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WTO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WTO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WTO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 WTO的基本原则(2)

[知识体系回顾]

一、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要点

(四)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五)国民待遇的若干执行规则

(六)国民待遇原则案例

[课前小问答]

引语: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规定哪个领域的权力?民事领域

历史渊源: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资本家们、商人们为了扩大商品销路,已不满足于国内的市场,而是想要得到全球的市场,以销售更多产品,获取更多利润。在此过程中,日益感受到在国外作为外国人的无权地位,开始积极要求与该国国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便首先出现了传统意义上在民事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逐渐从传统民事领域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

提问:

1、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概念?

(P25):是指WTO成员国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

2、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

(P26)产品、服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

但由于在上述不同领域中的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都各不相同

3、概念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

●其他成员方应享有进口成员方同一领域的同等待遇

●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出口成员方更高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4、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P26)

●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形式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让,机会平等

●只要一国将赋予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的待遇非歧视性地赋予外国的企业、产品、人,即被认为

遵守了自由贸易原则、实施了“自由化"政策 ——自由化

5、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领域: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进口商品流通各环节,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可以不适用该原则:(P27)

●政府采购例外(为了政府公用的目的)

●差别运费例外(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运营而不是产品的国别,就可采取差别运费)

●特殊补贴例外(国内生产者补贴例外)可能出于改善生产设备、防止环境污染、扶植特定产业等目的

,则不受国民待遇原则管制

外国电影放映数量例外(允许成员方对国外电影片实施国内数量限制,可免除国民待遇义务)

●允许发展中国家自WTO协议生效后5年内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最不发达国家为8年内

6、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重要特征?

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

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7、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的例外?

允许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可有所保留,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第一节非歧视与互惠贸易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体现了WTO中的非歧视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1、11~17世纪,具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

“最惠国”一词在17世纪首次出现,但早在11世纪开始,就已出现类似最惠国义务。

欧洲各国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往往想独占当地的市场,挤走竞争对手,如果不能达到目的,便积极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主要就是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

但当时这类条约基本都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优惠。

2、18~19世纪,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开始出现

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商业关系进一步发展,通商条约逐渐从政治条约中分立出来,开始在商贸领域出现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1)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

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2)现代意义上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在自由贸易基础上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标志着现代意义上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真正诞生

尽管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许多国家一度放弃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在二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被GATT确立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

(二)最惠国待遇的基本涵义

1、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1)概念: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2)分类:在国际经贸实践中,缔约国相互给予的这种待遇有不同的形式(参考p31)

①无条件与有条件

②无限制与有限制

③互惠与非互惠

2、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1)概念: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它各成员方。其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例:美国向日本、中国进口相同排气量的汽车,美国对中日两国的汽车进口应一视同仁,不能搞歧视待遇。

若美国对日本征收5%的关税,则对中国也应征收5%的关税。

(2)特点:(参考P31~32)

①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②互惠性: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相互给予优惠待遇,非单方面提供或享受

③无条件性:最惠国待遇的提供,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受惠国无需提供“相应的补偿”回报给惠国。

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以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④同一性: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上述优惠待遇必须相同。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一般规定(P32):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它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2)例外:尽管WTO体制规定了一成员必须主动给与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P32)

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例如:普惠制,发达国家允许来自所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税率。

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及边境贸易。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例如: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零关税待遇可以不给与美国、加拿大等。这一里外的意义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可以适用更低或者免税的优惠,可以不扩展到WTO的其他成员。

③为保障、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④国家安全的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⑤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的报复措施。

⑥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不加入该种协定的成员没有约束力。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一般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给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某些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管理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管辖和约束。(参考P33~34)

①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②政府采购

③经济一体化和劳动一体化

④毗邻国家间服务生产和消费的交换

⑤其他例外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1)一般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鱼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与其他成员的国民。

(2)例外:(参考P34)

①双边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一些待遇;

②按《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规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在WTO成立前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为了实现GATT第3条及第11条规定的目标,任何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1、对任一成员作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

