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队员治安巡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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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治安巡逻队是指由社区居民、保安人员等自发组织成立的巡逻队伍,旨在加强社区治安巡逻,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条治安巡逻队的任务是开展巡逻、防范、制止社区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治安巡逻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履行巡逻任务,维护社区安宁,服务社区居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治安巡逻队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任命队长、副队长及其他成员,实行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原则。

第六条治安巡逻队队长、副队长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一届。

第七条治安巡逻队队长、副队长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巡逻队伍开展巡逻工作,保证巡逻队员的安全。

第八条治安巡逻队每月定期召开例会,总结上月工作情况,部署下月工作任务。

第九条治安巡逻队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巡逻队在社区治安维护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巡逻工作第十条治安巡逻队要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巡逻路线及巡逻时间,确保全覆盖、不遗漏。

第十一条巡逻队员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绝不得私自更改巡逻路线或时间。

第十二条巡逻队员要按照巡逻计划出勤,不得擅自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队长请示,并安排替班。

第十三条巡逻队员在巡逻过程中要保持警觉,发现可疑情况需及时向队长报告,不能私自处置。

第十四条巡逻队员要保持良好的形象,着装整齐、行为得体,不得在公共场合吸烟、喧哗或进行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巡逻队员在巡逻过程中要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不得发生内讧、恶性竞争等行为。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巡逻队员,可给予表扬、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等。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巡逻队员,可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参与巡逻活动。

巡防队管理制度

巡防队管理制度

巡防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组建巡防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巡防队是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巡逻防控工作的专门队伍,履行巡逻执勤、治安维护、辅助处置险情等职责。

第三条巡防队的任务是贯彻公安机关的指挥、管理和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巡防队的成立、解散、改组和活动,均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巡防队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规章制度,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管理,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巡防队的组织、领导、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保障。

第七条巡防队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布置和需要,履行巡逻防控任务,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安宁和安全作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巡防队的组织形式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可以分为巡逻防控队、特巡警队等不同类型。

第九条巡防队应当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管理,设立队长、副队长、班长等职务,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定期例会、专题讨论等制度,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

第十二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队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及时肯定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持队伍的正气和纪律。

第十三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活动,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巡防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开展巡逻防控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加强巡逻巡控,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处置险情等工作。

义务巡防队工作制度(3篇)

义务巡防队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的义务巡防队。

第三条义务巡防队工作宗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社区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义务巡防队工作原则:依法依规,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团结协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义务巡防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建和管理,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六条义务巡防队队长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巡防队工作;2. 制定巡防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巡防队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社区公安机关、居委会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维护社区治安;5. 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义务巡防队副队长职责:1. 协助队长开展工作;2. 负责巡防队员的日常管理;3. 负责组织巡防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负责巡防队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义务巡防队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安排;2. 参加巡防队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3. 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4. 做好巡逻记录,及时反馈巡逻情况;5.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6. 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帮助。

第三章巡逻工作第九条义务巡防队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巡逻范围包括社区居民区、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等。

第十条巡逻方式:1. 步行巡逻:队员佩戴巡防队标识,在社区内进行巡逻;2. 车辆巡逻: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巡防车辆进行巡逻;3. 视频监控:利用社区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控。

第十一条巡逻时间:1. 白天巡逻:每天6:00至22:00;2. 夜间巡逻:每天22:00至次日6:00。

第十二条巡逻要求:1. 巡逻队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巡防队标识;2. 巡逻队员要熟悉社区情况,掌握社区居民基本情况;3. 巡逻队员要保持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4. 巡逻队员要文明执勤,不得随意干涉居民正常生活;5. 巡逻队员要严格遵守巡逻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范本(二篇)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范本(二篇)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组织、实施和监督治安巡逻工作中,确立巡逻队的人员组成、任务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二条治安巡逻队是社区治安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其任务是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目标是保障社会的安定稳定。

第三条治安巡逻队的工作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保护合法权益,服务社区居民。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第四条治安巡逻队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人员来自社区居民,任期一年。

第五条治安巡逻队的组织结构分为领导班子和巡逻队员。

第六条治安巡逻队队长负责统筹和协调队伍工作,组织调度队员,制定巡逻路线和任务,监督巡逻队员执行任务。

第七条治安巡逻队队员负责具体巡逻任务,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治安问题时,及时向队长汇报,并配合处理。

第八条治安巡逻队队员须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道德修养,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熟悉本辖区的治安形势和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巡逻任务和工作制度第九条治安巡逻队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和治安需要,制定巡逻任务和路线。

