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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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第一篇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2020拒绝传销承诺书》

拒绝传销承诺书

为配合濮阳市开展的创建"无传销社区(村y活动,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在我社区(村)存在或死灰复燃,为广大居民(村民)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

生活环境,我郑重承诺

一、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不参与任何传销违法活动;

二、搞好宣传,劝说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和邻居,认清传销的危害和参与

传销的违法反果,使其自觉远离传销;

三、不将闲置房屋租赁给传销和疑似传销人员,—旦发现是传销人员承租,

迅速向当地工商、公安、居委会、村委会举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强行清退;

四、发现其他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举报,同时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和防范抵制传销的宣传工作。

五、出现被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清理非法传销人员或者包庇非法传销人员情况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街道、社区、派出所、工商所的依法强行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房屋出租人)

联系电话

年月曰

第1/1页

”拒绝传销一净化农村”承诺书

为了拒绝非法传销进入本村,创造健康的农村环境、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村民的切身利益,严禁任何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本村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并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传销,本村做出如下承诺

(1)不参与、不支持,坚;*ffiM 积极举报,并做好宣传防范工作;

(2 )定期开展"反传销"主题教育活动,使全体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业观、致富观,戒除急功近利、投机暴富的心态,立足个人实际,诚信做人, 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勤劳致富;

(3 )加强有关"禁止传销、规范直销"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认清传销的严重危害,

提高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4)不将村内闲置房屋出租、出借用作非法传销活动场所及传销行为的经营培训、集会场所,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严禁但可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本村内进行宣传、蛊惑及诱骗活动,发现在本村张贴、散发传销宣传品的人和事,本村委将予以严肃处理。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6 )发现涉嫌传销的行为、线索,及时向公安、工商机关举报,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传销的正义斗争。

承诺人

六七配禁止传销承诺书

本森投资公司欢迎广大投资客借助六七配互联网金融期货融资网获取财富,也欢迎部分投资客借助拓展六七配的业务而获取回报。为了避免违法操作,投资者或兼职销售人员在此承诺明确了解以下内容,并承诺不得有违反,否则本森投资公司有权终止与其业务往来也不得借助六七配平台进行违法操作,如有违法, 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相关处罚。

第一条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解释本森投资兼职销售人员(口碑客)的报酬是基于该口碑客的业绩,而该业绩与"发展人员"的数量不成特定比例关系。例如,a 口碑客当月开拓了5万元销售业绩,这5万元可能是5个投资者进行的融资,也可能是20个投资者进行的融资,也可以是口碑客自己的追加投资。同时a 口碑客的5个(或者20个)客户中,有2个人自愿申请成为本森投资公司的口碑客。

第二条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解释1 ,本森投资业务对象有"是否愿意成为本森投资公司客户"的自由,没有任何附带"需要其再发展其他人员与本森投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必要条件;2,业务对象成为本森投资公司期货融资客户后,其是否愿意成为本森投资公司兼职销售(口碑客)也是完全自由(不得要求其缴纳费用才可以成为兼职销售(口碑客\ "要求期货融资客户再发展其他人员"不得成为其与本森投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前期。

本人承诺已经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承诺愿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如有违反并导致相关违法行为,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销售人员(签字及手印)

身份证号码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签署日期

担保人(签字及手印)

签署日期

第二篇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为什么会陷入传销无法自拔》

现在的大学生为什么会陷入传销无法自拔?

—是利益驱动。很多人都想借传销发财,改变自己的生活。大学生也不例外。

二是传销链强大的控制力。大学生一旦进入传销链条,身份证、现金、通讯工具等等都被收上去,公司天天进行"洗脑",让他们不由得不信那些天花乱坠的说法。一旦信了 ,他会反过来再作其他大学同学的工作。

三是心理因素。很多陷入传销组织的大学生性格比较内向,不爰说话,朋友少,容易相信别人。在学校,他们没有成就感,而在传销组织中,他们找到了这种幻觉。

四是有的大学生理想信念有所缺失,只用有无短期效益来衡量一件事情是否

Rinio

五是学校管理层面的问题。大学纷纷在后勤、教学领域启动改革,—系列的问题也伴随而生。比如,学校实行学分制,大家各选各的课,—个宿舍、一个班的同学可能各有各的课堂。有的同学身陷传销组织,很长时间见不到人影,周围的人也不觉得奇怪,

