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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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如下:
1. 企业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等内容。

2. 合同法:本章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效力等内容,重点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3. 劳动法:本章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股东权益等内容。

5. 知识产权法:本章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6. 金融法:本章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7. 税法:本章介绍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8. 不正当竞争法:本章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法律规制,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内容。

9. 国际经济法:本章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以上章节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些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试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试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试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是一种复杂的体系,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提供经济安全、保护商业正常运营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性。

经济法包括国际经济法、民商法、劳动关系法、公司法、税法等等。

以下将介绍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层次、多元化的经济法体系,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投资融资、金融管理等方面。

它既包括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多边贸易规则。

二、民商法民商法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社会经济法的总称,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民商法主要规定了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社会关系的经济行为。

它既包括了货币、合同、买卖、信托和担保等基本法律制度,也包括了抵押、赠与、人格权、企业法等法律制度。

三、劳动关系法劳动关系法主要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职工的工资、休假、福利方面的经济行为等。

它主要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法、工伤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解决法等等。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公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条文,主要规定公司的建立、股份发行、公司改制和解散等经济行为。

它既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等国民经济的基本公司类型,也包括了股权构成、最低注册资金和公司章程等法律制度。

五、税法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纳税人的税收义务、税收征收方式及税收减免措施等。

它既包括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也包括了税收行政管理、税法机关、税收减免措施和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等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国际经济法、民商法、劳动关系法、公司法和税法。

他们相互联系,共同为社会提供经济安全。

因此,完善经济法,有效施行经济法,不仅有助于保障经济秩序,而且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对经济法的学习计划

对经济法的学习计划

对经济法的学习计划一、学习目的经济法是一门涉及法律和经济知识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的交叉学科,包含了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掌握经济法知识对于实际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的学习目的在于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运用方法,为将来的工作和学习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学习内容和方法1. 学习内容经济法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的分类和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知识。

其中,经济法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性质、功能和特点,经济法的发展历史,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经济法的分类和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法、市场经济法、财税法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方面的内容。

2. 学习方法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计划采取多种学习方法,包括课堂学习、自主学习、实践学习等多种方式。

在课堂学习方面,我将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向老师请教问题,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在自主学习方面,我计划通过阅读相关的经济法教材和论文,积累知识,拓宽思路。

在实践学习方面,我希望能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些经济法实践活动,了解实际操作和应用,提高自己的实际能力。

三、学习计划1. 第一阶段:掌握基础知识在学习经济法的第一阶段,我将主要专注于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包括经济法的性质、功能和特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我将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文献,参加课堂讨论和听取老师讲解,逐步建立起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认识。

此外,我还计划积极参加与经济法相关的讨论和研讨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2. 第二阶段:学习经济法的分类和主要内容在学习经济法的第二阶段,我将主要专注于学习经济法的分类和主要内容,包括国民经济法、市场经济法、财税法等方面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由竞争:经济法主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竞争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识、广告等方面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 维护市场稳定: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预防和打击市场操纵、垄断行为和经济犯罪,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建立法治框架:经济法强调建立法制化的经济管理体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公正和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知识培训手册及解读教材

