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安徽财经大学

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探讨

所在班级2008级会计2班

姓名陈波

学号2008305361

指导教师及职称毛志忠教授

二○一二年五月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探讨

陈波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 2008(2)班 2008305361

指导教师:毛志忠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金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并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列举了各种可能的关联方交易形式。关联方交易因其特殊性和对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的影响,受到了会计领域的广泛关注。关联方交易并非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其将市场交易趋向内部化的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便会人为曲解交易条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为减轻关联方交易的不利影响,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仍很强,不分时间、场合、方式随意披露信息。有的在证监会发布信息之前,就随意散布信息,使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先后不一致。本文以对关联方交易的界定为切入点,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discussion

Abstrac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 of article 36 make clear a regulation, it is to point in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between associates funds or obligation shift matters, and no matter whether the price charged, and on this basis the provisions of the detailed lists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of all possible forms.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for its particularity and on accounting statements the influence on th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has received the accounting field attention.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s not a kind of pure market behavior, the market will trade trend of the internalization of characteristics to reduce cost, improve operation efficiency and profitability. But if lack of corresponding legal supervision, affiliates and listed companies will be artificial twist trading terms, for individual or groups of unfair interests. To redu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China's ministry of finance promulgated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36 affiliated parties disclosure of 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of relations and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Although the securities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listed company for a lot of regulations, but some public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ptional sex is still very strong, regardless of time, place, wa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at will. Some in the CSRC before release information, the random distribute information, make investors to take the time has not consistent information. So, go against investors have information about fair listed company of rights, but also to remind investors pay attention of the company's new changes. It is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ffiliated parti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analyzed,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Keywords:the affili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isted companies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概述 (1)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1)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特征 (2)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3)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3)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适当 (4)

(二)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及时、时效性差 (5)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原因分析 (6)

(一)相关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带有模糊性 (6)

(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7)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缺乏独立性 (7)

(四)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8)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与建议 (8)

(一)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8)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9)

(三)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9)

(四)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劵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层出不穷,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大大低于一般的公司交易费用,其成本可得到有效的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上市公司实现利润最直接、最基本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第四条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例如:各关联方的馈赠;委托经营等。健康的关联方交易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提高竞争力。相反,不健康的关联方交易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和抗外部风险能力,使关联各方利益失衡。当前关联方交易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理想效果,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财务风险。关联方交易并非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其将市场交易趋向内部化的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便会人为曲解交易条件,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为减轻关联方交易的不利影响,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①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概述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属于关联方交易。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就其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进行全面恰当地披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各国的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中多数都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关联方交易。我国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也是判断关联交易的标准。关联交易的类型有:(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

①引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

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此外,我国的一些其他规范,如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的一些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的内涵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做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界定,从而扩大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范围。如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的;(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符合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认定标准的。但是,由于现实经济中关联方关系的不断延伸及复杂多变,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理论发展的相对滞后,决定了在某些交易中似乎总存在若隐若现的关联方关系而无法认定的情形,所以认定关联方关系的时候还是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用列举的方式也是无法穷尽所有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也正因为如此,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兜底的条款,即关联方还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特征

关联交易是与一般市场交易相对应的交易方式。在一般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遵循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趋利性使双方完全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通过价格上的博弈达到均衡,进而实现交易双方效用的最大化。在关联交易中,虽然从法律角度看交易双方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各自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权为限独立承担民事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各自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权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双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利已”的动机会驱使处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按不等价的方式来达成交易,因此交易中就可能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处于弱势的一方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关联交易的本质特点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由一方决定”。在实践中,大股东由于在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经营机构中有充足的代表,因此可以保证其利益的维护。但中小投资者由于股权分散,往往无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发挥实质的影响,因此其利益常会受到侵害。因为在法律上,虽然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财产权由上市公司控

