,地形之前的水域并未相互割裂,通过地理和历史的联系,构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整体。此外,根据《公约》第47 条(1)款的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那么南沙群岛是否可以参照群岛国的相关规定来划定群岛基线?即不考虑南沙群岛内诸岛各自的法律地位,不管其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定义一并作为起讫点划定群岛基线,且基线以内的水域为内水,各岛礁作为一个群岛整体以基线为起点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地理实践来看,群岛国存在完全由群岛及岛屿组成的群岛国,以及领土一部分为大陆,一部分为群岛的大陆国家所属群岛两种形式。但是《公约》将由大陆和所属群岛构成的情况排除在了公约之外,根据第46 条(1)款对群岛国的定义,为全部由一个或多个

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此外,南沙群岛中岛礁的陆地面积不到4 平方公里,但其周边水域面积达到425 000 平方公里,无法满足划定群岛基线中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的这一要求。因此,南沙群岛不能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公约》的岛屿制度,而需要化整为零分层次进行分析。南沙群岛中的岛、礁、沙、滩面积大小有别,自然条件各异,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后文将分别与公约规定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对应并进行效力定位。

三、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

(一)岛屿的定义

《公约》第121 条(1)款将岛屿定义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并且赋予了岛屿与陆地同样的法律地位,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公约》岛屿的定义,可以分解为构成岛屿的的四个要件:第一,岛屿须为自然

形成;第二,岛屿为一片陆地;第三,岛屿四面坏水;第四,须在高潮时高于水面。一般来说对岛屿满足四面环水这一要件没有什么异议,其他几个要件详见如下:

1.自然形成

自然形成主要强调的是岛屿形成的方式,从而可以排除人工岛屿获得与《公约》定义下岛屿同等的法律地位。岛屿可由水下海床运动挤压、火山活动形成,也可由洋流、潮汐或其他因素导致的有机或矿物质沉淀形成,自然形成主要强调岛屿形成的方式,而不是形成的物质成分,除了片麻岩、花岗岩、页岩、火山礁,泥沙、珊瑚礁、碎石、陶瓷片等都可能形成岛屿。

2.陆地构成

陆地要件是要求岛屿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且延伸到海底与其底土相连接,而不是漂浮在水面,或需要通过锚链等装置将其固定在海洋上一定位置。因此,长年停泊某处的灯塔船、海上广播船、以及

冰块、芦苇等来自自然的漂浮物也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

此外《公约》没有进一步规定陆地的面积因素,原因是实践中很难采用统一的面积标准来区分岛屿的地位,也无法兼顾岛屿本身灵活的自然属性,比如海床活动、海水侵蚀、洋流、潮汐等外力因素都可能造成岛屿陆地面积的改变,因此陆地面积的大小并不直接影响岛屿的认定。

3.高潮标准

因为高潮水位有可能受到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比如海上风暴,导致岛屿被海水淹没,适用不同的高潮标准将影响到岛屿的法律认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潮的标准。1958 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规定岛屿为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位于高潮水位之上,在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美国代表认为正常情况下与永久两个概念之间相互矛盾,便主张在省略正常情况下这一用语。现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纳平均高潮作为依据,因此适用平均高潮水位符合立法本意以及实践要求。

(二)南沙诸岛中的岛屿

南沙群岛位于南海海盆的隆起带上,由于海盆的多次地壳运动形成海底高原,海山顶上发育珊瑚礁构成了南沙诸岛。南海水域主要受太平洋潮波影响,平均潮差东部深水区为0.5 米,西部为 1 米。南沙诸岛有43 个地形在高潮时高于水面,有15 个地形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其中包括11 个岛屿和4 个沙洲,分别为太平岛、南威岛、中业岛、南子岛、北子岛、鸿庥岛、南钥岛、西月岛、景宏岛、马欢岛、费信岛、敦谦沙洲、染青沙洲、杨信沙洲和安波沙洲。这些岛状地形是由于南海海盆受到多次地壳运动的作用,形成深大断裂,位于隆起带的珊瑚礁发育而成,地形面积均在0.04 平方公里以上,常年于高潮时露出水面(详见表1),应具有法律上的岛屿地位,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其中面积最大的是太平岛,拥有0.49平方公里。其中北子岛、南子岛、中业岛、马欢岛、太平岛、鸿庥岛、景宏岛、南威岛等8 个岛上有淡水、历史上有渔民常年居住,并进行生产经营。

