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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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公民行政立法动议权制度构想

建立我国公民行政立法动议权制度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公民行政立法动议权制度的构想摘要:行政立法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民行政立法动议权制度,应该限制公民提出立法申请的范围、限定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规定申请受理的机构和期限,并向公民提供行政立法动议权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行政立法立法动议权制度设计一、立法动议权相关概念解析立法动议权是指向有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立法性文件的立法申请的权利。

这里本文讨论的仅限于公民的立法动议权。

目前国内学界对行政立法动议权的理解尚未达成共识,学者们对行政立法动议权的定义区别主要在于相对人提出的是法律案还是立法建议,以及相对人仅仅有提出立法建议的权利还是立、改、废的建议均可提出。

另外,对于接受行政立法动议的行政立法机关,学者们也并没有具体界定,有学者仅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含糊代过。

由于本文探讨的只是公民的行政立法动议权,因此,对于其定义,不妨这样理解:公民向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某种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申请,该行政机关应依法对其进行受理,并且当公民对受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进行法理救济的一项法定权利。

要注意的是,公民的行政立法动议权是不一定产生对应后果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民提出立法申请虽然一定能得到行政机关的受理,但不一定会被采纳,决定权仍然在行政机关的手中。

(行政机关有告知理由的义务)二、设立公民行政立法动议权的合理性1、形式正当性法的形式正当性所涉及的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立法权力来源的正当性的问题,而学界对于行政立法的争议也多在此。

根据”主权在民”的思想,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将权力授予某些人或者组织,通过他们来表达意愿,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形成了代议制。

议会的立法权就是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而行政机关虽然通过宪法、法律获得议会的授权或者自身的职权,形成委托立法、职权立法,但这种授权的正当性依然受到极大的质疑,站在应然的角度看,行政立法不符合法的正当性,是一种”恶”。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专题五:行政程序之比较

制定背景
战后人权思想影响;
行政法典化的需求;
实务界的努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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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和美国的APA相比,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实
体和程序的混合,共分8章103条,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程序主体; 2、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体内容; 4、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5、特种程序; 6、法律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的混合:日本行政程序介绍
二战前:受德国法的影响,忽视行政程序的研究;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 日本于1993年颁布现行行
政程序法,1994年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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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是美国高压政策
的结果,只有6章38条,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
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
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 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
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
等。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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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最大的特点是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等实体内
容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形成实体与程序并列的鲜
明特点,从而使行政程序法实现了行政程序与行政
法总则法典化的双重功能。
2、将行政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种程序,其中特 种程序规定了正式行政程序和确定计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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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英国

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中国行政法典化的可行性思考
; 试 的。 更早可追溯到 1 8 8 3年 7月 3 0日公布歉 普鲁士邦行 的《
立法实 践 中,9 3年 西德行 政手续 案 } 尤其 是 1 7 96年公布 ,9 7年 1月 1日生效 的 17
德 国行 政程 序法 , 明德 国人 明智 的选择 , 有深 刻哲 理 表 具 性, 是行政法法典化新 的成 功探索。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2期
理 论


N0 . 。 0 6 2 2 0
( 第3 总 8期 )
THE 0RYETI 0BS C ERV ATI ON
Ge e a. . S n r 1No 3
中 国行 政 法 典 化 的可 行 性 思 考
本 志 红
(I L 西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 I 山西

临汾
0 10 ) 4 0 4
要: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 关 系广 泛而复杂, 行政 立法也 是一直 困扰立法者的一件难题 。中圆
行政 法典化 的发展 , 要在 比较 大陆法 系和英 芙法 系行政法典化各 自优 劣、 借鉴 两大法 系有益 经 验 的基础 上, 既独立 自主 又兼 收并客, 走一条 中国人 自己的行政立法道路 。
识。我们先来认识一般意义 的法典化 所谓 法典 化 ( 例如 民
法 、 法 法 典 化 )一 般 是 指 将 众 多 散 见 、 乱 的 成 文 法 , 刑 , 杂 予
重 视其后 的行政手 续法典 , 很少 有人讨论 研究 手续法与 实
体 法典共 同出 台的实际 客观 意义 和重 大学理价值是什么 。
收 稿 日期 :O 5 l— 2 2O一 2 l
( drtn a l) 法 律 的可 预测 (rdca l) 便 于公 众 Un esa d be 、 P e i be 、 t 查询 和引用 ( csil) 目的。 Aces e 的 b 从美 国现行 的法典编纂制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

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基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之分析应松年2012-03-31 09:06:42 来源:《法商研究》 2010年第4期内容提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

以这部法规中关于程序制度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成熟程度,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体现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明显呈现出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

种种迹象表明,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已经充分具备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一、问题与方法虽然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曾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1]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至今尚未正式启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个主要原因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存在分歧,对行政程序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成熟程度仍然缺乏实证分析。

[2]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正式实施,填补了地方层面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

我们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文本中选择行政程序、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特别行为中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12个关键词[3]作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揭示出现阶段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

