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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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突出。

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理解,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乙(男,30岁)于2010年6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

双方于同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5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如发生重大失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9月,乙在车间管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批产品损坏,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0月10日书面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

乙不服,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且系初犯,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 乙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属于试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案中,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乙于2010年6月1日入职,至2010年10月10日被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2个月,因此乙不属于试用期内。

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负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常有发生。

殊不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用工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假设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条双倍⼯资的规定⾸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现实⽣活中许多⽤⼈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条规定⽽被判令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下⾯就由店铺⼩编来分析。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之⽇起超过⼀个⽉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有的地⽅以事实上不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情形除外;⽽有的地⽅以⽤⼈单位过错为要件进⾏适⽤。

其次,我们从条⽂的字⾯含义来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似乎只要⾃⽤⼯之⽇起超过⼀个⽉,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单位就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单位应当在⽤⼯之⽇起⼀个⽉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合同。

如果⽤⼈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致,均不应归责到⽤⼈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终⽌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但此情况下⽆需⽀付⼆倍⼯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不⽀付⼆倍⼯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单位不应有其他不⽀付⼆倍⼯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适⽤不应该只孤⽴考查该条款规定本⾝,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法精神进⾏理解与适⽤。

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事一审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工伤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民事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信息原告陈××。

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xxx市宜山路889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陈××为与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 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xxx市xxx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因故致诉前调解未成;此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清独任审理,于 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诉称,原告于 8月23日至被告处担任厨师一职,被告要求其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逢周日为休息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原告月工资为3800元,试用期满后原告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每月3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上月之工资。

10月30日,原告于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此后至今原告一直处于治疗期间,但是被告不仅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在仲裁委审理中口头与其终结了劳动关系;据此,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11月1日至 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126.44元。

被告辩称被告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先后于 1月6日、 1月10日、1月17日向原告邮寄了挂号信,通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在 2月12日得知其邮寄了挂号信之后不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对被告破口大骂;尽管如此,被告仍于 2月27日向原告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双方目前已不再存有劳动关系。

尽管原告自 10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今未至被告处上班,但是被告仍以高风亮节之情为原告补缴了 1月至 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看见被告的这份诚意也应主动至其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被告认为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主观恶意。

法律讲堂案例讲解(3篇)

法律讲堂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与员工王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职位为研发工程师,月薪8000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2013年5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则认为,王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四、案例分析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关于王某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关于王某提出辞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同时,王某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

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双倍⼯资差额如何计算双倍⼯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实发⼯资,差额部分是双倍的⽉⼯资减去已发⼯资部分。

员⼯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在仲裁请求中填写双倍⼯资差额。

公司超过⼀个⽉没和员⼯签订合同,就要给双倍⼯资。

关于双倍⼯资差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双倍⼯资差额如何计算1、双倍⼯资的计算⽅法是:(1)计算周期为⼊职之⽇起⼀个⽉的次⽇起⾄⼀年前⼀天,即最长为11个⽉;(2)扣除已发⼯资;(3)双倍⼯资应按已付⼯资计算,包括佣⾦、奖⾦、津贴和补贴。

2、实际上双倍⼯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实发的⼯资的双倍,已发放的⼯资部分应该扣除。

3、⼀般来说在要求另⼀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资来计算。

4、双倍⼯资还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资标准,并且还应按照劳动合同向员⼯⽀付双倍⼯资。

5、法律明确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6、《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代价具体表现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资,应剔除⾮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即应发⼯资包含所有实发⼯资及提成在内。

因此,在剔除⾮劳动报酬后的全部⼯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7、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不订⽴书⾯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公司拖⽋⼯资的后果有哪些1、⽤⼈单位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资的,以及拒不⽀付劳动者延长⼯作时间⼯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赔偿。

⽤⼈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付劳动者⼯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资报酬百分之⼆⼗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案情简介】聂某是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入职,双方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聂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2009年5月,聂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立案调查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延的事实没有争议,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

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即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罚则。

劳动者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用人单位则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单位的疏忽,主观不存在恶意,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别,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电气设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续订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劳动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二是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问题【案件评析】一、关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未能出示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昕 门
随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下简称《 ( 劳动
证人证言 为证 , 且其他 员工都签订 了书面劳动合 同 , 不可能仅 与 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颁布实施 , 地法院开始受理撤销劳动争议 ) 各 被申请人李某一人未签订劳动合 同。另外 , 申请人李某 未提 交 仲 裁裁 决这 一 新 类型 的 案件 。 与 以 往 所 有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均 为 “ 被 — 双方签订 的劳动合 同 , 于隐瞒足 以影 响公正裁决 的证据 , 属 并导 裁两审 ” 的处理程 序不 同,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四十 七条规 《 第 致劳动仲裁裁决错误 , 且劳动仲裁 委员会 未支持其对 电脑 系统进 定 了对部分 小额和基准 劳动争议案件 ( : 注 小额 劳动争议 案件 是 行鉴定是错误 的, 故请 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

在 开
有被 申请人李某 的签名 , 申请人李某 对此也不予 确认 , 被 故劳 动
公 司 撤 销仲 裁 裁 决 申请 被 驳 回
仲裁委员会依照《 劳动合 同法》 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 , 裁决 申请人某 礼品公司支付被 申请人李某双倍工资。
请。 该 礼 品公 司 认 为 双 方 签 订过 书面 劳动 合 同 ,有 电脑 备 忘 录 、
只 能说 明被 申请 人 李 某 签 收 了终 止 劳 动 关 系 通 知 , 不 能 证 明双 人单 位不服 劳动仲 裁终 局裁决规定 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 而 即劳动者
方之 间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而 申请人某礼品公 司提供的证人 在劳 不服 ,可在收到劳动仲裁终局裁 决的十五 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 ;
法院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法》 第一百 四十条 第一

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应对方案

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应对方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原告(上诉人):昆明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AB。

2011年7月25日,昆明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任命AB为公司总经理兼某项目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海天公司未与AB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

AB的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并实行绩效考核发放当月工资。

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AB被扣发绩效工资4800×5=24000元,11月份未发工资20454.50元。

2011年9-10月AB被罚工资20000元。

2011年11月25日,AB以海天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

2011年12月8日,海天公司同意AB辞职。

2012年2月29日,AB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裁决后,海天公司与AB均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昆明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认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海天公司,海天公司应支付AB的二倍工资125000元。

海天公司扣发AB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判决:海天公司支付AB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车贴、未发工资共计214017.25元,该款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海天公司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AB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驳回海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AB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昆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认定,AB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海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并据此获利,显失公平,因此AB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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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一】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
者拒签,则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请求。
为此,对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
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
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问题二】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
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
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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