因此,我们在作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

2、目前,我国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形式是双边互惠无条件的,主要通过双边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华投资和贸易等经济领域以及航运方面

(1)在投资方面,我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2)在贸易与航运方面,我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以及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3、我国加入WTO后,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以及相对落后的服务贸易,都将能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和公平的世界市场去竞争并赢得发展的机遇。

(五)案例

三、互惠贸易原则

(一)基本涵义

(1)即指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优惠待遇。

(2)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

在实践中,各种多边贸易谈判,各项WTO共同行为规范和准则的确立,都需要借助互惠互利的原则精神来平衡贸易利益,促使成员间达成协议。

(3)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纺织品、热带产品等方面作出让步,而发达国家成员方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双方就可以在综合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基本形式

在实践中通过哪些形式来体现这一原则?

1、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一般根据互惠的原则,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2、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根据WTO协定,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同时依照互惠原则,老成员也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开放商品和服务市场,缴纳“入门费”

3、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第二节公平竞争与逐步实现自由化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

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商品,由此形成了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一)基本涵义

1、概念:

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三个要点:

(1)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二)公平竞争原则的适用范围

1、货物贸易领域

(1)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倾销和补贴这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

——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

对于政府为保护国内产业而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例如,对于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2)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始终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采取的关税减让谈判,是为了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

②取消数量限制和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③实行最惠国待遇,可以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受到同等的待遇。

(3)货物贸易的其他具体协议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①《农业协议》

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动植物卫生方面达成协议,鼓励公平竞争。例如在出口竞争方面,除该协议规定和在减让表中列明外,各成员不应以其他方式提供补贴。

2、服务贸易领域

(1)为使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享有同等待遇,进行公平竞争,《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实施最惠国待遇,无论有关服务部门是否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

(2)为在本国市场给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提供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机会,不低于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作的承诺。

(3)对于本国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及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的具体承诺,不能滥用垄断地位。

3、知识产权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竞争原则主要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盗版。无论是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成员方国民的知识产权,都应得到有效保护。(2)该协定还要求,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员方应实施最惠国待遇,使来自其他不同成员方的国民享受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应实施国民待遇,使来国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逐步实现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的根本性原则

●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主要由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如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来实现。

如: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取消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措施等

三、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成立WTO是为了使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得到持续的发展,因此,促进经济发展成为WTO所进行的

一系列贸易谈判活动的根本理念

●人们也普遍认为,经济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由此形成了鼓励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WTO允许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别援助,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和差别待遇,向经济

转轨国家提供特别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改革国家进行经济改革和发展本国经济。

第三节其他法律原则

一、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一)基本涵义

●参考p40概念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有效实施其现行的或即将施行的贸易政策、法规。透明

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二)贸易措施的公布

1、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p40~41

2、例外:以上这些规则的公布应该是迅速的,但如果公开后会妨碍法令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利益,则可以要求公开。这构成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3、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

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三)贸易措施的通知

●参考p41

●补充: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需要通知的事项和程序都作了规定,以保证其他成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成员

在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

为便于成员方履行通知义务,世界贸易组织相继制定了100多项有关通知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包括通知的项目、通知的内容、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格式等。

 各项协议对通知的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不定期通知,有的要求定期通知。

不定期通知主要适用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更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只要成员方国内通过了新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就要立即通知。

定期通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次性通知,如《装运前检验协议》要求,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有关成员生效时,一次性通知其国内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和法规;《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发展中成员方如要推迟实施该协议,加入时就应通知其意向。另一种是多次通知,有的要求半年通知一次,大部分则要求每年通知一次,如《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应每年通知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总量。

成员方还可进行"反向通知",监督有关成员履行其义务。反向通知是指,其他成员方可以将某成员理应通知而没有通知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通知要求比较复杂,成员方履行这些义务,工作量相当大,需要准确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并具备健全的信息统计系统。

 世界贸易组织不要求成员方公布的信息,同样也不要求成员方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此外,为提高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这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一般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最新的贸易政策,它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审议成员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情况。