巡逻任务一般分为日常巡逻和重点巡逻两种形式。

第十条日常巡逻是巡逻队员每日定时定点地对社区内的治安情况进行巡逻,巡逻时间和路线由队长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重点巡逻是对治安风险较高或矛盾较突出的区域,加强巡逻力度,提高巡逻频率,确保该区域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巡逻队员在巡逻中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包括通讯设备、手电筒、警棍等。

第十三条巡逻队员在巡逻过程中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制度,如遵守巡逻时间和路线安排,保持与群众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章巡逻工作的经验和技巧第十四条巡逻队员在巡逻过程中需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治安问题。

第十五条巡逻队员需保持机警的观察力,留意可疑人员和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向队长汇报。

第十六条巡逻队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冷静、果断,采取合适的手段和方法,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治安巡逻队是城市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负责巡逻、巡查、防范、劝阻等工作,参与基层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治安巡逻队的工作任务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开展巡逻巡查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治安巡逻队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履职,服务于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治安巡逻队设立在各地公安分局以下单位,由公安分局指定下设治安巡逻队副队长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治安巡逻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选派,考核合格后任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二)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精神状态;(三)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巡逻工作经验;(四)具备团结协作的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条治安巡逻队由一名队长和若干名队员组成,队长负责指挥和组织工作,队员协助队长完成巡逻巡查任务。

第八条治安巡逻队的装备由公安机关提供,包括通信设备、巡逻车辆、防护装备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治安巡逻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巡逻巡查: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二)防范打击: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抓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四)便民服务: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治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教育;(五)宣传教育: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治安巡逻队的工作流程如下:(一)每天巡逻前,队长组织队员进行巡逻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通信设备、巡逻车辆和防护装备等;(二)按照规定的巡逻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三)巡逻期间应注意巡逻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四)巡逻结束后,队长和队员进行巡逻情况的汇报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五)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巡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一、绪论治安巡逻队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制度的建立与规范对于保障队员的安全和工作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规范治安巡逻队的工作流程、纪律要求和工作职责,确保队员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职责治安巡逻队的工作职责是保障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队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 巡逻巡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巡逻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2. 安保控制:在特定场所和重点区域进行安全防护和控制,确保无人非法进入或盗窃、破坏财物。

3. 突发事件处理: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及时进行应急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 社会面巡查:对社区、市场、商铺等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维护秩序: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6. 协助警察: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抓捕逃犯等工作,完善公安综合治理体系。

三、纪律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治安巡逻队队员要牢记自己是法律的维护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2. 遵守工作纪律:治安巡逻队队员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3. 遵守道德规范:治安巡逻队队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侮辱、诋毁他人,妨碍公务、贪污受贿等行为。

4. 服从命令:治安巡逻队队员要服从上级的指挥和调度,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违抗命令。

5. 保守秘密:治安巡逻队队员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密信息要严格保守,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工作流程1. 安排部署:治安巡逻队队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制定巡逻路线和时间,确定队员的工作任务并进行安排部署。

2. 出勤签到:队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勤签到,对功课进行点名,并核对必备装备和工具。

3. 巡逻巡视:队员按照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巡视,注意观察并记录有关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治安巡逻队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组织、实施和监督治安巡逻工作中,确立巡逻队的人员组成、任务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二条治安巡逻队是社区治安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其任务是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目标是保障社会的安定稳定。

第三条治安巡逻队的工作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保护合法权益,服务社区居民。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第四条治安巡逻队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人员来自社区居民,任期一年。

第五条治安巡逻队的组织结构分为领导班子和巡逻队员。

第六条治安巡逻队队长负责统筹和协调队伍工作,组织调度队员,制定巡逻路线和任务,监督巡逻队员执行任务。

第七条治安巡逻队队员负责具体巡逻任务,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治安问题时,及时向队长汇报,并配合处理。

第八条治安巡逻队队员须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道德修养,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熟悉本辖区的治安形势和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巡逻任务和工作制度第九条治安巡逻队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和治安需要,制定巡逻任务和路线。

巡逻任务一般分为日常巡逻和重点巡逻两种形式。

第十条日常巡逻是巡逻队员每日定时定点地对社区内的治安情况进行巡逻,巡逻时间和路线由队长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重点巡逻是对治安风险较高或矛盾较突出的区域,加强巡逻力度,提高巡逻频率,确保该区域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巡逻队员在巡逻中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包括通讯设备、手电筒、警棍等。

第十三条巡逻队员在巡逻过程中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制度,如遵守巡逻时间和路线安排,保持与群众良好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章巡逻工作的经验和技巧第十四条巡逻队员在巡逻过程中需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治安问题。

第十五条巡逻队员需保持机警的观察力,留意可疑人员和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向队长汇报。

第十六条巡逻队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冷静、果断,采取合适的手段和方法,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

