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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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

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

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3)被授权组织

A、特征:

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

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实体权利:

a.行政收益权

b.行政保护权

c.行政自由权

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

(2)义务:

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

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交流:

(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四、辞职、辞退、退休

(一)辞职

1.主动辞职

2.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辞退

1.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2.不予辞退

(三)退休

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

第三部分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二)行政规章

(三)部门规章

(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

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制定的权限

(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的概念

B.行政许可的特征

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

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

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

E.行政许可的监督

a.合法:撤回、变更

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

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

(2)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的概念

B.行政处罚的特征

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

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

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

◆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行政拘留的执行:

●不执行

A.不执行的对象

a. 14周岁至16周岁;

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c.年龄≥70周岁;

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暂缓执行

A.暂缓执行的条件

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

C.保证金

(3)行政强制

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

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

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

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

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a.一般性程序

(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

(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

b.特殊程序

(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

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

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a)催告

(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

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4)政府信息公开

A.申请

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

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B.答复:

a.答复类型

(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

(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

(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

b.答复期限

(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

(5)行政合同

A.行政合同的概念

B.行政合同的特征

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

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

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6)行政给付

A.概念

B.种类

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

(7)行政指导

A.行政指导的概念

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

(8)行政确认

A.行政确认的概念

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

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

(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

(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A.证据确凿充分

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C.符合法定程序

D.没有超越职权

E.没有滥用职权

F.无明显不当

(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

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

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

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

(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B.撤销的后果

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

(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a.依据变更

b.情势变更

c.目的实现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

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

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部分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概括性范围

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为标准

(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列举式范围

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申请人

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2.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近亲属

(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二)第三人

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

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

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1.行政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

行政机关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

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

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

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

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

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

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

(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部分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理的案件

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

1.中院管辖

(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2)级别高

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3)重大复杂

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高院管辖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2)共同管辖

3.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1.原告资格

(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

(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

1.被告的确认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

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4)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越权标准判断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

(6)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建机关为被告

2.被告资格的转移

3.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四、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

(二)可缺席判决

(三)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六、行政案件的裁判

(一)一审判决

1.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

(1)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F.明显不当

(2)变更判决

A.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B.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C.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D.对在行政程序中未受任何处罚的原告,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3)履行判决

A.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违法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判决履行。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B.行政给付:不给付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给付义务

(4)确认判决

A.确认违法:

a.不作为,判决责令履行已无意义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

c.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d.被诉行为违法,但撤消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损失则赔偿

e.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B.确认无效: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或无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二)二审判决

1.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2.原判错误

(1)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2)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4)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裁定错误:撤消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

(三)再审判决

1.原判正确: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原判错误

(1)撤消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2)发回重审

(3)撤消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四)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机关

2.执行依据

3.申请期限

4.执行措施

第六部分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因果要件: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或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三)结果要件:是合法权益;属人身权、财产权;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

(四)时间要件:

1.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2.赔偿申请提出之时

3.生效的赔偿决定作出之时

(此3个时间点任一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的,该赔偿案件适用新法。如果3个时间点皆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则适用旧法)

(五)行为要件:职权性

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赔偿条件

(1)损害人身自由权

(2)损害生命健康权(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损害财产权(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

2.例外情形

(1)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

(2)受害人自己致害

(3)第三人致害

(4)不可抗力致害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转移)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

(3)(转移)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机关:共同赔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被撤消行政机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最初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按份责任分开赔)

(6)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根据错误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1.赔偿

(1)刑事赔偿

(2)侵犯人身权

(3)侵犯财产权

2.不赔偿

(1)公民因自己的原因(如虚伪陈述、伪造证据等)而致害的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

(6)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依法改判无罪的,但事前被羁押的除外

(7)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二)司法赔偿的义务机关

1.违法拘留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

2.错误逮捕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决定逮捕的机关(检察院、法院)

3.一审判决有罪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

4.生效判决错误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

(三)司法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遭侵犯(无需确认行为违法)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书面或口头)

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3.第二步: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4.第三步: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委会处理

(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1.侵害财产权的:

