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

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是指煤矿外委单位采取控制人员数量减少的措施,以节约成本,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
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的实施,首先要求煤矿外委单位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数量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其次,煤矿外委单位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结构要合理,不能出现人员过多或过少的情况,以保证煤矿的正常运行。
此外,煤矿外委单位还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以保证煤矿的正常运行。
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煤矿外委单位节约成本,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
首先,煤矿外委单位可以通过减少人员数量,减少煤矿的人力成本,从而节约成本。
其次,煤矿外委单位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人员结构,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从而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
此外,煤矿外委单位还可以通过培养高素质的人员,提高煤矿的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
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外委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煤矿外委单位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以确保煤矿外委单位的合法权益。
其次,煤矿外委单位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结构要合理,以确保煤矿外委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外,煤矿外委单位还要求每个部门的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以确保煤矿外委单位的合法权益。
煤矿外委单位控人减员措施的实施,既可以节约成本,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又可以确保煤矿外委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因此,煤矿外委单位应当加强对控人减员措施的管理,确保控人减员措施的有效实施,以节约成本,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保障煤矿外委单位的合法权益。
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者天空之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承包商、外委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承包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承包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承包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环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矿各外委施工单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抓好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储存、使用安全可靠,按照国家有关火工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山煤矿所属各部门、区队以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条我矿成立火工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
第三条我矿所属各外委施工单位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区队、科室)为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凡未建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无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缺一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火工品领导小组是火工品日常管理的组织机构,对所辖范围的火工品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各外委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物资供应部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和保卫科全力配合;安健环部负责火工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供应部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发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部部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掘进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一把手”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随时对各施工单位的火工品管理进行抽查,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矿安健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火工品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我矿火工品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下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公安机构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按规定期限检证换证。
外来人员及企业内非岗位人员进入要害场所规定

外来人员及企业内非岗位人员进入要害场所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外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的界定范围1.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参观、考察、学习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课题人员,外委工程施工人员等。
2.企业内非岗位人员包括摄影、摄像人员,青安岗员、协(群)安人员等。
二、要害场所的界定范围1.地面:主、副井绞车房,抽压风机房,抽放泵站,瓦斯(矸石)电厂,变电所,油库,选煤厂等。
2.井下所有工作地点。
三、具体规定(一)外来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规定1.严禁非岗位人员进入要害作业场所。
外来人员进入要害作业场所,必须由负责接待的对口职能科室向矿提出申请,申请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员工作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健康状况、来访目的、行走路线等。
申请经当日值班矿领导签字同意后,调度所登记备案(外委工程施工人员入井要严格执行公司《外委矿山工程管理办法》)。
2.外来人员如需进入井下工作地点,陪同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
来宾浴池要建立登记制度,并发放《入井安全须知》。
3.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否则,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4.外来进入要害场所人员,各接待科室要有专人全程陪同,并详细讲解所进入地点的安全注意事项,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禁止单独行动,随意走动。
凡设置有“严禁入内”、“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地段,切勿靠近,注意安全。
5.各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尽职尽责,做好登记,以备查验。
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2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企业内非岗位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规定1.非岗位人员依据工作性质,需经常性进入要害场所的,矿负责员工培训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安监部门颁发合格证,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煤矿企业外委培训计划

煤矿企业外委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煤矿企业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专业员工进行生产和管理工作,但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煤矿企业也需要外委人员来进行一些专业性的工作。
为了提高外委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煤矿企业需要进行外委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企业的生产管理中,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外委人员的专业技能,使其能够胜任煤矿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工作。
2. 加强外委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能够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增强外委人员与企业员工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企业文化,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培训内容1. 煤矿生产流程介绍:介绍煤矿生产的整个流程,包括煤矿的开采、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使外委人员能够清楚了解煤矿企业的生产全貌。
2. 煤矿安全规定:介绍煤矿企业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使外委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安全规定,严格遵守操作流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3. 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外委人员的专业需求,开展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设备操作、维护、管理、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4. 沟通和协作培训:开展沟通和协作培训,培养外委人员与企业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增强团队合作意识,促进企业内部协调发展。
四、培训方法1. 专业讲座:邀请企业内部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课程讲解,使外委人员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和专业技能。
2. 实地操作:安排外委人员进行实地操作训练,提高其对设备的操作和管理技能。
3. 角色扮演:开展角色扮演活动,模拟煤矿生产中的各种情况,培养外委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 团队合作:开展团队合作活动,培养外委人员和企业员工之间的团队精神,增强协作意识。
五、培训评估1. 培训前评估:在培训开始前,对外委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评估,明确培训方向和重点。
2. 培训过程评估:在培训进行中,对外委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3. 培训后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外委人员的学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培训成效,为后续培训提供参考。
