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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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

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

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一、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及相关背景分析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被中国海监船制止,双方随后发生对峙。

截至论文联盟2012年5月10日,中菲黄岩岛对峙已满一个月。

黄岩岛是我国中沙群岛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距中沙环礁大约160海里。

马尼拉海沟是我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位于黄岩岛以东。

黄岩岛礁盘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其礁盘浅水区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经过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同时也是渔船的避风良港。

对于中国而言,黄岩岛是中国南海的东边门户,对菲律宾而言,黄岩岛距离其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利益驱使,以菲律宾、越南为首的几个东南亚国家先后对我国南海的某些岛屿宣称拥有部分或全部主权,并派军舰或飞机巡逻。

可以说,菲律宾拥有试图霸占黄岩岛的机会,是由于南海乱局的出现。

一方面,中国对黄岩岛享有领土的主权是无可厚非的,原因在于:我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并将此岛屿其列入版图、实施主权管辖的国家。

①早在1935年1月,中国就将黄岩岛作为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列入了中国版图。

此后,中国政府出版的官方地图均将黄岩岛标注为中国领土,并不间断地将其归属管辖下。

所以有关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公告及声明中都指出黄岩岛属于中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统计局、地震局、海洋局均多次对黄岩岛及附近水域进行科学考察。

论文网另一方面,《巴黎协议》、《华盛顿协议》及《英美条约》等中都明确划定黄岩岛并不属于菲律宾的领土。

菲律宾本国的1927年及1990年的官方地图中都没有标注其版图中含有黄岩岛。

但菲律宾之所以找到所谓侵占菲律宾的理由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

菲方紧紧抓住“200海里”这一概念,简单把距离远近作为其侵犯我国领土的依据。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南海争端作为当前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多个方面,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南海争端进行分析。

二、南海争端背景南海位于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六个国家之间,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近年来,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各方围绕岛礁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强制性: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国家必须遵守。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3. 约束性:国际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四、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案例分析1. 岛礁主权问题(1)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具有继承性,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依据。

(2)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先占”原则与我国领土主权存在冲突。

国际法规定,先占原则是指无主土地的发现者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已被我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不符合“无主”条件。

2. 海洋权益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法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公约》,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我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规定。

我国政府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划定了“九段线”,该线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等规定。

(3)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海洋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等国家通过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争端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1.南海问题的由来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规定。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

归还中国”。

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3.南海问题的原因(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

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

有资源,有权益,一个国家才能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间。

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

南极探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

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

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3)战略原囡(4)主观原因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南海问题国际法研究

南海问题国际法研究
国 际 局势 维 护 我 国 的主 权 成 为 我 国应 当 考 虑 的 问题 。

以占领 菲律 宾无人居住的 岛屿 。。 中国通过对南沙群 岛主权进 行宣
示 、 入 全 国行 政 体 系 、 队巡 防 、 驻 军 队驻 守 、 入 本 国版 图 等 途 纳 军 派 划

南海 地 区 目前 的形 势
应该建立 专门的行政管辖机构,对南海诸 岛行使行政管辖权 。 1 1 年广东省政府将南海诸岛划 归海南 岛崖县管辖 。与此 同时, 91 尽 管旧中国对外软弱 , 海防松驰, 但当时的中国政府还设立 内政部方域 司专管南海事宜 。新 中国成立后由海 南省管辖南海地区。关于南海
问题, 中央各有关部 门都有权过问, 缺乏统一的南海领导机构 。这 但 对维护我国在南海 的主权和海洋权益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 设立一个 有关南海 问题 的中央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南海事宜, 是完全必要的 坚 决反对南海 问题国际化。国际化是指有j 该项争端扩大 到 薛将 同争端无关的 国家, 试图让国际势力插手南沙争端。 我国的立 场是一 贯的、 明确 的。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 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 的主权 。 我国一 贯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 决争端 ,反对诉诸武力。我 国提出了 “ 搁置争议 , 同开发” 共 的建议, 愿意在条件成熟时同有关国家通过双 边谈判解决争端, 反对将 南沙 问题“ 国际化” 我国对某些周边 国家在 。 应继续发展同各邻邦 的友好合作关系, 联合一切可 以联合 的力量 , 维 护 我 国的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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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海 问题 国际 法 研 究