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基本涵义

参考p42

又称只允许关税保护原则,是指成员方实行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行数量限制,而只允许实行关税手段。其中,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进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p42)

(二)例外

●参考p43

如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等。

●补充:

保险法第二章在线测试

《保险法》第02章在线测试 《保险法》第02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7:1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告知义务是( )的体现 A 、诚实信用原则 B 、保险利益原则 C 、补偿原则 D 、近因原则 2、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 、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C 、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予以补偿 D 、这一原则适应于所有的商业保险。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4、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 A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退还保险费( ) A 、重大过失;可以 B 、过失;可以 C 、重大过失;应当 D 、过失;应当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第2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称之为“帝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体现。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尤其事海上保险,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是由海上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此,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均会伤害对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陈述、保证。 1、告知 告知(Disclosure)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如:投保船舶的船龄、船级、国际、是否受损过)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属于重要的事实主要有: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的事实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概述 1.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我国《民诉法》第5条至第17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包括: (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当事人平等原则; (6)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7)合意、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辩论原则; (10)处分原则; (11)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2)支持起诉原则; (13)人民调解原则; (1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所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被称为特有原则。包括:(1)当事人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此外,诚信原则也应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要求立法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予以平等分配;司法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鲜明特征。 1.内涵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并无高低之分。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相同,由于诉与被诉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 A.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与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B.对等的诉讼权利。由于在诉讼中处于攻击与防御的对立位置,因而双方当事人还享有相互对等的诉讼权利。如一方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则有提起反诉、进行答辩的权利等。 C.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所谓平等保护,即无差别对待,它包括两项基本要求:(1)法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双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 ●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 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以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故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保险复习题集综合(带答案解析)

保险多选题 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 )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风险处理 D.风险评估 E.风险损失 F.风险载体 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 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 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 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 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 A.研讨会法 B.保单对照法 C.风险列举法 D.生产流程图法 E.现场调查法 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BD ) A.自然风险 B.纯粹风险 C.经济风险 D.投机风险 E.社会风险 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CDE )。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 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CD )。 A.战争 B.疾病 C.市价波动 D.赌博 E.车祸 第二章保险概述 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 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ABCDE )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 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 E.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 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BCDE)。 A.单务合同 B.双务合同 C.有名合同 D.射幸性合同 E.最大诚信合同 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ABCD )。

第5篇 保险的基本原则(含答案)~!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可保利益构成的三大条件是:、、。 2、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3、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4、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 5、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主要有:、、。 6、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正确的说法是( )。 A.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C.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D.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在判定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英美国家采用的是( )。 A.利害关系论 B.同意论 C.承认论 D.利害关系论和同意论 3.财产保险中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4.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5.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 )方式。 A.无限告知 B.有限告知 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 6.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约束( )。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7.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陈述的保证是( )。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明示保证 D.默示保证 8.对未来的事实作出的保证是( )。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C.信用保证 D.默示保证 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法律效力相比( )。 A。前者效力大于后者 B.后者效力大于前者 C.具有同等效力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 A.确认保证 B. 承诺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 11.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A.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12.近因是指( )。 A.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B.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C.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D.时间、空间上均最接近的原因 13.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中,各家保险公司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按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值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方式是( )。A.比例责任分摊 B.顺序责任分摊 C.限额责任分摊 D.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14.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

第2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答案

全国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课程代码:00316) (第二章)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 A ) (2013年1月)p.82 A.社会契约论 B.自然权利论 C.天赋人权论 D.社会循环论 2.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是( C ) (2013年1月)p.95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日本 3.最先提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是( A ) (2013年1月)p.104 A.格劳秀斯 B.施特劳斯 C.霍布斯 D.狄德罗 4.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A )(2012年10月)p. 80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5.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 B ) (2012年1月)p.82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典 6.中世纪西欧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封建的( D ) (2012年1月)p.88 A.财产关系 B.血缘关系 C.土地关系 D.契约关系 7.汉密尔顿对分权理论的贡献在于强调( B ) (2012年1月)p.100 A.议会至上 B.司法独立 C.地方自治 D.中央集权 8.英国宪政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2011年10月)p.82 A.大宪章B.权利请愿书C.权利法案D.王位继承法 9.在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强调司法独立的政治思想家是(A)(2011年10月)p.100 A.汉密尔顿B.洛克C.杰斐逊D.孟德斯鸠 10.洛克认为国家行政权应当交予( A ) (2011年1月)p.99 A.国王 B.上院 C.下院 D.法院 11.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 D ) (2011年1月)p.94 A.习惯法学说 B.神权法学说 C.万民法学说 D.自然法学说 12.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其中最高的法是( A ) (2011年1月)p.95

