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的证据规则和2023年新的证据规则举证倒置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更新,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与旧民事诉讼法相比,新的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调整。
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新的法规强调了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根据新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
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合法证据,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排除或否定。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合理安排案件审理的时间,避免拖延和滞留。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
这些调整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当事人的等待压力。
新的法规还加强了对民事诉讼中的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总体而言,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更新,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
效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优化案件审理流程,加强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这些调整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刑事诉讼证据目录

刑事诉讼证据目录在法律面前,证据是证明真理的唯一条件,所以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要求证据,所以我们在遇到这类的诉讼的时候,都要收集证据,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诉讼能够胜诉,大家对于证据的认识可能有些欠缺。
那么刑事案件证据目录怎么写?下面就让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一、引言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七种法定的证据形式。
其中,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在内的证据形式,属于对特定侦查活动或证据收集过程的书面记录,因而也被称为“笔录证据”。
当然,笔录证据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种证据形式,有关司法解释还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等列入其中。
①针对这些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
这些证据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确立了鉴真规则;②二是针对那些非法获取的笔录证据,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而对那些取证过程存在程序瑕疵的笔录证据,则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对于这些笔录证据以及与此相关的证据规则,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给予准确的理解和运用。
而法学界所关注的主要是该类证据究竟应被归入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的问题,对于这类证据的性质、功能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则。
则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更谈不上总结其中的规律了。
可以说,对于笔录证据的研究,实属证据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立足于取证过程,无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一种结果。
而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这些书面记录,则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
例如,在实物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形成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在言词证据的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则可以形成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很显然,相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些“结果证据”而言,各类笔录证据就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
当然,过程证据并不仅仅局限于笔录证据,还可以有书面说明类材料、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多种表现形式。
2023年举证通知书实用

2023年举证通知书实用(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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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崔小青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可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已确立,即“谁主张,谁举证”。
现代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担则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目前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
前者因为是主要原则,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重视。
后者因为是补充原则,对其重视程度有些不够。
实际上,加强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实际意义。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部分,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试就以下问题做些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原则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及价值原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
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
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三)

第四,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我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即使对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设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法律上也应当有所限制。
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严格的说对举证现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限定的,这不是一个司法所能决定的问题,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该是实体法来规定的,当然现在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证据法则很不完善,在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实体法不可能都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在法律上为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规则设定条件。
我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属于实体法规范的范畴,实体法必须包含必要的证明规则,那种割裂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固有联系,认为证明规则应当完全由民事程序法规定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通常,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程序法或证据法可以确立一些指引性的规范,引导法官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
而有关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倒置事由的规定必须要由实体法作出明确的界定。
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适用,最终完成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法官都应予以适用。
在这一点上,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必须要适用法律的此种强行性规定。
如果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则法官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但我认为,法官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随意在诉讼中决定举证倒置。
有人认为,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便无法保护受害人利益。
我认为,应当看到,在特殊案件中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式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种情形,证据法中的“表见证明”法则、推定规则等也能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是原告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出现举证障碍。
有时,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离证据距离比较远,客观上几乎没有取到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按照主张者即须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几乎百分之百败诉。
2023年《法庭调查规程》内容(一)

2023年《法庭调查规程》内容(一)
2023年《法庭调查规程》内容
简介
•2023年,《法庭调查规程》对司法系统的调查程序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订。
该新规程旨在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加强证据审查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的调整。
调查程序
•新规程明确了庭审调查的程序,包括审理前准备、开庭程序、证据收集、辩论等环节,并规定保持公正、确保公正裁判的原则。
证据收集
•新规程强调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并对取证程序进行严格规定。
包括证人传讯、鉴定取证、勘验、调取录音录像等手段,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全面和可信性。
保护当事人权益
•《法庭调查规程》新增了一系列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规定,如在审理中确保被告的辩护权、当事人取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以及开庭通知等。
庭审记录
•为了准确记录庭审过程和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法庭调查规程》对庭审记录作出了规定。
其中包括书面记录、关键证据的录音录像等形式。
庭审公开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法庭调查规程》明确了庭审公开的原则,并在规程中详细说明了庭审过程中的相关限制。
申诉和上诉
•新规程对申诉和上诉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以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规程包括申诉和上诉的时限、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要求。
制度完善
•最后,《法庭调查规程》强调制度的完善和改进,鼓励信息科技在庭审中的应用,并鼓励创新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
以上是对2023年《法庭调查规程》内容的简要介绍,该规程旨在推动司法改革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
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
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
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
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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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2023
一、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
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
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
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
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
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
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
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
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
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可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新证据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
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
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非法
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
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
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
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
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
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
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
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
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拟制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代理人的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
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
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
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