四、符合《公约》规定的岩礁

(一)岩礁的定义

明确岛屿和岩礁之间的关系是定义岩礁的基础,岩礁属于岛屿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从《公约》条文结构来看,第八章岛屿制度制度只有第121 条一个条文,岩礁仅出现在这一章并列为最后一款,说明岩礁属于岛屿的范畴,但是岩礁只能获得有限的法律地位。回顾第三次海洋法大会中各国关于岛屿制度的提案,岩礁主要代表偏远荒芜的小岛、小屿。限制这些没有自身经济生活贫瘠的无人小岛在于防止岛屿海域的过度扩张导致公共海域的减少,尤其是位于远洋的岛礁。从前述立法目的来看,岩礁应该是岛屿的特殊类型。明确了岩礁和岛屿的关系之后,那么岩礁也应该满足岛屿的构成要件,即岩礁也是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岩礁符合岛屿的构成要件,但岩礁具有特殊性,第121 条(3)款限制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关于如何解释支持人类居住以及本身经济生活学界莫宗一是,需要进一步介评分析。

1.发展式人类居住

不论是居住还是经济生活都强调了岩礁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人类活动,这种居住可能是仅提供一定空间供人类短暂栖息或航行途中补给的生存式居住,也可能是不仅能够维持人类生存,还能支持人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发展式居住。从《公约》第121 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要求岩礁具备维持人类居住的要件是为了防止各国为了争夺海域权益借助外界补给对大洋中岛礁输入人口,导致岩礁人为开发的泛滥以及公共海域范围的不断减少。因此这里的人类居住应该满足人类生活发展,并能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区,岩礁居民可以利用岩礁本身及其周围海域的资源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搭建人工设施、进行科学或气候研究以及捕鱼季节性居住生产等,当然这种发展居住还需要考虑岩礁的气候、淡水、动植物状况以及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等因素。另外,公约强调的是不能维持,而不是不维持,说明社会经济属性考察的是岩礁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的能力,而不是存在人类居住的事实状态。换句话说,岩礁是无法居住而不是无人居住,事实上无人居住的岛礁也有可能维持人类居住。

2.自给式经济生活

《海洋法公约》第121 条(3)款中或这一用语说明岩礁在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标准中满足其一就可以获得与岛屿等同的法律地位,即当岩礁不符合支持人类居住标准时,则需检验其是否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本身表明一国不得利用其他陆地的领土资源将虚假的经济生活注入某一岩礁,这种经济生活必须是自给自足的,而不能依靠外界补给。关于在岩礁上建造灯塔或助航设备使其具备航运价值,以及架设电台或气象观测站等是否满足赋予其经济生活还尚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一国为了实现岩礁符合支持本身经济生活的标准,依靠外界补给对岩礁进行人为的添附开发,显然是对公约的滥用。同时,经济生活是否应该具备商业性质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当岩礁具有航运价值,及其本身地理位置具备的战略和防御价值是否构成具备经济生活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某些情况下岩礁特殊的位置可能成为其核心价值,从而改变其法律地位,即使启动资金来自外部,由于该岩礁本身以及周围环绕的海洋(这里主要是12 海里以内的近海)和海床拥有丰富的资源(包括渔业等生物资源和矿物油气等非生物资源)也可能满足岩礁拥有本身经济生活的要件。

(二)南沙诸岛中的岩礁

根据《公约》第121 条(3)款的规定,不具备社会经济要件的

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南沙群岛中完全不能支持人类居住和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初步统计有有9 个(详见表2):铁线礁、舶兰礁、安达礁、三角礁、染青东礁、海口礁、半月礁、皇路礁和南通礁。这些岩礁高潮时露出海面的面积非常有限,基本无经济生活,由于缺乏淡水,也无草木生长,不适合人类居住。

从法律地位上来说,这些岩礁只能拥有领海和毗连区,其中铁线礁距离中业岛只有 3.5 海里,舶兰礁距离敦谦沙洲 5.4 海里,属于近岸岩礁,可以作为这些岛屿的领海基点。这些岩礁中还有双黄沙洲、南熏礁、大现礁、鬼喊礁、赤瓜礁、琼礁、仙娥礁、永暑礁、西礁、中礁、东礁、华阳礁、毕生礁、无乜礁、柏礁、簸箕礁、南海礁、司令礁、弹丸礁等19 个地形由于其周围水域拥有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经过人类兴建人工设施加以开发,使其有可能在未来符合人类居住的条件,但这种人工添附是否改变这些岛礁的自然属性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就目前来这些岩礁地形看还不具有扩展海域管辖权的效力,其中双黄沙洲、南熏礁属于近岸岩礁,分别距离南钥岛9海里、距离鸿庥岛有 5.3 海里,可以作为前述两个岛屿划定领海的基点,与其共同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五、符合《公约》的低潮高地

(一)低潮高地的定义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3 条的规定,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且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则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密切相关,而岩礁的法律地位由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属性决定,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活动时则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仍可以拥有领海和毗连区。