经济法知识培训手册及解读教材

经济法知识培训手册及解读教材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4)1.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4)1.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4)1.2.1 调整对象 (4)1.2.2 调整方法 (4)1.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第2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5)2.1 企业法人制度 (5)2.1.1 企业法人概述 (5)2.1.2 企业法人的设立 (5)2.1.3 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 (5)2.1.4 企业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5)2.2 合作社法律制度 (5)2.2.1 合作社概述 (5)2.2.2 合作社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5)2.2.3 合作社的权益与义务 (6)2.2.4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监督 (6)2.3 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6)2.3.1 个体工商户概述 (6)2.3.2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与经营 (6)2.3.3 私营企业概述 (6)2.3.4 私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6)2.3.5 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监管 (6)第3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6)3.1 反垄断法律制度 (6)3.1.1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6)3.1.2 垄断行为 (7)3.1.3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法律责任 (7)3.2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7)3.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7)3.2.2 不正当竞争行为 (7)3.2.3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及法律责任 (7)3.3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7)3.3.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7)3.3.2 产品质量责任 (7)3.3.3 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及执法程序 (7)3.3.4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 (7)第4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8)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8)4.1.1 制定背景与意义 (8)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8)4.2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8)4.2.1 消费者的权利 (8)4.2.2 经营者的义务 (8)4.2.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 (8)4.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8)4.3.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8)4.3.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 (8)4.3.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 (8)4.3.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 (9)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 (9)5.1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9)5.1.1 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9)5.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5.2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9)5.2.1 合同的订立 (9)5.2.2 合同的生效 (10)5.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5.3.1 合同的履行 (10)5.3.2 合同的变更 (10)5.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0)5.4.1 合同的解除 (10)5.4.2 合同的终止 (11)第6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1)6.1 知识产权概述 (11)6.2 专利法律制度 (11)6.3 商标法律制度 (11)6.4 著作权法律制度 (11)第7章金融法律制度 (12)7.1 银行法律制度 (12)7.1.1 银行法律制度的概述 (12)7.1.2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2)7.1.3 银行法律制度 (12)7.2 证券法律制度 (12)7.2.1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12)7.2.2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12)7.2.3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12)7.2.4 证券服务机构法律制度 (13)7.3 保险法律制度 (13)7.3.1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13)7.3.2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13)7.3.3 保险公司法律制度 (13)7.3.4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3)7.4 票据法律制度 (13)7.4.1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13)7.4.2 票据行为法律制度 (13)7.4.3 票据支付法律制度 (14)7.4.4 票据监管法律制度 (14)第8章税收法律制度 (14)8.1 税法基本原理 (14)8.1.1 税法的定义与性质 (14)8.1.2 税法的功能与作用 (14)8.1.3 税收法律关系 (14)8.1.4 税法的基本原则 (14)8.2 增值税法律制度 (14)8.2.1 增值税概述 (14)8.2.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4)8.2.3 增值税税率 (14)8.2.4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4)8.2.5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4)8.2.6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4)8.3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4)8.3.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5)8.3.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5)8.3.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5)8.3.4 企业所得税税率 (15)8.3.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8.3.6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5)8.3.7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5)8.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5)8.4.1 个人所得税概述 (15)8.4.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5)8.4.3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5)8.4.4 个人所得税税率 (15)8.4.5 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15)8.4.6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5)8.4.7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5)第9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5)9.1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5)9.2 工资与工时法律制度 (15)9.3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6)9.4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6)第10章经济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6)10.1 经济违法行为概述 (16)10.2 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16)10.3 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6)10.4 经济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16)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1.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学重点绪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1.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2.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3.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战时统制法)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德萨米,分别在其著作《自然发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

蒲鲁东也曾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学界一般认为,以上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

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经济法学在地域上的不均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大陆法系的“民法”之名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实质上的“民法”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

经济法”之名,但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各个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上的“经济法规范”。

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虽在总体上无“经济法”之名,却有“经济法”之实,对此确实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如果把经济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则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并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首称.而是从实质意义的部门法角度作出的归类。