学校管理部门也难以发现。

首先,参加传销的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其家庭的贫困让他们对传销的一夜暴富神话产生浓厚兴趣,急于让自身和父母脱贫。

其次,许多大学生被传销组织提出的平等、互爰等虚拟的东西所迷惑。人都有一种被社会承认、被他人关爰的需求。在学校里,部分大学生的这种需求被忽视了,他们缺乏亲情、友情的互动。在传销活动中,大家组成"家庭",—起睡地铺,—起捡菜叶,—起分享感受,从而对传销集体产生心理依赖。

其三,群体暗示和从众效应。你讲得再荒唐,几个人在一起谈就不觉得荒唐;大家一起失败,痛苦变成了大家的;如果大家都被欺骗,反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而不觉得被欺骗。在群体暗示中,文化水平高的人更容易受到暗示,这是由

于他们的求知欲和好奇心更为强烈的缘故。

对传销如果只是单纯的打击驱散,肯定是事倍功半。最好能够打击传销者的理念,找到几个醒悟过来的人,让他们再回到传销团队中扩散影响,把他们那种骗完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后,既赚不到钱又失去亲情的惨况告诉其他参与者,达到攻心效果。

第三篇2020广州花都传销多吗

反传销宣传试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一、单选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A),提醒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 D.暂缓执行决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C)查处。 A.商务主管部门 B.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法院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C)元罚款。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7.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A)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帖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C.孙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化妆品自己使用,并在自己的博

客上谈论使用心得,推荐别人购买 D.李某将自己设立的网站服务器租借给传销公司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8.《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建立由(C)牵头,(C)为主,商务、教育、民政、财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A.工商,公安 B.公安,工商 C.政府,工商和公安 D.工商和公安,政府 9.禁止传销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C) A.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B.宣传与惩罚相结合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D.宣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0.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C )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 A.其他直销员 B.加盟店成员 C.最终消费者 D.非直销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传销、直销及三级分销法律辨析

传销、直销以及三级分销 一、概念 1、直销 (1)定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2)设立条件:《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传销 (1)定义:《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表现形式:《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 一、如何查询正规的直销公司? 登陆: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 二、直销和传销到底有什么区别? 直销企业拿到直销牌照之前和之后,产品未变,奖金制度未变。没拿到牌照之前一直处在传销阴影之中,拿到牌照之后就是直销。 所以有人说,直销是升级版的传销,是合法的传销。还有人说,拿到牌照的就是直销,没有拿到牌照的就不合法,可能就是传销,可能随时会被打击。 三、两个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

例》,是 否滞后于现实? 大多数已拿牌的直销企业,一直采用多层次(超过三层),团队计酬,并且有较高的入门费。从字面上理解两个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上行为都明显违法,也就是说,从字面上理解两个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几乎所有的拿牌直销公司都在违规经营。 四、直销税收 1、直销企业的相关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直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没有这项制度,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有大规模有组织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如果金额巨大,不仅面临经济处罚还要面临刑事责任,后果极其严重。 ***************************************************

**************************** 看到以上内容,您是否蒙了?到底如何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有没有最简单的办法? 彻底区分直销和传销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企业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严格按照税务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企业就可以视为合法的直销公司,反之,这些企业肯定是违法企业。 本人总结这么一句话:事情合法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逃税偷税漏税;事情不合法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传销。 换一句话就是,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起码减少了一个被处罚的理由,多了一层保护。不给国家纳税,不给国家做贡献,国家凭啥保护你。 正规的直销公司,肯定不会冒如此巨大的法律风险,他们肯定会主动代扣代缴直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只有居心叵测的公司,才不会主动代扣代缴直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采用直销模式销售产品,又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企业高层的内心其实极其恐惧,因为随时会被扣上公开大规模有组织偷税漏税逃税或者非法非法传销的帽子。