2.侵犯人身权的

3.侵害名誉荣誉的

李佳总结 行政法常用 句话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1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教学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总则 一、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 (1)范围广泛;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 (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 (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 (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 1、层级冲突。高法优于低法 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 3、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变通冲突。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 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 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 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 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与分类 1、认定: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 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4)地方行政机关 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 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2、授权机关 (1)授权机关的概念 授权机关就是指宪法与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授权组织的特征 ①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必须就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②授权组织就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与非政府组织。 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总结 一名词解释 1、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 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指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5、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7、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国家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20、举证责任,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在行政案件是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依 法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1、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2、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 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行政相关和法院依法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14、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机关内部对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梳理: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机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是否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以及存在时间的久暂。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政法英杰行政机关 分类标准: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这是一种特殊的分类法。在我国,只有部分省级、县级、市或市区级人民政府向外分别派出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三、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 职权、职责、管理手段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职权因职责而产生,管理手段则是职责、职权的延伸。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七项: (1)行政立法权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下面的是分享的与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必备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总结 单项选择题: 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B辞职) 4.根据我国宪法,(D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5.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于一部法律文件之中有你) 6.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A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 8.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C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行政法治的原则)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D财物和人身自由) 1.(C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2.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是(C一般行政监督) 3、(A人身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B国家行政机关) 2.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是(C一般行政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属于(C行政许可权) 4。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授权性立法)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D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 6.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B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C具体行政行) 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行政法律关系)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依据的标准是(C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6.行政机关委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C代执行) 7.下列屈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C没收) 8.行政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C一定数额的罚款) 9.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B撤诉) 8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B复议机关)是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D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 C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当事人。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B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或自由选择。 4.行政法规是 B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行政授权的依据是 B法律、法规。 6.下列组织中, A北京市教育局可以进行行政委托。 7.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属于 A行政立法行为。 8.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 B行政执法行为。 9.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 A具有普遍约束力B单方性C可以反复适用D 行政性。 10.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B国务院。 11.部门规章由 B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并发布。 12.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起始于 C起草。 14.部长的任职方式是 B委任。

2020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范文 2020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 1/ 7

2020 年行政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精华版)一、单选题(每题 2 分) 1.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B ) A.行政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2.下列属于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的是( B ) 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过程公开 C.不存在偏见 D.不单方接触 3.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C ) A.某市消费者协会 B.民政部 C.某市税务局 D.某县人民政府 4.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AB ) A.羁束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B.依申请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与要式行政行为 5. 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 A )承担。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组织

C.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D.受委托组织的主管部门 6.下列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 7.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A.公安交管局因违章驾车暂扣张某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2014 年 4 月17 日下午,王民与张华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丢失,王民怀疑是张华转移,便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谩骂,张华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语谩骂,王民与张华在漫骂中发生厮打,双方均受到了轻微伤害。 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 2014 年 6 月 18 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张华予以罚款 100 元,对王民予以行政拘留 5 日。 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 A)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 诚实守信原则 D.责权统一原则 3/ 7

行政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对比

1.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1.行政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2.行为事实证据确凿; 3.行 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情况居多)5.行为主体不滥用职权;6. 行为无明显不当。 2.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规范性文件无 设定处罚的资格。 3.当场作出的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非当场作出的是一般程 序。 4.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当事人在被告知权利的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申请,3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6.可以当场缴纳的罚款: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或者事后难以执行的, 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治安处罚50元以下,或者被处罚人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中2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7.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8.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期限是2年,治安违法行为6个月没被发现,不处罚。只有治 安违法行为人才能被传唤。 9.处罚书送达时间要求,行政处罚7日内,治安处罚2日内。 10.行政处罚的被委托对象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被委托对象是 其他行政机关。 1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只能是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 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有法律设定。强制实现义务的履行方式: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 1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授权只能是法律 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13.只有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执法。 1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催告、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15.非诉执行:条件: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复议不行政诉讼,不履行,在当事 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执行。 程序:行政机关催告;向法院申请;受理(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审查;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经诉讼的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民事主体不履行,行政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 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 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行政法复习资料总结

仃政法学复习资料

目录 一、名词解释 (3) 二、简答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5)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 (5)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 第四章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8)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8) 第六章行政行为 (9) 第七章行政程序 (9) 第八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9) 第九章行政立法 (9) 第十章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11)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与行政补偿 (11) 第十二章行政确定与行政裁决 (11) 第十三章行政许可 (11) 第十四章行政处罚 (12) 第十五章行政强制 (12) 第十六章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与行政事实行为 (12) 第十七章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与行政信访 (13) 第十八章监督行政 (13)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而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 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5、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只想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行为和行政权力。 7、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行政法规范及行政法律制度应以保障公民等一方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自由为岀发点和归宿,确认并保证公民等一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8、信赖保护原则:也称为“禁止反言”或“不准翻供”;是政府对自己作岀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反复无常。 9、依法行政原则: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该依法而设,受法的拘束。 10、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主体作岀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11、行政效益原则:又称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 12、行政主体: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3、行政组织:是指担当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14、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承担行政事务并能够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15、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16、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7、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8、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无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9、行政程序: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0、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指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2、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3、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护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资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24、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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