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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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xx)【施行日期】20xx年1月1日【修正废止】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xx)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xx]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欢迎阅读1. 目的为了规范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后续的物业管理服务奠定良好地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3. 4. 4.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门禁对讲、安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4.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5.1物业买卖合同;5.2临时管理规约;5.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4物业规划设计方案;5.5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5.6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6.承接查验流程及方法(1)地产项目部应按承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在预售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前2个月左右以《承接查验邀请函》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承接验收;(2)依据项目部提出的承接查验邀请,物业服务中心应于5-10个工作日内对该工程是否已具备承接验收条件予以回复并记录《房屋具备承接验收条件审核单》。

6.2.2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1)成立承接查验组织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2)明确资料移交清单;(3)明确查验范围;明确查验方法、标准,收集查验依据资料;(4)设计、准备查验用表单,准备查验用工具;(5)明确查验日程安排,人员安排;(6)组织承接查验业务培训;(7)落实承接查验经费。

6.2.3移交有关图纸、资料:(1)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影响后期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合理建议,项目部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出建议出具可行的处理措施并进行实施;(2)对验收所列返修项目,由项目部应与规定的日期内返修完毕交与复验直至合格。

一般要求于20各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应控制在入伙前完成。

承接查验办法

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实施双签时直接到业主,不用再办理过户手续)(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期 物业 服 务 合 同 ,应 当 包 含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的 内
容。
前 期物业 服 务合 同就 物业 承接查 验 的 内容 没
有 约定 或者 约定不 明确 的 ,建设单 位 与物业 服务 企业 可 以协议 补充 。 不能 达成 补充 协议 的 ,按照 国家 标准 、行业
接新 建物 业前 ,物业 服 务企业 和 建设单 位按 照 国
制 性标 准 推 广 。加 强 对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更 新 管 理 ,逐 步提 高保护 水平 。鼓 励地方 、行 业及 企业 制 定和实 施严 于 国家 强制 性 要 求 的标 准 和 措 施 。 制 定重点 行业 二恶 英削 减和 控制技 术政 策 ,推广 最 佳可行 污染 防治 工艺 和技 术 。健 全重 点行业 二 恶英 排放 标准 体系 ,制修 订并 严格 执行 铁矿石 烧 结 、电弧 炉炼 钢 、再生有 色 金属生 产 、废弃物 焚 烧及 殡葬 火化 等行业 二恶 英排 放标 准和 二恶英 监 控 规范 ,引导 重点 行业提 高技 术水平 。 ( 十七 )大 力 推 动二 恶 英 削 减 和 控制 关 键 技 术研 发 和 工 程 示 范 。有 关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应 将 预 防 、减少 和控制 二 恶英产 生 的替代工 艺 、替代 技 术 ,以及 过程优 化 、尾气净 化技 术 和设备 等列 为 重点 ,加 大研发 和工 程示 范力 度 。鼓 励企 业与 高
六 、加 强技术 研发 和示 范推广
染 防治协 调机 制 ,形 成 责任 明确 、共 推进 的管
理体 制 。各有 关部 门应 加强对 二 恶英污 染 防治 的
指导 ,加 强行政 执法 。建 立定 期通 报和 目标考 核

四川省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办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办法

备注序号名称1 房地产开辟企业证照2 房地产开辟项目批准文件3 建造红线图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 规划总平面图8 建造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意见书)9 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10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综合验收合格证》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建造工程质量认定书)12 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审核意见书)1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质检备案表)14 工程建造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15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使用证16 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17 供水、供气协议书18 供用电合同、燃气验收合格证19 允许供电通知20 申请门牌审批表21 白蚁防治合同书22 有线(光纤)电视许可证、电话网络验收合格证23 《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24 《建造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25 公共设施、设备清单26 其它相关资料1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 销售资料(业主、产权、位置、建造面积、联系方式、户型图等)3 房屋设备及其固定附着物清册4 房屋分户产权办理情况说明5 建造执照6 拆迁安置资料7 其它相关资料1 地质勘察报告2 工程招、投、定标书3 工程施工合同及开、竣工报告施工图(总平、结构、建造、给排水、电气、燃气、通讯、消防、防4雷、强弱电、智能化系统及设备安装等)5 图纸会审记录6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7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8 沉降观察记录9 竣工验收证明书10 主要建造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11 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12 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竣工图(建造、结构、给排水、电、气、通讯、防雷、消防、强弱电、13 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总坪道路、雨污排放等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14 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15 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16 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17 水电、空调、卫生洁具、电梯等设备检验合格证书18 供水试压报告19 机电设备订购合同、单台设备的说明书、试验记录及系统调试记录20 弱电、安防、智能化系统集成及布线图21 停车场设施系统图22 设备试压、试运行合格报告23 防雷电阻接地实测记录、引下线焊接记录1 供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2 供电系统设备创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3 供电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分量、4额定电压、电流、频率等)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5书、技术图纸、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安装配件清单等)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主要配件资料(生产单位、6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试运行检验记录、运行许7可证配电箱、电缆、插接母线、电表等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8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强检资料等)灯具等末端用电器具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9证等)配套装置、仪表、电度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10强检资料等)11 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12 发机电随机相关技术资料1 给排水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2 给排水系统设备创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3 给排水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4 水泵等配套设备参数(型号、额定功率、扬程、编号等)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5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6 设备运行检验记录、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7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者试验记录配套装置、仪表、水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8强检资料等)9 水、暖、卫生器具检验合格证书;10 其它相关资料1 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2 消防设备创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3 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4 消防广播、消防栓等设备参数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5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6 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及闭水试验检验记录7 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者试验记录8 消防验收合格证书9 其它相关资料1 弱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2 弱电系统设备创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3 弱电系统设备参数(系统、型号、规格、数量)弱电系统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4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弱电系统设备调试运行检验记录、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智能化等设备5国家许可使用证明6 有线电视及电话协议7 设备试压、试运行合格报告8 防雷电阻接地实测记录、引下线焊接记录9 其它相关资料日期:年月日序号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依据完成日期备注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签章) 物业服务企业:(签章)序号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21内容跟进人估计完工完工日期备注签查验项目评价问题备注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标志标识系统环卫系统其他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园林绿化工程土建工程系统道路交通系统接收意处理结果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经办人签名:物业 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型号规格 数量建设单位盖章:建设 单位经办人签名:交接项目 序号 确认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字)产品名设备名称及有无状况产品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称疏散指示标安全疏志有/无防火门散系统消防电源有/无防火卷帘事故照明有/无消防电梯系统设计单施工单位位形式: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中心设置部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火灾报警系统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集中报警器区域报警器事故广播手动按钮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序号12345678结构类型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检验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检验批数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项目经理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论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年月日检查结论验收结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绿地面积(平方米)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树木成活率(%) 花卉成活率(%) 草坪覆盖率(%) 整洁及平整 整形修剪附属设施评定意见全部工程质量评定及结论验收意见绿化质检部门签字: 公章:签字: 公章:签字: 公章: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査和验收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提前介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建设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服务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指导和监督】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1 —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具体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规约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查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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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依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明确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责任,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物业管理中因物业质量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规范公司对新接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使承接查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新接项目、分期交付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作业规范与标准: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内容:
A、承接查验前三个月成立承接查验小组
1、在公司确定新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前三个月,由公司组织成立承接查验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负责承接查验工作中的组织、沟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项目副经理。