此外,根据《公约》第7 条(4)款的规定,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

讫点。换句话说,倘若近岸的低潮高地上筑有符合规定的设施则可以作为划定岛屿领海的基点。

(二)南海诸岛的低潮高地

南沙诸岛中构成低潮高地的地形初步统计有45 个,分别为贡士礁、奈罗礁、永登暗沙、东斯暗沙、铁峙礁、蒙自礁、渚碧礁、库归礁、火艾礁、小现礁、福禄寺礁、康乐礁、牛轭礁、东门礁、华礁、五方礁、东坡礁、半路礁、安塘礁、鲎藤礁、巩珍礁、阳明礁、礼乐南礁、北恒礁、恒礁、孔明礁、禄沙礁、日积礁、美济礁、半月礁、信义礁、仁爱礁、仙宾礁、牛车轮礁、片礁、蓬勃暗沙、指向礁、六门礁、南华礁、线头礁、光星礁、光星他礁、南屏礁、南通礁以及梅九礁。这些低潮高地中有10 个地形与岛屿的距离不超过12 海里,包括贡士礁、奈罗礁、梅九礁、铁峙礁、库归礁、东门礁、牛轭礁、康乐礁、五方礁和鲎藤礁(详见表3),根据《公约》第7条(4)款关于划定直线基线的规定,倘若这10 个近岸的低潮高地上架设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人工设施,则这些低潮高地也可以作为领海基线的起讫点,与岛屿一起作为整体拥有专属经济区等海域。

【表3】

五、结语

岛屿制度是海洋法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公约》第121 条规定了岛屿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其特殊情形岩礁。符合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水面且自然形成的陆地等自然属性的地形可以称之为岛屿,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还规定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关于该条(3)款的内容争议很大,由于人类居住和本身经济生活并不是简单是非的事实判断,而是对岩礁潜在社会经济能力的评估,为了避免国家趋于海洋资源竞争,借助外界补给人为向岩礁输入人口并搭建设施,影响他国正当的海洋权益,岩礁的社会经济属性应严格解释为发展式的人类居住以及自给式的经济生活。

此外,辨析岛屿、岩礁与低潮高地各自的内涵与外延有助于指导实践中岛状地形法律地位的界定,尤其是冲突较多的南沙群岛。当然,由于尚缺乏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南沙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只能做出有限的尝试,尤其是在支持人类居住和自身的经济生活等社会经济标

准方面的分析。但是结合地理实际情况与法律依据研究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对中国南海主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推进岛屿制度研究才能明确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理性看待南海争端并从中预见其未来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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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论文 —南海问题面面观 当今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十足的“海洋时代”,沿海国家十分重视并不断扩大对海洋的需求和关注,都试图凭借海洋资源、空间和权益的占有和利用,来寻求最大发展空间和利益。南海是我国五大海区中最大的海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和自然资源,在近200多年间,不断遭到周边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觊觎,企图划分我国南海海域的资源,侵占我们的领海权益。可谓是争端不断。 一、历史:主权在我无争议祸因利益争端起 (一)中国拥有南海岛屿主权的历史依据 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历史悠久,上可远溯至汉代。中国是最早发现、开发和经营南海诸岛的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南沙地区除了中国人以外,根本没有其他国家的行迹。大量历史证据表明,中国不但最早发现南沙群岛,而且有效地行使了管辖权。 (二)中国对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基础 提到南海主权,不能不涉及南海断续线问题。从中国正式出版的地图上可以看到,南海周围有一条由九条线段组成的U形断续线,就是通称的南海九段线。它是标绘中国南海疆域的“传统海疆线”,范围涵盖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4大群岛,面积近200万平方公里。近年,随着南海问题升温,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不断遭到质疑和挑战。 (三)南海问题的性质 首先,表面上看,南海问题是围绕国家主权及相关权利所展开的法律问题。其次,从实质上看,南海问题的核心是资源的占有和开发问题。再次,从根源上看,南海问题是南海周边国家与域外大国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结果。 二、当前南海问题的现状 (一)周边国家侵占中国海上领土 一是蚕食南沙岛礁和传统海域。二是染指黄岩岛,抓中国渔民,企图扩大事态。中国从维护东亚稳定的大局出发,致力于和平解决争端,并始终采取克制态度,然而、菲律宾、越南不断向我南海近海海域扩张,企图混淆视听,扩大事态。 (二)域外大国加紧介入南海问题 自2010年以来,南海问题急剧升温,成为影响中国与周边邻国的主要矛盾。美、日、印等国与南海其他争端方积极互动,频繁在中国周边海域举行军演,不仅加剧地区紧张局势,也损害了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中国安全与发展

南海海域及南海诸岛的争议(全部)