我国行政紧急程序之立法完善

我国行政紧急程序之立法完善

与 常规状 态下 的行 政 法 律程 序 相 比 , 行 政 紧急
程序 在 运行 中具有 许 多 特 点 , 主 要表 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面 : 一 是处 置 方式 的紧 急 性 。行政 机 关 在 依 照 紧 急 程序行 使 紧急权 力 的过 程 中 , 所采 取 的行 政 手段
和方式 以紧急处 置 为 主要 特 征 , 行 政机 关 在 此 时被
力—— 行 政 紧急权 力 。行 政 紧急程 序 是指行 政 机关
进 行 紧急处 置 , 以 防止 事态 扩 大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受 损, 从 而及 时恢 复社 会 秩 序 。二 是公 权 力 行 使 的优
先 性 。在 紧急状 态 或 突发 事 件 的应 对 过 程 中 , 为恢 复 社会 秩序 , 维护 社会公 共 利益 , 公 民的私人 合法权
De c. 2 01 3 Vo 1 . 28 No . 4
我 国行政紧急程序之立法完善
林 兴 乐
( 上海海事局 , 上海 2 0 0 0 8 6 )
摘要 : 行政机关在应对 突发紧急事件的过程 中 , 所 采取 的行政处理 方式有 别于 常规状态下 的法律 运作机 制 , 这 有利于及时有效恢复社会正 常运行状 态。但 紧急情 势下 , 行政权力 的行使也表现 出较大 的优 先性 、 强 制性 、 紧急性 ,
赋 予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 针 对 特 殊情 况 行 政 机关 可
类 突发 事 件 , 避 免 突发事 件 的蔓延 、 扩 大及造 成更 大 的危 害 , 使 社会 秩 序恢复 到 正常状 态 , 国家行 政 机关 需 要被 赋 予较平 常 更大 的一种 特殊 情 势下 的行政 权
机 关特 殊状 态下 行 政 紧 急权 的行 使 , 对 维 护 社会 秩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

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问题,对策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程序性缺陷问题研究——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1《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程序性缺 陷
然 规定》 并没 有吸 取 先进 的经验 念, 是指 法律 程序 的程序 性强 弱和 多少 的 问题 。1 者 比较 于行 政程 序制 度 实施。 而《 [ 1 笔 将 经济 因素纳入 设计 中 , 经济 因素 方面 的程 序 保 障之缺 而 赞 同黄 教授 的观 点 , 文首 先从 程序 性 的密度 和韧 度 两个 本 位 也是 其存在 的程序性 缺 陷之一 。 角 度来 分析 其缺 陷。 1 从程 序性 的韧 度角度 来 考量 . 2 11 从程 序性 的 密度角 度考量 . 韧 度 问题 实质 即质 量 问题 , 的是程 序 自身 的“ 指 合理 ” 程 序 性 密度 是 指开 展 特 定 社 会 活 动获 得 公 正 与 效 益
行 政 程序 立 法 中的 程序 性 缺 陷 问题 研 究
— —
以《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为例
陈立 平 ( 湖南生 物机电 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是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规定 , 开 合 而来。第 6 5条关于 行 政机 关 对 当事 人提 出的 申请所作
创 了 我 国统 一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先河 , 它 对我 国 的程 序 法治 建 设和 行
的分 别处理 , 行 政许 可 法 》 3 与《 第 2条 的规 定 几 乎 是重 复
的” [ ,1 3 究其原 因主要 在于 下位 法 法律 效力 必须 服从 于 上位
政 法 学研 究都 具 有 重 大 指 导 意 义 。研 究 它 的程 序 性缺 陷 对 我 国 的行 政 程 序 立 法 工作 具 有 重大 的借 鉴 作 用 。 本 文从 程 序 性 的角 度 对 其缺 陷从 密 度 和 韧 度 两 个 方面 进 行 了分 析 研 究 ,并 对造 成 其 缺 陷 的原 因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摘要: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能否做到公正、高效,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而且还关系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如下:完善行政立法,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准确把握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等。

关键词: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对策一、现状: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情况简介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社团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更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快车道,行政执法效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为社会的和谐、繁荣和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的制约,我国的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直接导致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冲突,执法现状不容乐观。

众所周知,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合理性原则,那么必将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置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于不顾。

例如:2010年6月12日,来自人民日报的一则消息,某市出租司机多人向本报反映,某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乱收罚款,罚款金额说变就变,罚款标准“口头”规定,又拿不出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多有发生,的哥投诉受到威胁,敢怒不敢言。

此外,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意识差,暴力执法,惹众怒,群殴事件频发,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例如:2011年5月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在清理街道执法行动中,暴力执法,激起民愤,遭遇上百名群众的围攻,该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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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D 9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O 9 — 0 1 0 2 — 0 2


