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维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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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主要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

而广义的公司资本制度则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
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不仅包括了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初始资本的要求,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法定资本制:一般有最低资本限额,且认为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主要体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 授权资本制:不要求最低限额,但需要将资本总额记载于章程,由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认缴即可成立。

3.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2019-10-18作者简介:张泰源(1994-),男,汉族,吉林省通化市⼈,本科,吉林财经⼤学,研究⽅向:法学。

摘要:公司对于资本额的注⼊和资产的投⼊形式,决定着资产在运营阶段保障债权⼈利益的有效实施。

本⽂通过阐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特点,从⽽论述其利弊。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也正是从该⾓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问题。

⼆、改⾰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撑性制度之⼀,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及⼈⼒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个富有吸引⼒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之,⽬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最为⼴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的法定资本制的改⾰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前我国《公司法》采⽤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额缴纳的资本额。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实际资产的数额变化而变化。 • (3)表彰公司原始财产数量 • 在公司成立时,资本表现为公司所拥有的原始
财产数量。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 (一)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所有者
权益 • 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
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 • 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 •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
2.折衷授权资本制
•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 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 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 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 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 一定比例。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资本原则
•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 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 的统称。
• 【结论】 •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
•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 本
•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含保留资本)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 (-)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条件 • (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
质条件 • (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3.评价 • 利: • 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和社会交易安全。 • 弊: • 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
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 来不便。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二)授权资本制
• 1.概念 • 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作者:龙智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现代企业的核心即资本,“资本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作为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表明其独立的人格,一般情形,对于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股东原则上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形成的资本制度,其债权的受偿机率相比股东无限责任有所减损。

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资本制度发展初期首创法定资本制。

随着传统法定资本制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各国公司法共同认可并实践的资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三原则”,即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项原则。

我国公司法立法相当程度上受到了该原则的影响,很多条文具体内容都与该原则相对应。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这个数额具体化、确定化、静态化:二是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部认缴,落实到具体的人。

公司资本数额一旦确定了,公司资本实力就有了判断的依据,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就可以界定。

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出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

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需公示公司资本和注册资本需由全体股东认足的规定。

(一)关于最低资本额制度最低资本额是指公司若被批准得以成立所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资本数额。

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来保证公司成为适格的市场主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我国在最新公司法颁布前的2005年公司法中,就在第26条、第81条第3款、第59条第1款对最低资本制度作了规定。

“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多维度解释和适用

“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多维度解释和适用

“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多维度解释和适用作者:钱一帆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3期摘要:“禁止抽逃出资”规则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

然而对于这一古老的规则,在不同视角下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基于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理论的解释,基于现代公司法“资产信用”理念的解释以及基于财务会计“资本·收益”理念的解释交织形成了多元化的认识。

综合来看,“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理解为规制股东不正当或不合对价地取得公司“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行为的规则。

关键词:抽逃出资;资本维持;资产信用;财务会计;所有者权益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3-0049-06一、禁止抽逃出资的逻辑起点:“资本维持”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及“资本维持”原则。

“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则是“资本维持”原则项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7世纪的西欧,“资本维持”的理念就已问世。

1697年,英国议会在下发给英格兰银行准许其增加资本的文件中即做出不得削减资本的要求。

[1]18世纪后的特许公司继承了该理念,美国早期法案中通常规定公司解散前不得抽回其出资,仅可从利润中分派股息。

尽管“资本维持”原则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却从未被以立法明确定义。

即便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仍未有明确界定“资本三原则”概念的法律条文。

因此,所谓“资本三原则”仅为学者对于公司法规则的概括和总结。

就“资本维持”原则本身而言,其通常被概括为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在资本形成过程中出资人必须认足或缴足资本,同时,股票发行价格通常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另一方面,在资本形成后,出资人不得抽回股本,并且对于公司发行债券、回购股份及分配利润应当加以限制。

[2]因此,“资本维持”原则即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逻辑起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

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及答案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及答案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转让出资不同。

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和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不同。

