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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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

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胜区国税局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东胜区国税局办公室负责我局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财务部门内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

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年初应根据局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单位预算。

第六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预算单位划分的原则,我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办公室下设的财务室为报账单位。

第七条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款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第二款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人

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

第八条预算编制程序

财务部门是经费预算的编制单位,在每年七月进行下年度一上预算时由财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一上预算;本年末二上预算再次确认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最终确认下年预算,财务人员上报二上预算,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办公室执行,第九条预算的编制办法。

预算必须详实、具体,有操作性,涉及到上级部门的总预算,必须列出具体项目,逐项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我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款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管理

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是我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要按时确认经费是否到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款地方财政拨款的管理

地方财政拨款是我局经费的又一主要来源,用于弥补每月中央财政拨款不足支付我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要按时请领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款其他收入的管理

其他收入是指我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上级预算中央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地方财政奖励及补助、租赁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1、其他收入的取得要合法。

2、其他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

库。

第十一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我局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公用支出和项目专项支出等。

第一款支出管理的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

2、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3、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办理。

4、每项支出都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

转作其他科目。

5、每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设计凭证。

6、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开支。

第二款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

1、人员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资政策,不得自行扩大

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日常办公用品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虚列支出。

3、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即会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维护费

的开支,差旅费按标准开支。

4、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要符合规定,尤其是办案费的开支范围

要符合规定,三代手续费支出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

开支标准。

5、要严格控制出国考察、培训费用。

6、购置计算机等设备、制作税务制服等大宗采购按照《鄂尔多

斯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款基建支出管理

基建支出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进

行管理。

第四款其他支出的管理

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本单位的其他杂项支出,要符合预算和各项

规定,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合规。

第五款审批权限和程序

1、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按规定按时发放,由分管局长签批。

2、日常开支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费开支,由分

管财务领导签批,10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报局长办公会议

研究审批,局长根据审批结果做出批示,办公室主任对会议做好

会议记录,事后凭局长批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原始凭证报分管

财务局领导签批(会议记录作为附件与原始凭证粘在一起)。第六款报销程序

1、经办人报销单据先经财务审批签章后,根据所属权限分别由

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报销,报销的原

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一般每笔报销凭证要有经办

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

2、签字具体程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签字→财务

负责人→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3、各项经费开支不许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财务人员有权坚决拒

绝不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借款管理

应当严格控制个人借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借款审批权限:借款3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局领导签批,30000元以上的由局长签批。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一款不许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确保现金的安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得坐支或白条充抵现金;严

格履行现金收复手续,实现钱账分管。

第二款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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