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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使用,引导本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保障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中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
第四条遵循以科学监管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五条鼓励企业依托自身市场竞争优势和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及产区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发展中药配方颗粒产业。
支持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创新和技术改造,引导中药配方颗粒的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提升中药源头质量管理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水平。
培育龙头企业和优势品种,促进行业资源合理配置、产品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中药产业化、现代化。
第二章标准管理第六条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制定的标准。
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品种,不得进入吉林省临床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药监局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第七条省药监局组织制定和发布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该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规定。
省药监局在制定的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标准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单位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创新研发及标准研究,参与中药配方颗粒应用研究,持续提升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和竞争力。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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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30588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浓缩、干燥、制粒而成,在中医临床配方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充。
第二章生产企业第四条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须在生产范围中增加中药配方颗粒。
第五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包括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二)已获得颗粒剂生产范围,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要求;(三)设立药品质量检验、管理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产品放行、召回等质量管理能力;(四)设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建立药品监测与评价体系,具备对药品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依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义务,负责建立并维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药品监测与评价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因上市产品缺陷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MP。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溯源管理及质量监控,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中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溯源。
应当固定中药材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养殖企业或农户、采集户、收购者、初加工者、仓储物流企业等。
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的文件

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的文件中药配方颗粒是一项新型的中草药制剂,其制作方式是将中药材加工成颗粒,方便患者使用。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件,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旨在规范中药颗粒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药物疗效。
该文件将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将使中药颗粒有更加严格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以下请看详细步骤阐述:第一步:药品GMP生产基地要向药监局备案文件规定,生产配方颗粒的企业,必须具备药品GMP生产基地。
GMP即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主要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规范。
企业需要向药监局申请备案,并提供GMP证书、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对外提供中药配方颗粒。
第二步:药品批准文号必须与饮片相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药品批准文号必须和对应饮片的批准文号相同。
也就是说,生产配方颗粒的药企必须获得对应饮片的生产许可,并严格按照该许可要求生产。
第三步:配方颗粒包装必须标注详细信息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中药配方颗粒必须在包装上标注详细信息。
包括产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性状、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并采用透明密封袋或其他符合药品包装要求的包装材料,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第四步:销售必须经过授权药店或医疗机构该文件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只能在授权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进行销售。
药店或医疗机构必须从备案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处购买,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产地。
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规范了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销售,增强了患者用药安全保障。
企业需要加强质量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疗效;药店或医疗机构需要做好质量验收和产品来源控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相信这一管理措施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中药配方颗粒的规范发展。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安全; (二)遵循中医药理论,结合现代科学技术; (三)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保护中药资源,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药品检验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和运输条件。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三)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说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说明; (五)仓储设施和运输条件说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二)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生产过程; (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五)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九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流通企业(以下简称“流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和运输条件。 第十条 流通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近日,笔者在辖区一家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这家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设有中药配方颗粒区,其中药配方颗粒是由本地某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购入的。
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只能由被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生产,并且只能在由试点生产企业确定并报当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临床医院使用。
也就是说,中药配方颗粒尚未正式批准进入流通领域,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笔者可以确定该医疗机构存在未经备案违法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而药品经营企业则存在违法销售中药配方颗粒行为,但却无法找到明确的禁止与处罚条款。
法规相对滞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在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中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根据这一批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药监部门首先要责令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停止经营使用行为,限期整改。
但是对于整改后再犯的,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于是在上述案例的处理上便有了争议:有人认为对逾期未整改的药品经营企业以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论处;也有人认为,如果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因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已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所以按超范围经营论处就会有牵强之处。
而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则只能对相关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再进行处理了。
产业增长态势急需加强监管毋庸讳言,企业挖掘的是中药配方颗粒高额的利润及可增值市场空间,使用终端则注重其方便、快捷的特性。
据报道,目前我国已有400多家知名中医院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第三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品种备案、质量标准制定、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具有全过程追溯及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医疗机构不良反应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医保局负责全省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医疗机构不良反应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医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范围。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中药炮制、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
