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补交税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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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2009年自查2007年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补缴了20000元税款和5000元滞纳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会计方面所涉及的应补缴税款可视为因计算错误、疏忽或者曲解事实而造成的前期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即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同时计算调整所影响的所得税、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各项目数额,分别予以调整。这些项目的调整除了调整2009年报表年初数,还应该调整2007年、2008年的相关比较数据。所支付的税款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税务上,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会因为补缴税款而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对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故你们因补缴税款影响所属年度(即2007年)的所得税数额应该按规定提供必要资料申请退税或者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所缴纳的5000元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会计准则精神,如果企业认为补缴税款事项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而只调整发现当期(即2009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利润分配等);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不过税法上并不因重要性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故即使会计上作为非重要差错简化处理,税务上仍应按前面所述的税务处理程序办理。

查补上年度税收及滞纳罚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市国税稽查局对甲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发了《税务处理通知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要求补征2008年8滞纳金和罚款。请问会计分录应如何做?

【解答】

(1)凡涉及会计差错的账务处理,首先进行更正,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补缴上年度增值税,视具体情况,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然后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将贷方余额补缴入库。

(3)补缴上年度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4)滞纳金、罚款,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罚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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