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黑政办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效率和可及性,增强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经过长期发展建设,我省已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市政和企业(森工、农垦、煤炭、油田)分别建有一套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1241个,其中医院100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725个、公共卫生机构1453个、其他机构58个;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开放床位202225张,其中医院172463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9762张;全省医疗卫生人员212469人,基本建立了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014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28张、卫生技术人员5.54人。
全省共有执业(助理)医师81419人,注册护士77807名,公共卫生人员25821人。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资产财务管理条例(可编辑)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资产财务管理条例(可编辑)精选资料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年月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
第四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村一级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承包方。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仍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八条发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款:(一)承包合同名称(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承包项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称、数量、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五)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护和建设(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七)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服务内容(八)乡、村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篇: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战略部署。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如期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为了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划。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县域经济,加强基础建设,发展社会事业,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建设目标。
——农业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十五”期末的50.5%提高到60%,种植业标准化率由60%提高到90%以上,畜牧业标准化饲养比率由50%提高到70%,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0%提高到55%,实现粮食大省向畜牧业大省跨越;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由1000亿元增加到2000亿元,实现农产品生产大省向农产品加工大省跨越。
——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
农民收入渠道进一步拓宽;农民人均纯收入稳定增长,年均递增7%,其中非农产业收入比重由32%提高到50%以上;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生活比较宽裕,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
全部乡(镇)和55%的行政村通沥青和水泥路面,所有行政村晴雨通车;村村通电;农民住房基本实现砖瓦化,居住更加舒适;自来水普及率由34%提高到60%以上,基本实现饮水安全;广播电视和通讯网络全覆盖;基本消除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及污水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明显改善农村环境和面貌。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财办建〔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建立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电商发展成果,以创新引领农村流通转型升级,以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农村物流设施设备基础,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一)基本原则。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政府重点做好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立足地区差异及产业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电商发展格局,搭建与县域产业配套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探索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商旅文娱体跨界融合。
助力扶贫,巩固提升。
支持贫困地区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克服疫情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
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农村电商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黑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残疾人实现较高质量的就业,增进民生福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我省区域内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黑龙江省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多元化格局中的SWOT分析及对策

险拨备 , 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增强
3 . 在农村金融经营管理方面有一套成熟 的制度 、 。 经验
( ) 二 劣势分析( anse) Wekess
l 史包袱沉重 , 历 经营能力弱化。全省农信社走过 5 0
如粮 ,开辟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绿色通道 ,
争。
身努力 , 化解历史包袱 5 亿元 , 4 仍有资产损失和历年亏损 挂账 8 7亿元 , 占各项存 款的 2%, 0 再投 放能力被削弱 , 人 均贷款 、 人均有效资产等指标与商业银行差距较大。
!
叁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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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发行实施战略“ 转型” 与信用社开始竞争 。 按照中
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黑省农信社提供 了新 的发 . 新农村建设在农业基础设施 、 社会福利工程 、 农村 争 。 二是 为 解 决政 策性 亏损 ,国家 财 政 分 三 年 拨 补 展机会。 生产力发展 、 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需要大量 的资金投 农 19 — 19 9 4 97年间亏损信用社支付 的 2 8 . 亿元的保值贴补 9 入 , 了少部分依靠 国家财政资金 , 除 大部分来 自金融部门 , 息, 现已到位 9 0 万元。 90 三是省财政设立 了 4 亿元的预算 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 一 信用社。 新农村建设将为黑省农 内专项资金 , 门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补贴。四 专 信社提供 良好 的社会发展空间。 是 2o - 20 o 4 一 09年全省农信社营业税减免 2个百分点 , 按 2 . 科学技术和网络经济 日新月异使农 信社迅猛发展。 3 %的税率征 收 , 所得税减半征 收 , 这项政策实施 以来 , 全 电子计算机技术 、 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造就 了大批 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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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帮扶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产业带动、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实现应扶尽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按期实现国家和省规定的脱贫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贫任务,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扶贫开发任务承接、组织落实和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17日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扶贫济困等活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贫困户。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机构队伍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经费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
有贫困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扶贫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贫对象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确定和退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脱贫信息管理,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各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