行 政 立 法 的概 念界 定
定, 国务院既可 以为“ 执行法 律的规定 ” 而制定行政 法规 , 也 可 以在 “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的国务院行政管理 职权 ” 内制
法概念界定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种是 行
监督 已经成 为了各 国继 实体法后 的最重要的行政立法 规制 手段 。我 国在继 2 0 0 0年通过 《 中华人 民共 和过 立法法》 之 后, 根 据其规定 国务 院 2 0 0 1年 1 1月 1 6日公 布 了《 行政 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 、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两个行政法规。《 立 法法 》 还有两个条例 , 无 论对 公众参 与 , 还是法规 、 规章公 开
是我国法学界对行政立法的概念认识不一 , 有多种理解 。 有 人曾经总结有 四种行政立法概念 [ 2 1 ,概括起来主要是 两大
定行政法规 ;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 民政府 既可 以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制定地方规 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 制定 地方规章 。
主化程序 , 使行政立法权的运作 由“ 暗箱操 作” 到公开透明 , 在处理行政官僚立法 、 专家参与以及 利害关 系 人 参与三者的关 系
时, 应扬长避短妥善 的建立行政立法机关、 专 家以及利害关 系人 综合参与 的模式 , 建立更加完备的行政立法程序机制 。
关键 词 :行 政 立 法 ; 行 政 立 法程 序 ; 民主 化
在英 美 ,行政 立法被称 为委 任立 法 ,即议会享有立 法
权, 其他主体要拥有立法权的话 , 就必须从议 会那里得到授 权。在法 国, 行政立法不仅有委任立法 , 还有职权立法【 l J 。对 于 日本 , 刘莘教授认为 , 日本学者将委任立法等 同于行政 立 法。 目前 , 我 国的《 立法法》 已经对行政立法进行 了肯 定 , 但
务院, 按照《 宪法》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国务院有权按照职权
或单行法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2 ) 国务 院各部 门, 根据《 宪
法》 第 九十条和国务院组 织法第 十条的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 有权制定规章 。( 3 ) 四类 地方 政府 , 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政府 ,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 ,
不够 明确 , 可操作性不强 。 2 . 行政立法机关 具有立法性与执法性统一的特点 。 行政 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它所规范和调整 的对象是
对行政立法特征的把握让我们能更加清楚地理解行 政 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 的特征如下 :
( 一) 从 立 法 主体 上 看 . 指 特 定 的行 政 机 关
身, 立法与执法 同时进行 , 立法 机关 的权 利无限膨 胀 , 难免 会产生脱 离公众 , 独断的局 面。如果一项 立法将会使人们 的 权利与义务受到影响 ,那么可能受该法拘束 的人有权在该 法审查前知晓其 内容并提 出意见 。但是 在我国现行行政立 法程序 中, 这种公 众参 与 , 不论是在参与范 围上还是在参与 的有效性和程度上 , 都不甚理想 。显然 , 我国行政立法程序 的民主化 、 公开化制度很不健全 , 明显存 在不足甚 至空 白地
公 布的程序 内容规定是 都是 任意的 ,这样就赋予 了行 政机 关极 大的 自由裁量权。虽然我 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有立项 、 起草、 审查 、 决定和公 布基本环节 , 但 是对每个环 节是否要
政立法 , 另一种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而且抽象行政行 为包
括行政立法 。还是比较赞 同刘莘教授的意见 , 行政立法是特 定的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 的国务 院、享 有规 章
对 我 国行政 立法程序 的思考
张 秀娟
( 安徽 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安徽
芜湖
2 4 1 0 0 0 )
要: 作 为 我 国立 法制 度 中 的一 个 新 问题 — — 行 政 立 法 , 在 内容 上和 实践 应 用 中都 需要 多加 改善 。 此 文 中结 合 我 国行
政立法程序现状并借鉴 国外相关成功 的经验 , 提 出进一 步完善我 国行政立法程序机制 的最佳途径。 重点强调行政立 法中的 民
第3 4卷 第 9 期
2 0 1 3年 9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 S c i )
Vo 1 . 3 4 No . 9 S e p. 2 01 3
制定权的各部委 、 地方政府 为执行 宪法 、 法律进行 的具体 组
织管理过程 中处理行政事务而制定 、颁布具有普遍 约束 力
的行 为 规则 的 活动 1 3 1 。
二、 行 政 立 法 的 特 征
求 采取听证会 、 座谈 会 、 论证会 等形式 , 是否采 用使普遍 公 众 都能 了解 立法 内容 的公 告形式 等方面 的规 定不够 具体 ,
三、 我 国行 政 立法 程 序 缺 陷
( 一) 立 法程 序 民主 化 程 度低
1 . 立法程序强制性低 。 从行政程序方 面对行政立法进行
类: ( 1 ) 从 内容上界定 , 即行 政立法是 以行 政性 的法 律文 件 作为 内容的。( 2 ) 从制定主体上看 , 即是说 行政机关 的立 法 行为才是行政立法 。 刘莘教授基本上倾 向于后者 , 将行政 立
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 ,其 主要 目的是为 了执 行和实施 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 实 现行 政管理职能 , 因
而具 有行政行为 的特性, 这就导致行政机关集双重职能于一
不能将所 有的行政机 关都纳入行 政立法 主体范 围 内 ,
仅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 、 行政规章权利 的行 政机关 。( 1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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