南海海域及南海诸岛的争议(一) 南海总面积约360万平方公里。南海诸岛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分布于南海的中心部位,扼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咽喉,不仅地理位置非常重要,而且蕴藏着丰富的矿产和水产资源。其中南沙群岛是南海诸岛中分布面积最广、岛礁数量最多、位处于最南的一组群岛。南沙群岛由230个岛屿、礁滩和沙洲组成,分布在24.4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 其中露出水面的岛屿25个,明暗礁128个,明暗沙77个,太平岛面积最大,约0.5平方公里。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领土。早在汉代中国人民就发现了南海诸岛并作了命名。中国政府至少从宋代开始就对西沙、南沙群岛进行管辖和行使主权。明、清两代修纂的《广东通志》、《琼州府志》等都明确记载西沙和南沙群岛归属广东琼州府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侵略者曾于1939年侵占了西沙和南沙群岛。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12月12日派“太平”、“中业”两舰赴南沙群岛进行接收,并在太平岛上成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随后又重新命定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及各岛、礁、沙、滩的名称。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于1951年8月15日发表声明庄严指出:西沙、南沙群岛和东沙、中沙群岛一样,一向为中国领土,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和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此后,针对外国对中国西沙、南沙群岛主权的侵犯,中国政府及外交部曾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但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却声称“南海是东南亚人的海”,不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其中以越南为最甚。 中越两国过去在西沙和南沙群岛的归属问题上本来不存在争议。在1974年以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越南无论在其政治声明、照会,还是在其报刊、地图和教科书中,都正式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是自1974年以后,越南当局的地区霸权主义野心膨胀,在向印度支那地区侵略扩张的同时,一反过去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的立场,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于1975年4月出兵非法占领了中国南沙群岛的6个岛屿。以后仍不顾中国政府的多次照会和抗议,又有恃无恐地派兵侵占了中国南沙的20多个岛礁。

中国南海问题及应对研究论文

中国南海问题及应对研究论文 篇一:浅谈中国南海问题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课 程 设 计 组别:第一大组第一小组 日期:2021年11月28日 目录 摘 要 .................................................................. . (3) 一、南海问题的由 来 ..................................................................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 讨 ..................................................................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 讨 ..................................................................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 讨 ..................................................................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 讨 ..................................................................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讨【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各国十分重视并不断扩大对海洋的需求和关注,试图凭借海洋资源、空间和权益的占有和利用,来寻求最大发展空间和利益。南海是我国五大海区中最大的海区,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在近200多年间,不断遭到周边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觊觎,企图划分我国南海海域的资源,侵占我们的领海权益。可谓是争端不断。以何种态度,用何种方法处理南海争端,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的焦点话题。 【关键词】海洋资源;南海动态;领海权益;中方态度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 中国南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对外关系的热点之一,其最初是因自然资源和领土的争夺而产生的。南海诸岛,特别是南沙群岛由于它们在经济和战略方面的重要性,令周围各国虎视眈眈。 中国南海海域的岛礁共有数十处之多,然而我国目前在南沙仅占有9个岛屿。而其它各国不仅强行占领其余各岛,并在占有的岛礁上建成永久标志性建筑且派兵驻守,吸引外资,肆虐的掠夺南海资源。 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南海地区不断发现了包含原油、天然气、“可燃冰”等在内的众多丰富资源,引起周边各国的觊觎。此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南海问题日趋紧张。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利用各种非正当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1982年通过并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了那些非法占据我国南海诸岛的国家又一个取得国际承认的机会。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中国南海群岛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诸群岛的主权,使得南海争端进入白热化。 二、南海问题近况 目前我国南海海域被无理侵占的岛礁有40余处,临近的海域也被其他各国瓜分。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纷纷宣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海疆频频告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作者:智赢论文网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 一、引言 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所消灭。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 年5 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 月在黄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 “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 二、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 众所诸知,南海仲裁案的主要导火线与2012 年中菲双方在黄岩岛海域发生的对峙事件有关。2012 年4 月10 日,菲律宾军舰首先在黄岩岛附近水域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中国海监75”船和“中国海监84”船为解救渔民渔船与菲方军舰对峙,菲抓捕中国渔民的企图未能得逞。 中国外交部随后表示,自5 月16 日12 时起,南海大部分海域将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休渔期,黄岩岛海域也属于此次休渔制度的控制范围,中国渔政船和海监船继续进行巡逻和执法活动。在双方海上执法船舶对峙期间,菲律宾政府扬言要到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中国打官司。中国外交部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问题。 菲律宾完全清楚,以武力方式,或以诉求岛礁主权争议为由寻求国际性司法机构解决均行不通,于是采用了避开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等文字表述,绕过中国政府申明不接受强制程序事项,将南海相关问题转换成《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依据《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将本来属岛屿主权争议的黄岩岛议题引申并导向海洋法制度范畴,以求获取其在南海的最大利益。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正式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菲律宾外长称,提起仲裁案的目的是为中菲