治安巡逻队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社会的治安秩序,维护社会安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条治安巡逻队是负责巡逻街道、社区的治安工作的专职队伍,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巡逻街道、社区,对可能发生的治安隐患进行防范;2.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处理突发事件;4.宣传法律法规,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

第二条治安巡逻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工具,如防护服、手电筒、收音机等。

第三章巡逻区域和时间安排第一条治安巡逻队巡逻的区域范围包括街道和社区,在巡逻区域内应全面监控,防止发生治安事件。

第二条巡逻队的工作时间按照社区具体情况安排,保证24小时不间断巡逻。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一条治安巡逻队队长负责组织、指导巡逻工作,保证巡逻队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巡逻队队员要按照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巡逻职责,保证巡逻队的整体工作效率。

第三条巡逻队队员要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一条巡逻队队员应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严禁在巡逻中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二条巡逻队队员在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巡逻队队员应保持巡逻工作记录,如有违规行为或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一条巡逻队队员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奖励:1.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受到群众的表扬;2.在执行巡逻任务中勇救群众,受到嘉奖;3.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升社区形象,受到奖励。

第二条巡逻队队员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1.擅自离岗、漏岗,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损害治安巡逻队形象的将受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治安巡逻队的负责人或上级领导。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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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队员治安巡逻制度1、巡防队员巡逻执勤时,每班不少于三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巡防执勤标志。

2、巡防队员以徒步巡防为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巡逻,不得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

3、巡防队员要在巡逻中了解掌握巡逻范围内人口的基本情况,收集各种影响辖区内秩序的信息和动态。

4、巡防队员在巡逻时对重点区域要重点巡查,巡访重点区域时,对周围情况应仔细巡视并作详细记录。

5、巡访中发现可疑人员、遇到突发事件(事故),巡防队员应及时报告民警或110,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留置可疑人员直至民警赶到现场,积极配合民警盘查和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

6、巡防队员在制止现行犯罪活动时,有权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7、巡防队员对当班巡逻情况做好记录。

8、巡防队员下岗后应着便装,有巡防器械的应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交接。

巡防队员工作纪律1、不准参与派出所的执法活动。

2、不准刁难辱骂群众、欺压群众。

3、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4、不准违法乱纪、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5、不准脱岗、串岗,不着统一制式服装上岗。

6、不准脱离本社区进行职责以外的活动。

巡防队员仪容风纪制度1、巡防队员执勤时必须按要求统一佩带巡防标志。

2、执勤中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打赤足、留长发、戴首饰等,做到仪容整齐。

3、巡防队员要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在执勤中不吸烟、不说脏话、不吃食品、不打闹戏耍、不搭肩勾背等,维护自身的形象。

4、保持个人卫生及巡防服装的卫生整洁。

巡防队员奖励制度1、巡防队员在巡防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由镇综治办予以表彰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巡防队员在预防犯罪、制止犯罪、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3、巡防队员在抢险救灾、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巡防队的管理第一条巡防队管理体制巡防队实行综治部门领导下的镇、村两级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巡防队员的管理。

第二条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一)市综治办负责对全市治安巡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以及市内六区巡防队员的有关保障工作。

(二)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巡防队的教育、训练、管理、督查、考核和保障工作。

1、负责制定具体的巡防队管理办法及各种工作制度;2、负责巡防队员的招录、培训、辞退工作;3、负责巡防队员的工资发放、统筹办理、服装发放、装备配备等保障工作;4、负责对辖区巡防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5、负责辖区巡防中队长的考核、任免工作。

(三)街道巡防办负责社区巡防队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督查检查、巡防室建设和巡防分队长的考核、任免工作。

(四)社区主要负责巡防队员的考勤登记、巡防室保障工作。

第三条社区巡防队的督查(一)市、区成立巡防督察队,对社区巡防队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督查。

节假日、参加重大行动或重大活动时,区委政法委主管巡防工作的副书记、巡防办主任、街道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必须到场督查。

(二)巡防督察队重点督查巡防队员文明执勤情况、遵守“六条禁令”情况、巡逻防范情况、仪容风纪情况、考勤情况,督察队在督查时应及时纠正巡防队和巡防队员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总结巡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典型。

巡防队的职责第四条巡防队主要任务巡防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镇区治安秩序,预防、控制、减少居民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创建平安乡镇。

第五条巡防队主要职责(一)负责镇区昼夜治安巡逻;(二)盘查并向公安机关扭送现行违反犯罪嫌疑人;(三)调解民事纠纷;(四)协助治保会、辖区民警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五)了解掌握镇区基本情况,收集各类影响镇区治安秩序的信息和社会动态;(六)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镇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先期处理工作;(七)立足镇区,服务群众。

