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涉税政策执行指引
“三旧”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探讨

“三旧”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探讨本文结合实务中“三旧”改造案例对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基于:一是对“三旧”改造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总结,用于个人学习;二是对改造主体在“三旧”改造中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点进行提示;三是“三旧”改造涉及的税收政策诸多不明确,希望引起上级重视,减少税收不确定性对纳税人决策的影响。
文章只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仅供批判,原文的部分内容发表于《注册税务师》杂志。
随着大型城市的发展和人口集聚,可以直接开发的“熟地”越来越少,且城市中部分区域需要拆迁、改造和升级,“三旧”改造就是针对城市退化现象而采取的干预措施,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进行改造,实现存量土地的资源整合和存量挖掘,促使城市“新陈代谢”,为城市经济发展寻求新的空间。
目前“三旧”改造已逐渐成为一线城市重要的供地方式,相对于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三旧”改造在土地供应方式上更为多元、征用和拆迁更为简便、土地收益的分配也更为多样化,因而“三旧”改造更是对税收政策适用带来了诸多影响。
第一类:政府主导模式案例一:政府直接收储A公司拥有1宗工业用地,上盖有建筑物,部分办理了房产证,部分未办理房产证。
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该宗土地属于“三旧”改造的范围,并取得国土部门纳入“三旧”改造的批复:“公开出让、收益支持”,该宗土地交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收储,A公司获得补偿款为后续土地公开出让价款的60%(先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按照现行基准地价的60%预付给A,后续多退少补)。
土地完成收储后,B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国家出让价款为1000万。
【案例简析】:环节纳税主体所涉主要税费政府收储环节A公司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公开出让环节B公司契税、印花税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B公司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疑难问题】:问题1:对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储而取得的补偿款是否应征收增值税?地上建筑物一并被国家收储是否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并未限定土地使用权归还的具体形式,案例中土地开发中心代政府履行土地收储职能,A公司取得的土地收回补偿款可以符合该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穗建规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2日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制定本指引。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以下条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以下条款或者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条款执行: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项目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旧改办〔2011〕5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3号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方式,科学控制改造成本,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我办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标准,规范“城中村”改造成本核算方式,科学控制改造成本,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制订本通知。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的核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安置住宅复建总量上限应按照户均不超过宅基地房屋基准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至280平方米)控制。
改造范围内被拆迁村民住宅具体应按照如下方式分类安置补偿:有证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
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的历史建筑,若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三层半部分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一律拆除不予复建,可给予建安成本补偿。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村民住宅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在改造范围内规划建筑总量不突破规划极限的情况下,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不足户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作为安置住宅权益面积予以复建,即改造规划给予复建指标,权益面积建安费用由村民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在改造范围内规划建筑总量突破规划极限的情况下,被拆迁房屋按上述规定准予复建的建筑面积超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也可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货币补偿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具体可按照一定折算比例(以住宅租金收益和物业租金收益相当的原则确定比例,如按三比一或二比一)转化为商业物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2012]2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3【实施日期】2012.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实施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在实事求是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一)深化提升改造目标,强化公共利益保障和历史文化保护。
贯彻落实新型城市化发展核心理念,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城市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鼓励成片更新开发,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落实历史文化保护。
(二)强化计划管理。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为引导,以“结构升级、分类引导、整体开发、节约集约”为导向,合理制订全市“三旧”改造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拟改造范围、改造模式和改造主体等内容,由市“三旧”改造机构组织编制,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三)强化规划引导。
为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升改造区域城市功能,应当科学确定“三旧”项目改造范围,划定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合理整合土地资源,实施成片连片改造。
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应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为基础,综合考虑自然分界、产权边界、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等因素合理划定。
单个更新改造单元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可以包括1个或者多个改造项目,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2013广州“三旧”改造政策完全解读

前 言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随着广州的飞速发展,土地资源捉襟见肘,城市存量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选择。
“三旧”改造,正是这样一条新路的探索。
