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_丁建定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作者:吴昊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21期【摘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低保制度的重要组成率先建立起来。
在二十年发展建设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近几年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日渐显现。
本文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目的,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政策建议一、运用科学方法有效提高低保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1.委托权威调查并参与低保标准设计分工合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政府社保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权威机构对受保人情况进行调查,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运用科学的手段,结合自身专业化优势进行分析,为社保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丰富调整机制美国在低保标准调整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
如弹性化补充保障,就是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调节补充收入。
又如临时性的实物补助,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时候并不在人们的预期之内,较大的波动很容易影响贫困人群的生存问题,临时的补助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二、制度中考虑人的发展制度设计不仅要满足贫困人口的物质需求,还要考虑人的自身发展问题,创造贫困个体发展的机会。
作为制度设计的主体,政府可以辅之一定的社会政策,增强弱势群体在发展中的优势,如促进再就业,提供残疾人公益岗位,教育减免等等。
此外,划分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满足人基本生活的和个人发展的资金分开来,会有助于受保人群利用相应资金发展完善自己。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提供公益培训。
对贫困人口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在生活中的生存能力,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也对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健全低保资金的运作机制1.拓宽低保资金的供给筹集渠道最低生活保障不需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这就使得低保资金作为一笔很大的支出而不能带来对应的收入。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探讨

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探讨
二 完 善城 市居 民最 低生 活保 障 制 度 工作 的 思路
( 依 法 规 范 和 完 善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一) 生活保 障制度 l9 9 9年 l 月 颁 布 的 城 市 0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 是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对 城 市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李 德 军 新 疆 兵 团农 四 师 七 十 四 团 8 6 8 5 0 3 的 各 个 j 作 环 节 做 出 了 明确 规 定 。 它 的 二 出 台 , 充 分 体 现 丫党 和 政 府 对 城 市 贫 困 些 问题 的存 在 。如 , “ 认 为 不该 享 受 居 民 的 关 心 和 爱 护 ,对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 对 您 【 文章 摘 要 】 低 保 的 低保 户 俘 在 的 问 题 是 什 幺 ? ”的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权 益 具 有 十 分 重 目前,我 国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4% 象 有 制度 从 建 立 到 现 在 , 已经取 得 了很 大 成 答 中 , 5 的 受 访 刘‘ 认 为 “ 就 业 能 力 要 的意 义。要 加强宣 传 ,努力使政 府各 I 小 就 业 ” 3 % 的 受 访 对 象 认 为 “ 瞒 有关部 门 、社 会各界 和广大 人 民群众充 n f ,6 隐 绩 ,但在各地的实施 中还有许 多不完善 收 入 ”。 分了解 条例》 内容 和精神 实质 ,这样 的 地 方 ,还 存 在 不 少 问题 ,值 得 进 一 步 ( )低 保 标 准 偏 低 难 斛 饥 渴 。从 国 二 来 , 行 政 机 关 在 实 施 和 执 行 时 才 能 依 去 探 索研 究 际比较来看 , 低 收入标准 线( 保线) 最 低 就 法 行 政 , 城 镇 低 收 入 群 体 才 能 依 法 保 障 是 我 国 的 贫 困 线 。 