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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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1. 引言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一种行为。

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对于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制定并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等内容。

2. 目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透明度,促进企业与社会的良好互动,提升企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

4. 基本原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公开透明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环境状况;•全面性原则:企业应全面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等;•责任追究原则:企业应对披露的环境信息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披露内容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披露与环境相关的信息:5.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企业在开展新项目或进行重大改造时,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较大的因素和控制措施等内容。

5.2 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披露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应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结果,以及与环境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5.3 环境保护措施企业应披露自身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节能减排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青环发〔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23〕63号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局:现将《青岛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1日青岛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山东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通过碳普惠机制实现绿色低碳行为的价值转化,充分调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主题,以“惠企利民、共建共享”为核心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原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完善碳普惠管理运营体系、技术服务体系、项目场景体系、价值转化体系和试点示范体系,引导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建“美丽青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完善碳普惠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化管理运营和服务,开发类型丰富的碳普惠方法学、减排项目和低碳场景,推出商业激励、公益激励等多元化激励措施,探索大型活动碳中和等减排量消纳机制,形成一批具有青岛特色的试点示范,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青岛碳普惠品牌。

三、重点任务(一)建设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营体系1.建立健全碳普惠管理制度。

落实省碳普惠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青岛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等配套措施,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碳普惠体系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保障。

2024年润滑油项目商业计划书及实施方案

2024年润滑油项目商业计划书及实施方案

润滑油项目商业计划书及实施方案目录前言 (4)一、润滑油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4)(一)、积极试点示范,稳妥推进XXX产业化进程 (4)(二)、做好政策保障,健全XXX管理体系 (5)(三)、推进国际合作,提升XXX竞争优势 (6)(四)、保障措施 (7)(五)、润滑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8)二、法人治理 (9)(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9)(二)、董事 (10)(三)、高级管理人员 (11)(四)、监事 (15)三、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6)(一)、公司基本信息 (16)(二)、公司简介 (17)(三)、公司竞争优势 (17)(四)、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18)(五)、核心人员介绍 (19)(六)、经营宗旨 (20)(七)、公司发展规划 (21)四、运营管理 (22)(一)、公司经营宗旨 (22)(二)、公司的目标、主要职责 (23)(三)、各部门职责及权限 (24)(四)、财务会计制度 (27)五、产品规划方案 (29)(一)、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29)(二)、产品规划方案及生产纲领 (29)六、风险评估分析 (31)(一)、润滑油项目风险分析 (31)(二)、公司竞争劣势 (33)七、进度计划 (34)(一)、润滑油项目进度安排 (34)(二)、润滑油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35)八、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37)(一)、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估 (37)(二)、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方案 (38)九、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39)(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39)(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40)十、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41)(一)、人力资源规划 (41)(二)、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 (42)十一、润滑油项目运行方案 (43)(一)、润滑油项目运行管理体系建设 (43)(二)、运营效率提升策略 (45)(三)、风险管理与应对 (46)(四)、绩效评估与监测 (47)(五)、利益相关方沟通与合作 (48)(六)、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 (49)(七)、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 (50)(八)、运营经验总结与展望 (51)十二、润滑油项目安全与环保管理 (52)(一)、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52)(二)、安全风险评估与防范 (55)(三)、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56)(四)、安全文化建设与培训 (57)(五)、监督与检查机制 (59)(六)、事故应对与处置 (60)(七)、社会责任与公众参与 (62)(八)、安全与环保绩效评估 (64)前言有效的项目运营是实现项目目标与提升组织价值的基石。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二)引言概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披露其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在当前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而言,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职责。