露天煤矿噪声防治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噪声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矿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包括露天煤矿爆破、破碎、筛分、鼓风机、胶带运输、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等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各部门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安环科是噪声防治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噪声的监测、治理过程,负责下达噪声污染防治任务,负责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噪声防治管理职责:(一)煤炭加工部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和煤场高噪声设备的运行管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降低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监督本部门员工佩戴防噪声防护用具。
(二)综合科负责泵房、生活污水处理站、坑口加水站高噪声设备的运行管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降低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监督本部门员工佩戴防噪声防护用具。
(三)机电科负责全矿生产设备和降噪、防噪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电科在采购机械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噪声的要求,选择低噪声设备。
第六条各部门对本部门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可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多种降噪措施或设施,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噪声产生环节。
第七条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经营科负责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降噪声的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等,各部门和安环科负责监督员工佩戴防噪声的个体防护用具。
第八条安环科负责矿区重点区域进行噪声监测,如果超标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第九条噪声控制标准:厂界噪声:白天<65dB;夜间W55dB;厂内≤85dB(A)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煤矿外委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外委培训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矿山,外委单位和煤矿进行培训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目标是提高煤矿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原则是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公正性和便捷性。
第五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内容包括技能培训、安全培训、文化素质培训等。
第六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煤矿管理部门、外委单位和培训机构。
第七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资金来源包括煤矿自有资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
第八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监督机构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外委单位和煤矿员工代表。
第九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评估机制包括定期考核、培训效果评价和培训成绩记录。
第十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的管理责任包括煤矿管理部门、外委单位和培训机构。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煤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煤矿外委培训计划要根据煤矿员工的需求和矿山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三条煤矿外委培训计划要充分考虑员工的职务、工种、年龄和技能水平等因素。
第十四条煤矿外委培训计划要确保培训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煤矿外委培训计划要及时调整,保证培训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十六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在煤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外委单位和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根据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
第十八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对象。
第十九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确保培训课程和培训设备的完备和先进。
第二十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设立培训指导员和培训辅导员,负责培训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过程和成果。
第四章培训评估第二十二条煤矿外委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2024年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新员工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今年外部施工单位新增员工较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的背景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员工的管理,安全部修订了新员工管理方法,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执行。
一、新员工岗位入职管理规定1. 新员工技术培训1.1 各部门在分配新员工后,必须制定新员工培训计划,建立新员工岗位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新员工的培训数量、个人信息等资料,并及时更新。
1.2 职教部根据培训计划,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新员工的岗前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内容涵盖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
1.3 通过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员工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并将结果报告安全部备案。
2. 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2.1 新员工入职前,各部门需安排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老员工与新员工签订“师徒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新员工、师傅、所在单位及安全部各持一份。
2.2 签订合同书时,师傅和徒弟需亲自签字盖章。
2.3 每位师傅仅能指导一位新员工,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书。
二、施工单位新员工“分级管理”规定3.1 施工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需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根据其年龄、工作经验、原工种、技能水平等信息建立新员工档案,及时更新。
3.2 各单位根据新员工的从业年限将其分为不同级别,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3.3 各单位需对新员工进行重点管理,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新员工岗位实习管理规定1. 新员工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及佩戴安全帽标志方可下井作业。
2. 各单位需将新员工入井信息报告安全调度,以便全面掌握新员工上岗情况。
3. 新员工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期间需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实习结束后重新办理相关资格证书。
四、新员工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管理规定1. 各单位需对新员工进行现场管理,确保其作业安全。
2.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新员工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
2021年露天煤矿剥离施工管理办法
露天生产区剥离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生产区剥离施工管理,提升工程质量,保障全年剥离任务的顺利实施,强化外委工程承包商合同履约过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和《露天煤矿采剥工程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技术标准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三条施工队伍入矿施工前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入矿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外委剥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符合犁能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施工管理制度。
项目须配备项目经理一名(项目负责人每月在项目部天数不得低于22天),现场技术管理员一名(现场技术管理员每月在项目部天数不得低于22天),剥离施工作业区,每班次至少有一名施工安全管理员(工长)在现场监护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无故离开剥离、排土作业区域,人员配备不足露天生产区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第五条外委剥离施工单位以年度生产任务为计划,须配备齐全施工所需设施设备,状态良好并提供设备清单,经安全管理部、露天生产区验收合格方可进场作业。
第六条已实现公司下达的年度、月度剥离施工任务为目标,由露天生产区合理安排外委剥离施工单位作业地点,对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影响施工进度的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对重点施工位置,露天生产区可临时调整施工,各外委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七条施工队伍要保持人员稳定,所有入矿人员必须掌握煤矿避难知识,熟悉避灾线路,准确辨识煤矿各种安全警示标示。
第八条进入生产区域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入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必须持有资质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所有施工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工程技术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外委剥离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所有管理和施工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熟知本工程作业规程的规定、技术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每一条款,并严格考试,考试不及格严禁上岗作业。