考 察 贫 困 线 划 定 的 高 自身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规 范 和 完 善 城 市 居 【 关键 词 】 低 与否 一 般 的 衡 量 指 标 是 把 它 与 当 地 民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中 ,一 定 要 以 《 城 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 众 的 收 人 中 位 数 ( 们 用 收 入 均 值 来 代 市 居 民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例 》 为 准 绳 , 来 我 社 会 政 策 的 性 喷 决 定 了 社 会 政 策 及 替 ) 按 照 围 际 文 献 的 贫 标 准 来 衡 量 , 制 定 符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的 实 施 办 法 或 。 其 制 度 不 可 能 穷 尽 所 有 问题 , 除 了政 策 杭 州 绝 大 多 数 低 保 对 象 补 差 后 的 收 入 水 实 施 细 则 。 本 身 的 设 计 必 然 存 存 缺 陷 外 , 在 政 策 环 平 决 定 r他 们 依 然 属 于 “ 端 贫 困 者 ”巾 极 ( ■ )做 好 “ 条 保 障 线 ”衔 接 工 作 j 境 的变 化 、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扭 曲 都 是 政 策 的 贫 困 耆 , 为 他 们补 差 后 的收 入 也 只 有 在 当 前 “ 条 保 障 线 ”并 存 的 情 况 下 , 因 应 8.2 } 加 强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同 F岗职 基 本 生 活 j 二 缺 陷 的 表 现 。 尽 管 低 保 制 度 从它 诞 的 人 均 可 支配 收 入 的 1 9 %。这 个水 j 那 一咳1 就 在 不 断 的 惆 整 中 , 正 如 有 专 使 在 全 国 看 来 也 较 低 。 普 通 市 民 从 自 己 保 障 、 失 业 保 险 之 的 衔 接 工 作 , 发 挥 起 家认 为的那 样低保 2 3年就 必 颈进 行 调 的 切 身 生 活 中 更 能 感 受 低 保 标 准 的 高 低 社 会保 障的综 合效益 。对 1 f目前 下 岗职 } j 为 整 以 适 应 迅 速 改 变 的 形 势 , 低 保 制 度 适 f 与否 , 了 了解 普通 市 民对 于 该 问题 l 基 小 生 活 保 障 存 在 部 分 不 落 实 和 失 业 但 r 的 看 法 ,我 们 设 置 了 专 门 的 问 题 ,如 “ 您 保 险 覆 盖 小 的情 况 , 首 先 保 证 让 那 要 仍 然 存 存 一‘ 不 足 。 些 认 为 杭 州 日前 实 行 的 3 0 3 0无 低 保 些 已 享 受 其 应 得 的 待 遇 后 , 庭 人 均 收 0 4 家 我 国 城 镇居 民最低 生活 保 障制 标 准 合 适 否 ? 7 % 的 神 区 居 民认 为 入 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牛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居 民 ” 0 “ 准 低 J, 该 适 当 提 。 标 应 苛” 得 到最 低 生活保 障 , 时 严格 按 照 “ 同 三 度 的 不 足 分 析 从 群 众 的 _观 判 断 来 看 , 这 些 缺 陷 F 1 ( )辅 助 救 助 措 施 过 卜集 中。 与 最 条 保 障 线 ” 的 衔 接 帧 序 和 各 自 的 分 工 , 二 卡 日 不 主 要 包 括 低 保 户 的 甄 别 、 救 助 内容 的 设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l 配 套 的各 项 具 体 救 助 明 确 职 责 , 将 那 些 由 前 两 条 保 障 线 7 从 置 、政 策 执 行 中的 『 题 等 方 而 。 通 过 研 措 施 共 有 2 项 之 多 , H常 生 活 、史化 乍 保 障 的 人 员 直 接 纳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范 口 ' J 究 我们认 为 ,低保 制度 缺陷具 体来 说包 活 、教育 、医疗 、住 房 和 法 律 援 助 等 六方 围 , 避 免 造 成 政 策 上 的 混 乱 。 对 那 些 以 括: 对 困难群 众 给 帮 助 。 々项 救助 作为 闻 长 期 无 法 享 受 最 低 资 基 本 牛 活 费 在增强救 助体 系的 等 待遇 而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特 别 难 的 人 ( )家庭 收入核定办 法下 科学 。目 低 保救助的一种 补充 , 一 有效地 解决困难群体 的牛活同 员 , 采 取 临 时 救 济 法 解 决 其 实 际 困 可 前 ,城市 低保 户收 入难 以卡 实 已成为低 综 台效益 , 受 保 工 作 中 的 大 准 题 。 , 低 保 家 庭 的 隐 难 厅而 发挥 了 很 重 要 作 用 。但 这 也 时 难 。 一 是 f 度 含 从 ( )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 扩 大 就 业 机 性 收 入 缺 乏 科 学 的 审 核 , 般 只 是 派 工 使 低 保 带J 的 “ 金 量 ” 大 增 , 配 套 措 … 作 入 员到 申 请 低 保 人 员 的 家 庭 进 行 走 施 得 剑 的 实 惠 实 际 已 经 超 过 了 低 保 金 会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毕 竟 是 最 后 一 道 访 , 向邻 里 解 情 况 , 缺 乏 准 确 性 与 科 本 身 。 尤 其 现 行 专 项 救 助 的 受 助 范 围 仪 安 全 网 , 仅 对 贫 苦 群 体 起 到 “ 底 ” 仅 保 的 氐 只 输 不 学 性 。是有 些企 为职 T 申请低 保待遇 限 在 』保 对 象 , 有 低 保 对 象 和 少 数 困 难 作 用 ,是 一 种 “ 血 式 ”的 救 助 方 式 , 户才能获得 专项救助 , 只要 足 低 保 对 象 就 能 从 根 本 l解 决 贫 困 问题 。 目前 配 套 措 f l I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 蒙 骗 审 核 人 员 。 三 是 一 些 地 区 人 , 离 现 象 比 较 突 出 , 以 进 可 获 得 专 项 救 助 。 从 而 使 低 保 资 格 成 了 施 尚 木 健 全 ,更 谈 不 上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 分 难 丁作 种 稀 缺 的 优质 资 源 , 目前 对 低 保 制 度 的 今 后 在 完 善 低 保 _ 中 集 中 力 量 致 力 行 调查 。如 个人将 自己的房 屋 、 面 出 于 配 套 制 度 的 建 设 与 实 施 。 