制,但是上市公司的运营是靠人来实现的,是依照资本多数表决原则来进行的,因此上市公司的财产权、管理权实际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控制。特别是随着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化,多数持股较少的股东不关心公司经营,不参加股东大会,这更加剧了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财权和管理权的趋势。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上市公司事实上被少数控股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所控制,上市公司操纵在以董事会及其所聘任的经理所组成的公司管理集团的手中。而握有多数股份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则隐藏在其背后,控股股东的意图不可避免地渗入上市公司行为之中。控股股东可能迫使上市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关联交易很有可能违背正常的商业条款和市场规律,影响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尤其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可能被用于为某些利益人谋求私利,破坏了证券市场诚信、公平的基本原则。如何有效地将关联交易的不公平性最小化一直是法律、法规努力的方向。就市场而言,应该向市场参与者充分披露信息,使每个参与者面对同样的信息。信息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市场定价效率的高低。依据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真实、及时三原则。但目前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不充分性和缺乏及时性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活动日益复杂。有关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否则不仅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埋下隐患,而且很可能侵害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中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别,通常情况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公司的市场地位,因此,在两者的博弈中,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大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经理人,因此在经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在会计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进而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就属于这种情况。本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向所有股东及社会公众进行对外报告就成为保护各方利益的必要举措和重要机制。只有实现充分披露,才会尽可能的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经济信息系统,旨在向利益相关的各个集团提供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在现代信息社会,各信息来源相互竞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显得日益重要。在试图寻找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何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所谓充分披露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披露的会计信息要全面、完整、适当、有效。根据以上对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理解,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适当

1.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对关联人、潜在关联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但许多公司仅对关联人的信息进行披露,并只披露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经济性质等资料,缺少关联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情况,有些公司披露交易的金额,而不披露公司占此交易的比例。再有,企业支付给关键人员如董事、总经理的报酬属关联方交易,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报告中很少有此项内容。此外,有些关联方交易免于披露并不意味着关联方关系也免于披露,上市公司对此类交易的披露往往模糊不清。《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时,对关联企业的情况披露不全面,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些企业仅仅披露了关联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经济性质、与本公司的关系等资料,但缺少关联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情况。在披露关联方交易要素时,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有些公司在披露交易的金额或比例时,仅仅披露交易的金额,而不披露占公司此交易的比例,这在除购销业务的其他业务里表现尤为明显。在对定价政策的披露上,上市公司描述更是比较简单,有的陈述为“以市场价作为定价基础”,有的则干脆是“协议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由于各上市公司在同类型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政策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其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由此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十分全面。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企

业支付给关键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报酬属关联方交易,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报告中很少有此项内容。再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两类关联方交易时不需要披露的:第一,在合并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第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这些关联方交易免于披露并不意味着关联方关系也免于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对以上两点的认识亦不全面。合并报表中不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这是指已抵销了的部分,现在许多上市公司都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并非所有的关联方交易都能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如上市公司与其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发生的交易,无法在合并报表中抵销,还有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之间的交易等也无法抵销。因而,这些关联方交易也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的误解和忽略直接导致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2.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适当

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时,表述模糊、分类不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重要项目应详细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普通项目则应简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但对上市公司按交易类型关联方交易进行统计时发现,上市公司对一次发生多笔关联方交易倾向于合并披露。很明显,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时,违背了重要性原则,披露不适当。

(二)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及时、时效性差

上市公司对某些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的时效性差,报表的有效性受到损害。这使得投资者很难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对报表的可用性危害很大。事实上,与其说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如说是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刻意隐瞒。因此,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对相关利益集团分析企业的真实业绩构成比较大的阻力。信息的及时性是影响股票市场资源配置质量的因素之一,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减少信息延误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以法定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做出理性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而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股东来说意味着现实的利益,因为信息披露的越晚,从中滋生内幕交易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很长时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并

未按照及时性原则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比如、应该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许多上市公司要等到中报或者年报中才披露,这不仅贻误了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时机,而且在实质上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极大影响了市场的有效性。任何信息都具有时效性,而证券市场千百万人赖以赢利的信息更是如此,信息的及时性对市场上各类投资主体有着至为重要的意义。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披露信息的形式不规范,没有按照证监会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披露,不利于投资者对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另外,还存在着信息披露渠道不规范的情况,而规范性则标志着一个市场的成熟、完善与有效。一些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在一些非正式媒体上发布信息,这一方面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投资者收集信息的难度,投资者往往会由于所搜集的信息不全面而影响了投资决策。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原因分析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原因,本论文主要从相关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监管者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带有模糊性