保险原则习题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A.经济利益 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2.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所有。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第三者 D.国家 4.除()外,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A.人寿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医疗保险 D.第三者责任保险5.根据国际惯例,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险种是() A.企业财产保险 B.信用保险 C.责任保险 D.海洋货物运输保险6.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 A.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 7.下列保险合同中,使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合同是() A.责任保险合同 B.定期寿险合同 C.年金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险合 同 8.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代理人 D.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 9.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

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近因是指() A.导致损失的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B.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 C.导致损失的最后一个原因 D.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10.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在这一死亡事故中的近因是() A.被汽车撞倒 B.心肌梗塞 C.被汽车撞倒和心肌梗塞 D.被汽车撞倒导致的心肌梗塞 11.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对超过部分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据为己有 B.归被保险人所有 C.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 D.上缴有关部门 12.王某将自己价值10万的财产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5万的家财保险,在保险期间王某家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8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A.10万 B.8万 C.5万 D.4万 13.某企业就自身的100万元的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90万和60万的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该企业损失了50万元。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应该承担的赔款是() A.50万 B.45万 C.30万 D2.0万 14.某人购买了10万的终身寿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 A.赔偿10万 B.先赔偿10万,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 C.赔偿5万 D.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15.在保险活动中,当保险标的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

保险代理人考试真题第五章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保险营销是以(B)作为营销中心。 A.保险产品 C.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B.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D.保险市场的调研 2、保险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A)。 A.准保护开拓 C.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B.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 D.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3、保险销售与保险营销的关系是(B)。 A.保险销售等同于保险营销C.保险营销是保险销售的一部分 B.保险销售时保险营销的一个环节 D.保险销售与保险营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4、保险销售人员最主要的工作是(C )。 A.预先核保 B.缮制单据 C.开拓准保户 D.提供咨询服务 5、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C )。 A.准保户开拓 C.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6、保险营销的对象是(A )。B.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 D.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 A.准保户 B.保险人 C.保险受益人 D.投保人 7、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A)。 A.高额损失优先原则C、力求全面原则 B.客户满意度最大原则D、利润最大化原则 8、在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中,销售人员就拟定的保险方案向准保户作出简明、易懂、准确的解释的行为属于(C)。 A、保险方案调研 B、保险方案设计 C、保险方案说明 D、保险方案确认 9、保险销售人员在准保户对于投保建议书基本认同的条件下,促成准保户达成购买承诺的过程称为(B)。 A、疑问解答 B、促成签约 C、售后服务 D、需求确认 10、当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其首要任务是(A )。 A、提出投保申请 B、要求理赔服务 C、立即签订合同 D、确认销售渠道 11、关于保险销售渠道的表述,以下说法错误的是(D )。 A、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其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 B、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 C、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 D、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12、对保险营销人员来说,合格的准保户基本标准是(A )。 A、有保险需求、有缴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B、与销售人员相识、有缴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C、有投资欲望、有缴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D、有固定职业、有缴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13、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机构、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等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称为(C )。

2020智慧树知道网课《风险管理与保险》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1

第一章测试 1 【判断题】(10分)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A. 错 B. 对 2 【判断题】(10分) 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有关风险发生的一切都是不确定的 A. 错 B. 对 3 【判断题】(10分) 偶然性是指损失的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具有偶然性。 A. 对 B. 错

4 【判断题】(10分) 客观性是指风险的发生必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产生特殊的经济要求。 A. 错 B. 对 5 【判断题】(10分) 无形风险因素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 A. 错 B. 对 6 【判断题】(10分)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了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那些非故意因素。 A. 对

B. 错 7 【单选题】(10分) 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这是根据下列哪项进行的分类? A. 损失后果 B. 影响对象 C. 影响范围 D. 根源或原因 8 【单选题】(10分) 汽车刹车失灵会引起意外事故,这属于(D)。A.B.C.D. A. 实质性风险因素 B. 心理危险因素 C.