有 劳 动 能 力 租 后 , 又 到 其 他 地 方 租 简 陋 房 居 住 , 以 许 多 批 评 正 源 十 此 。 ( ) 再 就 业 机 制 缺 乏 有 效 衔 接 。 的 保 障 对 象 并 不 愿 意 依 赖 于 保 障 金 而 生 与 达 到 低保 资格 审 查 要 求 , 冒领 低 保金 。 拿 I 二 这 种 情 况 会 因 户 口 和 居 住 地 一 区 与 目 前 _ 国 夫 部 分 省 份 部 出 台 天 于 促 进 存 , 因 此 须 大 力 实 施 再 就 业 _ 程 , 发 展 岗 区 ,市 与 市 , 与 省 不 同 越 发 难 查 难 管 。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低 保 对 象 再 就 业 、 实 施 低 经 济 , 增 加 就 、 位 , 在 税 费 减 免 、 降 省 四 是 隐 性 收 入 , 个 人 参 加 从 事 的 社 会 保 制度 与再就 业制 度联 动或 衔接 的相 关 低 注 册 资 金 等 方 面 给 予 扶 助 ,使 下 岗工 即 【 人 { 杭 叵 帮 闲 散 零 工 及 存 私 营 企 、 工 作 的 收 入 。这励 就 业 、 助 人 与 失 、 员 重 新 上 岗 , 扩 大 就 业 机 l 本 2 脱 点 也 成 为 社 会 舆 论 最 为 垢病 之 所 在 。这 就 业 的 措 施 促 进 低 保 对 象 再 就 业 ,但 是 会 , 使 更 多 的 贫 苦 群 体 从 恨 _ t 贫 。 ( ) 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进 入机 制 四 完 种 对 低 保 资 格 审 查 的 困 难 产 生 了 当 前 存 仍有 许 多有劳 动能 力 的低保 户就 业积 极 和 监 督 机 制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工 作 的 重 点 在 于 部 分 低 保 户 的几 个 影 响 恶 劣 的 问 性 不高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关键词:“低保”;淮安市城市低保对象;工作研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贫困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完全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其余人员,则必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工资、下岗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离退体人员领取离退体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可以按差额的原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制度保障了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较好地发挥了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对稳定城市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淮安市城市低保对象的群体特征淮安市从1997年开始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9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再次调整,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共有城乡低保户9.27万户20.46万人,其中城市低保户1.94万户4.49万人,占城市总人口数的3%,季发放保障金1592万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对于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根据有关低保对象资料,对我市城镇低保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城镇低保对象呈现“五多”特征:1.1 “4050”人员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逐步开始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4050”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对新知识、新技术接受能力差,往往成为企业裁员的首选对象。
在低保人员中,年龄在40-50岁之间的人员所占比重在各种年龄段中列首位,达40.1%;其次为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人员占低保总人数的22.5%;50-60岁之间的人员比重为16.2%;60岁以上人员比重为14.4%。
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是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困难人群基数较大、进展不平衡的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于保护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固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期,长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民政局对长寿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长寿区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与公开化,但是,也发现低保工作在实践中、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长寿区低保工作概况为完全改变城乡低保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贯彻“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原则,长寿区从2010年初开展规范城镇低保管理,年底全区城镇低保对象由原先的23686户54522人降到2948户5367人,低保人数比例由原先的25.41%降到2.50%。