首先,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指南中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而且规定在判断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时,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但是对于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衡量“影响程度”却没有明确说明。由此而导致在实务操作中,对“影响程度”的判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其次,由于交易价格是判断关联交易公允性最为关键的标准,因此,充分、详细地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关联交易披露的核心所在。但是该准则仅规定应该披露与关联方交易时的定价政策,但对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定价政策未作具体规定。因为准则认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定价方法也各不相同,所以准则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定价方法。理论上虽然如此,但是也将模糊性带入定价政策的披露中,致使一些上市公司据以逃避披露监管而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则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再次,《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正文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交易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共三项,而在该准则

的指南中又规定,披露的交易要素除了前述三项之外,还包括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引起准则使用者的困惑,不知道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到底都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所要求披露的交易要素不都在准则的正文中说清楚。如果某些准则使用者没有仔细阅读指南,很可能会发生披露交易要素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上市公司的本意是不愿披露的,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又是一种强制性披露,不按规定进行披露同样是要受到惩罚的。所以作为披露主体的经营者就必须权衡利弊得失,在披露与不披露之间做出抉择。显而易见,不披露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方来说一定是有收益的,其收益或者表现为股价提升,或者表现为避免被ST,退市而继续保留融资资格,或者表现为控股股东利益的增加。在我国,特殊的产权制度背景和与此相联系的经理人考核、升迁机制则是关联交易违规披露更为现实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往往是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份。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导致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失衡,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内部人控制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的多数董事和经营者就是控股股东委派的,他们实际就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当然不能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否则,他们就丧失了高额的经济报酬和奢侈的职务消费。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很多注册会计师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从而使监管和被监管的力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专业水平上使监管者处于劣势。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注册会计师身为“监管者”,但又向审计客户收费,被审计对象又是“衣食父母”,这难免会影响审计独立性。加之目前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致使许多注册会计师严重丧失独立性,即使他们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着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他们也还是会与上市公司协商是否进行调整,而没有起到“把关”的作用。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执业业绩与其信誉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

的信息传输机制,使注册会计师付出高昂代价维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给他们带来信誉的增加和未来服务收入的增加,却使其由于报告违规行为所丧失的“准租金”收入大于其不报告违规行为对本人审计收入的影响,从而打破了信用行为与良好经济后果之间的内在平衡。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知道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充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基础也在于投资者是否相信其职业判断。如果投资者对其工作成果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似乎也就没有必要聘请注册会计师了。

(四)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我国证券监管的模式属于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不断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如果认为某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确有重大问题,可以向证监会反映,由证监会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证监会有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应该比证券交易所更能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以证监会目前的人力和物力条件,以及面临的与证券交易所类似的专业上的障碍,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对于关联交易的违规披露,尤其是上市公司刻意隐瞒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情况,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时发现“蛛丝马迹”的难度就更大了。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对策与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存在诸多问题,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性产生怀疑,使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将受到影响,特别是在现在证券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热情受到了抑制。因此,进一步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十分必要。对此,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论文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只有在对关联方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它的披露进行规范。我国现有准则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定义,只给出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只是关联方表现形式的一种不完全归纳,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尤其是随着环境的变化,金融创新等新型工具的使用,关联方的表现形式将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固定的判断标准会暴露出性较差,不适应新情况的局限。只有给出关联方的实质性定义,才有助于企业从原则上判断关联方的范围和特殊表现。另外,我国准则中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方面也存在不足。而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潜在关联人、潜在关联人关系和潜在关联人交易,而且潜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影响着企业关联方交易形式的变化。因此,准则制定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情况,反映这种客观存在,在完善关联方具体准则时,引进潜在关联人的概念,并且对其信息披露加以规范。同时,我国关联方准则仅将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同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作关联方,而将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作非关联方。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可能达成某种默契,理应属于关联方。对此,我国关联方准则认定的关联方关系过于狭窄。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刚,扩大关联方关系的范围,将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作关联方。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要想减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的违规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一股独大”的状况,是导致关联交易大量存在、关联交易信息违规披露的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对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渠道减持国有股,要引入机构投资者,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几大主要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这样不仅可以制约控股股东随意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的做法,更可以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起到规范和监督的作用。