打击传销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20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D )。 A.甲公司谎称自己是经过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在电视上大肆宣传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质优价廉,实际上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B.乙百货商场为吸引顾客,为在商场消费的顾客办理积分卡,每消费10元可以积1分,累计500分赠送商场购物券20元。 C.丙蚂蚁养殖场与某村村民签订蚂蚁养殖协议,约定村民从公司购买蚂蚁进行养殖,1年后公司将以1倍的价钱进行回收,到期该公司拒不回收,也不退还村民购买蚂蚁的钱款。 D.丁公司宣称购买公司3800元的产品,即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并可以介绍他人加入,介绍的人可以再继续介绍他人加入,业务员依据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提取报酬。

5.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A)。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B.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 C.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D.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6.下列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的是(B)。 A.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7.下列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是(C)。 A.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近几年,一度沉寂的传销向学校渗透发展。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但是欠缺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和煽动,这就绐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学校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以下为我在工作中的遇到的学生参与传销工作案例。 一、案例介绍 张某某,男,21岁,为计算机控制技术06级的学生。张某某性格外向,和同学关系处理的不错。由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大爆发,给身为2009届应届毕业生的张某某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而且由于张某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在校3年学习期间有2年靠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因此该生急于寻找理想的工作,在2009年4月份即将毕业前被其高中同学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拉入传销组织,骗至三门峡一传销窝点洗脑,在被传销组织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后,开始深陷其中不可自拔。 二、解决方案 我作为毕业班的辅导员,在学生请假离校找工作前就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联系体制,通过定期的电话联系了解毕业班学生的工作动态。而在与张某某的联系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反常现象,其手机经常无法接通,好不容易联系上后询问该生当前的工作状况,该生支支吾吾,不能说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随后我便与其家长联系,了解该生的情况发现该生已经长时间不与家长联系,而且在春节过后返校前谎

称要偿还贷款,跟家长索要了8800元。但是该生并未向我提出还款申请,且之前的种种反常迹象让我觉得不对劲。经过与张某某同班同学的联系,以及与该生家长的沟通,通过电话、QQ等方式最终确定该生被其高中同学骗至三门峡参与传销组织。随后我陪同该生家长到三门峡市报案,与公安机关一起几经辗转找到张某某所在的传销窝点将其解救出来,并带回学校。返校后,经过我与该生的多次沟通和耐心开导,张某某清楚的认识到传销的危害,以及自己所范的错误,并作出深刻的检讨,从而端正了心态,在毕业前顺利找到工作,并与2011年考上家乡所在地的公务员。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案例分析 通过与张某某的深入谈话,该生也知道传销是骗人的,但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身为2009届毕业生的张某某深感就业压力空前加大,急于找到一份待遇好的工作以实现所谓的人生抱负,并偿还在校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该生之所以被骗,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在起作用:首先,该生接触社会面较狭窄,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缺乏社会经验、识别陷阱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传销组织的欺骗性、隐秘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这次受骗就是因为经不起同学的蛊惑而上当受骗;其次,由于该生家庭比较困难,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快速致富,尽快使家庭脱贫。这种急功近利心理导致他对传销鼓吹的一夜暴富的神话具有浓厚的兴趣,把传销当成了实现理想的阶梯,难以抵御所谓的高薪引诱和一些不切实际的“糖衣炮弹”

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何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外来人员在我居从事非法传销的居住点进行清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宣传品和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

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传销活动不断出现新特点,由原来的以传销商品为目的组织变为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销、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现在又出现了借会员卡、储蓄卡、业务培训等形式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拉人头”不见商品的经济诈骗等形式,花样翻新,传销活动屡打不禁。按照县委、政府领导要求,拟定了打击非法传销专 项行动整治方案,上报政府 四、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期邻县加大打击传销力度,致使大量传销人员蜂涌至我县,这些传销人员大都文化程度较低,受传销头目的欺骗,由于身无分文,虽经宣传教育,仍有部分滞留于蒙。部分传销头目转移居住点,并让传销人员互换住房,给我们 打击传销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五、下步工作重点 1、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度,做到露头就打,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抓遣送,堵回流,重教育”等强有力措施,坚决而又稳妥的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 气候。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的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与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