关于南海问题的论文1000字

关于南海问题的论文1000字 篇一:关于南海问题论文 关于南海问题论文 [摘要]南海问题中牵涉到了诸多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南海的维权问题显得相当复杂。南海问题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首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问题成因现状对策 一、南海问题的历史 南海是世界著名的热带大陆边缘海之一,以闽粤沿海省界到诏安的宫古半岛经台湾浅滩到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与东海相接。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自古以来,南海都是属于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此项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真正的南海问题是从七十年代,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利用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开始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部分群岛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二、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成因 (一)南海地区资源丰富

南海地区的气候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南沙群岛上灌木繁茂,海鸟群集。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二)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三)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海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 (四)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南海问题形势与政策论文

关于南海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近期南海主权争端升温,先是越南对中国在南海的油气勘探活动进行干扰,又有菲律宾抓扣中国在南海捕鱼的渔民,美国先后与周边国家举行军演,声称在南海有国家利益。南海呈现紧张局势。中国一贯主张以相关争议国和平协商方式解决争端,反对外部势力介入。解决好南海问题,关系到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亚太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关键词:南海越南菲律宾主权领土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面积大约35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70年代以来,有关国家对南沙群岛主权和相关海域管辖权提出争议,并侵占我岛礁,形成所谓南海问题。 一、南海争议应该搁置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争议应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中国和东盟国家早在2002年11月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宗旨是维护南海稳定、增进互信和推进合作,为有关当事国最终和平解决争议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但十年来,南海局势尚未稳定。 究其原因:第一,一些南海周边国家,特别是越南和菲律宾误读了中国的和平诚意,以为中国出于顾全大局的忍让和耐心是软弱可欺,肆无忌惮地侵占这一海域从历史上和法理上都属于中国的大批岛、礁。第二,一些南海周边国对《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方面,它们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视为约束中国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们自己根本不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放在眼里,根本不受该宣言的约束,在它们肆意侵占的岛礁上修建机场、构筑军事设施、驻扎军队、鼓励移民、设立行政机构并派驻官员、设立旅游景点招引外国游客,以种种方式“宣示”它们的“主权”,而且还大量扩充海空军,不惜一战。第三,有的南海周边国家,特别是越南和菲律宾通过与美国开展军事演习、主张多边谈判等手段,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向中国施加压力。这些行为必然恶化了南海局势。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稳定南海局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宣言签署后,南海沿岸国家明显地不再有明确的军事占领行动。但是由于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越南和菲律宾等国变换了侵占南海权益的模式,由过去的明显的军事占领而改变成扩大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掠夺,而且还在不断地扩大掠夺资源的范围和强度。 二、资源共同开发双赢 南海资源使南海问题复杂化。中国早就提出“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但目前的状态是有关国家同意“搁置争议”,但却“各自开发”。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的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的分析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 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 要道。南海作为海上运输通道,国际上一直有观点认为,谁控制了南

南海问题的实质与挑战论文精选1500字

南海问题的实质与挑战论文精选1500字南海问题是中国与东南亚一些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博弈,南海海域及其岛礁形成了被六国七方(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及中国台湾)分别控制或声称拥有主权的复杂局面。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网。 南海问题的实质与挑战论文精选1500字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是世界上一些重要的战略航线的必经之地。随着南海问题的持续升温,学术界掀起了一股研究南海问题的热潮。南海问题形势复杂,研究南海问题的成因、当前现状及应对策略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南海问题的成因 自20世纪70年代起,围绕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及部分海域的管辖权形成了六国七方的争端局面,近年来,域外大国以南海争端为借口插手南海事务,以谋取政治、经济和战略利益。可以说,南海争端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岛屿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议,被称为“亚洲四大热点”问题之一。南海问题的出现,成因复杂,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自然资源丰富。南海石油天然气储藏量超过200亿吨,有“第 二个波斯湾”之称。矿物资源丰富,含有锰、铁、铜、钴等35种金属和稀有的锰结核;岛上生长的植物耐盐、耐旱,生长茂密;鱼类资源丰富,有100多种,特别是马鲛鱼、石斑鱼、金枪鱼等,产量很高,经济价值极大,是中国渔民远海捕鱼的主要品种;海鸟种类多样,栖息繁衍在各个岛屿上,多年以来,南海呈现出一片安宁祥和景象。然而,在1968年,南海的风平浪静被一份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报告打破了,南沙海域成为东南亚国家目光聚焦地,海上岛礁不断遭到周边国家蚕食。可以说,南海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南海争端产生的直接原因。