⑤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7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①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②选择两种公司形态;③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④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⑤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⑥专章规定法律责任;⑦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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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维持原则 ——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 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1]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公司法制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特别的关注,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的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 一、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 国内学者通说,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中,资本确定与不变原则意指公司通过章程加以明确并公示的、非依法经特别程序一般不能改变的一定的资本额度,该资本额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指标性质上的形式意义,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一定“资本”水平相当的实际财产,这无疑对维护公司信用,确保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与范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惟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具体何所指,该“资本”之维持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及表现又是怎样的,是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首须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资本基准 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换言之,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惟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现代公司资本制度下,均将注册资本确定为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否合适?甚至,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确定为注册资本,是否正确?这些都是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探究的问题。 资本维持原则与公司“资本”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公司法上的资本具有多种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等。更有学者提出形式资本与实质资本的分类[2],前者主要指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后者则指公司因股东出资与经营活动而实质享有的财产,类似国内学者所指的公司净资产。实际上,公司法上的资本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后者往往处于变动不居状态中,而前者则一般具有形式确定性。所以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及催缴资本属公司法上的资本,而前述学者所指的实质资本,应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 由于我国公司法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合三为一,三者的具体所指实际上为同一物,即公司章程确定而股东实际全部缴纳的公司资本总额,三者间的区分更多的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确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多大的问题。久而久之,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成为深入人们包括学者心中的想当然的不易动摇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于有学者即使在认识到在现代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与股东实际向公司的出资额不一定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宁可采取将注册资本界定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出资总额的迂回的方式,以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观念。[3]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正成为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在这样的资本制度下,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三者一般并不一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并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全部认购而可以仅认购一部分,对已经认购的资本额度也并不一定要求一次性全额缴足而可以分期缴纳。在这种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并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仍固守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注册资本的传统观念,明显带有不合理性。此时,资本维持原则仅能以公司实缴资本为基准,自属不言自明的结论。实际上,在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下,资本维持原则也是以实缴资本为基准,恰恰因为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数量上一致,且注册资本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公示而成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才引起人们资本维持原则以注册资本为基准的错觉,而未看清实缴资本才是资本维持原则基准的本质。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维持阶段 国内学者在论及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内容时,往往笼而统之地将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罗列,而未作清晰地阶段性分析。[4]实际上,资本维持原则的整体含义是指,“公司自设立中、设立后,以致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之财产”[5],所以国外学者在论述资本维持原则时,均明确地将其区分为出资形成(公司成立)时和资本形成(公司成立)后两个阶段的维持规则。[6] 1、公司成立中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确保公司资本因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而得以充实。股东出资的缴纳,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额认购并全额缴纳;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并不全额认购而认购资本也并非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但无论如何,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自己应该缴纳的出资。须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资或新股发行时也适用公司成立时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其一,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包括依法按时实际交付货币、转移财产等,同时并须依法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手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时,依法将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二,股东必须履行完全出资义务,包括全额缴纳出资、不得高估作为出资财产的价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等,以确保每一分公司资本都有一分公司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时,仍须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及董事在股东违反前两项出资义务时,依法与该股东负连带缴纳出资义务,以促进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与担保履行,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其四,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在前述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人员连带缴纳出资义务未依法得到切实履行时,实际生活中极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公司债权人,这时无疑应赋予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请求权,以免有失公允。 2、公司成立后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立足点在于规制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不当减少,防止公司资本徒具象征意义而没有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其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外,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原则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比例等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赠与行为须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等等。 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阶段时间上紧密衔接,功能上又相辅相成。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确定了维持基础,没有第一阶段的切实完成,第二阶段将根本没有实施可能性;第二阶段确保第一阶段的资本充实成果,没有第二阶段的有效实施,第一阶段的工作也将毫无意义。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第一阶段股东出资带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性质,且依法须通过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予以公示又辅之以有关审查机关的介入,使得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较容易。而在第二阶段,公司资本运营完全掌握在股东、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仅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很难真正了解公司资本的实际运营情况,这无疑加大了资本维持原则的操作难度。所以有学者认为,“第二阶段之设计实远较第一阶段重要,且应更加绵密”[7],法律对第二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应给以更多的关注。 (三)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操作层面 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组织形态受到投资者青睐从而得到巨大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而“有限责任原则得以成立,是以作为其补偿的资本充实原则的确立为前提条件的。”[8]有限责任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间接有限责任;其二,公司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直至完全清偿或破产。而实现这两方面含义的前提是公司的存在、经营、运作等须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任何人,其中尤其需要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必要的独立财产。该独立财产在形式上即表现为公司实缴资本,它是“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得以维持”[9]。 资本维持原则对该“最小净资产价值”的维持,绝不是仅在公司实际财产接近该最小净资产价值临界点的一刹那才发挥作用的,而是贯穿公司资本运营整个过程的始终,成为公司资本运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辅之以各种具体制度,最终实现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性功能价值。足见,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表现出两个操作层面:具体制度层面和运营原则层面。 1、具体制度层面 如前文所述,针对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成立中和成立后两个阶段中的各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各国公司法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各种具体制度,以预防和惩治该类行为。鉴于前文曾对各种具体制度作有概括性描述,后文并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各种资本维持制度,此处就不再赘述。 必须看到,法律针对各种主要的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作出针对性很强的具体制度性规定,给当事人的行为以明确的规范性指导,无疑有利于切实地坚持资本维持原则,有效地防止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但通过法律作出具体制度性规定,又难免挂一漏万,且容易导致侧重点偏移,这无疑不利于资本维持原则的真正、全面贯彻。 2、运营原则层面 具体制度层面存在的不足,可以且只能通过把资本维持原则上升为公司资本运营的一项基本原则的方式进行弥补。有学者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系属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并不能控制公司盈亏,故资本维持最大问题厥在无法避免公司资本受到营业亏损之侵蚀”。[10]不可否认,即使在公司正常合理的经营过程中,公司实际财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营业盈亏的影响。就此角度言,资本维持原则似乎根本无法维持公司的实际财产。但笔者认为,资本维持原则在维持公司实际财产方面,绝不是也不应该仅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其作用的完全有效发挥,首须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时间问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与坚持应贯穿公司资本运营整个过程,而不是仅在公司实际财产临近而可能低于公司实收资本时才发挥作用。其二,“度”的问题,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实收资本,但这绝非意味着只要公司实际财产不低于公司实收资本,就可以在公司资本运营中恣意妄为,而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须维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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