(三)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中注协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特别是理顺地方协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协会的职责。积极加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建立协会和政府部门在监管和惩处工作上的“互动”合作机制,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此

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丰富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积极和各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联手”;二是要实施业务报备制度;三是要完善“同业互查”制度。

(四)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监察机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对于关联交易,无论是在其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后的信息披露过程中,监事会都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在我国,目前一个关键的问题是通过股东大会产生的监事及监事会是否能够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公司本身、债权人及公司职工利益。大股东(控制公司)操纵下产生的监事及监事会只成为其巧取豪夺的工具,而很难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对于一名拥有较多股票的股东,章程可以通过规定最高金额或是分成等级的办法来加以限制。此外,也可以通过累积投票制来尽量选出能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监督权的监事。另一方面,也应从程序上完善监事会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如果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监事会有效行使其监督权。在公司不当关联交易中难免涉及监事自身利益。所以如果只给它诸多权利,而缺乏其监督的责任,同样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也要加重监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使其能够公正行使职权而有效地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监事如果违反忠实义务,怠于履行监督、监察权而对股东及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则应与控制公司董事及监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结束语

本论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现状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探讨了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中注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真实,详尽地披露信息对关联方交易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真实的信息,此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合作。由于资料和时间所限,本文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的还不很透彻,有待以后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沈玲.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探讨[J].证券期货,2010(4)。

[2]黄媛媛.新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关联方的界定及其完善[J].财会月刊,2009(9)。

[3]姚炳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缺陷及对策 [J].商场现代化,2008(6)。

[4]张川.我国关联方披露的规范、监管及其国际影响[J].财会通讯,2007(12)。

[5]孙小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8(6)。

[6]尹艳丽.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东北大学.20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8]曹阳.上市公司信患披露缺陷的理性思考[D].武汉大学.2010(11)。

[9]肖楠.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探讨 [D].重庆大学.2010。

[10]博学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R].理论纵横.2009(1)。

[11]粱莱敢.我国高科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解析[R].商业经济.2007(3)。

[12]王镇.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控制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1。

[13]杨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D].清华大学.2011。

[14]胡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方法选择的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1。

[15]马经乔.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⑤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国2000年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仍令人质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向下属公司注入资金,增持股份或转让股权,减少持股比例,运用长期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上的差异来实现报表中利润反映的操纵目标。⑥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⑦通过资金往来粉饰会计报表。在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通常,一些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在1998年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具体表现为:①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②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③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1984年7月发布,1994年11月重编,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是否

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两者的主要差异见下表 三、准则使用说明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

业。 2、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取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联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问:为什么要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如何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通常来说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使用其他条款没有有利之处时,经常以这种条款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可能影响销售给他本人的一项资产的价格,使之低于市价,或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参与交易。另外,一项关联方交易可能按为减少企业由于另一国家税收或关税而引起的财务负担而设计的条款定价。 会计上确认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通常是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依据,并以各方同意的价格为计量标准。关联方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在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平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就不会发生,如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产品按照成本计价,因为如果母公司不买这些产品,子公司的产品可能就没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另外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不计价的方法,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等。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原则,而不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关联交易是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其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X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正当的关联交易无可厚非,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信息披露

