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不再对社会资本没限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
《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修订版

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和短途旅客运输等飞行活动。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作为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机场以及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科研机构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5-9座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六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的建设程序包括:一、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场址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实施和工程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及相关空管工程,具体范围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
第二章一、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第一节场址审查第九条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民航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航空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民航业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民航企业是技术高度密集的企业,民航企业必须通过安全飞行和占有市场才能获得利润,民航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在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航空公司应该制定一个现代的企业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市场。
企业是由生产要素、权利要素和文化要素集结而成的。
从事生产、流通和经营性服务,为满足社会需要而获取盈利。
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
企业制度,是指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
主要表现形式为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由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包括一下内容1,企业的产权结构和财产关系,即企业原始所有权结构和出资方式、财产的占有状况、权益实现状况、企业资产的支配权如何行使、出资者参与经营的程度以及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资产支配权的关系。
2.与去也产权结构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即出资者、经营者以及生产者之间的制约、制衡的组织关系;3、财产责任及决策加权限的相关规则,即不同的产权主题在企业整体发展和日常经营中的决策权限和相应责任的划分。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1.产权清晰。
2.责权分明3.管理科学4.政企分开。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整体特征。
不可偏废。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化。
民航自深化改革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目前正在努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民航改革的目标,目的是要与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释放人的创造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从优化经济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看,开辟航线增加航班不仅仅给机场带来客货流,航线网络更直接连接着区域产业链。
过去,在不少人士眼里,发展民航业只是多运几个人、多拉几吨货的事儿。
这些年来,我们明显感觉到各地方政府开始将民航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的平台。
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民航总局:你局《关于报请批准<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民航总局〔2003〕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和部署,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同时,稳步实施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二○○三年九月四日附件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稳步实施。
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机场自主经营、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
设立精干高效的民航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航空业进行监管。
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作用,促进机场建设和民航事业发展的机场管理体制。
二、机场移交范围(一)现政企合一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宁夏、青海等17个民航省(区、市)局和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与其管理的机场实行政企分开,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管理的广东、四川、陕西、辽宁等4个省的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已与民航省局分离的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等5个省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局管理的机场或在机场持有的股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2021年关于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关于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根据《 ___民用 ___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最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 ___民用 ___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 ___局(以下简称 ___)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 ___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___民用 ___主管部门会同 ___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3.08•【文号】民航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需按照民航规章要求满足相应的运行资质能力(详见附件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398《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旅客摆渡车
机坪旅客摆渡用团体客车,具有载客量大,上下方便的特点。
旅客登机梯
具有自行式和手推式两种形式,通常作业高度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以适应不同机型。
残疾人登机车
运送各种行动不便的旅客并与飞机舱门对接以供旅客上下飞机。
旅客登机桥
连接飞机与航站楼之间的活动通道,供旅客从中通行,接口及桥身均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以实现与飞机的对接。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其所提指标对于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
飞机供电用燃油发电机组(通常为柴油),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有交流400Hz/115V和直流28.5V之分,可不受位置限制,提供飞机泊位现场供电。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民航规〔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民航规〔2019〕41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校验中心: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以来,民航局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坚定不移地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破除了体制、机制性障碍,有效降低了通用航空运营的制度性成本,全面推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有力促进了通用航空取得较快发展。
与此同时,民用运输机场在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工作方面仍存在服务流程需优化、服务水平需提高、服务收费需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落实通用航空业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高质量的通用航空,对完善通用航空产业链条、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通用航空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战略性意义。
加快建设功能齐备的通用航空体系,实现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两翼齐飞”,也是实现新时期高质量民航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与内在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发展工作相关部署,不折不扣地将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
二、提高通用航空地面服务保障水平鼓励通用航空企业优先使用非繁忙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和新建运输机场分设通用航空专用通道。
各运输机场要充分发挥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合理、全面的地面服务保障和必要的气象服务,不得随意以天气、机位、流控等理由拒绝通用航空器起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用航空器密集停放,地锚设置可与通用航空企业评估认可后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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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ANXl DEVELOPMENT&REFORM
地 政府将尿扣{地 政府债券全部偿还责任
近¨,l 务院办公 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还印发了
《地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根据《预案》和《指南》,我 将建立地方¨ 债务风险分绒响应机
制,实施债务高风险地 财政重整 《预案》还明确,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地力‘政府债券的 部偿还 ,中央
实行不撇廿』J原则,升级政府对本地LX二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l 地方各级政府按照腻地原则各负
责
所 公 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绩效考核挂钩院长fE免
lI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同务院办公厅转发J 《国务院深化医药 乍体删改革领导小组关寸 进一少惟广 深
化 药I 体制改荸 验的若干意 》,并发H{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 彻落实 《意 》提
m,建●.公 医院运{ 新机制,所有公 医院取消约品加成。建、 :现代医院箭卵制度,实施公 医院绩效亏核,
号核结果 j 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lr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 激励约 机制。
岛:购 装配式商晶住它公积 贷款优先发放
爵岛I…j前出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政策要求,购 采用
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资会汁划发放时优先考虑..
I财政部部署贫 县涉农资金褴合加大资金保障 度
政部近日发布《火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1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妥u》要求,加大资金
保障力度,各省在收到纳入整合范 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后,嘤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
县,其|}】分If{己给贫 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
F{或提 Ij脱贫攻坚尤天的任务要求
航l,a:民JfJ机场经营性项|I不tlf对社会资本没限
民航J_Ij日前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指lLfJ,民间资本投资民川机场(军民合
用机场除外)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卞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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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 燃油储运加渖等经营性项目,均无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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