主观风险因素 D. 道德风险因素 9 【多选题】(10分) 风险即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包括下列哪些的不确定呢? A. 损害对象 B. 发生状况 C. 发生时间 D. 发生 10 【多选题】(10分) 风险具有下列哪些特点? A. 必然性 B. 偶然性 C.

损失性 D. 客观性 第二章测试 1 【判断题】(10分) 风险管理指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法,通过降低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程度,从根本上杜绝风险发生的科学和方法 A. 对 B. 错 2 【判断题】(10分) 在风险管理中,没有最好的方法,只有较好的方法。 A. 对 B. 错

第2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甲雇佣乙到自家承包的农地里干农活。乙在干农活过程中,因天突然下暴雨。乙匆忙回家,在乙回家的途中,突遭闪电雷击而死亡。 乙的家属要求甲赔偿。 此案中,乙的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有直接的法律根据?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原因 其一,民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利益的及其广泛性、复杂性与民法规范的有限性、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其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需要借助民法基本原则予以高度概括 其三,民法规范的设计和规范需要一定的指导思想 其四,民法规范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指南 其五,民法规范的漏洞弥补需要一定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特征: 1.它贯彻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即具有很强的涵盖性。 2.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即具有

适用的普遍性。 3.它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它是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即具有抽象性和根据性。 4.它体现了民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的内容和要求,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也即它是民法体系的基石。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它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所以,它对民事立法、民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尽管它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但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具有约束性或者约束力。 3.民法解释的准据功能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复杂,民事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民事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新的的问题,在民事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民法进行解释。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民事立法的重要根据。 4.民法漏洞的补充功能 由于各种原因,民法中难免存在漏洞或者缺陷,对此,需要对民法漏洞进行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即具有补充民法漏洞的功能。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黑色的是书上讲的,红色的是老师讲的)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则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事研究的指导思想。 3、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任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理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1、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2、关系: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为法定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民事立法的推理) (二)约束功能(行为准则和裁决准则) (三)补充功能 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耨东的基本依据。(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良序原则。 第二节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地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 2、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原则。 3、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强调: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司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D)2000-2-25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04-16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D)05-2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06-1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2010-1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D )2011-1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7.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D )2011-2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

第二章 建筑结构计算基本原则

第二章建筑结构计算基本原则 2.1 荷载分类及荷载代表值 绪论中已述及,结构上的作用可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其中直接作用即习惯上所说的荷载,它是指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系。 一、荷载分类 按随时间的变异,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以下三类: 1.永久荷载 永久荷载亦称恒荷载,是指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者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不计的荷载,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可变荷载 可变荷载也称为活荷载,是指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荷载,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吊车荷载等。 3.偶然荷载 在结构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称为偶然荷载,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二、荷载代表值 荷载是随机变量,任何一种荷载的大小都有一定的变异性。因此,结构设计时,对于不同的荷载和不同的设计情况,应赋予荷载不同的量值,该量值即荷载代表值。《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以下简称《荷载规范》)规定,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本书仅介绍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1.荷载标准值 作用于结构上荷载的大小具有变异性。例如,对于结构自重等永久荷载,虽可事先根据结构的设计尺寸和材料单位重量计算出来,但施工时的尺寸偏差,材料单位重量的变异性等原因,致使结构的实际自重并不完全与计算结果相吻合。至于可变荷载的大小,其不定因素则更多。荷载标准值就是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一定概率的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36)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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