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地位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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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

浅析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

浅析民商法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民营企业是在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企业类型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民商法。

民商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民商法的运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民营企业的特点、民商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在民营企业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民营企业的特点民营企业是指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国投资者等支配的企业。

它是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要出资主体,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

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灵活性强。

民营企业通常灵活应变,决策效率高,能够及时对市场需求做出调整。

2. 经营风险大。

民营企业通常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经营风险大。

3. 追求效益。

民营企业通常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更加注重盈利能力。

4. 产权不稳定。

由于土地流转制度不稳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依法进行经营。

二、民商法的基本内容民商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民商法主要包括了《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中的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合同法合同是商事活动的基本载体之一,也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营企业的经营中,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是经营者与他人进行交易的重要手段,任何一家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进行交易时都需要依法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2. 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行为的法律地位、担保的种类、担保的效力等内容。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红利,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从国际来看,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经贸摩擦时有发生,全球经济风险不断叠加,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

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换期,处于“三期叠加”的改革攻坚期,伴随着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受到资金与市场的压力愈发强烈,于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民营经济退场论等错误舆论,因此从新时代党对民营经济政策的角度来阐明党对民营经济是一贯支持、鼓励的,并通过政策引导助力其高质量发展。

一、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的赓续性1934年,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营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

”“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之外,不但不加以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

”1949年4月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经济政策概括为“四面八方”,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

同年9月,《共同纲领》中指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1950年春,毛泽东提到“不看僧面看佛面”,目前发展私营工商业,与其说对资本家有利,不如说对工人有利,对人民有利。

同年12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推进私营企业的发展。

1951年底到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一些私营工商业的问题,党对私营经济政策开始限制。

1953年三大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私营经济基本消亡。

1958年的“大跃进”政策以及文革时期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致使民营经济的发展停滞。

1978年改革开放,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十二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个体经济为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对个体经济予以肯定。

1987年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次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思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思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思考作者:司亚伟许译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其特点表现为“五六七八九”,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国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也表现出了诸多发展的瓶颈,比如宪法保护力度不够。

本文将从宪法这一制度层面分析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遇到的困难,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营经济财产保护宪法思考民营经济在我国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

建国之初,民营经济不被认同,甚至受到压制,到如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大转变与宪法对民营经济的规定有着莫大的关系。

五四宪法颁布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態度是“改造”,限制其发展,逐步发展为“公有”。

民营企业在当时的发展十分困难,出于国家发展需要,民营企业只能接受改造。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可见,民营经济的发展此时依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与之对比的是,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

这种重点发展公有制经济限制非公有制的模式,确实可以快速发展国家实力,却因为忽视了发展经济的规律,片面发展导致经济发展不协调,计划经济难以长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导致民营企业错失了很多发展的机会,从长远来说,这会拉开与其他国家企业的实力。

不可否认,一个国家民营企业的整体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综合竞争实力。

八二宪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因为它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民营企业立法

民营企业立法

民营企业立法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其生存和竞争能力,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民营企业立法。

首先,在民营企业立法中,应明确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和利益。

立法应确保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相等的市场准入、竞争机会和资源分配权益,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同时,立法还应规定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保护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干预和侵权行为。

其次,在民营企业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完善法规体系和切实推动法治建设。

立法应确立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形成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互为依据的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立法还应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降低企业创办门槛,进一步释放民营企业发展潜力。

第三,民营企业立法需要注重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约束。

立法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立法还应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快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格局形成。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的立法至关重要,它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通过明确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约束,我们可以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提升其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国际通行规则的民营企业立法,不断完善和修正法律,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推动经济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

论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作者:褚佩瑜来源:《商业文化》2015年第04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高的地位。

民营企业逐渐走向法制化也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因此近年来关于民营经济的宪法保护性规定有了很大完善。

但是民营企业仍有许多暗存的风险和危机,合法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民营企业面临风险、不公平现象的具体表现的描述,探讨应如何从法律层面对民营企业予以保护,怎样有效防范民营企业在生产运行中的风险,并对此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和机制。

民营企业/保护机制/权益保护/法律规范当前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在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否认的作用。

同时,民营企业发展的争议也在逐渐增多: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对中国GDP的增长、市场经济的活跃及国家税收的增长都有着重要贡献;但是,它并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制保障,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与挑战。

在经济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变得日益重要,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解决和完善。

一、民营企业的界定在宪法中并未对民营企业有明确的概念限定,而在经济学界对其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另一种看法是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

其实,我国民营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和生产经营中,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总体定位监督管理多于扶持保障,因此,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不公平和歧视问题时却无法有效解决。

二、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风险及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一)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中国民营企业从国内到国外面临着不同程度上、不同方面的风险。