煤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外委队组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外委队组,包括但不限于采掘、运输、通风、排水、机电、救护等作业队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委队组安全管理的责任、任务、措施和考核,确保外委队组安全、稳定、高效地完成生产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煤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委队组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2.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矿安全管理制度;3. 负责外委队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4. 组织开展外委队组安全教育培训;5.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6. 协调解决外委队组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外委队组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编制外委队组安全管理计划;2. 组织开展外委队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3. 组织外委队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4. 监督检查外委队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 负责外委队组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6.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外委队组负责人对本队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矿安全管理制度;2. 制定本队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4.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6.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外委队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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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公司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因缺少相关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1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和考试。
(四)参加公司调度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五)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六)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公司应急演练,服从统一指挥。
(七)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每班要有一名干部带班,带班干部对当班的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八)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积极排查处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隐患,按照整改期限及时落实反馈。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三)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解决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四)向公司及时如实汇报项目工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记录。
(六)负责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对施工范围的灾害进行超前治理,保证施工环境安全。
(七)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具有施工企业的委任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施工单位对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红线”》、《重大隐患及“三违”辨识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章等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报公司审批备案,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建立兼职应急救援小分队。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公司要协同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要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范畴,同安排、同标准、同检查、同验收。
施工单位要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参加项目部相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予以整改,情况紧急时,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向施工单位下达“停止作业”命令,并责令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由公司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参加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入井前培训和考试(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发放入井证方能入井,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培训和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方面:(一)竣工验收时间和人员由生产部平衡组织,巷道竣工验收移交资料由生产部负责,机电运输工程(包括机电设备完好、设备基础、设备安装等)由机电部负责。
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由安全监督部负责。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进行自检,确认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三)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如发现竣工验收结果与日常检查结果出入较大时,要追究该段工程的检查人员的责任,如经查有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现象,要进行通报并处罚。
第五章奖罚第二十四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种类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公司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每月一汇总,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字后上报财务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现场施工中存在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或反馈内容与实际检查不符,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罚款;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时,由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
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价款的1%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在标书中要载明此项内容),按此比例计算下来保证金不足50万元时,按50万元缴纳。
零星工程,公司根据合同价款(或概算)比照执行,工程款小于等于25万元,缴纳金额为5万元;工程款大于25万元时,保证金按工程款的20%进行缴纳。
施工单位死亡1人,罚款50万元;重伤1人,罚款10万元;发生一起重大涉险责任事故,罚款20万元;发生轻伤1人次罚款2000元。
罚款可直接从施工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安全保证金扣完或不足合同签订前缴纳额度时,要及时补缴。
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退还剩余部分。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与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一)不服从安全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继续整改的单位。
(三)年度内没有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四)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在年度考核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齐全(一)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技术、工程、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二)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
未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项目单位建立各级各类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三)各项目单位建立公司要求完善其他相关制度。
每缺1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制度未执行、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三条安全培训教育正常开展施工单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应及时上报公司。
无培训计划罚责任单位1000元;未完成培训计划内容罚责任单位2000元;职工未经培训,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施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0元;每1人未持证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元;三人未持证上岗不得组织生产,并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按规定开展(一)按时参加公司各项安全大检查。
(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三)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合管理。
(四)各项目单位建立负责人带班制度。
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大检查,罚责任单位1000元;隐患没有实行闭合管理的或进行责任追究的,每条隐患罚责任单位1000元;各项目单位未建立负责人带班制度、未与工人同下同上、带班记录不全,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十五条技术管理完善(一)各项目单位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并定期进行会审。
(二)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未定期组织会审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一通三防”管理方面:(一)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不全、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二)因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罚责任单位2000元。
(三)掘进工作面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
(四)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未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的,每次罚1000元。