谈我国南海战略的形势论文

谈我国南海战略的形势论文 南海亦称南中国海,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是全球最重要、最复杂的商道和水路之一。然而我们该如何写有关我国南海战略的论文呢?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谈我国南海战略的形势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谈我国南海战略的形势论文篇一 《我国处理南海主权争执的战略和策略》 【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众所周知,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海洋领土,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是,由于南海其重要的战略价值及丰富资源而成为东南亚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围绕南海主权展开的斗争愈加激烈。目前,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使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到破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处理南海主权争执上采取相应的战略和策略。 【关键词】南海;主权争执;战略;策略 一、南海的重要性及其主权争执的由来 (一)南海的重要性 南海亦称南中国海,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是全球最重要、最复杂的商道和水路之一。它处于越南金兰湾和菲律宾苏比克湾两大海军基地之间,是东亚通往南亚、中亚、非洲、欧洲必经的国际重要航道,也是中国维护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和南疆安全的重要屏障。平时它可以作为商船补给及临时避风场所,战时亦可作为战舰的前进基地。显而易见其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从地缘战略来看,南海扼守太平洋与印度洋的要冲,其西南方通过马六甲海峡与印度洋相接,东北方控制进入东海和通过东海进入太平洋的通道。南海不仅是维系亚洲与澳洲海上航线的捷径,而且也是世界上海上航运的主要通道之一。它是世界海上航运的重要通道,日本更视南海为其海上生命线,它每年从中东进口原油的85%必经南海通道。同时南海也是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海上交通要道。南海由于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海岛对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安全战略、经济和生态价值,尤其是和海岛邻接的水域蕴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际法上赋予了岛屿和大陆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包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广泛海域,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只能拥有领海及毗连区。此外,主权国在岛屿的海域内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并对海洋资源享有主权,岛礁争端归根结底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在中国南海水域,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国不仅在事实上控制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甚至还通过立法试图将强占合法化,严重威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以及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南沙诸岛主权争端背景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为了争夺开发岛礁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由于我国和南海周边6 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后简称为《公约》)的成员,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公约》来进行。南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海域,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地位。南海连接着东南亚各国以及西太平洋,一直被视为全球海上航线的咽喉、亚欧大陆的中心,全球一半以上的商船在南海水域及周边海峡穿行,占到整个海洋运输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南海的石油储量约70 亿桶,天然气储备达到900 万亿立方英尺。究竟谁有权勘探开发南沙群岛周边水域的自然资源?首先需要回答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南沙群岛中究竟有多少地形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岛屿,有多少地形属于岩礁? 根据《公约》第121 条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岛屿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公约》没有明确给出岩礁的定义,外加维持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社会经济属性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标准,造成实践中岛礁辨析的困难。假如南沙诸岛均被认定为《公约》项下的岩礁,那么即使南海周边国家

南海问题由来及南海的战略地位

南海问题由来及南海的战略地位 所谓南海问题,即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 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东南亚某些国家否认我国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主权,从而非法占据并大肆掠夺资源。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南海问题作为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历史、法律及敏感的现状,使其成为政治学、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 南沙群岛是我国南海四大群岛中分布最广,位置最南的群岛,位于北纬4 度到11度30分和东经109度30分到117度50分之间,有230多个岛屿、礁滩和沙洲,南北长500多海里,东西宽400多海里,总面积24.47万平方海里,现属海南省辖区。南沙群岛地处热带,渔业资源特别丰富,富含海藻、海带等热带资源,以及非常可观的海洋能源和盐业资源。此外,南沙还蕴含极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据估计,南沙西南直到沙捞越的广大地区,是亚洲大陆架3个最大的贮油地区之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科学家发现南沙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其中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储量丰富,估计总储量将近二百亿吨,是世界上尚待开发的大型油藏之一,其中有一半以上储量分布在中国海域。 南海诸岛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前,其主权从来就没有成为过问题。南海问题的核心问题是能源问题。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1967年间联合国东南亚大陆礁层探测团提出报告说,中南半岛和南中国海地区大陆架油矿丰富,有210万立方公里的储量,相当于中东各国或委内瑞拉加上墨西哥海湾附近与美国东南部沿海油藏之总和,而且含硫量少,品质优良。美国亨特号探测船在美国海洋研究所指挥下,曾于1969年6月至8月间,五度在中国南海地区进行探测。根据其探测报告显示,此一海域均以基盘为火成岩的海底山为主,山与山之间均有因沉积物形成的盆地,且盘地边缘均向上尖灭,形成地层封闭。海坪周围的地层封闭,有储积大量油气的可能性。虽然此次探测所用的仅为普通性质的闪电反射法震测,必须做出更详细的地球物理勘测才可确定,但是此项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第二的层面是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和美、日的能源之路。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各国对能源――石油的需求呈不断上升趋势。抗不见。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国防的命脉,没有哪个国家会对石油的来源和运输问题视而不见。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主要是因为南海被相信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油气资源。而世界大国美国和地区大国日本、印度等对南海问题的介入则主要是因为担心并认为承认中国一直强调的南海地区的主权,中国就会完全控制南海,就会扼住美日的石油命脉;同时也使得他们遏制中国的战略彻底失败。因此,这些大国总是变着法的支持南海周边国家和中国对抗。 一、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 (一)越南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