巡防队的使用第六条严禁擅自抽调巡防队员从事非巡防工作(一)严禁擅自抽调巡防队员参加与群众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二)严禁抽调巡防队员从事房屋拆迁、清理占道、卫生创建、计划生育等非巡防工作;(三)在组织集中清理清查预防和处辂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特别紧急确需调用巡防队员时,必须填写《抽调(借用)镇区巡防队审批表》,逐级报批;(四)抽调10人以内,必须经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签字批准;抽调11人至20人,必须经镇综治办主任签字批准。

第七条严禁巡防队员从事带有执法性质的活动(一)巡防队员在参与处至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时必须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严禁与群众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二)严禁巡防队员佩带、使用枪支、手铐、电警棍等警用器械;(三)严禁巡防队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及住所(场所)及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处理;(四)严禁扣押他人钱物,对暂时保管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钱物及作案工具,必须随嫌疑人一并移交至公安机关;(五)严禁巡防队员参加与侦查破案,讯问、看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六)严禁巡防队员参与抓赌抓嫖,收费罚款;(七)严禁巡防队员驾驶机动车进行巡逻,对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负;(八)严禁巡防队员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

巡防队的巡逻第八条巡防队必须坚持“立足巡区,保民平安”的宗旨,在巡区内开展巡逻,重点加强对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治安防范。

在安装技防设施的巡区可安排部分巡防队员在监控中心值班,其他队员携带对讲机在巡区内开展巡逻。

第九条巡防队员巡逻执勤必须坚持“三班倒”制度、“留言板”制度和仪容风纪制度。

实行“三定”巡逻法,即按照规定的巡逻时间、固定的巡逻路线、确定的防范重点进行全方位巡逻。

第十条巡防队员巡逻采取徒步巡逻和乘电瓶车(骑自行车)巡逻相结合,以徒步巡逻为主。

第十一条当发现现行违法犯罪时,巡防队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当遇到突发灾害事故时,巡防队员应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当居民群众遇到困难时,巡防队员应积极主动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巡防队员应坚守巡防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六条禁令”,严禁脱岗、误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或非工作时间酗酒滋事。

第十三条巡防队员巡逻时原则上不得离开所在巡区,确需离开巡区异地巡逻时,区委政法委必须向市委政法委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委政法委书记签字批准。

巡防队的保障第十四条巡防队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由镇财政承担,区巡防办必须及时向市巡防处报告巡防队员变更情况,未及时报告人员变更情况造成巡防队员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者,由区巡防办承担责任。

社区巡防队员工资、社区统筹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区巡防督察队必备的督查车辆,社区巡防队员必备的对讲机、橡胶棒、强光灯、雨具等巡防装备由区政府出资统一配备。

第十六条社区巡防室由区、街道出资按标准统一建设,并达到规范化巡防室“十有”标准。

区、街道和社区共同负责巡防室水、电、暖等保障。

第十七条区巡防管理经费由区政府按照每名巡防队员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付,并列入财政预算。

主要用于社区巡防队员的教育、培训、值勤、训练、巡逻的保障,巡防室水、电、暖保障,表彰奖励和发放区督察队长、中队长、分队长岗位津贴。

责任查究第十八条对社区巡防管理部门的责任查究(一)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越权批准社区巡防队员从事群体性事件处理等非巡防工作或借调巡防队员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将取消区评选“巡防工作先进县(市)区”资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市平安建设工作年终考核。

巡防队员在抽调、借调期间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单位和批准人负全部责任。

(二)镇巡防办负责被借调巡防队员的教育、管理和督察。

由于教育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督查不到位导致被借调巡防队员违法犯罪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镇巡防办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对借用社区巡防队员的单位的责任查究(一)借用社区巡防队员的单位对借调的巡防队员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巡防队员的考勤登记、业务培训、安全管理和相关保障。

(二)对指派巡防队员从事执法活动、警务活动、收费罚款的,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在责令巡防队员归队的同时,对借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安排社区巡防快马加鞭驾驶机动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安排单位及安排人员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民警将警车、枪支、手铐、电警棍等警用装备供给巡防队员使用的,将追究装备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社区巡防队员的责任追究(一)社区巡防队员在执勤中与群众争吵或发生肢体冲突出的,从事执法活动、警务活动、收费罚款的,酒后上岗、上岗期间饮酒或酗酒滋事的,区巡防办一律对其作除名处理。

由于饮酒造成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利用警用装备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巡逻区域内多次发生可防性案件或发生命案及重大恶性案件负有责任的巡防队员,严格按照《关于对在平安醴陵建设中发生的可防性案件实行案件倒查及责任查究的试行办法》(醴综治[2006]3号)规定,视性给予经济处罚、待岗培训、除名。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六区的社区治安巡防队。

巡防队其它规定内容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治安巡防队和市内六区乡镇治安巡防队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防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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