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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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精神,根据《阳泉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阳政办发[2016]124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6]27号)要求,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坚持统筹设

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协同推进土地、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保障、财税等配套领域改革,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二、主要目标

加速破除城乡区域户籍迁移壁垒,积极拓宽落户通道,合理引导人口流动,积极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市民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把阳泉建设成为山西向东开放桥头堡、晋东区域中心城、转型发展先行市、城乡统筹示范区。

三、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就业地落户。在我市城镇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企业聘用的农民工,依照本人意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居住就业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实行中、高等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中等职业(技术)、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取消凭《报到证》办理落户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三)鼓励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员落户城镇。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和士官,在我市安置或就(创)业的,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市公安局牵头)

(四)全面放开对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护理人员的落户限制。留学归国人员、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护理人员,依照本人意愿,可在我市城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五)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凡我市城镇常住户籍人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六)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主动为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暂住人口办理居住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办理落户登记,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牵头)

四、拓宽城镇落户通道

(七)全面放开市辖区落户限制。放宽落户条件,实行“以房管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制度,将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剥离,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即凡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八)全面开通“一站式”网上户口迁移。取消市内跨县(区)户口迁移审批业务,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实行“一站式”网上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市公安局牵头)

(九)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除在市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合法所有权住房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市公安局牵头)

(十)简化落户城市申请手续。申请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其它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公安局牵头)

(十一)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市公安局牵头)

五、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十二)合理筹使用各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要统筹使用好各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证持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县级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标准收支缺口县(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

(十三)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统筹使用中央、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安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县(区)给予奖励。各县(区)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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