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机构的合理设置.doc

合集下载

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62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这个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初步建立,它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但深究起来,新《规定》内容中的与申诉制度相关的条款仍显模糊和概括,特别是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申处会”)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问题。

为此,有必要对“申处会”作出理论分析,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人员构成、受理范围、管辖方式、工作原则、权力效力等,以期建立更为科学、高效的学生申诉制度,为学校的稳定发展和学生正当权益的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性质关于“申处会”的性质,新《规定》没有作出说明,理论界也存在众多说法:有人认为“申处会”是学校的内部咨询机构;有人认为“申处会”是学校专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能机构,也有人认为“申处会”属于仲裁组织。

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反映在教育管理实践里,即是“申处会”的设置混乱:有的学校把“申处会”挂靠在校办公室(如上海师范大学),有的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如海南大学),也有的挂靠在纪监委办公室(如北京师范大学),还有的则隶属于学校法制办(如燕山大学),有的甚至设在校学生会(如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等。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和经统招生已被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校申诉委员会由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11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学校院长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各教学单位、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四)其他应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工作程序第八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申诉机构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申诉程序规范缺失,行政申诉制度中存在的空白、浪费现象以及制度衔接等方面。

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相应对策包括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改行政申诉为行政复议、完善制度衔接等。

关键词:学生申诉制度;问题;对策申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组成部分的高校学生当然应拥有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此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

参照《管理规定》,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分为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述两种。

然而,无论是校内申诉还是校外行政申诉,在实际运作中都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在笔者掌握的实例中,很少有学生通过申诉而获得权利救济的。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到底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校内申述制度存在的问题校内申诉即由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来处理学生申诉。

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诉机构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校内申诉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根据《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学校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学校的处理决定。

如果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这一制度的设计,一则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导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真正达到维护学生权益的效果。

二则学生对这一制度缺乏信任感和认同感,很多学生认为这种制度根本就是学校在作秀,与其说在校内申诉浪费时间,还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受理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机关确认可以延长期限。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九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否有资格;(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本申诉工作机构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三)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四)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五)申诉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六)申诉材料是否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关经审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限期补正。

高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完善策略探析

高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完善策略探析

高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完善策略探析作者:徐晔王一儒王施潼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06期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为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高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构。

本研究以我国东北地区10所知名高校为对象,通过对其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发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在组织设置、成员选任以及受理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

文章从提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独立性、规范委员会成员选任条件和比例,拓宽受理范围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制度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06.0311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概况申诉权在《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赋予学生,即学生在受学校教育和管理期间,如果不同意学校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或者认为学校和教师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早在2005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想实现“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就必须建立起具有公信力的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规范学生申诉程序,并依法监督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有关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及工作机制,确保每位学生的申诉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其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解决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机构,其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不容低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在其他条款中对委员会成员构成、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复查程序及时限都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设置,从性质上看属于高校的行政仲裁机构。

学生通过“申诉”来推翻学校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高校在此过程中是在使用其行政管理权,因而学生申诉委员会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一个行政性组织。

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高 校论 坛 2 0 1 4年 2月 ( 中)
我国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朱河锦
( 云 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 5 0 5 0 0)
摘要 :教育部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的颁布标志着我 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正式建立。高校 学生申诉制度是我 国法定的救 济制度。但 由于我 国高校学 生
出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如何受理和处 理, 处理过程中学生 当事人是否参加 ,是否 公开进行等 问题 , 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 此进行详 细说 明。只有公正的程序 ,才能产 生公正的结果 。 但 是,各高校在实践 中运作 程序不够 明确 ,缺乏可操作性 , 尤其是关于 处理过程 学生是否参与、是否公开等问题的 规定缺失 , 使申诉处理过程难 以较好地接受 师生的监督 ,公正性得不到保证 。 三、 完善我 国高校 学生 申诉制 度 的建 议 ( 一) 优化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 构成 学生 申诉处理 委员会 作为专 门处理 学 生 申诉的机构, 要保证其客观公正地维护学 生合法权 益, 就不应该成为附属 于学校的职 能部门 , 这就要从其人员组成上保证其独立 性 。首先 ,学生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应 由选举 产生 , 并 向全校公布 ,以形成有效 的监督和 制约。其次 ,未兼行政职务的教师代表 、学 生代 表和法 律专业人 士应 占到委员会 总人 数 的一半 以上 ,以保 证 申诉 委员会 的中立 性 。再次 , 委员会 主席不应该当然地是校领 导, 而应 由全校师生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 产 生。 以保证其独立性 。最后 ,应该有法律 专 业教师或者律师加 入学生 申 诉 委员会 , 以提 供必要 的法律知识。 ( 二) 扩大学生申诉 的受理范围 学 校 申诉 机构受 理案件 的范 围不应 仅 限于学生 的受教育权问题 , 而应该扩大到学 生在校生活各方面权利受损 的情况。如 “ 政 治权利包括管理 申诉权 , 竞选干部权 , 组建 社团权 等 ; 受教育权包括获教育权 , 获公平 评价权 利 , 获学历 、 学位证书权 ,自 主选择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分别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教务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相关院系负责人、辅导员以及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所在院系、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二条申诉的组织机构本会设置委员8人,并学校党政代表2人、教代会代表2人,教师代表3人、校外法律代表1人组成。

