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及其签署、对外、关联股东的回避、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中明确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机构投资者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179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机构投资者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分析□王箐[摘要]我国公司治理中一直存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公司的健康成长,而对于规避这一弊端的讨论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本文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作为外部持股股东,探讨了机构投资者制衡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单方面控制的重要作用,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制定公司治理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7-0179-03[作者简介]王箐,四川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企业管理。
(四川西昌615000)Abstract :Our country ’s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en confronted with the problem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a problem of a dominantshareholder.The self -interested behavior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seriously affect the company ’s healthy growth.How-ever,the discussion on avoiding the disadvantage has not resulted in effective solution.This paper proposed the introduction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s external shareholders,and explored the important rol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checking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who unilaterally control company ’s business decision -making so a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to policy -maker in making company governance policies.Key words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institutional investor ;corporation governance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一直非常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情形非常普遍。
机构持股、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R&D投入——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的这 些 特 征 能 够 诱 导 管 理 层 的 机 会 主 义 行 为 , 加 代 增 理 成 本 。这 种情 况 在 我 国尤 为 明 显 。我 国 多 数 行 业 和
第2 卷 第 6 8 期 2 1 年3 01 月
科 技
进
步
与
对
策
VO . o O I28N . 6 M a . r2O11
Sc e e& Te h l g r r s n iy inc c no o y P og e sa dPolc
机构 持 股 、 司治 理 与上 市公 司 R 公 &D投 入
很 高 时 , 否 存 在 一 种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 使 管 理 者 对 是 促
技 术 创 新 进 行 投 资 呢 ? 本 文 提 出 机 构 持 股 是 这 种 可 替 代 的公 司 治 理 机 制 之 一 。 目前 越 来 越 多 的 呼 声 让
机构 通过 持股参 与 到上市 公 司治理 中来 , 我 国 , 在 自
当 企 业 管 理 者 不 愿 进 行 创 新 投 资 , 代 理 成 本 且
R&D投 入 结 果 是 高度 不 确 定 的 , 管 管 理 层 尽 了 最 大 尽 的 努 力 , R& D投 入项 目失 败 的概率 仍 很 高 ( a sn — 但 ’ B y ig
e ta. 1 9 ) 所 以 , 险 性 的 R&D 投 入 项 目 导 致 re 1 , 9 1 。 风 代 理 人 更 高 的 雇 佣 风 险 , 且 对 这 种 风 险 代 理 人 不 能 而
公司治理方面论文

公司治理论文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班级:商会125姓名:肖晗学号:目录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 (3)摘要 (3)关键词 (3)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 (4)(一)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4)(二)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4)(三)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4)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政府治理和监管力度不够 (4)(二)目前公司中存在的董事会功能弱化 (5)(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5)三、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5)(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5)(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5)(三)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转变 (5)四、家族企业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6)(一)股权结构单一 (6)(二)资金、人才匮乏。
(6)(三)内部产权模糊。
(7)五、关于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建议 (7)(一)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7)(二) 融合社会资本,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7)(三) 董事会实现共同治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六、参考文献 (8)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伴随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
企业结构的治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已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
本文主要从企业的产权改变、治理结构、不同的理论背景下对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研究进行了综述。
深入分析我国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优势与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给出完善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与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治理结构;企业治理;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一)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地讲是指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二)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姜付秀-第4章+股东(大)会制度

➢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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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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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1. 股东(大)会的起源与职能 2. 股东(大)会会议的基本形式及其运作机制
3. 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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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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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股东(大)会的起源
股东(大)会制度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制公 司)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逐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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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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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职能的规定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2):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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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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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股东(大)会的职能
实践中,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
➢ 股权较为分散的国家:
- 股东“搭便车”心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较弱 - 股东(大)会仅保留少数关键职权,甚至几乎被“架空”
➢ 股权较为集中的国家:
- 控股股东凭借持股优势在股东(大)会中拥有绝对话语权 - 股东(大)会近乎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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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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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股东(大)会的起源
股东(大)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2/2)
➢ 趋于完善:伴随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基本形成(19世纪)
- 法国: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规定股东(大)会的性质、组成、召 集和议事程序,并确立多数决定原则和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原则