南海争端国际法判定及筹划

南海争端国际法判定及筹划 一、引言 多年来,各国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为其表现形式(如抢占岛屿和海域更名)与非法目的基本一致,所以个案分析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就地理位置而言,中菲海洋争端①更具有代表性。2009年,“菲律宾群岛领海基线法”将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纳入菲律宾管辖范围内,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近来菲律宾官方拟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的行为也使中菲南海争端日趋紧张。②2011年6月9日,越南在南沙群岛万安滩海域进行非法油气勘探并驱赶中国渔船也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四日后(即6月13日),越南在南海进行军事演习,南海争端逐步升级。菲律宾之所以恣意妄为,其根本动因在于抢夺海洋资源,而菲美共同防御条约则为其行动提供了威慑性的军事保障。但是,中国的领土完整不可侵犯,主权问题不可谈判,所以中菲南沙主权争端不可回避,而争端的有效解决也并非易事.为了和平而持久地解决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必须首先分析其国际环境和社会背景,为国际争端的战略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并进而决定具体的外交谈判策略。南沙群岛领土归属的法律分析和“国家安全原则”的正当性探讨,可以为中国的外交谈判提供理论支持,也有利于在法律解决途径中提出合理的法律诉求。同时,争端的国际背景和双方主张的实证分析,也充分说明中菲争端在南海冲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意义,该争端的有效解决必将为其他南海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可供仿效的对策,也必将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在海洋法领域的实践树立典范。 二、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背景分析 现代海洋勘探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各国意识到海洋资源和海洋战略的重要性。可以说,21世纪是海洋油气的世纪,海洋将成为各国争夺自然资源的主战场。在这种背景下,“蓝色圈地运动”风起云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缔约国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联合国划界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①而以菲律宾为首的南海邻国纷纷通过不同方式对中国的部分岛屿提出主权要求,②从而为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外大陆架)划界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③在亚洲,南沙油气占整个南海油气资源的一半以上,有“第二个海湾”之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一、中越南海之争得缘由及现状分析 上世纪70年代往常,南海相对平静,但随着油气资源得相继发觉,战略地位得不断提高,周边国家陆续对其提出了“主权得诉求”.在与东南亚国家得争端中,中越之争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仅侵占我国岛礁最多,还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得主权,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动作频频,不断推动南海咨询题得多边化与国际化.中国与越南争议得焦点为岛礁得主权归属咨询题,也只有解决好岛礁得归属才能进一步划定海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得划分,南海咨询题也才能一一解决. 二、越南方面得主张 (一)“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首先发觉了南沙. 越南为了证明取得南沙群岛得主权符合先占得规定,声称其“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时首先发觉了南沙.国际法上得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得主权行为,是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得方式之一,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先占得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占据过得地点;另一种是曾经属于某国但后来又被放弃得得领土.第二个条件确实是占据必须有效.[1]针对越南得主张,先不论此记载是否真实可信,即使该讲法成立,发觉南沙得时刻也明显晚于中国人,因为早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民就来到了南海发觉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得南海诸岛,而在这之前此处一直无人咨询津,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万震《南国异物志》、东吴康泰《扶南传》中对此均有记载.依照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得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得占据构成了对无主地得占据,我国对其发觉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岛得初步权利,我国有权在一定时期采取占有行动,并排斥其他国家占据该土地,且受到国际法得爱护.更况且越南声称所发觉得“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实际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岛屿及沙洲,并非真正得南沙群岛,因此关于发觉得法律效力理应由中国来承受. 另外越南强词夺理认为日本战败后所签订得《旧金山和约》未提及南沙群岛得归属咨询题,南沙群岛由此成为无主地,这显然是站不住足得.《旧金山和约》中明确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得一切权利和要求”,公开正式宣布放弃南沙群岛,尽管日本没有同时宣布将南沙群岛交还给中国,但中日两国是唯一得谈判者,而中国战前又是南沙群岛得拥有国,南沙归还得对象显然是中国,中国政府从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岛,这表明南沙群岛并非是被放弃得无主地,因此越南所持得这一主张显然是不成立得. 其次,中国对南海得占据也构成有效占据.有效占据在国际法上经历了一个进展得过程,在不同得时刻对有效占据得要求是不一样得,在15,16世纪有非常多未被占据得土地,因此对有效占据得要求并不是非常严格,发觉即可产生初步权利或不完全权利,所谓初步权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间内选择是否占据该领土得权利,在此期间内不同意其他国家占据该领土得权利.但到了1819世纪则要求有效占据要体现对国家权威得有效与持续显示.这一点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案中得到了体现,其独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现争端得情形下,事实上持续得、和平得国家职能得表现是合理得,同时是领土主权得自然标准”.[2]至此,维持合理得行政治理是主权得有利证据.自唐朝以来,中国政府就将南沙群岛划入了中国得版图,在宋代将南沙群岛命名为“长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得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岛,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在一些要紧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治理处,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3]由此看来中国在南沙群岛作出了“国家权威得有效和持续显示”,符合国际法上关于有效占据得规定. (二)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据南沙. 关于中越南海之争,越南提出得另一理由是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据南沙,因而

