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
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
损失。”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违约补偿,非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不能扣附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
失,因此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
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行政处罚性滞纳金(如契税滞纳金等)或者是企业
发生的由于经济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性滞纳金(如土地
出让金滞纳金等)都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属于按
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契税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还会关联一个税种,就是契税,那么
问题来了: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
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 总局层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
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
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
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
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
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地方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
告》2011 年第 2 号第条规定,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
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
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
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结论:公司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出让金而
缴纳的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的范
畴,属于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
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
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
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

不需要作为缴纳
契税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这项特殊的支出,财
务人员应高度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这类金额往往比较
大,另一方面对于不税种的税法对此费用也有不同的规
定,不能按同一标准列支或扣除,造成多交或少交税
款,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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