由破坏力由小到大、风险等级由低到高的标准进行划分,就可以分为八种经营风险:市场开发风险、资金枯竭风险、人才风险、规则制度风险、体制风险、决策风险、信念风险及文化或信仰风险。

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法律环境

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法律环境

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法律环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和法律环境方面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并分析当前的法律环境。

一、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是影响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频繁遭受到产权侵犯的困扰。

这种侵犯可能来自于其他企业、政府行为以及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等。

特别是产权侵犯行为对创新的打击较大,往往使企业缺乏发展动力。

要解决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具体规定,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增强司法保护:加大对产权侵犯案件的司法力度,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同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认识。

3.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和引导行业组织建立自律机制,约束企业间的竞争行为,减少恶意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当前的法律环境当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尽管如此,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法律制度的完善仍有待加强:目前的法律体系在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特定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2. 执法力度不均衡:在一些地方,执法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这需要加强地方执法部门的能力和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 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在产权纠纷中,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需要加快建设完善的司法系统,提高对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

为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加大执法和司法救济力度。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word范文文档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

):收购之后难经营? 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2019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_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

):收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在民营企业快速崛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法律环境不完善1. 宏观政策缺乏对民营企业的有效支持在过去,政府重点关注国有企业,在宏观政策上给予较多照顾。

这导致了民营企业在政策上感到不公平,制约了其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面临更多法律风险。

无论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合同执行都存在问题,这使得创新能力受到阻碍,并增加了经营风险。

解决方案:- 在宏观调控上要坚持公平原则,给予民营企业更多优惠政策;-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和合同法律体系,提高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

三、融资难问题1. 银行贷款困难民营企业往往缺乏抵押品和稳定的收入,导致无法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

这限制了其资金的筹集能力,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股权融资不成熟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股权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

这使得很多优秀的民营企业无法通过股权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进一步阻碍了它们的快速发展。

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针对创新型民营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贷款方式;- 支持培育和完善股权市场,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途径。

四、科技创新能力相对弱势1. 研发投入不足与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相比,大部分民营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投入相对较少。

这使得他们缺乏核心竞争力,并且很难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缺乏创新文化一些民营企业注重眼前利益,忽视了对创新的投入和培养。

这导致了企业缺乏长期发展动力,无法在行业中立于领先地位。

解决方案:- 加大政府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 培育创新文化,鼓励员工参与创新活动,并将其作为企业核心价值之一。

五、人才流失问题1. 薪资待遇不竞争很多民营企业在薪资待遇上无法与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相媲美。

《民营经济发展宪法思考》

《民营经济发展宪法思考》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其特点表现为“五六七八九”,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国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也表现出了诸多发展的瓶颈,比如宪法保护力度不够。

本文将从宪法这一制度层面分析民营企业发展的现状、遇到的困难,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营经济;财产保护;宪法思考一、我国宪法对民营经济的规范历程民营经济在我国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

建国之初,民营经济不被认同,甚至受到压制,到如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大转变与宪法对民营经济的规定有着莫大的关系。

五四宪法颁布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态度是“改造”,限制其发展,逐步发展为“公有”。

民营企业在当时的发展十分困难,出于国家发展需要,民营企业只能接受改造。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可见,民营经济的发展此时依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与之对比的是,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绝对的领导地位。

这种重点发展公有制经济限制非公有制的模式,确实可以快速发展国家实力,却因为忽视了发展经济的规律,片面发展导致经济发展不协调,计划经济难以长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导致民营企业错失了很多发展的机会,从长远来说,这会拉开与其他国家企业的实力。

不可否认,一个国家民营企业的整体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综合竞争实力。

八二宪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因为它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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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公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韩香华 【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1 6 1 )
关 于我 国 民营企 业 法 律 地位 的几 点 思 考
摘 要 :民 营 企 业 是 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 《
企 业 的权 益 保 护 ,也 关 系着 我 国 民营 经
体制建立以后 ,国家和政府对 民营 经济 的认 识发生 了 巨大转 变 ,不再 济的发展前途 。 因此 , 研 究我 国民营企业 任 由其 自由发展 ,也不再 限制 民营 的法律地位 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企 业 的发展 , 而是 采用鼓 励 、 引导和
辽宁营 口人 ,辽 宁公 安司法管理干部 学
院高级 会计师 , 主要从事 司法会计研 究。
改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 民 营企 业 得 到 了空前 发展 和 繁荣 , 民营 企业
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 出了巨 大贡献。 随着经济全球化 以及跨 国 贸易 的快速发展 , 世界各国越来越 重视 民营企业 的发展 。 民营 企业 是 现代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能够为 国家 创 造 巨额 的财 富 , 对 国 民经 济 的发 展有 着非 常 重要 的意 义 。 我 国 民营企 业数 量 庞 大 , 发 展 速度 非 常 快 。 目前 , 我 国现 有各 类 民 营企 业 5 2 0 万家左右 , 创造 的资金总额高 达7 1 5 6 亿元 。 总体 来讲 , 我 国 民营 企业具有 良好的发展态势 , 但是我 国 民营 企 业 面 临 着 诸 多 的 法 律 问 题, 值得 我们 深入 研究 。