自2009年以来,广州“三旧”改造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随着三年试验期的即将届满,广州市对“三旧”改造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并相应更新了一些配套政策。
为了让全社会对广州市当前的“三旧”改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特编写了这本《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
本书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广州市“三旧”改造的一般政策;第二部分介绍了广州市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旧厂改造的具体政策;第三部分介绍了广州市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第四部分介绍了广州市“三旧”改造业务管理;第五部分附录了广州市“三旧”改造的几个主要政策文件。
本书内容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随着广东省和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的逐步完善,本书还需要适时修改充实,恳请批评指正。
目 录第一部分“三旧”改造一般政策1.“三旧”改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2. 哪些土地属于“三旧”改造的范围? (3)3.“三旧”改造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异有哪些? (4)4. 省市关于“三旧”改造的核心政策文件有哪些? (4)5.“三旧”改造政策与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5)6. 广州市“三旧”改造总体思路和策略是什么? (7)7. 与56号文相比,《补充意见》有哪些主要变化? (12)8. 哪些用地优先纳入收储范围? (14)9. 广州市“三旧”改造的财政支持有哪些? (15)10. 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如何处理? (15)11. 广州市“三旧”改造目前的成效如何? (16)12. 目前没有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地块是否有机会享受“三旧”改造政策? (18)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第二部分“三旧”改造具体政策旧城改造1. 旧城更新改造的思路和实施策略有哪些? (20)2. 旧城更新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如何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3)3. 旧城更新改造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23)4.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如何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4)5. 旧城更新改造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哪些? (25)城中村改造1.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思路和实施策略有哪些? (26)2.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用地范围如何确定? (27)3.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27)4. 如何规范城中村的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 (28)5. 城中村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29)6.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核定的标准是什么? (30)7. 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核算标准是什么? (31)8. 城中村改造的货币补偿标准是什么? (34)目录9. 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房能否办理房地产权证和交易? (35)10. 56号文规定广州市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有哪些? (35)11.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总体要求是什么? (36)12.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37)13.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38)14.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回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38)旧厂改造1. 旧厂改造的原则是什么? (41)2. 旧厂改造中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但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如何处理? (41)3. 旧厂改造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42)4. 旧厂改造的土地收益如何分配? (42)5. 旧厂改造公益征收项目如何补偿? (43)6. 旧厂改造项目,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且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者实施规划建设的如何处理? (44)7. 政府可否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再实施搬迁? (44)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第三部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1. 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主要好处是什么? (46)2. “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分哪几种类型办理? (46)3. 哪些用地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47)4. 哪些用地可以申请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认手续? (47)5. 哪些用地可以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47)6. 哪些用地可以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48)7. 城市规划为城市绿地和道路等的用地,是否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49)8.“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要编制改造方案吗? (49)9.“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主要涉及哪些费用? (49)10.“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费用由谁承担? (50)11. 有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否可以不办理《确认函》? (51)目录12. 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用地,还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吗? (51)13.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是否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51)14. 如何认定用地发生时间为1987年前? (52)15. 办理《勘测定界报告书》过程中权属调查需注意哪些事项? (52)16. 关于完善征收类型中,哪些情况需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留用地安排情况说明? (53)第四部分“三旧”改造业务管理1.“三旧”项目改造方案具体有哪些申报主体?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情况? (56)2.“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57)3.“三旧”项目改造方案如何批复? (58)4.《补充意见》印发执行后,如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59)5.“三旧”改造方案批复后,改造主体如何办理报建手续? (60)6.“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60)7. 年度实施计划可以调整吗? (60)8. 如何监管“三旧”改造方案实施过程? (61)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9. 如何避免“三旧”改造项目特别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烂尾? (61)附录“三旧”改造主要政策文件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64)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72)三、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 (94)四、“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穗旧改办〔2012〕71号) (103)第一部分“三旧”改造一般政策第一部分“三旧”改造一般政策广州“三旧”改造政策问答1.“三旧”改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三旧”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土地集约化发展的要求下,针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的改造。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实操手册(作者:吴丹)引言:住宅用地集中供应新规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22个热点城市的招拍挂拿地变得越来越难。
