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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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之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这表明,党中央已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完善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为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对排除非法证据作了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目前,该机制运行基本正常,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顺畅、功效不明显的问题。

可见,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之完善是一项具有理论探讨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本文针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缺陷,本着合理、规范、高效运行的原则,提出完善之策。

主要是增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专门性、独立性、开放性、司法性,强化侦查监督,使非法证据排除工作重心前移,拓宽发现渠道、强化调查手段、完善认定机制、明确排除效力,规范程序、简化流程,使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在整体上得以改善,从而促进其高效运行。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环节的运用(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是指对非法证据是否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根据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威克斯诉美国案最先确立起了最初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6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废除了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银盘理论”。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正式确立。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有哪些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有哪些

我国⾮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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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有哪些
⼀、明确⾮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规范审判阶段对⾮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三、规范侦查取证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四、增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把关职责;
五、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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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张雨萌【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

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

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cedure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is first the training of the legal awareness of the judicial officers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o enhance their human rights, procedures, and legal awareness. Only lay a solid legal awareness can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 The second aspect of the measures is to improve the perfection of the procedure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cedure of excluding illegal evidence, the article proposed to perfect it from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illegal evidence, the redefined standard of illegal evidence, vesting procuratorial organs magistrates" dominant position with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the extension of the proposed time limits for the witnesses and victims to apply for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n addition, the article also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related system. For theimprovement of the external system, the article proposed to start mainly from two aspects, those were to improve and protect the right to counsel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o strengthen in the prosecutor's oversight responsibilities.【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2页(P23-24)【关键词】非法证据;观念;制度;完善【作者】张雨萌【作者单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辽宁鞍山1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新生事物,其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专家学者的研究中都不是一个自足的规则体系。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完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完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完善作者:张一博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3期[摘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不仅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体现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保障正当程序、维护司法尊严、防止违法取证、减少冤假错案等功能。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中存在一系列价值冲突。

那么科学地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对整个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规则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018-02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涵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确立于美国,一般指的是在获取证据过程中,通过违法手段,侵犯被告人相关的合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材料。

从非法证据最初的含义看,它就是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规定而收集的证据。

现在“非法”泛指一切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也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所包括的对象不再仅仅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将其扩大到对非法取得的供述的排除。

从更深的层面看,非法证据排除所限制的是警察有可能采用的非法调取证据行为,由于该行为是警察代表政府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表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构建的目的是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

但是,这没有很好地体现“排除证据规则”的实质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是指因侦查人员在获取证据过程中违法,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和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认为该证据的采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而不得将之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在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司法准则。

二、我国是否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是否己经存在或确立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就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作出分析。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渊源证据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与源起(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整体而言,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要被法院予以排除。

狭义的非法秩序排除规则,则是指非法获取的物证之排除,相对的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则以自白规则相调节。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规则,其本身的普适价值已经是不容置疑的真理,在此不多阐述。

本人在此持广义的立场对其在我国的确立进行讨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求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当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基础渊源。

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就已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1939年的那多恩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了相当具有特色的“毒树之果”规则,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将受到污染,尽管证据可能具有真实性,可是却会对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司法体系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犹如“毒树之果”,即使味道可口,可是出于对于剧毒之畏惧,不可食用。

在本案正式提出“毒树之果”规则之后,一系列的判决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如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法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该案,非法证据排除得以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之中。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完善措施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完善措施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完善措施吴 颖(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旧存在不足与缺陷,包括:非法取证方式、非法证据范围以及司法体制中的不足和缺陷。

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务中能够被正确适用,笔者试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措施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明确检察院对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方法。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与缺陷(一)非法取证方式的不足与缺陷《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非法取证的方式,把“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充分条件。

审讯天然带有欺骗色彩,从某种角度讲,欺骗也可以视为是一种讯问技巧、讯问策略。

[1]这种欺骗式的讯问策略就包含有“引诱”、“威胁”等方式。

这些非法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出现在法官面前时,法官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只能依靠自己的经验作出判断。

立法中还有一种取证方式需要被排除,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改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一点无异于让原本非法取得的证据越来越合法化,最终让其变成合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范围的不足与缺陷目前立法中的非法证据范围过于狭窄,对于言词证据,除了已经被包括进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外,还有鉴定意见。

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寻求的鉴定机构拥有的资质和能力不同,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标准做出大相劲庭的鉴定意见,这样就极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刘洋来源:《卷宗》2018年第23期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逐渐引起重视。

然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却不能提供合乎实际需要的标准,即不能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仅限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更是采取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少数法院开启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先河,但是总体上看并没有成为普遍适用的程序。

另外,我国的立法规定不够细致,具有极大的解释空间,导致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真正地维护正义。

在我国,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有利手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基本上属于“睡美人”条款。

针对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人权保障;非法证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念有关非法证据这个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多分歧。

之所以会有么多的分歧,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于“非法”两个字有不同理解。

国内外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有很多种,我们首先研究一下外国有关规定,再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以期做出一个更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定义。

在《牛津法律词典》中,“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的含义和后果的笼统的概念。

它可能是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

也可能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在美国,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是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非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公约中禁止酷刑的规定,以及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

