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 发布团体标准

我国健康管理协会发布团体标准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健康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健康管理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作为这一行业的规范制定者和引领者,我国健康管理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一、团体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 团体标准的概念和作用团体标准是指由在特定领域内的团体经过广泛协商和多方参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等目的,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在健康管理行业,团体标准的发布意味着行业发展进入了规范化和标准化阶段,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我国健康管理协会发布团体标准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管理行业迅速兴起。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较快、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一些不规范的健康管理机构和服务层出不穷,导致了一些负面新闻的出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我国健康管理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以期引领行业向着规范、健康的方向迈进。
二、团体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对健康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团体标准对健康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对机构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资质、服务设施的条件等都有详细规定,以确保健康管理机构有足够的实力和条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
2. 对健康管理服务的要求团体标准也对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健康评估、健康干预、健康指导等方面,都对服务的质量、安全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三、对团体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健康管理行业的从业者,我对我国健康管理协会发布团体标准表示充分的认可和支持。
团体标准的发布不仅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健康管理服务的信任度。
团体标准的发布也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企业间的竞争更加公平,有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协同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健康管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团体标准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从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健康管理服务。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03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全国第一部新型基础测绘团体标准发布

为了满足各领域对地理信息的更高应用需求,探索建立基于地理实体的成果采集和管理模式,逐步推动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向地理实体数据库转型,发展以地理实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公共产品,作为上海市新型基础测绘试点成果之一的《基于地理实体的全息要素采集与建库》团体标准于3月9日由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正式发布。
本标准由我会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我会《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立项,我会会员单位上海市测绘院承担主要编写工作。
上海市测绘院按照自然资源部推进新型基础测绘试点的要求,结合上海超大型城市治理和自然资源管理对地理信息的新需求,通过在智能化全息采集、地理实体构建、非尺度地理实体全息数据库构建、数据分发、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开创性探索,形成了全国第一部关于新型基础测绘的团体标准。
本标准于2019年1月启动团体标准的立项,2月完成编制大纲的审查,11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审查,2020年1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2月通过技术审查,3月上旬报批后公开发布并开始实施。
本标准共分为《智能化全息测绘数据采集》、《地理实体分类与编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和《数据字典》五个部分。
武汉大学、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了标准的编写工作。
本标准结合上海超大型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求,在总结上海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智能化全息测绘”的概念。
按照基于地理实体全息要素采集与建库采集对象“地理实体、唯一编码”、采集内容“全息要素、应采尽采”、采集精度“按需测绘、不同要素不同精度”、采集方法“空地一体、智能提取”等原则,统一了基于地理实体的智能化全息测绘数据采集、处理及全息测绘成果的技术要求;面向地理实体全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的需要,明确了地理实体分类、编码规则,规定了上海市基础地理实体及点、线、面图元的制作、加工和处理要求,用数字形式标识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类型;为满足上海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库建设需要,规定了地理实体数据库在建库中对数据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表征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对数据组织方式、地理实体分层存储、基础地理要素分层存储及每类实体、每类要素的属性及属性代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一般用离心空气压缩机》(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19年5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中通协科字[2017]14号《关于发布通过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中通协压缩机分会和风机分会确定将《一般用离心空气压缩机》作为团体标准。
标准由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承担编制任务。
2主起草单位及参编单位本标准执笔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钛灵特压缩机无锡有限公司、固耐重工(苏州)有限公司、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鼓风机厂有限公司、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磁谷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复盛易利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IHI寿力压缩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德曼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泉州市华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安徽虎渡科达流体机械有限公司。
3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3月成立编制组,并在无锡召开编制组首次工作会议。
会上由主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汇报了国内外压缩机标准现状以及《一般用离心空气压缩机》标准适用范围和标准拟采用的构架。
2018年4月在宁波召开了标准起草研讨会,会上首先由标准主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介绍了标准的初稿,并就标准术语和定义、要求章节中的主机、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以及检验规则等进行了解读,接着与会代表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至12月,起草组根据各企业所提的书面意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2019年1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标准研讨会,主要就压缩机的振动振幅与转子动平衡控制指标确定方法和试验方法进行了重点研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沪工商合[2002]42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合[2002]422号)各分局:现将《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律组织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和自律组织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上海市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资格评定及管理-重庆消防协会

