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制度
法官制度与监察制度

法官制度与监察制度 近年来,法官制度与监察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两个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腐败、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将分析法官制度和监察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官制度。法官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程序选拔、培养和管理法官的制度体系。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负责公正、独立地审判案件。法官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独立性、公正性、责任性和专业性。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性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的原则。责任性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决定承担责任,对错误决定承担法律责任。专业性是指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的地方法官制度仍然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一些法官滥用权力、不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一些地方法官的专业能力不够强,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不公正。再次,一些地方的法官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督过于松散,导致纪律失范、腐败问题突出。 这就需要监察制度的介入。监察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法官作为公职人员,也需要接受监察制度的约束。监察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法治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法治性是指监察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扩大权力。独立性是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独立自主,不受其他权力干涉。公正性是指监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的原则。权威性是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保障监察决定的有效实施。 监察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对于维护法官的廉洁、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监察制度可以确保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权力。监察机关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以权谋私、腐败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其次,监察制度可以维护法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监察机关对法官的监督检查能够提高法官的工作水平,保证审判事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三,监察制度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出公正、准确的决定,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地方监察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的问题。其次,一些监察机关的专业能力不够强,导致监察决定不准确、不公正。再次,一些地方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可能受到其他权力的干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制度和监察制度。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法官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其次,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官考核制度和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官的错误决定。再次,应当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权力。 综上所述,法官制度与监察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腐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和监察制度,可以确保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法官工作水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制度和监察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官制度和监察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水平,建设法治社会。
法院制度3

• (2)任期制。
• ——一般而言,不同审级任期不同。有些国家还可以 连任。且任期较长。 • ——如巴拿马最高法院法官任期18年。瑞士6年。 • ——日本法官都是10年,期满后由国民审议,通过后 可再次任命,直至退休。最高法院年满70岁,下级法 院年满65岁退休,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终身制。
• (3)终身制与任期制兼用——美国
• ——联邦法律并未就法官任职条件作规定。但大多数州 的宪法对本州法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
• 如马里兰州:
• ——马里兰州的宪法,州长可以任命一个具有某些基本 资格的人担任一个新的法官职位或是填补空缺。除了孤 儿法院的法官外,这些基本资格是: • A、具有马里兰州的公民资格,在该州居住至少5年; • B、被登记为合格的选民; • C、至少30岁; • D、提名为法官的必须来自具有最正直品格、智慧和完 备的法律知识的律师。
• (二)中国法官的任免方式 • 1、基本方式
•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 罢免,任期与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 (2)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 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 (3)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 (4)按地区设立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院长、其他人员分别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 高级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 (5)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任免办法。
• □□——第十七条规定:
• (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4)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5)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 日本各级法院法官任职条件:
法官会议工作制度

法官会议工作制度一、总则法官会议工作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专业性和集体智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正司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制定的法官会议工作规定。
二、法官会议的性质和任务1. 法官会议是审判工作中的咨询机构,为合议庭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讨论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分析等与审判业务有关问题。
2. 法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2)为合议庭提供处理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意见;(3)为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分析咨询意见。
三、法官会议的组成和人员1. 法官会议成员由相应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组成,包括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等。
2. 资深法官由各业务部门推荐,应当具有多年审判工作经历并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 法官会议成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应当符合审判工作的需要,保证法官会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法官会议的召开和程序1. 法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随时召开。
2. 法官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院领导,会议通知应当在会前送达各位参会法官。
3. 法官会议的召开程序如下:(1)合议庭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法官会议;(2)法官会议成员对案件进行独立研究,形成自己的意见;(3)法官会议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4)合议庭对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研究和决定。
五、法官会议的讨论范围和方式1. 法官会议讨论的范围包括:(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2)法律适用问题的咨询意见;(3)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 法官会议讨论方式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六、法官会议的结果和应用1. 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可以根据法官会议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2. 法官会议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
3. 合议庭应当对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研究和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告知参会法官。
审判工作理念、体系、机制