伴随拿地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务院推行城市更新等利好新政,部分房企开始逐步设立单独的城市更新集团板块,调整土地储备结构,逐步将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拿地变为主要的拿地方式。
这样的形势下,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成为众多房企拿地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鉴于此,本文整理了相应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方面的相关操作经验和案例,简要分析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财税方面操作实务及后续操作要点,梳理本实操手册,谨供同业人士参考。
目录第一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流程(以深圳为例)一、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类型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操作流程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各阶段实操及注意事项四、旧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资产交易流程与注意事项第二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税务基础要点与税筹技巧一、签订搬补协议及协议出让阶段税务基础要点二、回迁阶段税务基础要点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税筹实操技巧第三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收并购财税实操技巧一、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收并购模式二、收购更新/旧改项目后自行改造的税筹技巧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股权并购税筹技巧四、总结第一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流程(以深圳为例)一、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类型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8号)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规定,深圳城市更新具体分为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两种类型,开发商较为关注的一般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按具体被改造物业形态,又分为旧城中村改造,旧工业区改造,旧居住小区/旧商业区改造三种类型。
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操作流程虽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操办法对本行政区具体操作流程规定不一,不同项目类型略有不同,但城市更新项目一般均需大体经过如下10个阶段完成项目开发和建设:而实操中较为关注的主要为前6个阶段,即项目前期阶段,计划申报阶段,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阶段,规划审批阶段,拆迁谈判阶段,实施主体确认阶段。
广州市股权收购模式旧村改造税收政策法规应用及研究

广州市股权收购模式旧村改造税收政策法规应用及研究梁杏芬摘要:三旧改造是当前国土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也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股权收购运作模式详细分析旧村改造中村经济组织,被拆迁人,开发企业,工程施工方,项目公司等不同角色的涉税政策及应用。
关键词:旧村改造;股权收购模式;税收政策法规研究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广州市政府把推进本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
一、旧村改造的模式旧村庄改造是三旧改造工作内容之一。
旧村改造有多种运作模式,大类分有如下三类:1.政府主导模式;2.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3.市场主导模式。
本文研究的是市场主导模式中的股模转让改造模式。
二、股权转让改造模式的运作把旧村改造的土地分成两部份,复建地块和融资地块,复建地块由村经济组织承受土地使用权,融资地块由项目公司(村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介入,提供主要改造资金,与村经济组织签定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开发企业承担复建地块各项改造费用和复建工程成本的比例。
开发企业把资金注入资金监管户,项目公司办理融资地块的确权手续,开发企业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百分之百股权获得融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项目公司为融资地块开发主体,承担融资地块的开发和销售、征税等任务。
村经济组织将收购款用于补偿被拆迁人(村民和村经济组织等)及建设复建工程的成本及费用的开支。
(二)关于企业筹资领域在目前的现状下,很多企业仍局限于单一筹资手段,因而引发消极性的某些影响,以至于企业因此而趋向于倒闭。
为此,企业针对现存的纳税筹划模式就要予以适当转变,确保因地制宜选择多样化的企业筹资模式,其中包含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获取银行贷款与融资租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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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涉税政策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广州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的改造,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已纳入广州市“三旧”改造范围的旧城镇、旧村庄(含村留用地)、旧厂房的改造。 第二章 “三旧”改造模式
第三条旧城镇改造模式。旧城镇改造模式主要以政府主导方式为主,其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土地→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拆迁及补偿→土地公开出让(或划拨)→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安置房及商品房(其中安置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实行产权置换)。 第四条旧村庄(含村留用地)改造模式。旧村庄改造原则上是将原有村用地划分为融资地块和复建地块两部分。融资地块通过出让方式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复建地块用于建设村民复建房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仍为村。其改造模式具体包括: (一)政府主导模式。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融资地块→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开发企业受让该地块的使用权,向政府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含复建成本)→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向开发企业开具财政票据→政府向村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款→村经济组织用政府支付的补偿款组织兴建复建房、集体物业和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复建房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用地并办理确权手续,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和合作关系。 (二)开发企业代建模式。