3、承接查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后勤部、护卫部、综合部组成,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护卫部、综合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各部门适当配置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B、制订承接查验计划与方案
1、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承接查验的具体时间和承接查验的范围、内容、进度、步骤等,并在《承接查验协议》明确规定。

2、由公司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后办理承接查验相关手续.
3、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物业交付时间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

4、《承接查验计划及方案》经承接查验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C、承接查验准备工作
1、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由后勤部工程人员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了解掌握设施设备安装质量,项目经理应予以协助,并与施工单位协调,方便公司对应业务人员参与。

2、工作小组人员对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发现问题每周进行汇总,工作小组组长形成报告,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由项目经理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小组人员应跟踪处理结果。

3、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正式承接查验前三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学习、熟悉承接查验规范,了解熟悉接管项目设施设备情况。

4、工具和资料、表单的准备:承接查验前1个月内,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准备查验的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查验的各种记录表单、文件。

5、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会签。

D、承接查验的实施
1、资料的承接查验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组长事先准备好拟移交的工程资料,并做好资料移交清单明细。

在现场承接查验前20天,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资料及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资料进行查验验收,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工作小组综合部人员应对接收的资料进行登记,记录在《资料移交清单》上。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1)、物业交付使用前15天,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的相关事宜.
(2)、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查对.
(3)、根据国家物业相关法规及建筑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作好查验工作的相关记录,现场查验的内容记录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表》上,可参考《承接查验标准》相关内容.
(4)、对查验中发现的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详细记录,填入《物业承接查验问题统计表》并由承接查验工作小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3、其他移交的物品进行查验和清点
(1)、甲方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将设备随机配备的专用工具、检测设备、润滑油、制冷剂、软件(光盘)、其它零部件、配件、备件等进行及时的收集保管并登记造册;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对这些物品的移交应记录在《专用工具及物品接收表》上,并与甲方项目部及施工方进行签字确认.
(2)、甲方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将各类设备机房及公共用房的钥匙逐一清点标识,集中收集;承接查验工作小组人员对钥匙进行现场数量及开锁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钥匙移交清单》,与甲方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4、汇总及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在验收完成后,根据汇总的所有承接查验记录,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物业承接查验报告》.《物业承接查验报告》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以及查验结果等内容.
E、办理接管移交手续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根据《承接查验协议》与项目部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2、移交和接管双方负责人在《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并加盖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公章和公司公章以示移交承接查验事项的确认.
3、移交和接管双方负责人在《物业接管项目移交书》上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并加盖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公章和物业公司公章以示承接查验事项的完成。

F、资料档案的整理及保管
1、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对移交的资料、承接查验各种记录进行整理分类汇总、按专业归档建立档案。

并在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移交项目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综合部;同时将承接查验资料的总目录报备公司。

2、项目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综合部负责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G、对承接查验过程出现情况的处理
1、对资料验收中发现的资料不齐全、不合格等问题,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交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甲方项目工程部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若仍缺少有关资料时,应开具《工作联系单》及时向甲方项目部索取。

2、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接查验现场中发现的问题,承接查验小组应当将问题逐项记录在《物业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登记表》中并请甲方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疑难或遗留问题的处理.
(1)、对于查验现场解决不了、又势必会影响今后物业使用或管理的事项,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该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将问题汇总登记后报甲方项目部,并上报承接查验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2)、一般问题,要求甲方项目部在两周时间内解决。

(3)、重大问题如消防系统、电梯设备、安防系统等要求项目部在一个月时间内解决。

4、对一个月后仍无法处理的问题,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三个月后仍未得到有效处理的,领导小组上报公司进行协调解决.
5、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经甲方项目部处理解决后,承接查验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复验直至查验合格并将复验结果进行记录。

6、对于房屋分期交付但设施设备共用的系统,虽然没有办理移交但已经使用、部分移交或全部移交的设施设备定期应按正常程序运行使用,对发现的问题按上述流程及时处理,同时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相关文件:
6。

1《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令6。

2附件一: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
6。

3附件二:承接查验标准
6.4附件三:承接查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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