中国华融公司治理现状 -回复

中国华融公司治理现状-回复中国华融公司是一家国有金融服务提供商,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十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拥有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务在内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然而,多年来,中国华融公司的治理现状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中国华融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权益分散程度较高。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目前公司股东包括了多个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非金融机构。
这种股权结构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难题,例如公司股东之间在决策层面的意见分歧、资金投入的不均衡等。
其次,中国华融公司在董事会的治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虽然公司董事会设置了独立董事,但在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
一方面,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往往被控制方所限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任职方式和考核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此外,中国华融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近年来,公司陆续爆发了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内部人员违规投资、资金占用等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存在。
公司理应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效果和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中国华融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机构纷纷关注中国华融公司的治理现状和财务状况。
然而,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例如,公司在披露财务数据、业务运营状况以及关键决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完整的现象,这给了投资者和机构一定的信息难度,增加了投资风险。
总的来说,中国华融公司的治理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制约了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期价值的实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华融公司应该注重股权结构的优化和治理方式的改进,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只有这样,中国华融公司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其使命和愿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定义1.3 基本原则1.4 内部控制第二章:股东权益保护2.1 股东权益平等待遇与信息公开2.2 股东大会2.3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利及职责2.4 股东过度集中与关联交易第三章:董事会管理3.1 董事会构成与任免3.2 董事会职权与责任3.3 独立董事第四章: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4.1 信息披露原则与标准4.2 信息披露渠道4.3 非经常性事项信息披露4.4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第五章:公司治理实施机制5.1 内部控制机制5.2 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5.3 公司治理专项委员会5.4 内部人员交易管理第六章:监督与问责机制6.1 监事会职责与权力6.2 对外投资监督与信息披露6.3 内部投资与资产重组的审查第七章:股权激励与薪酬管理7.1 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法律法规与合规管理8.1 法律法规遵从8.2 合规管理机构与流程8.3 企业社会责任第九章:特殊情形与风险防控9.1 公司生命周期中的特殊情形处理9.2 风险防控机制9.3 公司破产与清算附件:1. 股东大会议程模板2. 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任免程序3. 信息披露事项清单4. 内部控制自评表格5. 合规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信息披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行为。
4. 关联交易:指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投资、贸易等特殊关系的交易。
5.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进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处理重大事项并监督董事会、监事会。
6. 董事会: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代表公司全体股东行使权力。
7.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8.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是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的要点:
1. 公司治理结构:准则要求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与职责,明确公司治理机构的层级和权责。
2.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准则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管理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有关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信息。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准则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等。
4. 风险管理:准则强调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和风险监测等措施,以保障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5. 冲突管理:准则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冲突管理政策,防止利益冲突对基金和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
6. 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准则强调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合规规范等,以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准则通常由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治理准则和要求,投资管理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准则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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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牛钰金融专硕3113351027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摘要:本文是对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
首先介绍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现状;其次阐述发挥中国机构投资者监督作用的必要性;最后对如何促进中国机构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在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机构投资者的结构以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缺乏监督积极性的机构为主,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尚未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但他们加入机构投资者行列指日可待。
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使得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成为必要。
中国公司的内部人治理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非流通的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
这一特殊性使得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与英美截然不同,与日德也相差较大.非流通的控股股东与流通的少数股东之间利益目标不相一致,而且权力分配极度失衡,两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最主要矛盾,导致内部治理的失效。
这使得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和制衡成为中国公司的首要治理问题。
在该特殊性无法在中、短期内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尽快建立多元股权的制衡机制,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这是解决中国的特殊治理问题的方法之一。
就中国而言,目前争论的问题不应该是要不要发展机构投资者,而是如何发展机构投资者,如何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与市场环境,如何推动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
1.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与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国大陆资本市场自上世纪 80 年代政府宣布开启以来,发展时间很短,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开启之前是根本不存在的,更谈不上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了。
上世纪 90 年代初政府的重大决策,给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带了契机。
深证证券易所先于1991 年做出了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的重大决定,随后 1993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过程中的,可以看到政府在处处推动的痕迹比较明显,市场的作用力较小。
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进一步发展,1994 年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决定试办合资的基金公司吸引外国基金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参与投资国内股票市场。
1999 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又提出要“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重大战略决策。
2000年起政府决策层将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由此使大家意识到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本文主要把它分成三个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接下来对其发展历程简单介绍。