截止2012年6月,全区城镇低保4086户6859人,占城镇人口比例为2.36%;农村低保户15326户24226人,占农业人口比例为3.54%。
总体来看,全区已经初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推进了全区低保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低保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低保资格审核有待科学化在低保对象资格审核中,家庭收入是一项关键考量指标。
然而,操作上的种种制约因素给查实申请者真实家庭收入带来了很多困难。
诸如:城镇居民失业者是否存在着隐性就业无法得知;一些做小生意或者打零工的居民实际收入是多少无法统计;社区邻里间往来不多、彼此不熟悉,真实收入难以得到印证;农村居民的种养殖收入、务工收入、临时收入难以准确核算;有些人为了骗取低保名额而有意隐瞒收入等。
上述因素造成了在低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家庭困难且条件相差不大的申请者到底谁该吃低保。
此外,按规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主动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人会主动上报,加上审核工作滞后,难以完全实现“应退尽退”。
江苏省城市低保标准评估研究

1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在努力攻克的重大难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应对城市贫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近年来,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低保标准却未能及时调整,这无疑制约了低保制度作用的发挥。
低保标准的提高将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也有可能导致受益人群的福利依赖问题,从而降低受保人群努力奋斗的积极性;若标准过低,则很有可能难以达到制度的目标。
因而,对于城市低保标准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相关文献综述目前,学术界对于城市低保制度的研究较多,很多专家和学者也对比进行了探讨,主流测量方法有马丁法、消费支出比例法、扩展线性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等。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也较多,唐钧创造性地提出了如何采用综合法对其进行贫困测量[1],这一测量方法的特点在于综合当下的主流测量贫困线。
林志伟则提出了低保率标准的测量最优选择方法之一,是国际性的收入百分比例计算法[2],他认为这一比例应当设置在30%~40%。
姚建平也认同比例计算的方式[3]。
胡洁荣、杨朔通过对北京市城市低保体系进行研究,发现了城市低保制度并未增加人均可支配收入[4]。
我国学者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信平认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居民温饱上的问题”[5]。
韩克庆则认为,应当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低保标准占居民收入的比例[6]。
通过对部分文献梳理看出,我国学术界关于城市低保的研究主要从总体层面上侧重于对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评价、低保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
而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这些研究很难对具体地区内的低保生效。
因此,本文在充分借鉴了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模型来判断江苏省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并试图从政府的角度说明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江苏省城市低保标准的发展现状(一)江苏省城市低保的发展状况1997年,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于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的所有城市和主体都必须完全建立县级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关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几个问题——中国城市低保标准国际研讨会综述

策版 / 报道 会议
关于城市低保标准 的几个 问题
中国城市低保标准国际研讨会综述
堂 张 琳 田晓婷
标准 , 并据此设 基础上再增加教育和通信等内容 ( 的地 有
定 基 本 生 活 必 方将 医疗归入发展需求) 二是根据基本生 。
须 品清单 。 这一 活必需 品清单所列项 目.以及维持低保对 标 准 不 仅 应 考 象基本生活所需热量 ( 可参 考当地营养学
困所 产 生 的 需 计算出购买上述商品所需货币量 。四是根 求, 而不仅仅是 据购买这些基本生活必需品所需 货币量推
绝 对 贫 困 的 需 算 出低保标准。如果是按维 持基 本生存需
低保标 准是 我国城 市低 保制 度的核 求。另一些专家则认为 最低生活保障制 求测算 的,则要用这一数值 除以当地统计
低 生活保 障制度 ,否则有可能导致最 低生 的基本数值。五是根据当地 财力状 况及其
确定最终的低保标 准数值 。
: 以来各级 民政部 门面 临 的一个难 活保 障制度的 目标 、方 向、功能和定位发 他相关因素对推算出的低保标准进行微调 , 期 为了从 理论 和实践两方面 对低保标 准 生异化 反而不利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进行深入研讨 , 民政部最低 生活保 障 ” 城市居 民基本生活 究竟应该 涵盖
也是 城市低保制度进 一步规范完善 的标准体 系.是促 进有劳动能力 的低保对 倾向于在低保标 准调整时仅考虑物价 上涨 要 求 .