多层次直销是一把双刃剑

多层次直销是一把双刃剑 多层次直销意味着两个权利:销售产品的权利和吸收、培养下线直销员的权利。在1886年,最早的雅芳公司里普通的雅芳销售小姐只具备其中一项权利:销售产品。这实际上就是单层直销,雅芳小姐只能根据个人业绩向公司请领奖金。而区域经理以上级别的销售员可以拥有培养下线直销员的权利,通过下线成员的业绩来提高自己的奖金,这就形成了多层次直销的雏形。直到1945年,美国加州的纽崔莱公司率先打破雅芳的“权利界线”,开始让所有的销售员同时拥有两个权利。通过这种多层次直销的方式,纽崔莱公司业绩迅速增长,产生巨大轰动。自此,多层次模式变成了世界直销的主流。 多层次的优势和吸引力 在中国的台湾地区,几乎90%以上的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的模式。采取多层次直销的企业,只需事前一个月向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一下,即可开展业务,如果出现问题或疑问,“公平交易委员会”才会到直销企业营业地点检查。而采用单层次直销的企业,则不受限制和约束,政府对其基本上是放手不管的。可以说,台湾的直销环境相当宽松,不论是多层次还是单层次,都会得到相应的认可与尊重。 不止是中国台湾,世界各地的直销行业中大约有八成以上的企业也都倾向于采用多层次直销,而且很多单层直销的公司也在考虑改用多层次直销的模式。因为多层次直销具备单层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和吸引力。 多层次直销与单层直销的最大差异是,直销鼓励直销商销售产品与吸收下级直销商并重,直销商可以根据组织的业绩,领取组织业绩奖金;而单层直销只是鼓励直销商去销售产品,按个人业绩提取奖金而没有组织业绩奖金。就因为有组织业绩奖金的关系,让多层次直销有了更强的动力,具有推广业绩的爆发力。 多层次给直销人员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发展空间,没有人愿意一辈子按个人的销售去获得收入,做一辈子推销员。因为多层次按团队计酬的模式可以销售额去计算收入的机会。在多层次模式中,销售员只要达到一定级别以后,就算不销售产品,也可以挣到佣金,这也就是安利人所谓的“努力一阵子,享受一辈子”说法的来由。 多层次直销模式所带来的美好愿景,对于直销员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吸引,这个吸引力能让他们坚定一个信念: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由一个单纯的推销员转变成为一名领导者,从而增加了成功的可能。 多层次的问题和风险 不可否认,多层次直销的精髓就在于其可以让上级直销员因为吸收、辅导下线,从而分享下级直销员业绩所带来的奖金,这种划时代的奖金制度,是吸引许多人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原因。然而,多层次直销的这种精髓恰恰就是其可能衍生问题的根本所在。 一方面,由于每一个直销员都拥有两种权利,有的直销员为了拿到更多的奖金,就滥用权力将重心转移:专门培养下线,大玩“金钱游戏”,把奖金当成自己的主要诉求,而不是去销售产品,形成“非法传销”。因此,社会上很多人担心多层次计酬方式会容易演变成“金字塔销售”。如此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非法网络传销

非法网络传销罪量刑标准 非法网络传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对此进行处罚:组织、领

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的界定及立案标准 简介 传销罪,全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造成了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笔者对其中两个重点问题略作探讨。 界定