运作流程如下:政府收回融资地块→通过“招、拍、挂”方式挂牌协议出让→开发企业向政府支付融资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向开发企业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协议条款,开发企业需承担复建房全部改造成本并代为建设(复建房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用地并办理确权手续,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由开发企业直接支付给村经济组织或拆迁户。 (三)自主改造模式。运作流程如下: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仍为村经济组织)→由村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引进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开发企业承担村改造的所有支出(作为回报,开发企业可分配一定面积的物业并以村经济组织的名义销售)。 (四)股权转让模式。运作流程如下:土地分融资地块和复建地块→村经济组织承受并办理复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村经济组织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承受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未办确权手续,待合同签订后办理确权)→开发企业与村经济组织签订改造开发合作协议并明确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及复建工程等各项成本(即融资地块的主要土地成本)→开发企业将一定比例的拆迁复建资金注入监控账户后,村经济组织的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地块确权手续(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复建地块、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企业收购村经济组织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从而获得融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为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负责融资地块的建设及销售→村经济组织作为拆迁主体支付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并负责复建地块的建设。 (五)共同开发模式(合作双方同时受让国有土地,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关于限期办理珠江新城留用地合作开发用地变更手续的函》(穗国房函〔2004〕324号)的要求,珠江新城村留用地部分于2004年12月31日前确定合作开发企业并办理国有地确权手续。运作流程如下:确定合作开发企业,签定合作补偿协议书→政府出让土地→村经济组织和合作开发企业为共同受让者,同时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双方共同开发→村经济组织分得的物业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分得的物业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各自分得的物业各自确权。 (六)协议转让模式。运作流程如下:村经济组织与开发企业先签订合作补偿协议,开发企业支付补偿费→村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双方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企业分得的物业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村经济组织分得的物业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旧厂房改造模式。旧厂房是指市辖区内“退二”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企业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产业用地。根据用地的处置模式,我市旧厂房的改造主要以自行改造和政府公开出让方式为主。自行改造只发生土地用途改变,不发生土地权属变化;公开出让的则由政府收回土地并进行土地整理,再进行土地公开出让。 第三章 “三旧”改造税法适用意见
第六条 营业税 (一)政府收回土地及出让土地。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公开出让的环节不征收营业税。 (二)拆迁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拆迁工程过程中,发生“建筑业”或“服务业-代理业”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产权置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开发企业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开发企业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税按本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执行。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应按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全额开具发票给被拆迁户。 (四)拆迁补偿。根据《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开发企业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开发企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开发企业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上述所称“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是指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包含地价的房屋成本价。 (五)开发企业代建模式。代建工程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代建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土地使用权属于委托方;②委托双方(或三方)须签订委托合同;③须由受托方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代建模式中开发企业承担复建房的建设行为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开发企业承担复建房建设取得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自主改造模式。在自主改造模式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村所有,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村提供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提供所需资金,以村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开发企业分配一定面积的物业并以村名义销售的行为应以村为纳税主体缴纳营业税,自主改造模式中,出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七)股权转让模式。在股权转让模式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发生变化,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村经济组织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八)共同开发模式。在共同开发模式中,由于土地属于村经济组织与开发企业共同受让所得,土地权属为合作双方共同拥有,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不符合《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89号)规定,对双方各自取得的物业不征收营业税;开发企业将取得的物业对外销售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九)协议转让模式。在协议转让模式中,村经济组织作为土地使用权人,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出资,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符合《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应对双方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旧厂房改造模式。在旧厂房改造模式下,自行改造的,其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化,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公开出让土地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3号)的规定,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受让方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对约定交付时间做了改变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