审判工作的理念、体系和机制是法治社会中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正义、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系统。
以下是审判工作理念、体系和机制的一些关键方面:### 审判工作理念:1. 法治原则:审判工作理念基于法治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法官要在法治框架内行使审判权。
2. 独立、公正、公平:审判工作理念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个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社会责任感:审判工作理念强调法官对社会的责任感,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 依法办案:审判工作理念强调依法办案,法官要在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法律程序下进行审判,确保司法裁决的合法性。
### 审判体系:1. 三权分立:审判体系是法治社会中三权分立的一部分,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审判权,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2. 多级审判制度:审判体系通常采用多级审判制度,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等级别,确保案件在多个层次上得到适当审查。
3. 专业化和职业化:审判体系注重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培养,确保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
4. 法官独立性:审判体系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受外界干扰,可以独立、客观地行使审判权。
### 审判机制:1. 合理程序保障:审判机制要确保合理的法律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公正性。
2. 法官任命和管理:审判机制要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能力,包括透明的法官任命程序、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管理。
3. 公正裁决:审判机制要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决,有可能包括合理的案件监察和上诉程序。
4. 司法透明度:审判机制要注重司法透明度,确保审判过程对公众和当事人可见,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审判工作的理念、体系和机制相互交织,共同为一个健康、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提供基础。
这些原则和机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符合法治原则、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审判体系。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序审法庭制度