南海争端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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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海问题的看法和理解 计算机2班第一组 南海是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北接中国广东、广西,属中国海南省管辖。南缘曾母暗沙为中国领海的最南端。东面和南面分别隔菲律宾群岛和大巽他群岛与太平洋、印度洋为邻,西临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为面积3,500,000平方公里(1,351,350平方哩)的深海盆。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中国元朝南方海军经常在南中国海巡逻到婆罗洲(加里曼丹岛)。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这些岛屿礁滩,长期以这些岛屿礁滩为基地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和居住,世代相继对这些岛屿礁滩进行辛勤的开发和经营,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屿礁滩实行管辖和行使主权。 近期,沉寂了多时的南海争端,又非常尖锐的凸显在了我们的面前。之前,我国对南海问题的对外称“主权在我,合作开发”,但是主权只是个虚名,周围资源的利益才是真的。实质上,开发权一直在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几个国家手中,尤以越南和菲律宾掌握的岛屿最多,而中国掌握的仅仅是少数岛屿,情况堪忧。如今,两国更是变本加厉的加速开发,甚至公然宣称南海是其领土,使南海问题逐步的凸显。究其原因,大致是有以下几点: 1、能源问题。能源问题是南海问题的核心问题。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中南半岛和南中国海地区大陆架油矿丰富,储量惊人,而且含硫量少,品质优良。这里还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 2、战略价值。南沙群岛扼两洋、制八方,军事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可谓兵家必争之地。如果我国能控制南沙海域,我军防御纵深将增大上千千米。中国应当向广阔的海洋寻找出路,但是据我所知,向北、向东、向南的所有海上交通要道都不在我国控制之下,美国在太平洋设置了“第一岛链”封锁线围堵中国,中国东海、黄海外是日本本土四岛,钓鱼岛也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中,台

海洋法公约之国际法论文.docx

海洋法公约之国际法论文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启动并不合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是国际法在海洋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一次重要突破。该条约首次在诸多国家间达成一致,明确了各国在不同海域如领海、专属经济区、海床及底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起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框架。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推进各国之间海洋权利争议的解决,设计了不同以往的争端解决模式[4],即在某些情况下争端的强制仲裁程序(compulsoryarbitrationproceedings)。根据公约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提起强制仲裁程序的要件并不复杂,争端的一方当事国应当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通知,在通知中应详尽说明其权利主张及主要依据。但是,公约同时也对豁免管辖的情形进行规定,即在两种情况下,上述强制仲裁程序并不适用。其一是争端双方关于争端解决已有在先协议,这种在先协议自然排除了海洋法法庭仲裁程序的启动②;其二是根据公约第286条的规定,缔约国有权发表单方面声明,就某些领域的争端问题排除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③。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国与菲律宾此次在南海的争端问题无法在公约框架内启动强制仲裁程序。也就是说,海洋法法庭贸然启动强制仲裁程序并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方面,由于中国与菲律宾事实上存在在先协议,已经在法律上排除了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柬埔寨签署了举世瞩目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ontheConductofPartiesintheSouthChinaSea),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resolvetheirterritorialandju-risdictionaldisputesbypeacefulmeans)④。尽管上述《宣言》的国际法律地位略低于条约,但该宣言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无疑旨在为东盟及中国间处理海洋及领土争端提供原则指引,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同样具有拘束力。因此,该宣言的规定已经在法律上排除了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启动和适用。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根据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排除规则,缔约国有权对“海洋划界和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军事活动和执法活动争端、正由安理会执行其职务的争端”以单方面声明的方式提出保留,即排除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2006年8月25日,中国据此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保留声明,明确宣示联合国海洋法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①,“中国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因此,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的条件,在条约缔约国提出保留的情况下,条约不应对该缔约国生效,该强制仲裁程序并不能适用于中国。 二、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存在争议 如前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以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为基础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但与所有的仲裁机制一样,在进行实质审理之前,法庭必须进行管辖权的查明,如果法庭认为其并不拥有管辖权,则案件亦无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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