1、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由校长提名,交教代会通过确定。

2、委员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3、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仲裁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代理。

4、教师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委员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三条申诉程序 1.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领取申诉表填写,申诉表须填写本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2.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委员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4.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回避原则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五条申诉的处理1.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探析


高校 与学 生在 学生 申诉制度 下 的法律关 系
首先 明确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 于研究 和探讨 学 生 申诉 制度提供 了理论基础 。学校作为 国家行政机关授权 的特 殊行政组织, 是行政 主体授 权的法律法规组织 , 在学校行驶行 政 管理 职权 的时候 , 与学生形成 的是行政管理关 系。在学校办学收 取学生一定教育费用 , 学生在学校受教育过程 中 , 学校为其提供 教育服务 和教育培养 , 这其 实又是一种特殊 的民事法律关 系。I 2 ] 学校也是公共法人, 扮演着民事法律关 系和行政 法律关系 的双重 角色 。p J 所以我认为 , 高校与学生在学校实施教 育教学 、 教育管理 过程 中具有双重角色 , 在学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 , 出的行政 作 管理和处罚属于特殊 的行 政法 律关 系 , 当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 收取教育费用与学生发生 的纠纷又与学生形成一 种民事法律关 系, 即又是 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 因而在权利及 其配置上既有 民事权利 , 也有行政权力 。学校在此法律关系下通 常往往 以管理者的身份处于优势的地位 , 学生扮演着被管理者的 角色, 学生的地位往往处 于弱势, 当学校与学生 的权 利和义务 发 生冲突时 , 由于存 在学校特殊 的管理地位 , 和双方不平 等的法律 关 系, 学校会作出不平等 的判罚 。当学生表示不服时 由于特别权 力关系 的存 在 , 往往得不 到很好的法律 救济 。所 以在高校与学生 发生法律纠纷时 , 根据地位 的不平等性 , 从而与学生产生不对等 的一种特殊 的内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法。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申诉制度 对策 求, 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 2 . 申 的性质 学生 诉 从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 的性质来看 。高校学 生申诉 制度是具 有行政管理方 式的特点 。学生 申诉委员会 的设 立和管理现在基 本都是 由学校承担和进行管理的。 仍然隶属于学校 。 学校的相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机构的合理设置作者:田力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20期[摘要]文章通过梳理现有制度对申诉处理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指出现有申诉处理机构在设置上存在独立性不够、人员组成不合理、人员产生条件不明确等局限,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合理设置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机构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作者简介]田力(1980- ),男,重庆人,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处,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重庆400047)[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普通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07XWQ23)[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0-0056-02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

2005年12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规范学生申诉程序,同时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新《规定》颁布实施两年来,高校逐步建立了学生的校内申诉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盲区。

本文拟选取重庆地区部分普通高校的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为对象,对校内申诉处理机构的设置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有制度对申诉处理机构设置的规定从国家宏观制度来看,《教育法》等法规对学生、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法的理解将申诉机构规定为教育行政部门。

1999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教育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①在这里,不难看出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外,学校内部申诉处理机构的建立也应看做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的重要内容。

而真正对校内申诉处理机构进行规定的是新《规定》。

新《规定》第六十条指出:“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同时第六十条还规定了学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模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对校内申诉处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依据新《规定》,但在新《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主要体现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上。

如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15人,其中校级领导2人、学工部1人、教务部1人、研究生院1人、校监察室1人、校法律顾问1人、医学部2人,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代表2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本科学生会、研究生会);②武汉大学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③重庆医科大学规定“申诉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二、现有申诉处理机构设置的局限1.申诉机构的设置独立性不够。

新《规定》对高校设置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了明文规定,但并没有对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这一校内组织机构的具体组成人数、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及运行体制进行说明。

显然,作为校内的组织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应该由高校自行决定,这也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体现。

尽管高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申诉委员会进行设置,能体现不同的特点,但总体来看机构的独立性不强。

如北京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在学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武汉大学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④西南大学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校法制教育办公室”。

在对重庆市15所普通高校的调查中发现,有5所高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独立部门,10所是附属(挂靠)部门。

其中分别有4所挂靠在纪检监察部门和院(校)长办公室,还有两所挂靠在学生处。

由此可见,高校在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时有三种倾向:一是突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功能,将其设置在纪律检查部门,这有利于对侵害学生权利的部门和教职工进行监管;二是突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解和效率功能,将其设置在学校行政部门(如校办),有利于协调申诉委员会组成部门、处理部门关系以及对学生进行处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突出申诉处理委员会面对的实际工作内容,将其设置在常涉及学生申诉的部门(如学生处),这有利于对申诉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了解。