第七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中药饮片炮制、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八条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中药配方颗粒知识手册
..................... 最新资料整理推荐 .....................中药配方颗粒知识手册一、中药配方颗粒概况1.什么是中药配方颗粒?2.为什么要研究中药配方颗粒?3.为什么说制药在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开发方面做了巨大贡献?4.哪些人在使用中药配方颗粒?5.中药配方颗粒的创新与发展之路如何?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技术1.中药配方颗粒是如何生产的?2.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汤剂煎煮方法一样吗?3.生产上如何体现“先煎”?4.哪些品种“先煎”?5.生产上如何体现“后下”?6.哪些品种“后下”?7.生产上如何体现“武火”?8.生产上如何体现“文火”?9.动物类配方颗粒是如何生产的?10.矿物类配方颗粒是如何生产的?11.阿胶配方颗粒是如何生产的?1..................... 最新资料整理推荐 .....................12.生大黄配方颗粒是如何生产的?13.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采用了哪些先进技术?14.什么是超微粉碎技术?15.哪些品种采用了超微粉碎技术?16.什么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17.有哪些产品的生产采用了超临界二氧化碳技术?18.为什么要采用低温真空浓缩?19.为什么要采用喷雾干燥技术?20.为什么要采用干法造粒技术?三、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1.中药配方颗粒与中成药有什么区别?2.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是如何把好药材采购关的?3.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如何把好药材炮制加工关的?4.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是如何进行质量监控的?5.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是如何选取的?6.什么是中药指纹图谱?7.为什么要采用图谱技术建立配方颗粒质量标准?8.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是否采用了含量测定法?9.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有多长?如何制定的?四、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 最新资料整理推荐 .....................1.医院使用配方颗粒有哪些好处?2.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与中药饮片贵多少?3.为什么个别品种比饮片贵几倍?而有些却只略高于饮片?4.小袋装产品的规格是如何确定的?为什么只有单一规格?5.为什么产品用小袋装而不用瓶装?6.怎样掌握用量?如何开处方?7.中药配方颗粒的口感如何?8.中药配方颗粒冲服要注意哪些问题?9.为什么有些配方颗粒冲服会出现不溶解或难溶解现象?10. 为什么极个别患者服用配方颗粒后会出现“上火”现象?11. 为什么部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名称与医生处方习惯使用名称不一致?12. 中药配方颗粒是否可用于灌肠和外用?13. 中药配方颗粒有无添加辅料?糖尿病人可以服用吗?14. 中药配方颗粒分煎冲服与中药饮片共煎成份有区别吗?疗效比较如何?五、中药配方颗粒的历史意义1.为什么说中药配方颗粒能够推动中医药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 最新资料整理推荐 .....................2.推广中药配方颗粒会带来哪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最新资料整理推荐......................中药配方颗粒概况1.什么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配方颗粒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仿照传统中药汤剂煎煮的方式,将中药饮片经浸提、浓缩、干燥等工艺精制而成的单味中药产品。
医院药房中药颗粒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我院药房中药颗粒的管理,确保中药颗粒的质量、安全、合理使用,提高临床治疗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房中药颗粒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药房主任:负责中药颗粒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中药颗粒管理制度的执行。
2. 药剂科负责人:负责中药颗粒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药房工作人员执行中药颗粒管理制度。
3. 药房工作人员:负责中药颗粒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回收等具体工作。
四、中药颗粒管理要求1. 采购管理(1)采购前,药房工作人员应充分了解临床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2)采购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确保中药颗粒的质量。
(3)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验收管理(1)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合格证明等。
(3)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药剂科负责人,并按规定处理。
3. 储存管理(1)中药颗粒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储存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鼠的专用仓库。
(2)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颗粒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3)定期检查中药颗粒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4. 调配管理(1)调配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准确称量、调配中药颗粒。
(2)调配过程中,应确保中药颗粒的剂量准确,避免差错。
(3)调配好的中药颗粒应及时发放给患者,并做好记录。
5. 使用管理(1)临床科室在使用中药颗粒时,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正确使用。
(2)临床科室应加强对中药颗粒使用的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患者在使用中药颗粒过程中,如有不适,应及时报告医生。
6. 回收管理(1)患者退回的中药颗粒,应按照规定进行回收、登记。
(2)回收的中药颗粒应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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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测定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 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 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 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 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的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 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标准;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 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标准,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资料中。 5、性状 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 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对于原料品种混乱或难以建立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的产品,应建立特征指纹图谱鉴别方法。色谱鉴别所用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7、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重金属、砷盐检查必须考察,凡重金属超过百万分之二十、砷盐超过百万分之十的应列入正文。 8、浸出物 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制订浸出物量限(幅)度的依据和实验数据(至少10批中试以上样品的20个实测数据)。考察各种浸出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 9、含量测定 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根据所测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考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和各项方法学考察数据(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复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回收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RSD%一般为3%以下。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 20个数据)并附原药材用相同方法测定的10批数据。
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10、功能与主治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项下的功能与主治叙述。 11、用法与用量 因中药配方颗粒仅供配方用,原则上按照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所规定的相应剂量使用,或遵医嘱。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2、注意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制订。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3、规格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14、贮藏 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5、有效期 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皖食药监[2006]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6]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药配方颗粒的命名与法规管理中药配方颗粒,自1992年起,由天江药业首家发起研制,至今已走过12个年头。根据有关专家提名,一开始称谓“中药新饮片”,后来称之谓“单味中药精制饮片”,又称之谓“单味中药浓缩颗粒”。为了便于医生、患者的理解,有称谓“免煎饮片”、“免煎汤剂”等等,直至命名“中药配方颗粒”前有14个名称之多。名称虽多,但终究是一个产物。即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传统中药饮片提取,浓缩、瞬间干燥成的粉状、颗粒状产品。用它组合成方冲服,可作为汤药及中成药之间的补充。由于其使用方法、品种数量大多雷同于饮片,又是在饮片基础上的改进与发展,所以在2001年4月8日国家SDA召开的杭州论证会议上,确定命名并将其定位于饮片,归属于饮片管理范畴。从此,法规管理有了新的篇章,确立试点生产企业,出台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和制订之中,一项中药配方颗粒的系列标准研究工作正在深入展开。鉴于该项目工作研究范围广、品种多,如何逐步走向完全的法规化管理,从认识到具体做法上还有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