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方式
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取得的代价,使用的期限和转让的条件的全部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说两者的适用范围,一般民众以营利为目的想要向国家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有偿出让的方式,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建设用地才行。
▲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在我国取得建设用地主要有两种方式,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形式)和划拨,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取得的代价不同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即可从政府取得土地;出让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支付足额的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购得土地。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4、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须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以下四种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我国土地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的,而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便是其中之一。
当然,在这些建设用地中,也是有具体的归类划分的,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有哪些?(1)乡(镇)企业用地。
包括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办及农民个体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乡村道路、乡村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安、邮电、文化科研、生产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卫生所)、敬老院等公益事业设施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住宅使用的土地,也包括回乡、返乡等户口已迁入农村或其中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占用的土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规定有哪些?▲1、出让使用权须经村民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2、集体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二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3、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

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加强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和土地登记,但属于管线铺架、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行政辖区内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工作。
发改、规划、民防、住建、园林绿化、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第七条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划拨的除外。
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结合地表工程建设规划,分别对照地下、地上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
其中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视为已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按照规划审批方案确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现在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引发了大规模的探讨。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保障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下面的小编为广大农民朋友介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宪法》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此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
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
民法第二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简答题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三、案例分析题1994年8月25日,甲建筑市场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通过划拨取得的位于X市西岗区长江路、西岗街、鞍山路、长途客运站东侧围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6500平方米转让给甲,转让费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市场立即给付给乙公司1000万元土地转让费。
1994年12月初,乙公司总经理通知甲再交上800万人民币就能保证在一个星期内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
在这一情况下,甲于12月8日带上800万元支票交给了乙。
可是后来乙不但没有履行承诺,并且经甲市场查证:乙公司转让给自己的土地系国有土地,并没有取得国有土地权,而仅仅是取得了《划拨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批复》等手续。
而按照我国土地等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而乙公司并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乙和甲市场签订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就不能生效。
同时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给予其办理土地使用证,故甲拒绝履行应再付余款3200万元的约定。
1995年3月30 B,经过X市人民政府批准,甲市场与澳门丙公司合资成立丁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丁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31日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大连市政府将乙公司闲置的部分建设用地收回,连同相邻的国有土地共计8240平方米编为X市(95) —15号综地,1996年11月18日,经X市政府批准,丁大厦公司取得了该土地(长江路北、鞍山路南)的使用权,X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小组办公室发给了《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了《履约保证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2005年10月,丁大厦公司依法向X市人民政府缴纳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金。
1996年11月28日,乙公司向X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按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给付尚欠的3200万元出让金,并以丁大厦是最终直接受益人为由将丁大厦追加为第三人;甲则反诉要求乙集团返还1800万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a0a0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6.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项目用地流程

项目用地流程项目用地流程是指在进行土地开发或建设项目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管理,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项目用地流程通常包括土地调查、规划审批、用地招拍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环节。
下面将对项目用地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项目用地流程的第一步是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指对拟用地进行勘察和评估,了解土地的基本情况和可利用性。
在土地调查阶段,需要了解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归属等基本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土地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土地是否适合进行项目开发和建设。
接下来是规划审批阶段。
规划审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项目用地进行规划设计和审批。
在规划审批阶段,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规划审批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然后是用地招拍挂阶段。
用地招拍挂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向社会公开出让。
在用地招拍挂阶段,政府部门会根据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和地块情况,制定相应的出让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用地招拍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公平竞争和合理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指政府部门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在用地招拍挂成功后,通过协商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通常包括土地出让的方式、用途、期限、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等内容,双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权利。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条件,保障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用地的顺利开发和建设。
综上所述,项目用地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和环节,需要政府部门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共同配合和努力,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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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方式建设用地的取得一直是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取得和使用方式。
本文将就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方式展开探讨。
一、建设用地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包括政府征地、购买、协议转让以及租赁等。
1. 政府征地:政府征地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从农民手中收回,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将土地划归为建设用地。
政府征地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购买:购买是指个人、企业或机构直接从土地所有者处购买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购买土地需要经过合法的交易程序,双方应签订土地购买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购买款项。
3.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土地所有者与购买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土地转让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条件和权益保护等事项。
4. 租赁:租赁是指将土地使用权暂时转让给租赁方,租赁期限可以是长期或短期。
租赁需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村建
设用地等。
1.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主要用于居民家庭的住宅建设。
根据城市规
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需要,可以划分为高层住宅用地、别墅住宅用地、集体住宅用地等多种形式。
2. 商业用地:商业用地用于商业建筑物的建设,包括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等商业设施。
商业用地的规划和布局需要考虑到商业发展趋
势和消费需求。
3.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用于工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工业发展
的需要,可以划分为重工业用地、轻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
4. 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医院、文化活动场所等。
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发
展需求和农民的利益。
在建设用地的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合理分
配各类用地,避免用地浪费和低效利用。
2. 保护环境:在建设用地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注重环境保护,切实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土地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和法
律的要求,避免违规用地和乱占土地的行为。
4. 公平公正:在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公正
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总结起来,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方式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用地的取得过程中,政府征地、购买、协议转让和租赁等是常
见方式;在建设用地的使用过程中,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
和农村建设用地等是常见的分类方式。
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方式需
要遵循规划合理、环境保护、土地监管和公平公正等原则,以实现城
市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