但是,无论将申诉处理机构设置在哪个部门,都会对其独立性带来影响。

尤其是设置在涉及学生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将使学生申诉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

2.申诉机构人员的组成不合理。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背景身份上,新《规定》只规定“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这四个类别。

高校在具体实施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按照新《规定》的要求确定四类人员,如重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二是在上述四个类别的基础上,明确“职能部门”。

如武汉大学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⑤重庆工商大学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监察处、校办、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在四类人员之外新增其他人员,主要是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

如西南大学的规定中包含了“法律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包含了“法律顾问”。

据调查,重庆市有6所高校明确指出组成人员包括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上,新《规定》没有明文规定,高校在具体设置中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多数学校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员数量,而进行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规定了成员准确的数量。

如西南政法大学明确“申委会委员九人”,重庆工商大学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二是对组成人数的范围进行规定。

如重庆医科大学和长江师范学院都规定“申诉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三是对组成人数进行部分规定。

如四川外语学院规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重庆邮电学院规定“每个二级学院应有一名教师代表、一名学生代表”。

对重庆市15所高校的调查发现,组成人员在10人以下的1所,11~15人的7所,16~20人的3所,20人以上的1所,未明确规定的3所。

3.申诉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条件不明确。

新《规定》对申诉处理机构组成人员只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而没有明确指出其产生条件。

四类成员中“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比较具有针对性,不需要明确的产生条件,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需要明确说明。

在高校的具体规定中,基本没有对这二者的产生进行明确规定。

重庆地区的高校中,只有重庆邮电学院原则性地指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并公示后产生”。

几乎所有高校都没有对“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产生条件、产生方式、身份时效性等进行规定,必然会使申诉处理机构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

三、合理设置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机构的建议1.强化申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校内申诉处理机构应具有的重要特征。

只有申诉处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相关权力,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牵制,才能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时保持客观公正。

强化申诉处理机构独立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独设置申诉处理机构,有固定的人员编制、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运行机制。

但这种模式的组建和运行需要占用大量资源,成本较高,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组建模式,并不符合高校实际工作的需要;二是将申诉处理机构设置在相关的职能部门。

在设置时尽可能增加申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

如将申诉处理机构设置在纪检监察部门比较合适。

学生处、教务处等常常涉及对学生的处分和处理,有既当打手又当法官的嫌疑;校办等行政部门又不具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外,要使申诉处理机构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学校还应在工作场地、工作人员、工作量、运作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2.完善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

为了体现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首先应使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具有公信力。

现有组成行政色彩较浓,虽然包含了法律专家或顾问,但也是学校意志的不同体现而已。

学生群体所占比例太小,无法真正表达出受害学生的意愿。

借鉴台湾地区高校的申诉经验,申诉处理机构“除教师代表外,还应有法律、教育、心理学者参与,未兼行政职务之教师不得少于总额的1/2,且明定学校奖惩委员会委员或训育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申评会委员,以避免球员兼裁判之弊端”。

⑥此外,还可以根据各高校的实际特点,邀请学校工会、离退休的同志等参与其中。

同时,应增加学生代表在申诉处理机构中的比重,不低于1/3,这样才能体现申诉处理机构的实质代表性和公正性。

学生家长代表是否可以纳入也值得考虑。

3.明确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条件。

申诉机构组成人员怎样产生,产生后任职多久等是关系到申诉机构正常、持续运转的关键问题。

而目前高校在申诉管理规定中往往未加注意,这将使申诉机构的组成人员在实际的产生过程中无法可依。

台湾地区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申诉评议委员组织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委员不得兼任学生奖惩及事务仲裁委员会之委员,任期二年,每年改选半数,连选得连任。

学生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⑦笔者认为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申诉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条件和方式,可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明确“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以独立个体身份参与申诉处理,还是代表相应的部门或职务意见;二是把握“教师代表”的层次性,既要考虑具有一定权威的、高职称的教授,也应考虑一般的教师,并且应考虑不同年龄教师代表的比例。

避免具有行政职务的教师参与学生申诉处理,以降低申诉机构的行政色彩;三是把握“学生代表”的代表性,既要考虑学生干部,又要重视普通同学;既要考虑男女差异,又要注意年级比例;同时还要考虑代表选举的随机性;四是对其他类型人员的选择坚持独立性原则,他们应与学生和学校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既具有专业背景,又能客观独立地表达看法。

[注释]①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EB/OL]./edoas/website18/info12069.htm,2007-11-20.②尹力,黄传慧.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高教探索,2006(3):41.③④⑤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EB/OL]./ssc12006.htm,2007-11-16.⑥陈久奎,蔺全丽.台湾学生申诉制度评述[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05.⑦“国立”台湾大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办法[EB/OL]..tw/sec/lawindex.htm,2007-11-1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