序审法庭制度序审法庭制度是一种司法审判程序,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广泛采用。
在序审法庭制度下,法官在判决案件之前,会先进行一次听证会,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做出公正有力的判决。
以下是序审法庭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序审法庭制度的起源序审法庭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司法体系,目的是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和保障公正审判。
它后来被很多国家采用,并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形式和规则。
2. 序审法庭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序审法庭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 公开和透明:序审法庭的听证会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以便公众可以监督审判的过程和结果。
- 公正审理:法官应该在听证会上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 平等权利: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呈报证据、理由陈述和质询证人等权利。
- 独立性:法官在听证会上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3. 序审法庭的程序和规则在序审法庭制度下,法官会在听证会上进行以下程序和规则:- 首先,法官会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程序。
- 接下来,原告方会呈报证据和理由陈述,以支持他们的主张。
- 然后,被告方有权质询原告方的证人,并进行辩护和陈述理由。
- 在听证会的最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总结陈述,并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判决。
4. 序审法庭的优势和问题序审法庭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 提供了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审判程序,促进司法公正。
- 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 通过听证会,法官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然而,序审法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有些情况下,听证会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和复杂性,增加了司法负担。
- 由于序审法庭制度重视事实和证据,有时可能忽视了法律原则和公平性的考虑。
5. 国际经验和实践序审法庭制度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并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文化背景进行了一些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三十八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
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一、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的作用和意义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院的管理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统一法院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法院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
其次,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官公正廉洁办案,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再次,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规范案件管理和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减少司法延误和错判。
最后,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便民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和体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院的组织架构不够科学合理,部分地方法院存在职能交叉和冗余现象,导致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不高,部分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和权力寻租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再次,案件管理和审判流程不够规范和透明,部分地方出现大量积案和超期审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最后,法院信息化建设滞后,司法公开和便民化水平不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为了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措施。
首先,优化法院的组织架构,科学合理划分司法权责,建立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考核和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再次,规范案件管理和审判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对积案和超期审理的监督和督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最后,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法院建设,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便民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美国联 邦法院
三级三审制 德国
法国
英国 日本
四级三审制
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 院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 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 院
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 法院和上议院
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 院和最高法院
❖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 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
三、回避制度 (一)含义
避嫌 包公 (二)法定原因 ——45条
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高院回避规定2000年(20110613再次规定)
回避规定
❖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说法正确,当选;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
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38题)
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答案:C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所以A项是正确的。第41条第2款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员额法官制度-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员额法官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员额法官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独立。
在许多国家,法院中的法官由政府任命,并且拥有终身职位。
这些法官被称为员额法官,他们在法律领域中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员额法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司法实践。
在当时,法官的任命是根据个人品质和能力进行评估,并且他们的执法活动受到法律和伦理原则的约束。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并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
员额法官制度有许多优点。
首先,员额法官们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他们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得到了保证。
这确保了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其次,员额法官们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地位,不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压力的干扰。
这使得他们可以更加客观和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利益的影响。
然而,员额法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由于其职位的终身性质,员额法官可能缺乏动力和紧迫感去改进和适应社会的变化。
这可能导致司法体系滞后于社会需求的变化。
其次,员额法官的选拔过程可能存在潜在的问题,如招聘程序的不透明性和任命的政治性。
这可能会降低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广泛认可程度。
综上所述,员额法官制度在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它有其优点和缺点,但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在未来,我们应该注重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法官,同时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员额法官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进行编写:文章结构:本篇文章将围绕员额法官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将介绍员额法官制度的定义和起源,明确该制度的背景和渊源。
接着,将分析该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其利弊。
最后,将对员额法官制度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本文的目的旨在全面了解员额法官制度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估,以期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官审判制度
江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
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确已取得了明显进步,尤其
是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近年
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步伐也明显加快,
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
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已掀起了一个高
潮。围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开展了
一系列的改革,如: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形
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等等。在此,笔者仅
就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
看法。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
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
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
工作制度。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
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治便无法推行。保
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
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
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
不接受命令。因此,在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
和相对较大的权力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
善明确的法官责任制。从诉讼制度的发展来
看,一方面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不
断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
表现为立法中一般性条款受到重视和司法
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另一方面,制度上
对法官个人行为的制约也越来越趋于强化。
建立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度也是培养、锻造精
英法官、建设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总之,更
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
目标。
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
际上体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笔者认为
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
是抽象的,而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法官不
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都无从谈
起。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是法院依法独立
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一体制决定了
有些案件不能由法官说了算。笔者认为这一
看法显然不妥。第一,现行的审判体制,其
中许多作法是建国初期乃至解放前革命根
据地的法院的习惯性延续。
即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实体法、程
序法都缺乏,审判员的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形
而产生的。现在的情况又不一样了。第二,
所谓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其
具体作法之一是案件由庭长、院长审批,而
实际上庭长、院长的这一权限并无法律依据。
这样做,其实超越了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权
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
以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换言之,只有
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
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除
审判委员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
行使审判权。第三,法官不独立的结果,是
约束机制缺乏、责任不明确。强化审批的初
衷,是担心法官权力大了会“搞鬼”,于是
层层汇报、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其实这样
做照样可以搞鬼,而且承办人可以不负责任,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由庭长、院长
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审理的好坏不能与
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是错案,承办人
也可以一推了之,找不到负责任者。更为严
重的是,责任不明为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
审判人员可以在集体的名义下,行个人私利,
而且不会或难以受到追究。
尤其应当看到,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法
官容易养成不思进取的惰习。当个人法律素
养的高下并不决定案件的审理的时候,恐怕
没有太多的人会费心去钻研业务,也不会在
乎案件处理的质量。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法
官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为之的职业,法官职业
的专业技术性荡然无存。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各级法院应当进
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
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
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明确责任制,
使法院的院长、庭长等行政高中层领导放弃
对审判组织承办的案件的审批和干涉,从
“案必躬亲”中解脱出来。这样,法院院长
可以将主要精力置于领导法院的全面工作
上,庭长可将主要精力放于分类组织安排依
法应由本庭审理的案件,负责对本庭承办的
案件进行总结和研究指导,配合法院内部的
其他机构抓好本庭司法行政工作等,从而真
正发挥其职能。
一、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
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
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
障司法公正
1、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
准则》。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
的内在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法官的新型司法
理念,为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打下坚实的思
想基础。
2、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公开审判,
在有的地方亦称“一步到庭”、“直接开庭”
等。自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都在民商案
件审判中加强公开审判方式。这种方式都在
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庭审功能,强化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特别是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
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地保障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