90 年代开始国内资本市场的重大决策纷纷出台,特别是最近几年,政策频出,政府决策层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意图十分明显。
第一阶段: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发展萌芽阶段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随着两个证券交易所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揭开了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的序幕。
当时组建的机构投资者,都是国有资本的天下。
在相关主管部门行政令下,相继组建。
国内证券投资基金起步于 1991 年,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基本处于不受法律管制,盲目发展的初步阶段。
第二阶段: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末期,发展初步阶段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政府部门开始出台相关法令法规或暂行管理办法,改变之前无序的状态。
一部分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办法陆续推出,比如 1997 年国务院发布,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一定的规范化发展,机构投资者正式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
1999 年,保险资金被允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虽然规定其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10%,但是由于保险资金规模很大,对整个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推动不可小视;当时机构投资者的种类也比较单一,在市场活跃度方面也比较差。
当时中国正在进行的艰难的经济转型和金融体制改革。
第三阶段:20 世纪初期至今的蓬勃发展的阶段21 世纪初政府决策部门开始将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政策来进行推动,一系列的有关机构投资者发展和改革措施逐步释放。
2000 年,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同年 8 月中国社保基金(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SSF)成立,是目最主要的一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法定代表人为谢旭人,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美国的公共退休基金类似,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资产运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统计,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为 11060.37 亿元,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最大的一家机构投资者。
中国资本市场于 2001 年正式推出了第一只开放型基金,并逐渐替代原有的封闭型基金,成为基金市场的主流。
2003 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关于机构投资者的首部法律,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同时国务院“鼓励机构投资者发展”政策的出台以及基金业的高额收益率,促成了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基金业在随后几年的超常规的高速发展。
2004 年 10 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管理部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市场的比例上限为 5%;2007 年比例上限被分别调整为 10%;2010 年比例上限进一步调整为总资产 20%。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上限也从 5%逐步提升为 10%,甚至于被允许对特殊企业实现控股。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近几十年以来基本上保持着年均 25%左右的高增长率,政策的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意义同样重大。
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往往带有一定的神秘色彩。
由于 2004 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的是公开发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在长期处于所谓法律管理之外的“灰色地带”。
随后几年随着《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先后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放开管理,使得私募基金实现合法化和正规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
这样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也向“价值投资”的转变,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行业研究力度,具备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能力基础。
2003 年证监会批准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 A 股交易,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入世对外开放的承诺之一,仅限于境内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历史被改变。
截至2012 年末,管理部门共批准 169 家 QFII 机构共计 374 亿美元额度,从持有资产的比例来看,股票市场依然是最大的投资市场,占据了 QFII 资金的 75%的比例。
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对于国内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2.中国公司治理的问题及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必要性中国的公司治理有其特殊性,针对这种特殊性,中国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治理的作用就越发显得必要和突出。
1、股权高度集中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极高,2010年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前5位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在50%以上的占74.4%。
首位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50%)的上市公司比例达4.093%,首位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达44.26%。
这与英美公司的股权结构刚好相反。
英国和美国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4.0%和22.8%。
另一方面,日德公司的股权是较为集中的,如德国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9.7%。
203从这一点而言,中国上市公司与日德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相似。
2、非流通的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三足鼎立是中国股市的一大特点,而国有股与法人股均不允许进入股市进行交易。
中国公司的这一股权结构的特点与日德公司不同。
日德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银行股东和法人股东,而不是国有股东;同时,日德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份也是可以流通的,虽然他们较少出售其股份。
这一特征是中国公司治理体系最为本质和突出的特征,而股权的高集中度只是表面特征。
这一本质特征使得中国公司的内部人治理体系与日德公司的内部人治理体系具有显著的差异(股权结构的相似只是一种非本质的相似),也导致了中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种种缺陷和整个治理体系的失效。
3.股东大会监督和约束功能的失效由于中国公司大部分由国有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基本成为国有股东的会议。
国有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绝对多数的投票权将其自身意志转变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
而少数股东的利益和愿望难以在股东大会上得以体现,从而使许多公司的少数股东根本不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
同时,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也基本由国有股东委派。
因此,股东大会应有的对公司董事会的任免、监督及约束的功能只是成为公司章程中的条文而己,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4.董事会监督和约束功能的失效董事会与管理层成员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个职位合二为一使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和约束大为减弱。
此外,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了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
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无法保证公司的正常作。
中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既与英美治理体系截然不同,又与日德治理体系存在本质差异.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是制衡控股股东以改善中国公司治理的一个有效途径。
这是解决中国的特殊的治理问题的方法之一,并非对英美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的简单模仿,因为英美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公司管理层,而中国机构投资者未来的作用更多的是监督及制衡控股股东。
同时,也不能由于中国和日德在股权集中度上的相似,就盲目否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股东作用的几点建议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是导致资本市场难以发挥有效的公司治理作用、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严重失衡、资本市场发展受阻等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强化监督机制是中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资本市场上未来的投资主体将是以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而能够承担起内部监督的作用也将是这些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公共养老基金)。
诚然,与西方国家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先天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生存在一个不健全的市场与制度环境,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发生“扭曲”,同样也是“市场博弈与制度造应”的结果。
就中国而言,目前争论的问题不应该是要不要发展机构投资者,而是如何发展机构投资者,如何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与市场环境,如何推动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