。
救助 专家及来 自北京大学 、 中国人民 践 倾 向于在界定 ” 市居 民基本生活 城
、
发展需 求三个层次所应 包含的内容 ,以及
论 。 多数专 家建 议教 育 虽属于 发展 型 需 求 ,但从防止贫困的代际传递 、从根本上
城市低保目标瞄准政策的评估与完善
03
城市低保目标瞄准政 策的评估
评估方法的选择
01
02
03
对比分析法
将低保政策实施前后的数 据进行对比,评估政策效 果。
定量分析法
建立数学模型,运用统计 数据和指标体系对政策效 果进行量化评估。
案例研究法
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 析,了解政策在实际操作 中的问题。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瞄准精度
评估低保政策对目标群体的瞄 准准确度。
城市低保目标瞄准 政策的评估与完善
2023-11-10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城市低保制度概述 • 城市低保目标瞄准政策的评估 • 城市低保目标瞄准政策的完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城市低保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 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贫困人口的目标。
02
政策实施存在偏差
在实践中,由于政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原因,城市低保目标瞄准政策
存在一定的偏差,部分贫困人口未能充分受益,甚至出现非贫困人口混
入的情况。
03
政策受益程度有限
城市低保目标瞄准政策的受益程度受到政策力度、贫困人口规模、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贫困人口仍未能充分受益,需要
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 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全面实施阶段、规范发展阶段和调整完善阶段。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政府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审核也更 加严格。
城市低保制度的目标瞄准机制
• 城市低保制度的目标瞄准机制主要是通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进行救助,以实现保 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具体来说,目标瞄准机制包括收入核查、家庭财产状况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等环节, 以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条件。
城市低保制度中“骗保”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城市低保制度中“骗保”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摘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城市低保制度在我国大范围实施,是低保户的"一道最后防线"。
然而低保制度中的各项漏洞,也使"骗保"、"假低保"现象层出不穷。
我们要克服产生"骗保"现象的各种原因,采取一定措施来遏制。
1999年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政府应加大人物力把我国的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的更完善,缩小贫富差距,使广大居民有积极的生活态度来创造更美好的明天!关键词:低保,骗保,原因,对策参考文献:百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城市财政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劳动经济学正文:城市低保制度在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巨大、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城市低收入群体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救助制度。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
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
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
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
1999年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京政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已经第8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掌握本地区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和生活状况,强化动态管理,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市民政局2005年6月)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依据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的规定,本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方法确定城市低保标准一般应考虑维持城市居民最基本的生活费支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平均工资、基本生活物价指数、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城镇居民编织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起源与现状,将最低生活保障线与贫困线进行比较,探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线” 贫困线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给城市带来了一场失业和下岗的浪潮,就业形势的剧变给整个社会形成了强大的压力。
与此同时,刚刚起步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又是漏洞百出,并且短时间内难以修补完善。
在这种情势下,政府的最好选择是抓紧时间,编织一道“最后的安全网”,于是一些地方开始尝试构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起源与现状所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指政府依据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消费需求,建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线”)。
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都有权利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调查结果,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对申请者提供现金和实物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自从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首先宣布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过去的13年中,这项制度大致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即1993~1999年的创建和推广阶段;1999年至今的提高与完善阶段。
⑴创建和推广阶段。
自上海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先后构建了这项制度。
1995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民政部的认可,并决心在全国组织推广。
1997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
到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都已经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同年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正式法律制度和长期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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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6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9No.6
2009年11月 JournalofSouth2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Nov.2009