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分析

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分析

南海九段线法律地位分析南海九段线的产生源于我国维护南海主权的需要。

1947年,___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宣示中国对南海的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断续线由十一条改为九条,称为南海“九段线”。

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主权归属中国,世界各国也承认其合法性。

然而,周边国家不顾事实,否认九段线存在,侵犯我国南海主权,使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化。

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面临诸多挑战,但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解决南海问题,我国必须坚持以九段线为依据,而岛屿归属线是对九段线的恰当界定。

我国应努力维护九段线内的南海主权,同时,应当积极主张对“其余海域”的权利,在“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指引下,实现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

南海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

周边国家企图将属于我国的南海岛屿划归入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南海主权。

只有准确的界定九段线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的维护我国对南海所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有些学者主张将九段线视为国界线,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屿、礁石、沙滩及海域享有主权,而九段线外则属于其他国家或公海。

然而,九段线和国界线或疆域线有很大的区别。

国界线是清晰明确的,具有显著的标志,而九段线是以九条虚线的形式标注的,并没有明显的标志,外观上很难将其界定为一条名副其实的国界线。

国界线的目的是划分两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国界线内属于一国的领土范围,界线外则属于他国领土范围,但九段线的公布并没有因此否定南海海域内存在“公海”的事实。

因此,将九段线作为划分我国与周围国家领土主权的国界线不妥。

台湾方面最早提出历史性水域的主张,1993年通过《南海政策纲领》,声明南海的一些群岛及海域为其固有领土,拥有一切权益。

然而,历史性水域必须具备有效管辖、长期管辖和其他国家的承认三个要件,这些在短期内难以做到,也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同时,将历史性水域简单地界定为内水在法律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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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海岛对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安全战略、经济和生态价值,尤其是和海岛邻接的水域蕴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际法上赋予了岛屿和大陆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包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内的广泛海域,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则只能拥有领海及毗连区。

此外,主权国在岛屿的海域内拥有排他性管辖权并对海洋资源享有主权,岛礁争端归根结底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尤其是在中国南海水域,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国不仅在事实上控制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甚至还通过立法试图将强占合法化,严重威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南海诸岛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以及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南沙诸岛主权争端背景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为了争夺开发岛礁周围海域的自然资源。

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由于我国和南海周边6 个国家均为《海洋法公约》(后简称为《公约》)的成员,那么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很难绕开《公约》来进行。

南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海域,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能源储备,同时具有重要的地缘地位。

南海连接着东南亚各国以及西太平洋,一直被视为全球海上航线的咽喉、亚欧大陆的中心,全球一半以上的商船在南海水域及周边海峡穿行,占到整个海洋运输总量的三分之一,根据调查显示,南海的石油储量约70 亿桶,天然气储备达到900 万亿立方英尺。

究竟谁有权勘探开发南沙群岛周边水域的自然资源?首先需要回答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南沙群岛中究竟有多少地形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岛屿,有多少地形属于岩礁?根据《公约》第121 条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岛屿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而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公约》没有明确给出岩礁的定义,外加维持人类居住和本身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社会经济属性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标准,造成实践中岛礁辨析的困难。

假如南沙诸岛均被认定为《公约》项下的岩礁,那么即使南海周边国家承认中国对南沙诸岛享有无争议的主权,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范围至多不超过各岛礁周围24 海里水域,而南海周边国家可以从本国大陆向南海一端主张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因此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辨析是解决南海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

二、南沙群岛内诸岛概况(一)南沙诸岛的地理组成南沙群岛属于远离大陆领土的岛礁群体,根据1983 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南海地名,南沙群岛共有189 个岛、沙洲、礁、暗沙、滩的群体和个体,当然这些都是地质意义上的名称,并不直接对应公约项下岛屿制度中的法律术语。

南沙群岛主要存在岛屿、沙洲、礁、暗沙、暗滩五种地形,分别为:1.岛屿地质意义上的岛屿指四面坏水、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

