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及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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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及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

次的通知

【标 签】入库级次,税款滞纳金罚款,其他罚没收入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197号

【发文日期】2003-05-23

【实施时间】2003-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针对各地高平台征管软件5.0版应用中反映的税款征收方面的有关问题,现将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的入库级次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级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规定,对欠税、各种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加收的滞纳金及所处的罚款,以该税种中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相应的级次征收入库。

二、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入库级次

国税部门征收的各种行为罚没收入(如应申报未申报、登记逾期、发票违章等)按“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入库,为中央级收入。

三、具体操作

1、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软件操作中选择申报类型为滞纳金罚款开票,根据开具滞纳金还是罚款分别选择申报性质为查补案件滞纳金开票或查补案件罚款开票进行处理。

2、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软件操作中选择申报类型为滞纳金罚款开票,选择申报性质为其他罚款开票或申报超期罚款开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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