外国经济法的主要理论

外国经济法的主要理论

以基本部门法及其理论否定经济法 固守传统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尤其是民法于行政法的分野,至多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承认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等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无论如何不认为经济法是法律部门或独立法律部门,以免从根本上打乱现有法的体系及其部门划分格局。
3将经济法等同于商法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消灭了商法及其概念,又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于是就在经济法的名义下复归传统商法,这是前南经济法及其概念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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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则主张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经营活动的法以及国家参与决定的组织性法律
柏姆将经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着重于国家的经济统制、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和与此相关的经济制度
机能说
着眼于法的机能来说明经济法 柏姆 赫梅尔勒 林克
赫梅尔勒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斯图契卡称,买卖是资产阶级的制度,社会主义不承认买卖,它只承认直接的供应。从而形成经济-行政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
战前经济法理论 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它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公民之间的关系也纳入其调整范围
战后经济法或现代经济法理论
鲁氏认为,经济法是法社会学来考察整个经济生活的产物,通过对法的经济内容的考察,可以区分出私的经济法和公共暨国家的经济法,二者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是对立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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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之法说
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区分为“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
韦斯特霍夫,关于经济的法都是经济法
经济宪法表明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根本看法,规定契约自由和工商业自由、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和程度、市场主题自主发挥积极性的程度和法律对这种积极性的保护,它体现在联邦基本法、民法和商法等之中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②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注意: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5.劳动合同无效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②无效的情况: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2.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①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4.劳务报酬①工资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③加班费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最低工资制度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6.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7.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8.保密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劳动合同的履行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①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和通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⑨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注:小于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08年前不区分6个月<X<1年的,按1年算08年以后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12年×当地上年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①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予以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在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殊的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①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③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④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⑤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⑥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可按小时、日或周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2.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注:集体合同内容通过协商决定,每方至少3人,再确定1名代表;职工大会时,应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3.劳务派遣①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显着特征②适用范围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③用人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使用的被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六.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劳动调解①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②劳动调节程序申请→调解协议书→不履行→仲裁→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5日内未达成协议仲裁3.劳动仲裁①协商no→申请调解no→申请仲裁no→提起诉讼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地,申请时效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④时效的中断重新算时效的中止继续算⑤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公开仲裁、仲裁庭制度3名or1名、回避制度⑥和解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撤回申请和调解裁决前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⑧劳动仲裁的裁决-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⑨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索贿受贿10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4.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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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类型1,法的产生根源:法是随着私有制财产和阶级划分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的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3,*法是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4,@法的前三种历史类型与最后一种的社会主义法有本质区别:前三者均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新、最高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是真正体现工人阶段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定义1,法的本质:阶级性,社会性,社会职能。

法的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规范文件,是人们发布遵守的行为规则。

2,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和社会职能。

三,法的渊源和结构1,我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

2,*法律规范构成的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制裁3,法律规范的种类:按表现形式分类:A.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4,*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5,@现行经济法律的某一条款中有哪些法律规范要素?四,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

同时,政策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规范性,稳定性。

有国家强制性保证实行,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裁。

政策可根据形势变化而修正。

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一致性: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两者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

区别:在剥削阶级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阶级的道德,道德与法的产生和存在,调整对象和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强制力方面都不同。

3,*法与政策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和党的关系:(见书9 页)4,*法与道德的关系在阶级社会内有不同的表现:五,法人和法人制度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权利能力—-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法人和法人制度5,*我国必须运用法人制度6,*法人的独立性六,代理制度1,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有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特征:A.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D.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3,*代理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各自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七,所有权制度(所有制——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

)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

所有权的性质:绝对性;排他性。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权—-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依照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发满足一定经济需要的权利。

3,收益权—-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一般与使用联系在一起,是使用的结果。

4,处分板—-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如变卖,赠与等,都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

(处分权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3,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两者的区别: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时,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确定各人应分份额。

4,*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两者密切相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A,两者的联系:1,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

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B,两者的区别:1,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经过法律确认和调整后的法律形式,属上层建筑。

2,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而所有权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

5,*所有权的各项权能: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6,@运用所有权理论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八,债权制度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

债的性质:在我国,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

债的种类:A.按债的主体数量分类:1,单一之债,2,多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B.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分类:1,特定物之债,2,种类物之债。

2,*债是一种当事人特定化了的相对法律关系: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划分的法律意义: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为多人时,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及其划分的法律意义:5,@举例说明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说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和基本情况2,*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产生的必须规律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1,经济法调整的四种经济关系: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和区别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3,*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基础上结合形成的一个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四,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1,体现经济法法律本质属性和法律机制功能的四个方面2,*进一步深刻领会经济法确实是有着独特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证各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2,*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六,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和种类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经济内容分类:计划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等。

2,按法律性质分类:组织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3,按结构形态分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和区别:3,*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在体制改革中的意义七,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

2,*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但在法定条件下,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理论承认统一的法人制度但法人不能包容经济关系中各类组织主体,因此必须经济法主体概念。

八,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含义包括:1,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主为可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3,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合同履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经济权利的种类:1,原生权利,2,取得权利。

2,经济义务——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其含义包括: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经济义务的种类:1,法定义务;2,约定义务。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内容:九,经济法律关系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3,无形财富。

2,经济法律关系各类客体的特点及其分类。

十,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以及对其管理和保护1,经济法律事实——凡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即称为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1,事件;2,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管理和保护的特点: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要保证有个安全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众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使之能合法产生,依法运行,减少纠纷,获取利益。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经济法可以有选择地运用或综合运用经济的,民事的,行政的或刑罚等多种手段,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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