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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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和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为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含义:从三方面具体化了回避制度。

一、税务人员必须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1、核定应纳税额;2、调整税收定额;3、进行税务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人员与哪些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一是本案的纳税人;二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三是本案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五是本案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六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税务人员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的范围: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卑亲属(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四是近姻亲关系;指配偶一方的亲属,一般只限于三代以内,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延关系。

如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

此类关系并不是都要回避,只有当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时,才应当回避。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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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细则)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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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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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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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为准则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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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 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 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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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14条)
❖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是指对征管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节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文件,以便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征管法的各项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通常由相关的征管机构或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征管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征管范围:明确征管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征收的对象、方式、条件等。

2. 征收程序:规定征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的预告、公告、征收决定、征收通知书等程序要求。

3. 征收标准:明确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征收的价格、比例、税率等。

4. 征收义务人权益保护:规定征收义务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征收义务人的申诉途径、补偿和协商等权益保护措施。

5. 监督管理:规定征收管理的监督措施和监督机构,包括对征收过程的监督、评估和审查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征收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执行对于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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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 十 四 条 所 称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设 立 的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的 税 务 机 构 , 指 省 以 下 税 务 局 的 稽 查 局 。 稽 查 是
局专 司 偷 税 、 避 追 缴 欠 税 、 税 、 税 案 件 的查 处 。 逃 骗 抗
效。
第 四 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制 定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 、 术 标 准 、 术 方 案 与 实 施 办 法 ;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技 技 各 当按 照 国家 税 务 总局 的 总体 规 划 、 术 标 准 、 术方 案 与 实 施 办 法 , 好 本 地 区 税 务 系 统 信 息 化建 设 的具 体 3 技 技 做 -作 。 各 级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积极 支 持 税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实现 相 关 信 息 的 共 享。 并 第 五 条 税 收 征 管 法 第八 条 所 称 为纳 税 人 、 缴 义 务 人 保 密 的 情 况 , 指 纳 税 人 、 缴 义 务 人 的 商 业 秘 密及 个 人 隐 私 。 扣 是 扣
依 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 、 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 行 第 三 条 任 何 部 门 、 位 和 个 人 作 出 的 与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决 定 一 律 无 效 , 务 机 关 不 得 执 行 , 应 当 向 上 级 单 行 税 并 税 务机 关 报 告 。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签 定 的 合 同 、 议 等 与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 律 无 行 其 协 行 一
申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办法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的 式样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制 定 。 由 第 十 三 条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自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之 日起 3 0日 内 ,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 取 扣 缴 向 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规定的有关会计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第一款将原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修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移入本条作为第二款;增加第三款关于对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具体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含义:本条包括四方面含义:一、选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范围。

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案的时限。

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三、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时限。

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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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管法的贯彻执行,保障征费的正常收缴和使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第三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征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征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征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自觉遵守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征费。

第七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征费征管工作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如实报备纳税信息或缴费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税务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应的征费。

第十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涉税事项有疑义的,有权向征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十一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依法申请退税或返还的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经营合法所得免税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涉税档案或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要求征收征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依法参与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规则的权益。

第十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和征费罚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合法征税征费优惠政策的权益。

第三章征管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第十八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征费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费征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费征管工作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征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费征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和缴费人。

第四章征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主动申报税务信息或缴费信息。

第二十三条将税费计算结果填入纳税申报表格或缴费通知书上,由纳税人和缴费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征管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二十五条征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计税办法、核算办法和缴费办法,向纳税人和缴费人进行明确公示。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按照征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税务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征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征费,用于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

第二十八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对征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费使用的防范和审计制度,防止征费的挪用和滥用。

第三十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程序规定,将征费纳入相关审计范围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公布征费使用的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费的,应当依法承担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虚假纳税信息或缴费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对征费征管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征费征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征费征管主管部门违反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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