正文:一、环境管理体系1. 确立环境政策和目标2. 建立环境管理责任体系3. 实施环境管理计划4.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5. 进行环境法规合规评估二、环境数据与指标披露1. 披露环境影响评估结果2. 披露环境治理投入与效益3. 披露环境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4. 披露环境监测数据及结果5. 披露环境事故应对处理及修复情况三、环境项目与工程披露1. 披露环境保护项目及投资情况2. 披露环境工程建设情况3. 披露环境治理技术及措施4. 披露环境影响评估及可行性研究报告5. 披露环境验收及审批手续情况四、环境责任与奖惩披露1. 披露环境责任承担情况2. 披露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3. 披露环境污染与事故责任追究情况4. 披露环境监管部门检查与处罚情况5. 披露环境奖励与荣誉情况五、环境信息透明与沟通1. 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 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3. 披露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与公告4. 披露环境信息回应投资者和公众关切5. 披露环境信息沟通与合作情况总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披露环境数据与指标,披露环境项目与工程情况,披露环境责任与奖惩情况,以及加强环境信息透明与沟通,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职责,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鉴于环境保护对于社会和企业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不断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仍需坚持和沿⽤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例如在监管制度,相⽐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励中⼩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个复杂的系统⼯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励中⼩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量。

为了⽀持中⼩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法规性⽂件,建⽴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和《⾮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持。

图表1 ⾮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法律法规《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部门规章《⾮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法》《⾮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法》业务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律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之有效的制度。

2024年环境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2024年环境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 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 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 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制度、法律责任等。
针对特定的环境问题制 定的单行法律,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
现场检查
对污染源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了解污染状况;
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依法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
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与执行。
调查取证
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 、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证 据;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环境监管措施及效果评估
05
环境执法与监管
环境执法机构及职责
环境执法机构:包括国家、省、市、 县四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各自辖区
内的环境执法工作。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 理;
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确保达标排 放;
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维护 环境安全。
环境执法程序与手段
06
环境保护意识培养与行动倡议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1 2
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更加了解环境问题的严 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推广环保理念
积极传播绿色、低碳、循环等环保理念,引导公 众形成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环保行为习惯。
3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1.《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解读之五,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2. CFO: 源自英文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意指“首席财务官”。本能力框架中,总会计师与 CFO 同义。
1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需要坚持事业为上、公 道正派,需要培养专业精神与专业能力,需要 认同与尊崇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思想价值体系, 需要不断增强总会计师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切实提高竞争软实力。
投融资管理能力(B9)
建立健全投融资科学决策机制,降低投融资成本,有效管理投融资风险,维持 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优化资本资产配置的能力。
13
风险管理能力(B10)
组织制定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 系,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能力。
数据治理能力(B11)
10
能力分类 (A) 专业能力(A2)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能力要素 (B) 预算管理能力(B6) 成本管理能力(B7) 绩效管理能力(B8) 投融资管理能力(B9) 风险管理能力(B10) 数据治理能力(B11) 信息披露能力(B12) 纳税筹划能力(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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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能力(B6)
组织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促进战略执行,全局性策划预算编制、执行、监控和 评价等管理活动的能力。
成本管理能力(B7)
关注战略性成本动因,运用价值链分析方法,建立单位长期性成本竞争优势的 能力。
12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
绩效管理能力(B8)
参与策划单位绩效和员工绩效的目标制定和实施过程,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助力实现单位目标的能力。

2020法宣在线答案解析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法宣在线答案解析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法宣在线答案解析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

A、质押物折扣率B、信用等级C、贷款利率D、抵押物折扣率正确答案:D2、《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A、公共服务B、标准化办事事项C、市场秩序规制D、营商管理正确答案:A3、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准入实行制度。

A、核准B、行政许可C、注册D、负面清单正确答案:D4、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内作出答复。

日日个工作日个工作日正确答案:C5、《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有如下规定: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财产权利、经营权利B、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C、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名称权、财产占有权D、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正确答案:B6、《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加大对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公众。

A、知识产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B、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C、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D、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正确答案:C7、根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A、履行义务平等B、发展机会平等C、市场占有平等D、市场机会平等正确答案:B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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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及解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三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名单。

对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应当按照最长期限纳入企业名单。

第三章披露内容和时限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二)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未产生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报送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总体情况;(二)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情况;(三)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8 日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行为,生态环境部印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一是着重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具体安排,将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整合,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形式、程序、时限等要求不明确问题;二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问题,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的支撑,实现对重要主体、重要行为、重要信息等关注度高、使用需求大的信息全覆盖;三是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渠道过于分散、部门协作不足等问题,规范环境信息披露途径,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保障合理分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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