查处传销案件调查取证要点

查处传销案件调查取证要点 为了大家积极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方便基层执法,本人总结了我市近几年所查的传销案件时的一些看法和做法。希望大家在查案时可以 一同使用和完善。说得不好请大家补充。 一。新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个人认为是说的拉人 头的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个人认为是说收入门费的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 益的。{ 个人认为是说的团队记酬行为} 二,取证的要点; 所有的传销无论是“传人头”还是“传商品”或是专卖、特价加盟、代理、只要构成传销,取证都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有着共同的取证方向,只有不同类型的 传销案件,在具体证据种类上有所类别。 1,证明有奖分配制度的存在,查传销就要证明传销行为的存在,即当事人有《条例》所说的3种情况。而奖励分配制度往往就是这几种传销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只要参与人按照奖励分配制度去运作,并且获得了奖励分配制度中规定的回报,传销行为就成立。因此,奖励分配制度是查处传销案件的关键证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奖励分配制度的名称不一,有的称销售计划、奖励分配制度、报酬计划等等。通常获得奖励分配制度的证据来源有;参与人员{包括上线和下线]的询问笔录,参与人员笔记本中记录的听课内容,生产产品公司发放的宣传资料,网上对 营销方式的介绍等。 2,证明参与者按照奖励分配制度规定进行了运作。也就是要证明参与人员确有所列的3种行为之一{只要具备其中一种传销行为即可以},但通常情况下一个传销中往往是几种行为同时存在,(分配制度中主要是一,三种传销行为)这时候的取证方向就是证明;A,发展人员形成了网络:B,支付了入门费;D,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获取了报酬。要证明这3点主要围绕任务和资金这两个链条进 行取证。

在全市打击非法传销暨规范直销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打击非法传销暨规范直销会议上的讲话 坚决打击传销监管规范直销 自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去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并已分别于200年11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这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重要《条例》,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出发,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到颁布实施这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打击商业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近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据不完全统计,2001

年以,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000余人次,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16起,捣毁传销窝点30个,劝返遣传销人员2000余人,特别是2004年XX工商分局与XX公安分局联合执法,捣毁了XXX利用美国远程教育网进行传销的窝点,广大群众拍手叫好。经过几年的严防狠打和宣传教育,我市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广大群众对传销的本质、危害性认识逐步提高,抵制传销的意识不断增强。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学习和贯彻好两个《条例》。 要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切实领会精神实质,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两个《条例》的培训纳入工商系统的整体培训范围,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培训计划,提出学习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要正确处理好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的关系。打击传销是规范直销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严厉打击传销,才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直销是打击传销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严格规范,确保直销市场的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因此,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打

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要点

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要点 篇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打击防范传销工作 目 标 责 任 书 业庙乡人民政府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九月 打击防范传销工作目标责任书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执行《打击传销条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打击传销和“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在打击传销专项工作的基础上,配合社区(村)开展推行“五个一”即下发“一张联系卡”、建立“一个信息台”、发放“一封公开信”、签订“一份责任书”、构建“一个监管网”等活动,从源头上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的防控体系和机制。促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力争在年底实现辖区各社区(村)无传销违法现象发生。 二、领导重视,将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列入社区(村)工作

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 三、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政策,重点抓好对辖区内农民、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做到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四、对辖区群众提供的传销活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确定属于传销活动的,应依法对房主进行处理。 五、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城关、曹集当年建成无传销社区(村)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保证辖区内98%以上的社区、村没有传销活动。 六、排查辖区内传销非法聚集地点,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本辖区流出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 七、培养和发展创建“无传销义务志愿者”,建立和完善防范、 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打击传销体系。 八、加强督导检查,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年度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九、有下列情形的,在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时扣分: (一)未向社会公布打击传销举报电话的; (二)辖区内社区、乡镇无传销活动低于98%的。 (三)未及时将传销人员信息及案件信息收集、汇总、录入到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信息系统; (四)在外地从事传销活动流出人员与20XX年相比总数多出10%的;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作者】王涛 【期刊名称】 2014《犯罪研究》第2期【页码】 90 【栏目】检察官论坛 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 (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 《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意味着我国的直销等同于国外的单层次直销,且从“传销”中分离出来,被予以合法化。同时,《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即(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属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式销售”,而“团队计酬”则属于国外允许的多层次直销。由于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按】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 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 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传销的心理分析