收稿日期:2009-06-1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项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评估与重构”(06JA84000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研究”(08JJD840183)。 作者简介:丁建定(1964-),男,河南省南阳市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思想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
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
丁建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的关键是转变对贫困问题的认识,并树立积极的低保理念,与此同时,还必须遵循宏观协调与微观协调相结合,保证最低生存标准与保障基本生活标准相结合,基本生活救助与收入获得能力培养相结合,常态主动调整与动态及时调整相结合以及常态增长机制与动态补贴机制相结合等主要原则。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基础,应该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相关法规,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低保资金筹集与发放机制,完善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制度与低保对象管理,建立和完善低保信息系统与低保档案管理。关键词: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理论问题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9)
0620117205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已经走过十余个年头,低保制度在缓解城市特困群体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与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低保标准的调整问题,仍然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以及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的逐年提高,低保标准的调整问题也便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笔者在此不欲对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所有方面进行论述,仅就建立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主要理论问题略陈管见。一、树立积极的低保理念是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关键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需要转变对贫困问题的传统认识,并确立起积极的低保救助理念。传统的观念认为贫困主要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因而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并通过个人努力加以解决,政府和社会不必要为各种社会问题所导致的贫困的解决承担主要责任。这种对贫困原因及其解决途径的认识势必导致一种消极的低保救助理念,这种理念的主要特点是把低保救助视为政府或者社会的施舍而不是政府或者社会的责任,认为接受低保救助是一种耻辱而不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将低保的标准限定为仅仅是一种维持最低生存的标准而不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标准,只对低保对象提供维持生存的经济性救助,忽视对贫困群体自我获得劳动收入能力的培养,只依靠单一的低保制度,缺乏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其它相关救助制度[1]。上述对贫困问题原因的传统认识以及消极的低保理念,势必影响我国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合理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应该逐步转变对贫困问题的原因以及低保理念的认识。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大部分贫困者的致贫原因已经主要不是由于个人因素,而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是社会发展中没有及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社会调控所导致的后果[2],因此,社会应该对贫困者
提供合理标准的救助,并把向贫困群体提供合理标准的低保视为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同时,还应该逐步确立积极的低保救助理念。只有确立起积极的低保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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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念,才能建立起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积极的低保理念强调低保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政府或者社会的施舍。贫困群体享受低保不是一种耻辱,而是其享受基本公民权利的体现,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完善低保制度,为贫困群体提供尽可能合理标准的低保,保证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积极的低保理念强调低保的标准为保障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存水平。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保障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这也是我国低保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的低保标准必须以保证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目标,而不能长期停留在保证受助者的基本生存水平上;积极的低保理念强调低保对贫困群体自我获得劳动收入能力的培养,而不是仅仅向他们提供经济救助。低保制度不仅应该向贫困群体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更应该对贫困群体提供其他有效的帮助,帮助他们提高自身获得工作机会的能力,从而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尤其是对那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更应该将对其获得劳动收入能力的扶持放在重要位置[3],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有助于贫困群体自我获得收入能力的提高;积极的低保理念强调低保救助的综合性,而不是救助措施的单一性。低保救助制度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救助制度体系,它既应该包括低保即生活救助,也应该包括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必要的救助项目,而不仅仅是低保即基本生活救助这种单一性的救助项目[4],只有建立一种综合性的低保救助制度体系,才能够使低保制度有效发挥贫困救助与贫困预防的双重功能,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考虑到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程度。二、确定科学的调整原则是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重点低保标准的调整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原则应该建立在积极的低保理念基础上,根据低保制度自身特点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确立。笔者认为,我国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建立应该遵循以下几个主要原则。首先,宏观协调与微观协调相结合。低保标准的调整是一个涉及具有宏观意义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具有微观意义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复杂问题,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必须与国家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协调,其中最主要的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整体物价水平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差别的协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低保标准调整的基础因素,物价水平的变化是影响低保标准调整的直接因素,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是低保标准调整中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与此同时,低保标准的调整还必须考虑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方面协调,其中工资制度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对低保标准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是确定最低贫困线的重要影响因素。低保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低保标准的调整还必须与各项社会保险津贴标准的调整相协调,