南沙群岛中这些被称为岛屿的地形为固定的沙洲,高于水面但海拔较低,主要呈现为珊瑚岛和沙岛等地质结构,由珊瑚贝壳碎屑以及沙粒长时间堆积而成,四周环绕有白色沙滨,拥有一定面积,一般上有淡水层保存,往往有鸟粪层以及植物生长,比如太平岛、景宏岛、南威岛和中业岛等。

2.沙洲沙洲是由水流、波浪堆积作用形成,堤状沙砾沉积地形。

南沙群岛内的沙洲通常发育在新近浮出海面的珊瑚礁上,坐落在浅水处,具有一层浅沙,面积较小,外形不稳定,海拔高度很低,在台风和大潮时淹没于水中,常年手受到潮水冲刷较少生长植物,多砾质。

包括有敦谦沙洲、安伯沙洲、杨信沙洲等。

3.礁礁为接近海面的岩石或析生珊瑚礁体。

根据其是否露出海面还分为明礁、干出礁、和暗礁几种。

明礁面积很小,在高潮时仍露出水面;干出礁在高潮时没入水下,低潮时露出水面;暗礁一直隐于水下,低水位时深度通常不超过6 尺。

4.暗沙海平面以下,由水下较深处的珊瑚礁向上生长,表面附着沙砾、贝壳碎屑沉积,滩面能通过波浪变形。

南沙群岛的北康暗沙、南康暗沙和曾母暗沙都为暗沙。

5.暗滩暗滩为水下较深处的珊瑚礁,有的深达15 米以上,可因海岸滑坡,岩块冲入水中形成,表面广阔平坦,偶有隆起靠近海面。

(二)南沙诸岛的法律适用南沙群岛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群岛,适用《公约》中岛屿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种说法莫衷一是。

有的学者认为南沙群岛可以作为大陆的远洋群岛, 享有海域管辖权区域。

《公约》第46 条(2)款规定,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多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从地理事实上看,南沙群岛符合公约定义的群岛。

南沙群岛的地质构成主要为珊瑚礁,其中岛、洲、礁、沙、滩彼此环绕,环礁内形成潟湖,地形之前的水域并未相互割裂,通过地理和历史的联系,构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整体。

此外,根据《公约》第47 条(1)款的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那么南沙群岛是否可以参照群岛国的相关规定来划定群岛基线?即不考虑南沙群岛内诸岛各自的法律地位,不管其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定义一并作为起讫点划定群岛基线,且基线以内的水域为内水,各岛礁作为一个群岛整体以基线为起点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从地理实践来看,群岛国存在完全由群岛及岛屿组成的群岛国,以及领土一部分为大陆,一部分为群岛的大陆国家所属群岛两种形式。

但是《公约》将由大陆和所属群岛构成的情况排除在了公约之外,根据第46 条(1)款对群岛国的定义,为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此外,南沙群岛中岛礁的陆地面积不到4 平方公里,但其周边水域面积达到425 000 平方公里,无法满足划定群岛基线中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的这一要求。

因此,南沙群岛不能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公约》的岛屿制度,而需要化整为零分层次进行分析。

南沙群岛中的岛、礁、沙、滩面积大小有别,自然条件各异,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后文将分别与公约规定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对应并进行效力定位。

三、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一)岛屿的定义《公约》第121 条(1)款将岛屿定义为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并且赋予了岛屿与陆地同样的法律地位,岛屿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公约》岛屿的定义,可以分解为构成岛屿的的四个要件:第一,岛屿须为自然形成;第二,岛屿为一片陆地;第三,岛屿四面坏水;第四,须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一般来说对岛屿满足四面环水这一要件没有什么异议,其他几个要件详见如下:1.自然形成自然形成主要强调的是岛屿形成的方式,从而可以排除人工岛屿获得与《公约》定义下岛屿同等的法律地位。

岛屿可由水下海床运动挤压、火山活动形成,也可由洋流、潮汐或其他因素导致的有机或矿物质沉淀形成,自然形成主要强调岛屿形成的方式,而不是形成的物质成分,除了片麻岩、花岗岩、页岩、火山礁,泥沙、珊瑚礁、碎石、陶瓷片等都可能形成岛屿。

