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新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津金融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附件: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通用14篇)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通用14篇)企业登记备案篇1临夏州财政局:按照《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xx]136号)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xx]69号)的有关要求,甘肃新连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与张世文等股东共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拟设立机构名称:甘肃和政县和鑫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和政县三合开发区;组织形式:民营公司;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拟注册资本;陆仟万元人民币;业务范围:发放小额贷款;主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其它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
出资人是否符合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筹建申请人:单位(盖章)20xx年5月1日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篇2××银行×县支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急需增加流动资金,现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望能给于支持。
一、企业基本情况本企业成立于19××年3月,其间曾多次变更企业名称,19××年元月经×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更名为“×县商业× ×公司”。
办公地点位于×县城关镇×大街××号,性质为国营。
下属的商业网点有“×县××大楼”,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大厦”,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商业××公司住宅楼”,位于城关镇×大街×号;“×县商业×××关门市部”,位于城关镇×关×××楼下。
均以商业零售为主,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油漆、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烟酒副食、食盐、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壹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及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需具备试点资格。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不得组织开展试点。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主要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承担。
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工商、公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县市区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处置及监督管理责任的承诺书,指定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管理的政府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开业申请,审查核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高管层任职和其它重大变更事项,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专门培训,组织实施和推动试点工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日附件: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万名工商干部进十万家企业帮扶大行动”,是省局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开展帮扶行动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出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帮扶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帮扶宗旨企业是市场主体,保企业就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更是市场主体的服务者、企业发展的促进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发挥工商职能,开展帮扶行动,促进企业发展,既是形势要求、企业呼声,也是执法宗旨体现、职责使命所系。
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发挥工商职能为手段,以服务企业为核心,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为企业搞好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27条(晋政办发〔2009〕80号文件),深入开展帮扶行动。
要进入企业调研,了解存在困难,帮助解决问题,给予行政指导,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共破难题、共谋发展。
35、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第256号)--小额贷款法律汇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壹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壹)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壹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于各县域进行试点,且于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运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运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壹)于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壹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关联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关联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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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湖北省工商局网站 录入时间:2008-12-8
(鄂工商注[2008]224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号)、《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和《关于印发〈湖
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8〕1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负责本辖
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
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
(市、区)工商局负责。
三、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应为小额贷款公司
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
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应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报审核前依法向规定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
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第一
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总额的10%。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严格核定,不得扩大。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公司。
六、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符合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核及备案:
(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报市(州)工商局审核后,由县(市、
区)工商局核发执照。
(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州)工商局初审,报省局审核后(武汉市局无需报省局审核),
由市州工商局核发执照。
(三)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完小额贷款公司登记颁发执照后 1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报省工商局登
记注册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备案表》和执照复印件。
变更登记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原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三)公司住所;
(四)公司股东。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提交。
登记事项变更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的,应当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
修正案。
十三、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
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
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七、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县(市、区)工商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应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十八、县(市、区)工商局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
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变化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十九、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十、县(市、区)工商局应依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的
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高风险级别,实行动态跟踪、零距离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一、被省政府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公司
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的,有权依法依规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二十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委托公司所在县(市、区)
工商局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
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相应的法
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
贷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