并保持合理的差别。只有与宏观意义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微观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才是合理的机制,单纯强调低保标准应该不断调整,
或者不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社会保障津贴标准的变化而对低保标准做出调整都是不可取的。其次,保证最低生存标准与保障基本生活标准相结合。低保标准是关系到城市贫困群体实际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低保标准始终停留在以维持低保对象的最低生存标准的水平上,低保标准不仅远远低于一般社会保险津贴的标准,而且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低保标准的制定往往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作为最低贫困线,最低贫困线也就成为低保标准的最高封顶线,同时实行补足差额的发放办法,即低保标准相当于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贫困线之间的差额[5]。这种保证最低生存的低保标准事实上使得贫困群体永远陷于贫困之中,从而使得低保制度不能发挥帮助贫困者走出贫困的积极功能,只能发挥不断地制造着它所需要的对贫困者的消极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种最低生存保证的低保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在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时,必须将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作为低保制度的基本标准,而不能继续将保证贫困群体的最低生存作为低保制度的既定标准。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标准不是只考虑维持低保对象的最低生存状态,而是要给他们提供一种有尊严的生活状态,于是,适度提高低保标准成为我国低保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关键问题所在。当然,实现从保证最低生存标准到保障基本生活标准的转变既需要一个物质基础的准备过程,更需要一个社会观念的转变过程,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保证贫困群体的最低生存标准仍将会是我国未来一个时期低保制度的基本标准,但必须将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标准作为低保标准改革和调整的基本目标,将目前所实施的保证最低生存的标准与未来应该实施的保障基本生活的标准合理地衔接起来,尽快缩短从保证最低生存标准转变为保障基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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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标准的过渡期,从而尽快建立起合理的低保标准的调整机制。再次,基本生活救助与收入获得能力培养相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上仍然是一项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单一性救助制度,低保制度本身基本上仍只具有生活救助的单一性功能,生活救助成为我国低保制度的单一性制度目标,其主要原因之一与现行低保标准过低密切相关。这种单一性的低保制度目标不仅不利于我国低保制度的正常发展,使得我国低保制度本身缺乏各种相关的配套性救助制度,如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来补充和完善低保制度的不足[6],更重要的是不利于低保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使得我国的低保制度不能有效缓解贫困群体的贫困状况,并有可能导致低保对象长期陷于贫困之中。因此,在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时,应该改变上述单一性生活救助的低保制度目标,将提高低保对象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的能力作为实施低保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从而将低保制度的基本生活救助目标与提高低保对象的收入获得能力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发展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使现行的低保标准从一种保证贫困群体生存的救助性标准,转变为一种满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的保障性标准,进而转变为一种能够促进低保对象的收入能力提高的发展性标准[7],这样,我国的低保制度才能够符合其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制度的本质属性,低保标准才能够发挥其作为低保制度的核心因素对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改善贫困群体自身获得收入的能力状况的积极作用。第四,常态主动调整与动态及时调整相结合。低保是一项对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贫困群体又是一个对物价水平与工资水平的些微变化具有最高敏感度的群体,因此,低保标准不应该是一个静态的标准,而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标准。低保标准的调整应该把主动常态调整与动态及时调整相结合。所谓常态主动调整是指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低保制度时就应明确提出,低保标准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变化、物价水平、工资水平以及相关社会保障津贴等因素的变化而主动做出调整,并明确规定低保标准调整的具体时间、财政来源途径、调整幅度、调整频率等,主动定期对城镇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所谓动态及时调整是指,政府低保管理部门在建立一种低保标准的常态主动调整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市场价格、居民生活、经济发展等与低保标准息息相关的变化有更大的敏感性,善于从现实状况出发去预测未来,及时根据影响民众生活水平的相关因素的变化,尤其是对贫困群体生活水平具有直接影响的物价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建立一种低保标准的动态及时调整机制。低保标准的常态主动调整机制具有相对的机制稳定性,旨在使低保标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低保标准的动态及时调整具有相对的制度灵活性,旨在使低保标准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及时满足贫困群体的生活所需,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必须将常态主动调整与动态及时调整结合起来[8]。第五,常态增长机制与动态补贴机制相结合。低保标准的调整不仅应该遵循常态主动调整与动态及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而且还应该遵循常态增长机制与动态补贴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前者主要是指低保标准调整的时间与过程,后者则主要是指低保标准调整的高低与幅度,两者对于建立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同样重要。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低保标准调整的总体趋势应该是一种不断提高的趋势,即是一种常态增长的机制,政府低保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工资提高的状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从而使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以提高。与此同时,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以及工资水平也会出现短期内的变化,这些因素会对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带来更加显著的影响,因此,政府低保管理部门在建立低保标准的常态增长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低保标准的动态补贴机制[9],根据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