2.陆地构成陆地要件是要求岛屿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且延伸到海底与其底土相连接,而不是漂浮在水面,或需要通过锚链等装置将其固定在海洋上一定位置。

因此,长年停泊某处的灯塔船、海上广播船、以及冰块、芦苇等来自自然的漂浮物也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

此外《公约》没有进一步规定陆地的面积因素,原因是实践中很难采用统一的面积标准来区分岛屿的地位,也无法兼顾岛屿本身灵活的自然属性,比如海床活动、海水侵蚀、洋流、潮汐等外力因素都可能造成岛屿陆地面积的改变,因此陆地面积的大小并不直接影响岛屿的认定。

3.高潮标准因为高潮水位有可能受到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比如海上风暴,导致岛屿被海水淹没,适用不同的高潮标准将影响到岛屿的法律认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潮的标准。

1958 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规定岛屿为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位于高潮水位之上,在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美国代表认为正常情况下与永久两个概念之间相互矛盾,便主张在省略正常情况下这一用语。

现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纳平均高潮作为依据,因此适用平均高潮水位符合立法本意以及实践要求。

(二)南沙诸岛中的岛屿南沙群岛位于南海海盆的隆起带上,由于海盆的多次地壳运动形成海底高原,海山顶上发育珊瑚礁构成了南沙诸岛。

南海水域主要受太平洋潮波影响,平均潮差东部深水区为0.5 米,西部为 1 米。

南沙诸岛有43 个地形在高潮时高于水面,有15 个地形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其中包括11 个岛屿和4 个沙洲,分别为太平岛、南威岛、中业岛、南子岛、北子岛、鸿庥岛、南钥岛、西月岛、景宏岛、马欢岛、费信岛、敦谦沙洲、染青沙洲、杨信沙洲和安波沙洲。

这些岛状地形是由于南海海盆受到多次地壳运动的作用,形成深大断裂,位于隆起带的珊瑚礁发育而成,地形面积均在0.04 平方公里以上,常年于高潮时露出水面(详见表1),应具有法律上的岛屿地位,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

其中面积最大的是太平岛,拥有0.49平方公里。

其中北子岛、南子岛、中业岛、马欢岛、太平岛、鸿庥岛、景宏岛、南威岛等8 个岛上有淡水、历史上有渔民常年居住,并进行生产经营。

四、符合《公约》规定的岩礁(一)岩礁的定义明确岛屿和岩礁之间的关系是定义岩礁的基础,岩礁属于岛屿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从《公约》条文结构来看,第八章岛屿制度制度只有第121 条一个条文,岩礁仅出现在这一章并列为最后一款,说明岩礁属于岛屿的范畴,但是岩礁只能获得有限的法律地位。

回顾第三次海洋法大会中各国关于岛屿制度的提案,岩礁主要代表偏远荒芜的小岛、小屿。

限制这些没有自身经济生活贫瘠的无人小岛在于防止岛屿海域的过度扩张导致公共海域的减少,尤其是位于远洋的岛礁。

从前述立法目的来看,岩礁应该是岛屿的特殊类型。

明确了岩礁和岛屿的关系之后,那么岩礁也应该满足岛屿的构成要件,即岩礁也是四面环水、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岩礁符合岛屿的构成要件,但岩礁具有特殊性,第121 条(3)款限制了不具备社会经济属性的岩礁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关于如何解释支持人类居住以及本身经济生活学界莫宗一是,需要进一步介评分析。

1.发展式人类居住不论是居住还是经济生活都强调了岩礁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人类活动,这种居住可能是仅提供一定空间供人类短暂栖息或航行途中补给的生存式居住,也可能是不仅能够维持人类生存,还能支持人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发展式居住。

从《公约》第121 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要求岩礁具备维持人类居住的要件是为了防止各国为了争夺海域权益借助外界补给对大洋中岛礁输入人口,导致岩礁人为开发的泛滥以及公共海域范围的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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