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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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9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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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9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北京市发布关于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出台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企业退休工人涨工资增资部分将如数发放。

关于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7]11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6-28【实施时间】2007-07-0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7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6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27元/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77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377元。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8]12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6-27
【实施时间】2008-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775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82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0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厦府〔2016〕3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厦府〔2016〕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6〕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6年1月1日前已纳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且已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

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部分与挂钩调整部分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1.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3〕58号)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发125元。

2.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5元。

(二)挂钩调整部分:上述人员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三)适当倾斜部分:对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其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3118元的,补齐至3118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庞俊红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庞俊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艳军杨婧【代理律所】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庞俊红【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183号文中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庞俊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2行终24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庞俊红。

委托代理人张桂林(庞俊红之夫)。

委托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某某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佑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彦,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庞俊红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1行初6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人社养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2〕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批准,现将本市退休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在6250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20元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300(6250+50)元的,补足到6300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0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00年9月2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的有关要求,现将2000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21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36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308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含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纳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现行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京劳社养发[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京劳社养发[2003]20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3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

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1、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5]13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9-29
【实施时间】2005-10-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5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88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3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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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的
老工 人退 休 待遇
100

通知
》 (
劳 人 险 〔1 98 3 〕 3 号
19 3 7

规定 享 受 原

标准工资

% 退休 费 的 老工人









1 94 5





参加革命工作 的 每人每 年


增加

3 60


9 45

340




1 94 9
社会 统 筹 的 单位


保 障 本 市 企 业 职 工 基本 养老保 险 社会 统 筹 范

围 内
退 休人

含 退 职 退 养人






基本生 活 经批准 现对
, ,
20 1 6
年企业
退休 人 员 基 本养老 金 调 整 的 有 关一来自问题通 知 如 下


201 5

12

31

前 经批准 办理退休手 续并按


享 受
企 业 职 工 基 本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不 含应 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养


老 保 险 的 机关 事 业 单 位编 制


劳动 合 同 制 工人

20 1 6




起调 整基本 养老 金



每人每月 增加 退休 人

50






按 缴费 年 限 含视




缴费年 限 不含折 算 工龄 下


调 整基本 养老 金

缴费年 限 满
增加



年及 其

上 的 退休人
10



费 年 限每 满

年 每


元 缴费 年限不满


年 的 退休 人员


不 含 建 设征 地 农 转 工 退休 人 员




挡 养老金 水 平低 于 下


档调 整后上 限 的 按下


档调 整后 的 上 限确 定 具体 标准 见 附 件
五 按照







央办公厅


务 院 办公厅 转 发人 事部 等部
号 文件 精神




关 于进

步贯彻 落实人发

〔 20 0 2 〕 8 2
切 实解决部 分

75
元 元

养老金在
3 35 5
元及 以 上 低于

4855
元 的 每人 每月 增 加

65


养 老金在
4 85 5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人每 月 增 加

55


按绝 对额 增加 养老 金 后 不 含按 本 通知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增 加 的

调 整金 额
65
周岁 不满 周岁 的

70
周 岁 的 每 人每 月 再 增 加

50
元 年满

70
75
每 人每 月 再 增 加
70
60
元 年满

75
周 岁不 满

80
周 岁 的 每人每月 再 增加

元 年满

80
周 岁 及其 以 上的
每 人每
再增加

80


十 按 照 本通知 第八条 第 九条规 定增 加 的 基本养老金
1 5
每 人每


增加
30
缴费年 限


不满

年 的 建 设征地 农 转 工 退休 人 员 每人 每 月 增加


45
84


退休 人 员 按 下 列 绝 对 额 调 整基 本养老 金 按本 通 知 规 定调

整 基本养老 金前



养老金低于

335 5
元 的 每 人每 月 增 加

3 5 73
元 /月

不含退职 的


七 经 国 家 或 本 市 高 级专 业 技 术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评 审 通过 并

在 退休 前被 单 位 聘用 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职 务 的 人


按相 应 管 理权
按本通知 第

限 批准 的 高级政工 师 及 劳 动 部 门 批 准 的 高 级技师
、 、


政部《 关于
〔 20 0 2 〕 9


步解决原工商业 者 生 活 困 难 问 题 的 通知

》 (
劳社部发
号 精神

原 工 商 业 者按 本通 知 第 二 条


第 三条 第 四 条 规定调 整 基

本 养老 金 后 低 于
原 工商业者

3 57 3
元/月 的 补 足 到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局
关 于 北 京市
20 1 6
年调 整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金 的 通 知
京 人 社 养 发 〔2 0
1 6〕 1
42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 障 局 参 加 北 京 市 企 业 职



基本养 老 保 险


作为
享 受标准工资
100
% 退休 费 的 老 工人 每 年 增 发







生活补

助 费 的基数



其增加部 分
本通知执行之月 起



次 性全额发给


按 照 原 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保 障 局 关 于
发 关于



科 研 机构 和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参 加 北 京 市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的通 知
》(
京 劳 社 养 发 〔2001 〕

74



参 加 基 本 养老保 险 的 有 正
( )
常事 业 费 的 中 央转制 单位 转 制 前 已退休 退职
的调



基 本 养老 金
办发

企 业 军 转 干部 生 活


难 问 题的 意 见

通知



〔2003 〕 29
号 精 神 退休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本 通知 第
二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规
35 7 3
定调 整基 本养老 金后 低 于

3573
元 /月 的 补 足 到


/月



按照 原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统 战 部 财政部


条 第三条 第



条调 整基 本养老金 后 低 于

35 73
元/ 月 的 补足 到
3 5 73
元/月

不 含退 职 的 高 级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85


八 建 国 前参 加 革 命 工作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 关 于 建 国 前 参加


30

参 加 革命 工作 的 每 人每 月 增加


九 在 按 照 上述 规定增 加 基 本 养老 金 的 基 础 上
31

201 5

12



含 前年 满


6 5
周 岁 及其 以 上 的 退休人 员

再按 照 下 列 标准
增 加 基 本养老 金
年满
周岁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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