上海市消防协会团体标准T/SHXFXH 002-2019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资格评定及管理Qualification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of electrical fire detection institutions2019-02-14发布 2019-02-20实施上海市消防协会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规定 (1)5 资格要求与检测范围 (2)5.1 资格要求 (2)5.2 检测范围 (2)6 经营活动与内部管理 (2)6.1 经营活动 (2)6.2 内部管理 (2)7 资格评定与管理 (3)7.1 申请 (3)7.2 评定 (3)7.3 公示 (3)7.4 发证 (3)7.5 管理 (4)附录A 电气防火检测仪器基本配置 (5)A.1 电气防火检测仪器基本配置 (5)附录B 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资格评定表 (7)附录C 自我承诺声明 (9)参考文献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消防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消防协会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协会、上海合评消防检测中心、上海消防科技服务中心、上海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为刚、刘浩、肖敏。
本标准主要核稿人:谢照荣、钟薇、郑红。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资格评定及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术语和定义,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资格要求、检测活动、资格评定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资格的综合评定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2016/ISO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27020-2017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NAS-CI12:2015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GB/T29480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3 术语和定义3.1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电气防火检测的企业法人。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游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游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构成。
第六条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游艺机游乐园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第七条编制协会团体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八条对于需要在全行业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团体标准:(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二)涉及专利的技术;(三)主题乐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四)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五)应急技术及安全管理;(六)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七)术语与符号;第九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一)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团体标准提案;(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国家标准委最新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为此,《中国标准化》杂志记者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围绕上述问题及各方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16年3月,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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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突出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和国际性,根据《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本市鼓励社会团体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1、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新需求、新趋势,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2、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3、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化标准工作,培育和指导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五条制(修)订并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和完善团体标准制(修)订、定期复审和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要,制定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七条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益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社会团体应在复审周期届满前进行复审,复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及时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五)社会团体也可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团体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第九条团体标准编号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的规则执行,即: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具体如下:T/XXX XXX—XXXX标准发布年代号标准流水号社会团体代号表示团体标准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字母或者大写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第三章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时,应当公开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第十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发展,形成团体标准社会共治氛围,鼓励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
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除公开第十条要求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公开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名单,并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在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发布标准的社会团体应在平台上提交并公开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自我声明公开承诺;2、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3、团体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4、承诺执行标准的组织名单;5、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6、与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水平对比情况;7、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实施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由本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文本中应当印有首期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
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
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执行团体标准的行为负责。
企业采用已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应当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但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行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用的,可以在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等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本市可以转化为地方标准。
鼓励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章团体标准的监督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对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鼓励消费者、第三方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团体标准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或者团体标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社会团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国家和本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等行为的,不再接受该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在本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团体标准封面格式附件2: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附件3: 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附件4: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表附件1团体标准封面格式附件2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本组织(单位)所提交的以下团体标准:××××××××××××××××××××现已组织审定通过,并于××××年××月××日由我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批准发布,本标准从××××年××月××日起正式执行。
本组织(单位)所提交的标准内容及其材料真实有效。
该标准内容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并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
本组织(单位)对其标准登记中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指标和要求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已有成员组织(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
××××××××××××(单位盖章)××××-××-××附件3团体标准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本组织(单位)(全称)所提交的团体标准(名称)业已组织审定并批准发布,现自我声明公开如下指标与要求内容。
1.本(产品/服务/管理)标准中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如下:。
2.本(产品/服务/管理)标准中除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外所制订的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其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宣传物以及对外服务或管理中所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等。
特有的量化指标及其公开明示的其他性能指标或服务特性、管理要求项目名称量化指标或性能指标或服务、管理特性所对应的数值或要求本标准中相应指标或要求引用参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需要公开声明的相应说明或注释注: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4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表标准名称:序号承诺执行的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印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注: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续表,并注明。
附件4续表团体标准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盖章页标准名称:1号盖章处2号盖章处3号盖章处4号盖章处5号盖章处6号盖章处7号盖章处8号盖章处9号盖章处10号盖章处11号盖章处12号盖章处本盖章附页共()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