被称为“经济邪教”的非法传销虽然在政府的打击下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但从一些地区的形势来看,非法传销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非法传销组织活动依然猖獗,大学生受骗被强迫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报道屡见不鲜。为什么非法传销在我国政府一直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之下还非常猖獗和泛滥呢?笔者就打击非法传销过程中与非法传销人员的接触,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非法传销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作简单论述。 一、非法传销的社会背景 1、轻信熟人朋友。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往往是建立在亲人、朋友、老乡、熟人之间,对陌生人往往会加强防范,对于熟人的防范心理则没那么强。非法传销人员往往是从熟人中扩充“下线”的。 2、大学就业压力加大。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高等教育已不再是一种精英教育,许多大学生会面临就业的难题。非法传销组织往往是打着帮忙找工作的名义拉人的,这无疑给正面临就业困境的大学生一线良机。 3、农村人家庭贫困。深陷非法传销的大多数是农村人,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家庭贫困,急于摆脱贫困,迅速致富。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见识较少、思想单纯,对纷繁复杂的欺骗手段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加上自身的一些性格弱点,如自卑、内向,往往为非法传销分子对其进行洗脑所利用。 二、个体步入非法传销组织心理分析 国家对非法传销的宣传、打击力度一直在不断加大,普通百姓对非法传销都有一定的认识,但是一个从对非法传销怀有抵触排斥的人到自己加入非法传销大军中,这是一个态度上的转变。心理学上态度转变指一个人通过接受某一信息或意见的影响而改变原有的态度。态度转变的过程也即是被非法传销组织说服即通常说的“洗脑”的过程。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人从接受熟人邀请开始到步入非法传销组织的全过程。 第一步,非法传销组织邀人,具体方法是对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熟人打电话,先摸清他们底如爱好、特长等,有无工作,现在是否满意自己的工作,再对症下药,没有工作的许诺有工作、有工作的许诺比他现在更好的工作,更高的收入。总之找出各种合适的理由将其骗来。 在日常的生活中,很难想像一个人受朋友邀请去做客,晚上睡觉时,朋友还会给他洗脚。但在一些非法传销组织里,这是“行规”。当一个人来到一个陌生的群体,受到热情到过分的接待时,被欺骗的想法会被降到最低限度,会在心理上对他人有一种感激甚至愧疚感,对他人的敌意及警惕会迅速消失。这是第二步,即是非法传销组织在新人身上所实现的心理学上称之为“首因效应”,也叫“第一印象效应”。许多被骗来的传销人员刚来会发现邀请者以前承诺的所谓好工作根本不存在时,会感到有欺骗的感觉,但是在“首因效应”的作用下,这种被骗的感觉很快消失,而且,邀请者会告诉他这是“善意的欺骗”,是为了他的将来着想,这时,被邀请者已经被非法传销所蒙蔽,抵触情绪也逐渐消失。第三步是非法传销组织通过各种方法让新人的抵触态度完全消失。当一个新人每天面对一群人热情的招待,带他出去逛街,端茶倒水,象供神一样供奉着他,只字不提非法传销组织的事情时,很容易会产生满足感,几天之后,新人对非法传销的抵触态度就会完全消失。第四步是让他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几天之后会有人带新人去听课,非法传销组织往往会利用人先入为主的心理进行“造神”,塑造榜样的力量。讲课人会讲该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人员如何出生如何贫困,经历和自己如何相似,通过加入组织后如何赚钱,他们从事的是直销而非非法传销等内容,这让有类似经历和背景的人很容易相信他们的谎言,进入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从心理学的角度讲,非法传销的“洗脑”手法就是根据不同对象,把他们的心理欲望挑起来,然后再加以催眠和控制。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

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1,问: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2,问:什么是变相传销 答: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实也就是各国司法机关称为的"金字塔式销售","文字链","滚雪球销售","锁链式销售","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尽管文字描述的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出一辙,即: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对其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 3,问:传销和变相传销有什么区别 答:变相传销和传销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从目的上看,传销是为了推销商品,变相传销是为了诈骗钱财;从行为上看,传销是销售商品,变相传销是"拉人头";从计酬上看,传销主要依据的是销售商品数额,变相传销依据的是发展人员的数量. 4,问:传销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5,问:传销是否等于直销传销和直销的关系是什么 答: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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