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苏财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10号苏财社〔2006〕5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为加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
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问题,已将农民健康工程纳入重点推进的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苏南地区达到9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达到88%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保障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证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____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如下:一、门诊费用补偿(一)基金分配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服务利用率、次均费用、实际补偿比等情况,结合今年筹资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提取可用医疗补偿资金的____%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乡村两级统筹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费用补偿标准1、一般疾病补偿(1)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乡、村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____%、____%,日补偿限额分别为____元、____元,年补偿封顶线均为____元。
(2)补偿办法:参合人员到我市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合作医疗证(卡)》申请补偿,补偿金在应交款中直接减免,与就诊缴费同步进行。
市、乡合管办不再办理一般疾病门诊补偿。
2、特殊病种补偿(1)病种范围:①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②高血压Ⅲ期;③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以及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④帕金森氏综合症;⑤慢性阻塞性肺病;⑥脑卒中后遗症;⑦冠心病或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⑧强直性脊柱炎;⑨风湿性关节炎;⑩类风湿性关节炎。
(2)申请办法:①凡患以上____种疾病之一的参合患者,凭就诊医院出具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和所申请病种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②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和癌症术后放(化)疗的患者,直接凭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记录、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申请。
(3)补偿标准:①凡符合上述特殊病种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设立____元门诊起付线,当年度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____%,年限额为____元。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驻政办〔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6〕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等身份认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豫政办[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制定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4日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2014年9月17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的,以提供公平、便捷、经济、有效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为基本手段,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精神卫生资源,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各级财政专项投入机制,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就业等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3•【字号】洛政[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2006年9月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既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国企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1.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2.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3. 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4.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5. 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吉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扶贫办、省农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注重试点质量,逐步完善推广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认真总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已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要抓紧完成基线调查工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筹资、补助的标准和方式,补助报账比例要适当,既要防止出现透支,又不能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在不断完善试点办法、提高试点质量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做到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读

三、我省法规条例: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 的通知》(2007年)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 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2007年)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2008年)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9年)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1. 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在加大投资改造公共卫生保健 设施和整顿医药市场的同时,寄希望于改革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国 家计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指出要“稳 步推行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人人实现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
3. 当时农村的流行语是:“哪里有人,哪里 就有医有药”、“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 乡”。“赤脚医生”成为那个年代受人景 仰的职业,屡屡被宣传,甚至登上中国邮 票。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
1. 随着80年代初中国取消政社合一的 人民公社体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 的基本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 的农村合作医疗快速走向解体、停 办。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鹤政办〔2016〕7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16〕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7日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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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豫卫农卫[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为指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有关精神,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逐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是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参合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精神,为推动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2010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原则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年要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
2011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开展门诊统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予以补偿,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需求。
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要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
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应占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5-30%,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按乡镇划分门诊统筹基金控制指标。
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或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合理定点,兼顾乡村。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四)简化程序,强化监管。
门诊统筹一般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当即减免、垫付补助资金,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办法。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核报销和结算程序。
二、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报销额度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具体补偿比例、补偿额度和补偿封顶线,由各县(市、区)对本地以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
参合农民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40%,原则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
各地应通过以下方式合理控制门诊医疗费用,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一)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各县(市、区)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年均门诊人次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分别测算各乡镇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年度控制总额,分月向各乡镇拨付门诊统筹费用,并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年度控制总额有结余的,可滚存结转到该乡镇下年度使用。
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费用的补偿兑付。
为有效保障参合农民门诊就医补偿,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5%的风险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超支数额。
(二)以户为单位年度封顶。
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
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
各地应设定单日门诊补偿封顶额,控制门诊医疗费用,乡级单日门诊补偿封顶额一般为12元左右,村级单日门诊补偿封顶额一般为8元左右。
三、门诊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与结算程序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县级及县外医院暂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费用不予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乡级)》和《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门诊常规治疗费用及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
各地应对上述三项费用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门诊统筹补偿一般实行当即减免,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兑付时,应当查验就诊者的《合作医疗证》、当次门诊处方、门诊辅助检查报告单和收费票据,准确核算门诊就诊总费用、可报销费用和实际补偿费用金额,如实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以下简称《补偿登记表》),并由参合就诊病人签名。
参合农民因外出务工、就学以及其它原因在县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是否纳入补偿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时,须提供《补偿登记表》和汇总表、收费票据、新农合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结算联)、专用二联检查报告单(结算联)等材料,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乡镇新农合监管人员办理申请补偿手续,审核合格的,集中上报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
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统一印制《补偿登记表》、新农合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和专用二联检查报告单(带编号,并设病人签名栏)。
《补偿登记表》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村民小组)、就诊日期、初步诊断、当次门诊费用(其中,药品费用)、门诊补偿金额、处方号、发票号、患者联系电话。
四、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参合农民在未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已经获批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确定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村卫生室申请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3、房屋和诊疗设施达到《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4、看病、收费有登记,门诊诊疗信息记录规范;5、内部管理制度达到相应的要求;6、自觉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7、同意按规定要求建立门诊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接。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门诊登记本、《补偿登记表》、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专用二联检查报告单和专用三联收据。
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五、门诊统筹费用控制(一)按标准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
各地要通过基线调查,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处方费用上限控制标准,并将费用控制指标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承诺书,明确违反承诺的制约措施。
对自觉控制门诊人次和费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医疗机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补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按基金预算限额支付,门诊统筹基金对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支付,且有关医疗机构必须接受专项调查。
(二)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及诊疗项目。
原则上,乡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乡级)》以外的药品、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超出门诊报销范围的服务项目以及违规收费,药品价格不执行统一限价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基金均不予支付。
六、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价,加快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一)统一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要统一建立与门诊统筹相配套的处方、检查单据、药品、公示、监督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开服务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要点及当地有关补偿规定、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布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严格监督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
对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增长过快、克扣农民补偿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违规所得。
对以分解或虚开处方(冒名签字)、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
(四)定期分析监测。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门诊费用及补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制度。
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以及处方用药等情况定期每月进行监测、分析和通报,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控制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年上涨幅度,并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定点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严格内部管理。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门诊统筹的有关规定、制度和要求,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费用控制措施,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和报销审核程序,严格控制门诊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账窗口,严格门诊统筹审核、补偿和信息传递。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
(六)加快门诊统筹信息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行新农合IC卡,逐步取代纸质合作医疗证,实现新农合的信息化管理。
门诊统筹工作启动实施前,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部建立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并与新农合管理系统联网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