我 国 民 营 企 业 法 律 地 位
的 现 状
( 一) 民营企业的合法地位 改革开放 以来 ,民营企业 在我
支持的方针 ,由消极的态度转变为 企业法》 等法律都规定 了民营企业 积极 的态度 。 同时 , 还 在宪法 层面对 与 国有 企业 享 有平 等 的竞 争 地 位 , 民营经济 的法律地位 进行 明确规 对 民营企业给予 同等的法律保护。 0 0 7年 我 国颁 布 了 《 物 权 定。虽然我国《 宪法》 明确规定“ 民 特 别 是 2 营” 经济 的概念 , 只是采用 “ 国有经 法》 首次保护个人在内的所有物权 济、集体经济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 人 的合法 物 权 , 为 民营企 业 合法 权 济” 的 名称 , 但 从 本质 上 来 看 , 私 营 益 的保 护提供 了强有力 的法律保 经济和个体经济都属于民营经济的 障 , 民营企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 范畴 , 而且是民营经济的重要主体。 展 的重要主体之一。 我 国现 行 宪 法从 1 9 8 2年修 订 ( 三) 民营企业 自身存在的问题 之 日起 , 就 与 民 营企业 的发 展有 着 1 . 法 律意 识淡 薄 非 常密 切 的联 系 。 实 际生 活 中 , 我 国有 相 当 多 的 1 9 9 9年 宪 法 修 正 案 比 以前 更 民 营企 业 缺 乏 基 本 的法 律 知 识 和 前进 一 步 , 规 定 私 营经济 是 社会 主 法律理念 , 对 自身在经济发展过程 义 市场 经济 的 重要组 成 部分 。 2 0 0 4 中 遇 到 的 问题 不 会 采 用 法 律 手 段 年 宪法 修 正 又一 次强 调 , 国家 保 护 进行 维 权保 护 ,要 么 忍气 吞 声 , 要 私 营经 济 的合法 权利 和 利益 。 么选 择 暴力 手段 进 行 武力 解 决 , 不 我国宪法不断修改和完善 , 逐 仅 法 律 意识 淡 薄 , 而且 严 重 损 害 了 步 确定 私 营企 业 的法 律 地位 , 为私 自身 的合 J 0 法权 U R - N A 益 L 0 。 L I A 0 N I N G A D MI N I s A T 0 R s n 0 营企业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 2 . 自主 创新 能力 不 足 ( 二)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根据 调查 显 示 , 我 国有 7 0 %的 从法律上讲 , 民营企业不是明 民营 企 业 平 均 拥 有 的 技 术 人 员 只 确 的 法律 概念 , 但是 我 国宪 法 以及 有 0 . 4人 , 有 相 当多 的 中小 企 业 甚 其他部 门法都对 民营企业合法权 至民营投入经费从事产品研发。 许 利 的保 护进 行 了相关 规 定 。 特别是 多 中小 企业 、 微 型企 业基 本 没 有研 我 国基 本 法 律 以及 地 方 行 政 法 规 发投 入 。 有 些 民营企业 为 了节 省 开 都 明确 规定保 护 民营企业 的合 法 支 , 取 消对 企 业技 术 人员 的定 期 培 权益。 虽 然我 国没 有 统一 的立 法模 训 ,导致企业 的整体 技术水平 落 式对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保护 , 但众 后 。 虽 然 有 的 民营企业 开 始注 重 自 多 的法 律规 章 都 能够体 现 出来 。 如 主品牌创新建设 , 但是对技术创新
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 合 伙企业法 》 、 《 公 司法》 、 《 个人独资
关键词 : 民 营企 业 ; 法律地位 ; 现状 ; 对 策
【 中图分 类号 : D F 4 1 9 .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9 — 1 4 1 6 - ( 2 0 1 4 ) 0 3 — 7 5 — 0 2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5 — 2 0 【 作 者简介 : 韩香 华( 1 9 7 3 一) , 女( 汉族 ) ,
了 明确 规 定 ; 《 乡村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暂 行条 例 》 规 定 了 乡镇企 业 可 以
要 参与者 ,为我 国经济发展 作 出了突出 来越重 要 的作 用 ,特别 是市 场经济 的资 金来 源 、 权 利 义务 等 方 面进 行 贡献。 民营企业 的法律 地位关 系着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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