目录 前言 (6) 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 (7) 1.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X (7) 1.2.1新旧准则比较 (7) 1.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8) 1.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9) 1.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的具体表现 (9) 1.3.2信息披露不充分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带来危害的主要表现··10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总体状态 (10) 2.2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存在的问题 (10) 2.2.1利用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 (11) 2.2.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 确·····························112.2.3 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 含糊不清 (11) 2.2.4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 (11) 2.2.5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 (12) 2.3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不规X的原因 (12) 2.3.1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12) 2.3.2 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 (12) 2.3.3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有缺陷 (13) 2.3.4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缺陷 (13) 2.3.4.1 我国现行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 (13) 2.3.4.2 我国现有规X体系不和谐,存在诸多法律冲突 (14)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已经成为许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国外如此,在我国已经公布2001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占到九成以上。由于关联交易不是在竞争的、自由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而且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利润,或者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事常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从关联方的确认、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重大影响”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没有给关联方以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判断关联方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是我国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类别。 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是这样定义的:“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际上一些类似的规定,笔者以为,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范围的界定有偏窄之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持股比例须超过20%.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规范与监管的措施还不够健全,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宜宽不宜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定义没有象日本等国家那样,用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加以表述。但由于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中有这样的说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实务中往往都还是以20%作为衡量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标准。笔者以为,虽然20%的标准给操作带来了很大方便,但似乎与准则制定者的原意有所出入。既然准则在试图放宽关联交易的范围,为了便于操作而另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解释,似乎有些得不偿失。 2.间接重大影响不视为关联方。人们之所以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投入更多的关注,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不存在竞争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以及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都被视为关联方。笔者认为,在存在间接重大影响(还有间接共同控制、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情况下,很难说当事双方之间的交易还仍然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关联方关系,可以说并不过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 3.仅仅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doc12(1)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已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2.1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计

(完整版)7300-3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编制单位(盖章):截止日/期间 一、关联方关系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与本公司关系持股 比例% 表决权 比例% 组织机构 代码 A公司母公司的最终控制方 B公司母公司、且最终控制方 C公司子公司 ……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年末数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

(三)本企业的合营企业有关信息(金额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注册地 业务 性质 注册 资本 本企 业持 股比 例 本企业在 被投资单 位表决权 比例 期末资 产总额 期末负 债总额 本期营 业收入 总额 本期净 利润 组织 机构 代码 A公司 …… (四)除母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及其交易类型(如有交易的关联方可根据上期审计或就了解的情况填列交易类型,并逐步完善) 公司名称与本公司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组织机构代码A公司 B公司 C公司 …… 交易类型列举如下: 标识交易类型标识交易类型 A 购买或销售商品H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B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I 许可协议 C 提供或接受劳务J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 务结算 D 担保K E 提供资金(借款)L F 租赁N G 代理M 二、关联方交易情况 (一)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公司名称本期交易 金额 占本期全部 同类交易的 比例(%) 上期交易 金额 占本期全部 同类交易的 比例(%) 定价依据(有合 同或协议的附 复印件) A公司B公司C公司……合计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披露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税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税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税方关系。 问:为什么要披露关联交易价格? 如何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探析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探析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概述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内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第四条对“关联方”的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将其 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和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视为关联方。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关联方 交易即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转移资产、劳务或是债权债务进而节约企业经营 成本、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活动行为。从理论上讲,关联方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樊超纲,2019)。关联方交易目 的在于降低企业成本,通过内部的行政力量执行相关合同或有关协议,提高企业的市场竞 争力。 关联方交易相比其他交易具有较大的优势。首先,交易活动具有灵活性,交易双 方在价格商定以及付款方式上可以通过内部协商的方式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过程比一般 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其次,有可能通过关联方交易的发生,借助自主定价的方式减轻企 业预测的财务负担的增加——如国家税收或是关税政策的变动。关联方交易本身的特殊性 以及其独具的优势,使得其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关联方交易的发生, 新会计准则认为,关键要看关联方之间是否有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 取价款。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如果关联方为企业,应该在会计报表附 注中定期披露总公司和子公司的企业性质、名称、法人、注册资本以及企业主营业务等信息——无论双方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当关联方企业股东所持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应 该及时予以披露,促进信息的透明化、合法化;及时说明发生关联交易双方的关系、关联 方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相关定价政策等交易信息;在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或是阅读 者准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否则应该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企业 应该给出确凿的证据,及时证明关联方交易的公平、公开。 由此不难看出,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都相关 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然而,现实经济活动的潜在复杂性导致了关联方交易不规范。关联 方交易不规范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个显著问题,这种不规范既损害了中小股东 的利益,又阻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现状 在披露关联方交易及其相关信息时,各上市公司所持的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在信 息披露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分析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诸 多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上市公司对待关联方关系、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不积极心态造 成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