我国对非法证据中的“非法取证”规定的是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或者口供。

从以上比较论述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仅指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包括证据形式和取证人员不合法。

试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试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完美的,其自身的漏洞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促使人们在为刑诉法修正案欢呼之余,不得不冷静下来,再次审视这一规则。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法申请期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改动条目超过一半以上,并新增加了73条。

其中格外引人注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

自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本次修正案则将该规则正式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一项国家基本司法制度,并日臻完善。

然而,无论是早先两高三部的《规定》,还是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未完全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一些漏洞,也未彻底解决该规则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求为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检察和审判实践提供帮助。

一、程序启动标准问题刑诉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这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标准的规定。

按照《规定》第6条,辩护方必须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但所谓“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是举出其中一项或几项就可以,还是必须全部举出?其内容应详细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未做明确说明。

法官在决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启动时,实际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司法裁量的统一,必须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束以确定的价值导向。

也就是说,在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标准时,法官必须明确一点:是从高还是就低?有人担心,启动标准过低,会导致程序的滥用,在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今天,弊大于利。

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研究概要

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研究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或有权提供证据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所收集、提供的证据。

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甚为复杂的问题之一,集中体现了犯罪控制、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程序正当的价值选择。

在我国,虽然立法上有禁止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定,但对非法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则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对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研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必要弄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非法证据的类型和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立法和法理依据。

本文试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类型、相关立法和法理依据及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等与非法证据有关的四个问题进行探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一、非法证据是在收集或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产生的司法人员调查、提取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律师依法取证或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所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具有“非法性”所谓“非法性”即收集或提供的证据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保障人权以及控制犯罪、禁止非法取证的规定。

三、非法证据的收集或提供的主体是特定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律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是非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

四、原则上对非法证据可适用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涉及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问题,它集中表现在非法证据的客观真实与取证(收集、提供)程序正当之间的冲突与选择上。

对非法证据不能绝对排除,而是应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均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例外情形。

非法证据的类型非法证据有以下六种情形:一、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方法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缺陷和完善的建议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缺陷和完善的建议为了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第43 条的规定,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缺陷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程序规则,使证据排除有章可循,但细究其条文,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忽略了非法物证、书证的重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没有规定对于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第14 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条只是规定了非法物证、书证排除的条件,而对于排除的程序,包括提出排除动议的时间、提出排除动议的主体、举证责任、如何审查以及排除之后如何处理,规定均未涉及。

按照证据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是否排除,在很大程度上交由法院自由裁量。

规定只是给出了物证、书证被排除的三个条件,一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三是如果已经存在了上述有疑问的物证、书证,控诉方没有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也就是说,只要控诉方给出补正或者一份情况说明以解释存疑物证和书证,法院就不能认定证据非法而排除。

显而易见,这样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物证、书证被排除的可能性。

如果按照现行规定,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保障”的诉讼观影响,法院能否排除或者排除多少非法物证、书证,不能不令人怀疑。

[1]从长远来看,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应该成为立法的重点。

非法证据包括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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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与完善路径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

按照美国学者施乐辛格的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律实施官员(警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被排除或者导致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如依据证据材料所含有的非法因素形成的原因不同,将非法证据分为内因性非法证据和外因性非法证据;依据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依据非法因素的不同情况,将非法证据划分为四种,即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取证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等。

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发展上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早滥觞于英国。

而最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加以确立的是美国。

19世纪初,美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独立,美国的建国者和早期的开拓者由于亲眼看到政府权力对持不同政见人士和宗教人士的迫害,所以于建国之初就极力主张要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此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美国的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不断得到体现与发展。

1966年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在审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创建了米兰达规则,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取得的言词
证据。

同时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

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予以确立。

为了适应世界的发展潮流,更好的发展与完善法律制度以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价值,我国也在积极探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适用性
1、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形成良性循环
非法取证行为本质上是国家侦查人员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者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公理性原则,侦查人员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不能被用来指控被告人,应当防止其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这也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执法,提高总体办案水平。

违法证据被排除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就容易遏制违法证据的产生,因为司法人员为了及时准确地办案,就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在这个良性循环圈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犯罪行为也能及时地得到追究,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得到了圆满的实现。

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增进了公民对司法的信心,而且避免了司法程序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维护了司法的纯洁性,这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是有益的。

2、有利于保障人权,健全制度运作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人权的产生是由人自身的本性或是本质所决定的。

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存在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的自由等权利也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来加以肯定,这一点在诉讼程序中也不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对普通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视,具体而言,它体现了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住宅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第一层含义就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保护有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加以排除,使其不得进入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制止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和确立一系列独立的、公正科学的程序性规范,可以很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规范公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提供制度性保障。

3、有利于体现程序正义,实现特别预防目的
程序正义是刑事证据法的价值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程序问题,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诉讼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是审判中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必然反映”。

排除非法的证据,有利于程序公正,可以使诉讼活动更富有理性、文明、民主的氛围,有助于诉讼各方对裁判过程的参与并受到平等的对待,使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体现与尊重,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那些受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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